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条例对以前超生依法妥善处理
『壹』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的对以前超生二胎的事业单位开除的相关条例
经修订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 (四)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 (五)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四个及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期间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贰』 国家对超生怎么处理的
“国家对超生怎么处理的”?建议你只需查阅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你所在省市回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答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会很清楚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叁』 对以前超生的现在怎么处理
实行全国两孩政策以后,以前超生的还是继续处罚。国家是在2016年元旦开始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在这之前生育二孩,只要没有事先办理二孩准生证,都属于违反计生政策超生子女。当事人都要接受相应行政处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计生条例对以前超生依法妥善处理扩展阅读: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肆』 多地对公职人员不再超生即开除,具体还有哪些条例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已经更改,所以已经不需要了解,具体实际情况因等待国家新的政策。据不可靠的媒体查询,此前广东,海南,宁夏等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公职人员生完孩子就被开除的规定,事实上,在全面二胎政策实施之前,许多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都存在着过度生育就是解雇的规定。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
合同条款应在适当时候进行修改,原因其实就是这些相关规定不再适应变化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到建议后,五省都积极表达了修改意见,并揭示了良好法律和善政的概念,目前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条和第2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罚也应依法给予。
关于多地对公职人员不再超生即开除具体还有哪些条例的问题,就分析到这里为止。
『伍』 新计生法落实后对新法以前超生罚款没交完的夫妇怎么处理
对于违反国家和地方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要缴纳社版会抚养费名义罚款权。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 2016年新计生法对过去事业单位超生二胎人员怎样处理
公职人员违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内费外,还得接受行政和纪律容处分。
比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再比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再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柒』 按照新出台的山东计生新条例 ,政策前超生公职还开除吗
学习一下山东省新出台的“计划生育条例“,政策前超生的依照超生时的“专计生条例属”处理;也学习一下超生时的“计生条例”,按超生时的政策处理,不过,有“旧事兼从轻”的处理原则,还要维护“依法治国”的原则,具体问题根据情节严
『捌』 山东省计划生育 对超生处罚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你属于符合二十二条或二十三条,但不符合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玖』 2016年前公务员超生如何处理
如果该公务员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子女的,那还得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处理,同时还得接受党纪和政纪的处理。
公务员违法生育子女,处理将会加重。而且直到现在才被 发现,只能说明该公务员隐瞒了违法生育的事实。
请参见以下处罚规定
2016年国家实现全面两孩政策前公务员生二胎新政策,公务员生二胎的处罚
公务员超生第二胎罚款规定
因计划生育政策各省略有不同,因此,各省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超生罚款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和倍数来确定。具体看你所在省的规定。
一、重庆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
《公务员超生处分规定》
公务员违法超生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违法超生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违法未婚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警告处分;未婚生育两个或多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河南公务员超生罚款标准:
1982年6月15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
对违反规定政策超生的党员,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
对违反规定政策超生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超生、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格依法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拾』 云南省腾冲县计划生育条例对超生如何处罚
您好,可以详细看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减发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四)属农业人口的,在落实节育措施前,不得享受扶贫优待。
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收养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三十八条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取消独生子女待遇,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加发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奖励费,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