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司法
❶ 如何依法建制,依制治所,确保司法所规范长远发展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把这项任务落实落地需要选择合适的路径有序推进。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关键在党。中国人民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个领导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关于党的领导地位,必须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实现中国梦只能南柯一梦。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继续坚持推进这一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这一奋斗目标提高到新的高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始终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要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这一根本性的原则问题上,必须立场坚定,旗帜明确。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管党治党的总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要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第二,改进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是关键。要坚持宪法确定的党的领导地位,把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作为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原则,按照宪法法律规定,不断加强和改进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即各级党委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方向、议大事、管全局上,集中精力抓好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党委要从推进全局整体工作的要求出发,统筹协调好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组织的关系,使各方面都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集中统一。第三,全面深化改革是根本动力。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前所未有,我们必须把发展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改革开放不能停滞和倒退。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没有法治就没有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是依法治国。历史方位的变化和国家治理的转型,重要的是以法治建设为重点,改革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依法治国的新格局,这其中就包括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它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绝不是直接干预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是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机制来保证。作为政治体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党对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有利于党对依法治国工作的领导。反之,则制约和影响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质量和水平。所以我们必须在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上下大功夫,实现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具体化、制度化,为宪法和法律的有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第一,健全党领导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工作制度。一是要健全党领导立法的工作制度。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指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宪法修改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二是要健全党领导执法的工作制度。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三是要健全党领导司法的工作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要健全党领导守法的工作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同时,必须紧紧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群体,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善于运用法治方式保护和实现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第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既包括健全国家宪法法律,同时也包括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如果党内法规制度不成体系,依法执政就没有法来进行,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就不完整。因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执政的重要事项。目前党内法规制度已经形成了四个层级。但是它的内容还没有形成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那样完整,所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应按照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标准不断加以完善和建设,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第三,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各级党委要认真履行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工作的领导责任,把法治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和程序。要结合各自实际,找准工作着力点,抓紧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定工作目标,抓好落地落实。把法治建设贯穿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不仅自身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事,而且要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法治素养和能力的培养提高。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❷ 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党,公民分别怎么做
如何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呢?四中全会《决定》有很多具体的要求,并很有新意,会实实在在起到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的作用。
《决定》中提出,依法执政,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这意味着党要把宪法法律作为治国的首要规则,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予以执政。《决定》中提出,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并且把法治建设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之一。这意味着,宪法所内含的约束公权力运行的法治价值得到重视,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在公权力运行的部门得到维护。《决定》中要求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意味着今后的改革要发挥法治的引领与规范作用,宪法法律的权威会得到进一步加强。
全会充分肯定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一重要论断。所以,在维护宪法权威方面,除确定每年的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外,还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并针对现行宪法的规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这意味着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会逐渐予以程序上的设计与启动,宪法的权威将得到实实在在的维护。事实上,依法治国要求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核心则是宪法至上。宪法至上意味着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法律包括社会规范都不能与宪法的原则与精神相冲突,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要尊重和遵守宪法。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更在于实施。
另外,《决定》中还确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等等。这些内容,非常具体,也便于落实,让人们对宪法法律的权威会有一个重新的认识。
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为此,必须要有科学的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在党的领导下,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同时,也要有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以及全民的守法。尽管做到这些需要一个艰难的过程,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随着宪法法律权威的树立和得到强有力的维护,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定能实现。
❸ 法治中国的司法建设
人民法院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国建立健全了审判制度,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形成了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依法公开、及时公开的原则。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他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预先公告,允许公民和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审理过程。人民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审判,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共同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辩护制度。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避制度。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如果是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必须回避。
司法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根据自愿、合法、民主的要求,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2006年全国民事一审案件的调解撤诉率约为56%。
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实行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不上诉的,法定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诉、抗诉的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除死刑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外,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
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独立于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以外的、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的重要制度。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严格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确保死刑案件的慎重与公正。从2006年下半年起,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中国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依法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或支持公诉等。法律还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狱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中国制定了《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了仲裁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等制度。
《仲裁法》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中国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除非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法》规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必须拥护宪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才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可以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3000多个,执业律师130000多人。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或者个人设立,也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公证法》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效力,主要包括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要件效力、公示及对抗第三人效力、不可撤销效力等。全国公证机构年办证量均在1000万件左右,其中涉外公证30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公证机构3000多家,执业公证员近12000人。
中国自1994年起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各级政府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了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
❹ 如何提高法治思维及依法履职能力
一、深化法院司法功能,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人民法院地位更加凸显,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使命更加光荣,所以要进一步增强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推动者的责任感紧迫感,拓展和深化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作用,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着力把各项工作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力促宪法法律正确实施,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法院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来积累,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是人民群众认知司法、理解司法、评价司法、信任司法的直接依据。人民法院必须以公正立公信,严格依法办案。司法裁判失去公正,高效就没有意义,权威也就难以树立;司法裁判不讲效率,案件久拖不决,公正也会大打折扣;司法裁判没有权威,即使办理的案件再多,也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要深刻把握公正、公信、高效、权威之间的辩证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在工作中,要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影响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重点,充分发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优势和作用,加大司法便民惠民工作力度,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深化新一轮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权威,努力使人民法院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三、强化依法办事意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依法履职、依法办事,是党员干部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起码要求。在新形势下,党员干部承载着更为重要的责任,要对得起自己的“乌纱帽”,对得起百姓的期望,对得起国家的信任。因此,要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履职的能力,必须加强党性修养、强化依法办事意识,注重实践锻炼、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完善监督机制、营造依法办事氛围。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规范权力运行。权力失去制约必然导致腐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既要靠党员干部的高度自律,又要靠监督机制的制约。党员干部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条件下,是很容易犯错误的,依法办事也是难以保持的。腐败的本质是权钱交易,研究腐败问题就要研究权力,解决腐败问题就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防止人民赋予的权力岗位化、岗位形成的权力个人化、个人掌握的权力商品化,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必须从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入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干部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把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到新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健全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办法意义重大,只有充分运用监督机制加强自身建设,才能有效规范权力的运行。
❺ 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多项选择)
正确答案是全选
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⑴努力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⑶依法治国还要加强对执法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水平,并且要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以及按照“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推进改革。
❻ 建设法治政府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一环。如果我们的政府不够法治,那么将会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产生负面的影响。相反,我们如果我们的政府能够做到带头。守法。那么将会为整个社会树立起积极的榜样作用。
❼ 如何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二、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
四、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五、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❽ 如何理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回法、行政诉讼法都对司法答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这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第一,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第二,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三,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要贯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第二,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第三,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❾ 什么是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专政机构通过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措施。
❿ 司法保护有哪些具体表现
司法保护的内容
⑴有权实施司法保护的机关有哪些?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即广义的国家司法机关。 ⑵“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保护;一般司法保护: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维护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的保护措施。 ⑶司法机关在保护的角度讲,它包括: ①依法制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种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③依法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④依法保护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对诉讼权以及检举,控告权的行使。从特殊司法角度讲,主要指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为未成年人所采取的维护其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的保护措施。 ⑷“专门保护措施”的含义是什么 ? 指有别于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行政保护措施。从司法保护涵义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司法保护,虽然涉及一般的司法保护,但主要指特殊的司法保护。
编辑本段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
关于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八个方面的规定,下面主要列举四个方面的内容,前三个方面内容主要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而言,最后一方面内容涉及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⑴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有别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从1988年起,我国各地的人民法院相继成立了审理未成年日犯罪的法庭,该法庭由少年预审组,少年法庭组成,专门负责少年犯罪的预审,起诉和审判并采取了区别于成年人的侦察、起诉和审叛的方式,做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 ⑵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就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原则。 ⑶ 对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做好安置工作、复学、开学、就业不受歧视。
编辑本段继承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离婚案件,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抚养权。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法定继承案件中,依法对未成年人继承份额给予适当照顾,在遗嘱继承案件中,如发现未成年人遗嘱中未成年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被剥夺,应当宣布遗嘱无效,保证未成年人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离婚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二款,第三款指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 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这一规定表明,公民享有遗嘱自由,公民不仅可以在生前充分利用和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且还可以通过遗 自由处理其死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遗嘱自由并非不受任何限制,我国《继承法》第19条明确指出:“遗 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按此规定享有必要份额遗产的继承人,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二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