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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污染税

发布时间: 2020-12-27 01:21:12

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会计网校小文哥回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对企业取得省级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不征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㈡ 环保税对治理雾霾有用吗,能否增加企业污染成本

理论上是有用的,但是正像有的答案所说,还是要看数量。现在的情况是虽然叫环保税,但是实际上和排污费的量差不多,只不过是环保部门去收,效果不好,现在改成税务部门,就硬气多了。不过我认为,环保税还是很有发展前景的,这是一种对不好的行为征税,而不是像所得税一样对好的行为征税。会促进社会福利变大。而且会激励企业改进工艺,不过可能是因为不能一口吃成个胖子吗,改革还要一步一步慢慢来。

㈢ 谈谈你对治理雾霾,征收环境税的看法。

治理雾霾我赞同征收环境税,环境是大家的,你雾霾了去治理很麻烦,当然可以出资去帮助维专护环境,属这样还可以无形中起到抑制作用,大家在污染环境的时候还会自觉注意点。虽然现在很多像湖南九九矿安雾炮车这样的降霾神器在街道开展除霾工作除雾霾,但是个人认为这也是杯水车薪,虽然雾炮车在除尘效果上显著,但是雾霾的治理还是需要从源头抓起,雾霾主要产生来源在汽车尾气,工业二次污染还有二氧化碳污染物,这些产生的源头企业需要对环境负责,不能只顾污染不处理,之前洛杉矶治理空气污染的时候就会政府强制汽车加空气净化器,鼓励顺丰出行,如果一辆车只坐了一人在有些规定的车道上车辆需要至少两人出行的那是需要罚款的。尽管这样,洛杉矶治理空气污染还是用了六十多年。所以有些对环境好的措施,还是必须强制执行的,不是人人都那么遵纪守法的。

㈣ 庇古税治理环境问题的优缺点。

庇古税的意义在于:首先,通过对污染产品征税,使污染环境的外部成本转化为生产污染产品的内在税收成本,从而降低私人的边际净收益并由此来决定其最终产量.其次,由于征税提高污染产品成本,降低了私人净收益预期,从而减少了产量,减少了污染。第三,庇古税作为一种污染税,虽然是以调节为目的的,但毕竟能提供一部分税收收入,可专项用于环保事业。即使作为一般税收收入,也可以相应减轻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压力。第四,庇古税会引导生产者不断寻求清洁技术.
但庇古税的实施难点在于,它的理想化动作,必须以税收t等于社会最优产出点上的边际外部成本为前提,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了解污染损失的准确货币值。但这很困难,或者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污染的影响不仅具有多样性、流动性、间接性和滞后性,而且限于人类的认知水平,还具不确定性,而有的损失很难用货币来表示,譬如说物种的灭绝。因此,在实践中,庇古税缺乏可行性。一个变通办法是,通过设定环境标准来替代理论上的最佳点,并以此为目标来设计税率。现实中的污染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思路。事实上,只要对污染行为征税,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庇古税的作用,虽然税负不能完全等同于理论上的理想水平,但若实际税负与之越接近,则作用越明显。

㈤ 水污染治理 营改增税率是多少

物业公司营改增后税率是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版的通权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法》:(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㈥ 开征环保税能有效治理空气污染吗

有一定效果
市场化合理税率的环保税既能有效治理空气污染,又能维持经济福利内的稳定增长容;差异化环保税将激励污染行业转移,统一性环保税的长期治理效果优于差异化环保税;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将降低环保税的实施效果。
在实证方面,基于55个国家1994—2014年的数据,综合运用GQR方法和双重差分法来验证环保税的污染治理效果,结果显示:环保税对不同国家的影响是异质的,其中,碳税与污染物排量存在异质性因果关系,在PM2.5浓度、NO排量和NO2浓度都特别高的国家,开征碳税将显著改善空气质量;在空气质量较差的国家,提高汽车运输环保税反而不利于污染物减排。
实证结论表明,汽车尾气排放不是中国空气污染的主因,工业上的大量化石燃料消耗才是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据此提出政策启示:尽快设立针对化石燃料燃烧的环保税税目(如"碳税"),空气污染治理政策应以市场机制为主、适度行政干预为辅等。

㈦ 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性体现在哪里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加,环境污染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这是制约我国经济和谐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应该在加强环境保护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税收与政府治理环境污染其它手段的比较

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特征,决定了解决环境问题需要政府加强对环境的治理。政府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手段,从不同的角度来看,都有其适用的一面,然而,这些手段同税收相比较,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直接管制与税收。一般来讲,直接管制分为两种:一是明文规定企业的生产方法,或投入物必须符合某种最低标准,否则禁止运营;二是直接规定产出的最高数量,禁止超量生产。政府直接管制的最大弊端是缺乏弹性和效率,同税收手段相比较,这一缺点更加突出:通过对污染行为课税可以使行为主体在利润最大化的激励下,对治理污染的投入和少交税两者寻求平衡点,在二者没有达到平衡前,企业会主动地为研究治污新技术和购买设备加大投入;而在政府直接管制下,一旦企业达到了政府规定的最低排污量标准,他们就再也不会将注意力放在进一步减少污染上。并且政府制定标准在先,比较分析污染管制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在后,当各企业的成本函数差别很大时,政府直接管制的效率就很差。

2、排污收费与税收。政府对排污行为收费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办法。但是与税收手段相比,这一办法的规范性较差,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性也不够。与其相反,税收的规范性、强制性更为明显,能很好的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另外,税收手段是依托法律强制执行,具有独特的刚性,从而保证政策调节到位。对污染行为征税,可较好地体现效率原则,它通过税法制定规范统一的标准,减少随意行为对企业正常活动的干扰,以增强市场经济的效率。

3、污染权交易制度与税收。与税收手段相比较,污染权交易制度的缺点是:①适用范围小,有些污染的排放是须严格禁止的,不宜买卖污染权;②由于污染权可以买卖,可能形成污染权市场的垄断;③由于被使用的污染权数量低于可转让的污染权数量,因而可能出现资源错误配置现象。

4、政府补贴与税收。政府按单位减少的排污量给予补贴和对控制污染的设备费用进行补贴,目的是激励污染者减少排污量,或抵消治理污染的设备投资费用。补贴制度和税收手段相比存在的缺陷是:①无论是货币补贴还是间接补贴都会耗费大量的财政资金。而对污染行为征税则既可以实现一定的环境政策目标,又能为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收入;②财政补贴政策往往是事后鼓励措施(因为事先补贴缺乏补贴的依据),污染越严重的企业,越能得到更多的补贴,这在公平性方面是有问题的。对污染行为征税,纳税人纳税数额对少与其污染的数量和程度成正比,因而是一种较公平的手段而治污效果差;③财政补贴政策并不一定会减少社会排污总量,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只要获得的补贴收益大于治理污染的边际费用就会增加排污。

总之,税收手段同政府治理污染行为的其他手段相比较有其优点。但对环保来说,税收手段应与其他手段结合起来一同发挥作用。

二、我国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缺陷

上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我国制定了排污收费制度,加之税收法律法规中散见的一些环保条款,形成了我国环境保护的税收体系:如排污收费制度、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等方面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要求。应当肯定的是,上述有关环保的税收措施为保护环境、遏制污染树立了鲜明的政策导向,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目前有关环保的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这一税种应当在环境保护税收制度中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的调整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2、污染收费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征收依据很不科学。

3、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

4、消费税、资源税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健全、税率过低、税档差距过小、征收范围狭窄,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不够。

三、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完善现行税法体系

1、增值税。继续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方式实行优惠照顾,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给予优惠;对在生产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则加重课税力度。

2、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设置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但现行消费税政策并没有充分考虑着一点,有很多对环境极易造成危害的商品并没有被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比如电池、塑料包装袋等一次性、不可降解产品等。因此,应该在现有立法基础上,更多地考虑环境因素,充分发挥消费税在引导绿色消费、抑制对环境有害的消费方面的作用,逐步将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商品纳入征税范围,并根据商品对环境影响程度不同实行不同的税率。

3、关税。作为全球制造业中心,我国许多地区以来料加工等名义从国外引进了不少废弃物,在取得微薄的加工费的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随着发达国家对环境的重视程度的增加,外商将本国淘汰或即将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和设备转移到我国,同时也造成污染的转移。因此,我国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环境关税迫在眉睫。

4、所得税。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和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对环保产品和技术的开发、转让,同时对环保企业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等。在实行所得税加速折旧制度时,应允许对防治污染的设备和设施、无公害生产设备、特定基础材料、废弃物再生处理等设备加速折旧,以促进设备不断更新,求得更快更好的治污效果。

5、资源税。改革资源税,首先在税率方面,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等因素,确定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同时考虑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实行差别税率;其次,为了充分、永续地利用我国的资源,进而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应创造条件扩大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当前,最紧迫的是把水这一重要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对在工业生产中直接抽取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进行征税。此外,在条件成熟时还应逐步把土地、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资源都纳入征收范围。

四、弥补现有税法的缺憾,颁布真正意义的环境税法

1、改排污收费为征收污染税。为使污染者的外部成本内在化、法律化,把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为污染征税制度,会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第一,将收费改为征税,可使污染者认识到对其污染付费负有法律责任,从而提高污染者的环境保护意识;第二,征收污染税后,征收的执行管理工作统一到税务部门,防止政出多门,减少机构重叠和管理费用膨胀。

2、开征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环境保护税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污染或废弃物排放行为以及生产有污染产品的企业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其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废弃物以及有污染行为的商品,对于课税对象可具体设计几个税目进行征收,将目前对环境污染严重的行业或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氟利昂、汞,造纸厂、皮革制造厂排放的污水、热电厂排放的烟,镉电池的生产和农业生产喷洒的农药、家庭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等。

(2)税率。为贯彻公平和适当调节的税收原则,税率的设计应按产品附属污染物含量和浓度确定,对于浓度相同的污染物应按照排放数量来规定税率,对于浓度不同的污染物应按照浓度高低来确定税率,税率类型总体上应选择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体现税收差别。同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应建立退税机制,对于排污水平低于国家标准的按一定退税比率,给予退税。

(3)计税依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可参照国际通行计税标准,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浓度确定。

(4)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应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同时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原则。在具体征管中,要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并在环保部门的配合下进行。

㈧ 如给污染治理排放了还要收环保税吗

环境税(Environmental Taxation),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2011年12月,财政部同意适时开征环境税。
征税意义
环境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域,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
那些高消耗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对此,市场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矫正的。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还应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首先,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保护环境的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税收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㈨ 请你谈谈你对治理雾霾,征收环境税的看法

很有这个必要,虽然现在除霾神器如雾炮车可以除雾霾,比如湖南九九矿版安雾炮车就权在长沙街道开展除霾工作,这个也算是螳臂当车,虽然雾炮车对于除尘效果显著,但也是杯水车薪。雾霾的治理需要从源头抓起,雾霾的主要产生来源于汽车尾气,工业二次污染还有二氧化碳污染物,这些产生的源头企业需要对环境负责,不能只顾污染不处理,之前洛杉矶治理空气污染的时候就会政府强制汽车加空气净化器,鼓励顺丰出行,如果一辆车只坐了一人在有些规定的车道上车辆需要至少两人出行的那是需要罚款的。尽管这样,洛杉矶治理空气污染还是用了六十多年。所以有些对环境好的措施,还是必须强制执行的,不是人人都那么遵纪守法的。污染容易治理难,咱们总要给子孙后代一个好的环境才好。
希望采纳,谢谢。

㈩ 某环境污染治理企业转让污染治理专利技术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发明专利分职务发明专利(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和个人发明专利(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是目前最广泛的成果转化方式,个人发明专利占比较小。目前职务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后,主要发明人的现金分配比例已经明确,但个人纳税的适用法律条款并不清楚。
2005年颁布、2011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职务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所得是否需要纳税,也没有明确适用的税率是多少。比较相关的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条例”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也即个人发明专利转让所得适用最高20%的所得税率。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单位所有,职务发明专利成果转让所得现金由所在单位再分配给主要发明人,个人所得部分如何缴纳个税在目前的《所得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个人所得明显不属于工资、奖金所得。
但目前,单位一般将职务专利转让所得现金以科研奖励金或者年终奖金的方式发放给个人,按所得税法,适用最高45%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稿酬、劳动报酬、特许权所得等的适用税率均在20%以下;而工资、奖金所得的适用税率最高可达45%,明显偏高。
2007年国家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0%)。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0%),财产原值为零。2016年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成果转化的现金所得并没有明确是否需要纳税及适用法律条款。
2015年新修订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提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但没有具体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不低于成果转让总金额的50%用于科研团队和个人奖励,但也没有明确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法律条文。
2016年11月0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今年8月,上海理工大学将三项太赫兹领域高科技成果的72%的股权奖励给研发团队,由于评估价值高达2900万,获取股权需要缴纳上千万的个人所得税。在多个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科研团队成功备案,成为全国首单科技成果转化暂不缴纳个税的优惠案例。但该案例中所涉及的成果转化所得是股权,而不是现金所得。
个人理解,在国家提倡科技创新的大环境下,以及目前相关法规、条例“税收优惠”的导向下,成果转化中个人现金所得应该参照《个人所得税法》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其他所得”项进行缴纳,适用税率不应该超过20%。同时应该尽快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明确和完善法律机制,以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降低科研人员的个税负担,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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