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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污染取证

发布时间: 2020-12-26 14:08:52

1. 对于小区的环境污染居民如何取证

你好,可以到现场拍照、录像。个人想到排放废气的工厂去废气样比较难,回因为你没答有相关的专业设备,况且取废气样是要求有资质但监测单位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的,个人达不到这样的条件。
基本上你通过对该工厂的烟囱排烟进行拍照、录像后就可以向当地的环保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了,他们会处理的。

2. 关于环境污染的侵权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应该包括哪些是否应该包含法律规定的减轻责任的情形。

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复杂性,污染行为的即时性和反复性,常常出现直接证据灭失或无法及时取证的情形,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污染物灭失,如有毒有害气体挥发,噪音消失,污染物在水中沉淀或发生化学反应等;二、受害对象灭失,如受损害动植物死亡并腐化,如不及时处理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是通过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科学著作等间接证据组成证据链条来主张权利,因此,恰当运用证据规则及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常常成为该类案件的关键,往往会决定着案件的最后结果。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义务,在诉讼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由原告对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义务,而由被告对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学术界将其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这种举证方式符合一般人的思维逻辑,也很容易被大家所接受。《规定》第4条第(三)项规定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66条也有相同的规定,上述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仍然适用,即原告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仍需承担举证责任;二,根据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即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转移给被告承担,学理上通称这种情形为‘举证责任倒置’或‘举证责任转移’,而免责事由属于被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按照一般举证责任规则,本应由被告举证,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情形。
需要着重厘清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两个概念即侵权行为和污染行为之间的区别,关于侵权行为的学界定义,至今也没有一个权威的结论,有三要件、四要件甚至五要件六要件说,比较流行的有过错要件说,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即认为侵权行为成立,非法要件说,是指行为人的某种行为违反了现有法律的规定,即认为构成侵权,损害要件说,不管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反现有法律规定,但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即认为其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以过错和损害理论为基础,以非法说为补充的侵权责任体系。具体到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采用的是损害要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该规定。我们可得知,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采用了损害要件理论,即只要行为人的污染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不论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人都应该承担责任。关于污染行为,我国法律至今未有明确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为污染物,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姑且给污染行为作如下定义:污染行为即指排放、泄漏、灌注或弃置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可能对环境及生活在该环境中的人或物造成损害的行为。通过以上两个概念的比较,可得出如下结论:(1)行为人有污染行为,不一定给他人造成具体的可计算的损害,因而,按我国法律规定,也就不一定构成侵权,但如果构成污染侵权,则必定有污染行为的存在;(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 “……,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处的‘行为’是指污染行为,而不是指侵权行为;(3)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往往依赖于对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实质是对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证明。因此,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原告既不能够从被告污染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角度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也无法从被告行为是否合法的角度来判断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原告只能够证明被告的污染行为客观存在及原告产生了损害事实,至于被告的污染行为是否和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污染侵权行为,则需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诉讼实践中,常常出现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证明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证据,而被告反过来要求原告提供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从而陷入“循环论证”的争执,事实上,不管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对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的判断均依赖对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性。
同样的道理也可说明加害人和污染者这两个词之间的区别,很明显,《证据规则》中的加害人一词。并不准确,因为在侵权事实被法院确认之前,污染者不一定就是加害人,这一措辞的差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纠正。
二、发生损害后果的当事人(简称当事人,通常是诉讼案件中的原告)的举证责任分析
由污染者(实践中通常指企业,在诉讼案件中一般是被告)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是为了打破污染者的特殊地位导致对资源(包括知识、管理上的优势、强大的举证能力等)的相对垄断,从而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但发生损害后果的当事人作出某种污染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的判断,必定也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因而需要承担如下的证明责任:
首先,当事人必须证明污染者有排放、泄漏、灌注、弃置污染物的行为。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的复杂性,尤其是有些污染行为牵涉到复杂的物理化学专业技术判断,只有污染者清楚事情原委,当事人往往无法准确证明具体是什么类型的污染,但他至少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污染者确有污染行为存在,至于这种污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则依赖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应由污染者举证证明。
其次,当事人必须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没有损害事实,其诉讼请求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对损害事实证明的一个难题就是对损害所造成的损失价值的证明,由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往往无法提供准确的数据证明其损失的价值,甚至也无法通过合法的鉴定、评估机构证明,比如,鱼塘养的鱼被附近企业的污水毒死,而水中的鱼到底价值几何,往往会成为一个难题,当事人可提供其购买鱼苗的原始票据证明鱼的品种、数量、养殖时间及相关市场价格或其每季度及每年的卖鱼收益,形成证据链条综合证明,如有条件,最好是经过专业机构评估。
第三,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同时也是对污染者的保护,有必要由当事人证明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和当事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可能性的因果关系。如甲在A地有污染行为,而乙在B地受到损害,且AB两地相距甚远,按常理推断,甲在A地的污染行为不可能对B地的乙产生影响,而乙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A地工作、生活或居住过,现乙起诉甲环境侵权,则乙明显是滥用诉权行为。因此,由当事人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是必要的,当事人至少要证明污染者的污染行为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损害,但不能够据此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对当事人的证明义务加以严格限制,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应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依据常识和经验能够对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和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以合理解释;(2)当事人能够提供权威的科学结论支持其对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和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合理判断;(3)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和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时空的一致性或延续性,而不致发生断裂;(4)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和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证明仅仅只是一种因果关系可能存在的证明,而不是证明因果关系必然存在的证明。
三、污染者的举证责任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污染者对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证明责任,因此,在接到有人主张损害赔偿的要求或在其污染行为影响范围内发生有不正常的损害事故后,污染者应当积极取证,包括对损害现场拍照、对损害原因进行调查,在损害原因存疑的时候聘请相关的鉴定机构对损害原因进行鉴定,以固定证据,从而防止损害后果被夸大、损害原因被扭曲。诉讼实践中,常常出现被告无法提供证据排除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形,通常的原因是被告怠于取证或者被告事实上对损害原因心知肚明,抱有投机的心态,从而出现对其不利的局面,另一个原因,则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和目前的司法不公导致被告完全忽视对相关证据的固定和保存,而寄望于通过对政府或法院施压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对其有利的结果。
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污染者对其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也不应当无限制放大,首先,他需要发生损害结果的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尤其是对一些隐密的损害,当事人应当积极向污染者主张权利,在污染者提出要求后,应当配合污染者的调查取证;其次,对现有科学技术无法论证的伤亡原因,应按照公平原则,适当减轻污染者的侵权责任,但如果完全免除其责任,会使当事人陷入权利无法救济的状态,因此,污染者的这一权利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污染者在行使这一权利之前,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污染者必须对损害原因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及论证,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咨询了相关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给出了无法鉴定的结论;(2)污染者必须提供权威的科学结论支持其观点。
四、污染者取证的权利和当事人的附随义务
一般侵权规定的诉讼时效至少有一年到两年,当事人只要在这个时间段内主张权利都是有效的,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不同,由于污染者承担了对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因而,有必要从法律上保证他对污染案件的取证权利,尤其是在有些和损害原因相关的证据很容易灭失的情况下,让污染者及时知道情况,是保证他履行因果关系证明义务的前提,这就派生出受到损害后果的当事人一项重要的附随义务,那就是在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有受损害的重要危险时,及时报告污染者,在污染者提出取证要求后,积极配合其取证。
但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应当加以广义的理解,即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污染者及时知道了损害事实发生即可,因为,在实践中,当事人在损害事实发生后,通常会报告污染者,而污染者则往往凭借其优势地位,对当事人不理不睬,在极端的情况下,还会利用取证的借口,对当事人打击报复或毁灭相关证据,而当事人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平民,具备的法律知识及举证能力受到天然的局限,他在当时尽管报告了污染者,却不知如何保存相关已经履行了报告义务的证据,在某种情况下,他自身保存的证据也可能被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的污染者所毁灭。另一方面,污染者在排污时就应该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某种预见,其对污染行为所及时空范围内的不正常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事件应当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加以限制:首先,对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广为人知(可以报纸、电视、网站等传媒报道、职能部门查处或一定地域范围内不同职业、不同阶层的十人以上证人证言等为依据),而污染者不作为的案件,不能够以当事人本人未告知为借口怠于取证;其次,对于当事人提出确切证据证明污染者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及时知道了该损害情况的,尽管当事人没有报告,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履行报告义务;第三,当事人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查处理的,应当视为向污染者履行了相应的报告义务;第四,当事人虽然未履行报告义务,但在诉讼时能够提供相关原始证据,污染者能够通过鉴定等技术手段查明污染侵权事件的因果关系的,污染者不得以未及时报告为借口抗辩;第五,当事人在污染者取证过程中发现污染者有可能会毁灭相关证据的,应当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调查,并可要求污染者及时出具调查结论。另外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当事人何时向污染者报告为恰当时机,因为当事人向污染者报告的重要原因就是保证污染者对因果关系的证明义务得到很好地履行,故当事人只要在相关证据没有灭失之前报告污染者,均是有效的,当然,当事人同时要在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履行这种义务,否则,他的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3. 有谁知道污水排污空气配污染怎么取证吗,味道很严重但污水处理工作人员要我们拿出证据,天理何在呀,

污水厂的味道是挺大,这种你要请有资质的空气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或者向当地的环保局举报。

4. 环保问题,空气污染,异味,怎么取证

对异味的个人取证是不被承认的,包括污水的个人取证。取样是需要有专门的取样证回,才有法律效力,答环保局也只有少数人才有。对于异味的判定要根据监测数据说话,而对废气异味的监测,大部分县级环保局都不具备,何况是个人了。当然异味较大的话直接反映环保部门是不会不处理的

5. 企业存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行为,取证怎么做

1、当地环保局有权进现场检查是否有停运,举报即可
2、采集排放是否超标
3、如果好长时间之前停运了一下,排放证据都已经消失了,除非有第一种的安装监测仪器可监测。

6. 跨省界环境污染由哪级环保部门监管取证

对钢铁、造纸、酒精等
12
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
汰力度,尽早完成强制淘汰或关闭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

(二)注重源头控制,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验收关。
跨省界流域交
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按照国务院批
准、由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7

201
号)要求,自
2009
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属、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毗邻上游地区拟建项目,
经环境影响评价
预测可能会严重影响跨省界断面水质或造成超标的,
在审批前应采取
适当方式征询下游相邻环保部门的意见。
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对该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审
批。新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
依法责令停产停
建。

(三)强化监督执法,加大污染整治力度。
加大对跨省界流域环
境整治力度,
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
县予以公布,
对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
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
对长期超
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
污染直排、影响跨省界水质的企业,依
法停产整治或关闭。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并严格控制流域农
业面源污染。

(四)落实治污责任,
严格实行跨省界流域断面水质考核。
敦促
政府确保跨省界流域水质达到
《“十一五”
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
任书》
中确定的目标。
我部对跨省界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评
定,
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
暂停审批影响跨省界流域水质的主
要区域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
因跨省界水污染引起的损
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按
《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
加快制定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政策,
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和建立生态
补偿机制。

(五)
加强沟通协调,
合理确定跨省界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适用标
准。
部分流域省界相邻地区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协调,
适用标准不
合理,
影响监督管理与责任考核,
应加强相邻省界地区执行水环境质
量标准的统一性和合理性。
重要流域跨省界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适用标
准由我部会同水利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
余流域由相邻省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
如确实无
法协调的,由我部协调确定。

二、建立预防与处臵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

根据跨省界流域水污染情况及省界断面水质目标要求,
省级环保
部门要督促并协助有关地方政府,
在与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
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建立预防与处臵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
制。

(一)定期联席会商。
督促并协助跨省界流域上下游地区人民政
府建立联席会商机制,
下游地区政府至少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一次联
席会议,
相互通报并商讨跨省界水污染防治工作,
上游地区政府应予
以配合。
督促流域省界相邻地区政府要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闸坝调控
方案,并监督落实。

(二)信息互通共享。
流域省界地区相邻环保部门定期互通水污
染防治进展、断面水质等情况。环保部门要与水利、渔政等部门定期
互通省界断面水质、水量、水文、闸坝运行等信息。当上游地区发生
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
流域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并可能威胁下
游水质时,
除按规定上报外,
上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立即通知
下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
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
限排或暂时
关闭等措施。
当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死鱼等严重污染事故并确认
由上游来水所致时,
除按规定上报外,
应及时通报上游政府和环保等
相关部门。
上游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
并向下游地区及时通
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

(三)联合采样监测。
由我部组织跨省界流域相邻两省环保部门
共同制定跨省界水质监测方案,
明确采样断面与时间、
监测指标与方
法,定期开展联合监测。敏感时期增加监测频次,
环保部门要组织水
利、
渔政等部门及时通报监测数据等情况。
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事
故,
相邻环保部门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
在规定时间
内到达同一断面共同采样监测,
一方无故不到或不按规定监测的以另
一方监测数据为准。双方对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
应保存水样,
由中
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监测。

(四)联合执法监督。
在定期会晤、信息共享和联合监测的基础
上,
跨省界流域相邻环保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成联合检查组,

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加强流域重点水污染源、

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的发
生。
同时要互相通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环境保护部
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加强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的环境监管和督
查。

(五)敏感时期预警。
在敏感时段(如枯水期、汛期)和河流敏
感区域(如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流域相邻环保部门要及时了解重点
污染源排污变化情况,必要时采取限产限排等控制排污总量的措施。
加强与水利、渔政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了解江河流量、闸坝调
控、
污水处理厂运行等情况,
在确保跨省界断面水质未明显下降的前
提下,实施小流量排放等措施,保障水环境安全。

(六)协同应急处臵。
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突发事件,交界地
区环保部门要立即报请当地政府迅速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出控制、
消除污染的具体应急措施,
协助当地政府控制和处臵水污染。
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情况。

(七)协调处理纠纷。
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应依法由相邻
两省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处理。
经协商确实无法达成共识的,
相邻两省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我部进行协调。经协调并达成共识时,按协调
意见落实。
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
由我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
国务院批准,并按国务院批复意见执行。

(八)开展后督查工作。
对于引发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企事业单
位,
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依法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由相邻两
省环保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其整改情况开展后督查,
确保整改措施
落实到位。必要时,由我部组织进行督查、督办。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跨省界流域环境污染问题,
加强协
调与合作,
联防治污、
联动预警、联合处臵,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处臵
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问题,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八年七月七日

7. 附近有个垃圾焚烧厂,空气污染特别严重,如何取证

拍照,举报,有条件的情况可以第三方检测

8. 污染投诉由那方取证

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

化学品事故是指一种或数种化学品意外释放造成的事故。如1979年,温州电化厂氯气泄漏造成人59死亡,下风向成片草木枯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由此可见,化学品事故与其它事故相比,其后果更严重,因此如何预防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以及怎样将化学品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即应急处理),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下面就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原则进行简略的介绍。
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过程一般包括报警、紧急疏散、现场急救、溢出或泄漏处理和火灾控制几方面。
1、事故报警
1.1 报警
及时传递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状态,是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的关键环节,这个环节处理得当会使可能形成灾难性事故变成灾害性事故,而一些小事故处理不当,延误时间,也能形成灭顶之灾。
当发生突发性危险化学品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检查事故部位,并向有关人员和“119”报警;如果是发生在企业内部,应向当班车间主任或值班长,同时向企业调度室报告;如果是在运输途中应向当地应急救援部门或“119”报警。
报警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化学品名称和泄漏量、事故性质(外溢、爆炸、火灾)、危险程度、有无人员伤亡以及报警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1.2救援队伍
各主管单位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迅速组织一个应急救援专业队,各救援队伍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实施救援,控制事故发展,并将伤员救出危险区域和组织群众撤离、疏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清除工作;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以便事故调查。
等待急救队或外界的援助会使微小事故变成大灾难,因此每个工人都应按应急计划接受基本培训,使其在发生化学品事故时采取正确的行动。
2、紧急疏散
2.1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热所涉及到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
·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品时,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2.2紧急疏散
迅速将警戒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紧急疏散时应注意:
·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
·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与着火区。
为使疏散工作顺利进行,每个车间应至少有两个畅通无阻的紧急出口,并有明显标志。
3、现场急救
在事故现场,化学品对人体可能造成的伤害为:中毒、窒息、冻伤、化学灼伤、烧伤等,进行急救时,不论患者还是救援人员都需要进行适当的防护。
当现场有人受到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进行以下处理:
·迅速将患者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呼吸困难时给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骤停,立即进行心脏按摩。
·皮肤污染时,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流动清水冲洗,冲洗要及时、彻底、反复多次;头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
·当人员发生冻伤时,应迅速复温。复温的方法是采用40°C—42°C恒温热水浸泡,使其温度提高至接近正常;在对冻伤的部位进行轻柔按摩时,应注意不要将伤处的皮肤擦破,以防感染。
·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患者衣服脱去,用水冲洗降温,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避免伤面污染;不要任意把水疱弄破。患者口渴时,可适量饮水或含盐饮料。
·口服者,可根据物料性质,对症处理。
·经现场处理后,应迅速护送至医院救治。
4、泄漏控制
易燃化学品的泄漏处理不当,随时都有可能转化为火灾爆炸事故,而火灾爆炸事故又常因泄漏事故蔓延而扩大。因此。要成功地控制化学品的泄漏,必须事先进行计划,并且对化学品的化学性质和反应特性有充分的了解。
4.1泄漏处理注意事项: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项: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如果泄漏物化学品是易燃易爆的,应严禁火种。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4.2泄漏控制
如果有可能的话,可通过控制化学品的溢出或泄漏来消除化学品的进一步扩散。这可通过以下方法:
在厂调度室的指令下进行,通过关闭有关阀门、停止作业或通过采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方法。
·容器发生泄漏后,应采取措施修补和堵塞裂口,制止化学品的进一步泄漏,对整个应急处理是非常关键的。能否成功地进行堵漏取决于几个因素:接近泄漏点的危险程度、泄漏孔的尺寸、泄漏点处实际的或潜在的压力、泄漏物质的特性。
4.3对泄漏物的处理
泄漏被控制后,要及时将现场泄漏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泄漏物处置主要有四种方法:
·围堤堵截:如果化学品为液体,泄漏到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为此需要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对于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稀释与覆盖:为减少大气污染,通常是采用水枪或消防水带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使其在安全地带扩散。在使用这一技术时,将产生大量的被污染水,因此应疏通污水排放系统。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收容(集):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人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含油污水系统处理。
5、火灾控制
危险化学品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但不同的化学品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发生火灾时,其扑救方法差异很大,若处置不当,不仅不能有效扑灭火灾,反而会使灾情进一步扩大。此外,由于化学品本身及其燃烧产物大多具有较强的毒害性和腐蚀性,极易造成人员中毒、灼伤。因此,扑救化学危险品火灾是一项极其重要又非常危险的工作。从事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的人员和消防救护人员平时应熟悉和掌握化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及其相应的灭火措施,并定期进行防火演习,加强紧急事态时的应变能力。
一旦发生火灾,每个职工都应清楚地知道他们的作用和职责,掌握有关消防设施、人员的疏散程序和危险化学品灭火的特殊要求等内容。
5.1灭火注意事项
发生化学品火灾时,灭火人员不应单独灭火,出口应始终保持清洁和畅通,要选择正确的灭火剂,灭火时还应考虑人员的安全。
5.2灭火对策
5.2.1扑救初期火灾
在火灾尚未扩大到不可控制之前,应使用适当移动式灭火器来控制火灾。迅速关闭火灾部位的上下游阀门,切断进入火灾事故地点的一切物料,然后立即启用现有各种消防设备、器材扑灭初期火灾和控制火源。
5.2.2对周围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为防止火灾危及相邻设施,必须及时采取冷却保护措施,并迅速疏散受火势威胁的物资。有的火灾可能造成易燃液体外流,这时可用沙袋或其他材料筑堤拦截飘散流淌的液体或挖沟导流将物料导向安全地点,另外,用毛毡、海草帘堵住下水井、阴井口等处,防止火焰蔓延。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5.2.3火灾扑救
扑救危险化学品火灾决不可盲目行动,应针对每一类化学品,选择正确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来安全地控制火灾。化学品火灾的扑救应由专业消防队来进行。其他人员不可盲目行动,待消防队到达后,介绍物料介质,配合扑救。
必要时采取堵漏或隔离措施,预防次生灾害扩大。
当火灭了后,仍然要派人监护,清理现场,消灭余火。
应急处理过程并非是按部就班地按以上顺序进行,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同时进行,如危险化学品泄漏,应在报警的同时尽可能切断泄漏源等等。
化学品事故生成的特点是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一旦发生化学品事故,往往会引起人们的慌乱,处理不当,又会引起二次灾害。因此,各企业应制订和完善化学品事故应急计划。让每一个职工都知道应急方案,定期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广大职工具备对付突发性灾害的应变能力,做到遇灾不慌,临阵不乱,正确判断,正确处理,增强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伤亡。

9. 环保部门接到举报怎样调查取证化工企业污染严重,群众投诉举报到环保局,环保部门调查取证为什么不敢做问

这种事情,一般都是现场取样监测,用事实数据来证明是否有污染。既然有人投专诉,就肯定要处理的,不然属环保局就是失职,没人愿意负责的。应该是要调查周边的居民的意见,会走访的,不然投诉的事情如何解决,就是不知道调查的群众是否包括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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