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卫生 » 电信用户依法

电信用户依法

发布时间: 2020-12-27 00:17:42

㈠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电信业务经营者都有哪些

国际通信业务出来入口局,是指国内电信自运营商的通信网络与国外及港澳台运营商的通信网络之间的互联节点局,主要用于实现双方业务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目前中国大陆主流的三家运营商。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

㈡ 尊敬的客户:您的本机号码因涉嫌电信诈骗,现依法对您暂停电信服务

直接去可靠的营业厅问一下就知道了,

㈢ 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怎么写 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用的。有知道的帮传一下。可以追加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方便用户使用电信业务,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经营单位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地方通信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接受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并按年报统计制度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服务情况,按许可证年检制度参加年检。
三、保证不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经营许可证。
四、遵守经营许可证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经营电信业务。不转让或变相转让电信业务经营权。
五、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开展业务的有关情况报告电信主管部门。
六、不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擅自经营电信业务。不采取租用国际电信专线、设置电信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不使用非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传送等电信服务。
七、依法开展电信业务宣传,依法制作和发布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 符合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进行业务宣传时应当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对电信业务的种类、功能、服务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八、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决不乱收费。保证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收费标准严格按电信资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不制造虚假计费数据。如被查实有任何方式的计费作假现象,愿接受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罚。
十、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作。不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不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提供和散播各种有害信息,不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国家规定的“九不准”内容的信息以及从事其它违法行为。
十二、保护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建立完善安全保密体系,保守商业秘密,保护用户资料。
十三、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设置用户来访接待场地、投诉电话、信箱等,方便用户对业务内容、资费和收费情况的咨询和查询;热情接待用户投诉,实事求是做出解释,限期解决;对用户来访及时答复,记录存档,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
十四、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一年之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逾期不能提供的,接受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的处理决定。
十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时,保证规范代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督。代理者在提供代理服务时,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十六、在经营电信业务时保证不进行下列活动:1、利用在电信业务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等方式经营电信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3、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业务或者强迫用户使用其指定的电信业务;4、以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5、擅自停止经营已核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十七、在电信服务中保证不发生下列行为:1、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2、限制用户自备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使用,或者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4、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用户的电信服务;5、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6、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十八、积极配合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材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
十九、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 使用电信设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和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设备进网使用的各项规定。
二十、如本经营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通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本承诺书一式两份,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各持一份。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签名:
申请日期:

㈣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对通信进委检查.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解答: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除此之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题可通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得出答案。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也做出相关规定: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

(4)电信用户依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罚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
(二)遇有网间通信技术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
(二)拒不执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互联互通决定的;
(三)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㈥ 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自主地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与他人进行交往的信件、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所涉及的内容,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或者单位都无权非法干预,无权偷看、隐匿、涂改、弃毁、扣押、没收、泄露或者窃听。也就是说不属于义务性规则。属于权利性保障条款,明确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或持有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提交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交。

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也就是说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6)电信用户依法扩展阅读

1,在民事诉讼中,许多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调取证据可以说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的重要职权活动。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提供证据则是其应尽的义务。

2,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或持有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提交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交。如果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调查取证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㈦ 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终止业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欠费第一个月单向停机,两个月双向停机,这两个月座机费照收,第三个专月只收这属两个月欠费的违约金,按照每天千分之三的比例收,如果要注销固话必须要到电信营业厅办理电话拆机,如果电话是后付费形式,除了要将之前的欠费交清以外,由于当月账单还未出账,需交拆机押金,押金为该固话前三个月话费的平均乘以2,等到次月6号固话账单出账在押金内多还少补。

㈧ 出现以下情况,对电信诈骗财物应当依法追缴哪些

法发〔2016〕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专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属意见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㈨ 电信企业依法经营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
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5号,以下简称“国办75号文件”)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以下简称“部《若干规定》”)、《关于电信监管部门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信部政〔2004〕445号,以下简称“部44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电信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定实施本办法遵循的原则是:以维护电信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依据国办75号文件、部《若干规定》和部445号文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理顺考核管理程序,细化考核评价指标,以具体明确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审慎、准确、客观、公正地对省、市级电信运营企业及其领导班子依法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守法经营、维护电信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情况;贯彻落实国办75号文件和部《若干规定》情况;落实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理建议情况;按考核体系确定考核评价等次等。
第四条 年度考核评价程序
(一) 日常考核体系考核;
(二) 省、市两级公司分别上报年度考核自查报告;
(三) 省局对各级公司依法经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年度评价,形成正式评价结果;
(四) 按规定将考核结果上报信息产业部、通报各级公司。
第五条 省局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依据部《若干规定》实施监管的内容,对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市级机构的通信市场经营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建立考评档案,提出考评结果,填写通信违规登记表,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评价内容
(一)对省级公司的考核内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被信息产业部或省局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2、违反部令和部《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被省局通报、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3、对电信监管建议书置之不理的,拒不执行省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4、调整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向省局党组征求意见的;(每次扣1—5分)
5、未按要求报送行业统计信息和有关资料的,或报送虚假数据引起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6、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视具体情况扣1—5分)
7、对信息产业部、省委省政府交办省局负责的行业或专项工作部署拒不落实的。(视具体情况扣1—5分)
(二)对市级分公司的考核内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被信息产业部或省局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2、违反部令和部《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被省局通报、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3、对电信监管建议书置之不理的,拒不执行省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4、因管理不善、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通信事故、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引起严重后果的,或发生重大通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期限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5、不按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省局互联互通例会等相关监管会议确定事项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7、因电信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用户单项大量申诉,又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8、未按规定办理通信工程质量申报,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9、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电信计费设备性能检测的,或未能通过检测领到合格证书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10、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通信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11、拒绝、阻拦、妨碍、拖延通信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12、因其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媒体曝光或受到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引起严重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扣1—5分)
第七条 违规记录程序
(一)按照上述评价内容,省局对各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核实后,填入通信违规登记表。
(二)被记录违规的,省局应在7日内告知。对记录违规有异议的,可于收到告知书15日内提出复核。
(三)省局每半年在行业内公布一次记录违规情况。
第八条 评价方法
(一)根据违规记录情况,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扣减方式进行评价。具体为: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级分公司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扣减。
省级公司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对所属市级公司考核综合得分(即:市级公司分数之和/市级公司数)占50%,对省级公司直接考核得分占50%。
(二)凡一年内省级公司累计有2次及以上、或所属市级分公司累计有6次及以上被记录有违规行为的,该年度内取消一切需省局审核同意的评先评优资格,已有的不予复评。
(三)凡一年内各市级分公司累计有3次及以上、或所属县级分支机构累计8次及以上被记录有违规行为的,该年度内取消一切需省局审核同意的评先评优资格,已有的不予复评。
(四)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省、市两级公司一年内累计5次被信息产业部通报批评的;
2、由于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
3、故意破坏电信设施,非法阻止或妨碍提供公共电信服务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第九条 各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和市级分公司于每年11月底前对本公司及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和考核体系内容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省局。省局于每年年底前依据评价指标考核情况和各公司上报情况,按照考核评价内容进行年度总评,提出总评结果。并将对省级公司及其领导班子评价情况报信息产业部;将对市级分公司及其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情况送相关省级公司。
第十条 省局每年底对年度考核评价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对于严格依法经营、自觉服从监管、积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企业予以表彰;对屡次出现严重违法行为、蓄意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电信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省级公司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省局对各级电信运营企业违规情况提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建议,按照部《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大对电信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各企业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局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省局具体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准向他人透露各省级公司和市级分公司送达的考核自查报告、相关材料和省局党组研究的情况;不准收受利害当事方的请客和财物;不准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谋取私利,违者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省局承办部门执行本办法规定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各级公司对承办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省局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举报、申诉。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
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5号,以下简称“国办75号文件”)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以下简称“部《若干规定》”)、《关于电信监管部门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信部政〔2004〕445号,以下简称“部44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电信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维护电信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从而形成电信监管部门行政管理与电信运营企业人事考核任用相衔接的内外监控机制。
第三条 基本工作思路为:依据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年度考核结果,审慎、准确、客观、公正地配合开展对省、市级电信运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开展集团公司对省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和省级公司对市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省级公司对市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是指涉及市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岗位、职务变化,包括提任、平级调任等(其中,调离本企业、降级使用和免职直接报备)。
第五条 省级公司在考核或选拔任用市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时,要在公司党组初步拟任人选后、征求地方党委意见或全公司公示之前,向省局送达征求意见书,并载明拟选任对象的简要情况介绍。
省局于收到征求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评价意见。
省级公司在送达干部选拔任用征求意见书和省局反馈意见时,应采用专人专送或通过密级文件寄递两种方式进行交换,并落实专人进行签收。
第六条 评价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被考核人员及其所在公司过去三年内(现执行时间自2003
年8月21日国办75号文件印发之日起)是否出现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省局行政处罚;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次数、主要违法事实、法律责任及改正情
况;
(三)被考核人或拟选任对象是否负有主要和直接责任等。
第七条 对拟选任班子成员的评价,省局明确提出“没有意见”、“建议暂缓任用”或“建议不任用”的倾向性意见。
其中,由下一级正职提任上一级副职的,视本人原所在公司年度考核情况或本人原岗位工作情况确定;由副职提任正职的,视本人所在公司年度考核情况和本人分管负责的工作情况综合确定。
第八条 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将省局反映的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和任用的重要依据。如发生未征求省局意见即完成干部调整的情况,省局在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同时,向相关集团公司和信息产业部书面反映。
第九条 为配合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省局建立企业领导干部基本情况信息库,人员包括:省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省级公司经营、建设、运维、互联互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省级公司直属涉及经营活动单位负责人,市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省局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开展企业干部依法经营管理工作。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破坏互联互通等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或采取推诿、扯皮等手段干扰、阻挠省局执法的电信运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省局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属于省级公司的,专题报信息产业部并抄送相关集团公司;属于市、县级分支机构的,送省级公司,由省级公司及时调查核实,在征求省局意见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处理,并在收到处理建议20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理结果报送省局。
第十一条 对因疏于管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恶性事件的电信运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省局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同时通报相关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 各省级公司及所属市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以外的人员,如有纵容、参与、蓄意制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等行为的,省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企业根据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因上述原因被撤、免职人员,三年内不得任用为原职级领导职务,更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三条 省局对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违规情况提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建议,按照部《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局与各省级公司建立监管信息反馈机制,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形式向省级公司反映所属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守法经营、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局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省局具体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准向他人透露各省级公司送达的人事任用信息和省局党组研究的意见;不准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请客和财物;不准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谋取私利,违者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省局承办部门执行本办法规定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各级公司对承办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省局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举报、申诉。
第十七条 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其他相关工作,按照国办75号文件和部《若干规定》、部44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