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依法行政总结
『壹』 公安如何加强基层法治工作
一、抓住重点,努力提升基层勤务的实战化水平。要主动适应当前动态治安形势的需要,积极改革基层勤务机制,切实提高对社会治安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控制能力。一是要实施全时警务和主动警务。全面推行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双休日工作制,最大限度地把警力压上路面、沉入社区、融入群众,把路面和社区作为民警的主要工作场所,切实纠正和克服基层勤务的机关化倾向,改变坐等报案、坐堂办公的工作模式,真正让群众感受到警察无时不在,增强安全感。二是要实行动态预警和网格布警。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动态治安评估体系和预警等级,确保警力投向和勤务时间与高发案区域和犯罪高峰时段趋于一致,根据区域人口密度和治安复杂程度,统筹规划,科学划分路面警力的巡防警区,构筑起点线面结合、立体交叉的“网格化”巡防体系,以实现对路面犯罪的精密防控。
二、破解难点,切实提升基础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一是要努力破解重点特殊人群管控的难点。要坚持以入户访查为抓手,通过强化帮、督、查、评等工作措施,充分激发社区民警入户访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创新访查工作方法,延伸访查工作触角,提高访查工作效能,有效强化对重点视线人员的的排查管控,及时从中发现打击违法犯罪。二是要努力破解阵地控制的难点。要牢牢抓住犯罪分子“吃、住、行、销、乐”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控制。大力加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把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与健全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促进管理责任的落实。积极布建治安耳目、信息员,在行业场所中有效构筑起多层次的控制网络,确保犯罪分子进入后能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查证及时。
三、突破节点,大力提升基础工作的社会化水平。一是要在推进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实施上下功夫。主动适应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积极健全完善与之相配套的社区、农村警务工作机制。以社区(农村)警务室为平台,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为依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健全完善多元化的纠纷排查调处和重点人员帮教管控机制。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推广小区封闭式管理和租赁房屋社会化管理模式,把推进物业管理、专业保安服务等有偿安全服务与组织邻里守望、治安志愿者服务及护村护街巡逻等群众性义务防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构筑起多形式、多层次的群防群治网络。二是要在推进科技创安上下功夫。要以金融要害单位、居民小区、工业区企业为重点,积极推广治安报警系统建设,建立报警联动网络,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对重点管控部位和高发案区域的动态控制能力。
四、创新亮点,积极提升基础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要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推进全警采集、全警应用,切实把基层基础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信息的获取和控制上。充分运用信息研判手段和载体,强化对获取的各类敌社情信息、治安动态信息及基础性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确保及时、准确地揭示各类敏感群体、违法犯罪主体及其活动规律和轨迹,有效发挥信息的预警、实战功能,提升科学决策和精确防控、打击能力,推动基础工作信息化。
五、 夯实基点,不断提升所队建设的正规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所队班子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所队领导定期轮训轮岗制度,不断提高所队班子管理队伍、依法行政、科学决策、驾驭治安的能力。积极推行所队长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考核任用机制,激励所队领导和民警扎根基层发展成才。要围绕“三懂”、“四会”的要求,深入推进“大练兵”活动,尤其要针对当前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信息应用和做群众工作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面对面指导与网上答疑相结合等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强化教育培训。按照“人往基层走、物往基层流、钱往基层投”的警务保障思路,在科技建设投入和警务车辆、警用装备配备上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竭力帮基层增效;进一步推动警力下沉,强化执法维权保障,积极改善基层办公条件和民警的福利、职级待遇,促使民警安心基层工作
『贰』 全市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1000字左右
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党和人民对公安队伍的永恒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行,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民警队伍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整个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发展。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执法公正廉洁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要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是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的关键
当前,影响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公安民警的头脑中要么公正廉洁意识淡漠,要么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公正廉洁观念,要么没有充分认识到公正性、廉洁性对公安执法的重要性和严峻性。因此,切实保障和提高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执法公正,就必须不断强化和巩固广大公安民警的公正廉洁意识,以正确的公廉洁正意识有效指导执法工作,促进各项公安工作,永葆公安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首先要加强对公正廉洁观念深刻内涵和重大价值的学习、理解,增强对公正廉洁观念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深入学习理解要使各级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充分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强烈盼望,认识到维护公正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营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大推动作用。要通过对公正廉洁观念的学习、理解,把维护公正廉洁的意识深深铭刻在每一个公安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执法实践中,把公正廉洁执法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不断增强广大公安民警公正廉洁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其次,要增强公安民警法律至上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广大公安民警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必须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从最基本的环节最细微的地方作起,切实作到在所有的公安工作和执法行为上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畏权贵、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为权力、名利和美色所动,努力做到不枉不纵,既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也不能消极不作为,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三,要注重加强程序公正的意识,程序是如何完成实体内容的步骤、方法、形式、时间、顺序等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在我国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执法过程中忽视程序、违反程序的问题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做到公正执法,不仅要做到实体内容的处理公正,更重要的在于强化程序意识,通过确保程序公正实现执法公正。
第四,要切实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要关爱弱势群体,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办事,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在各项执法活动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这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警务公开和便民利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安机关是实事求是和公正的。
二、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必然要求
自由裁量权是指定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权限,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为的权力。
三、强化和完善执法监督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保障
近年来,公安工作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届及新闻媒体监督的同时,也不断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设立了不少的机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很难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式变化和发展,这就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更需要公安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切实查找问题,使监督经常化、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监督,必须下大力气强化监督意识,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察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警务公开,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工作。
四、提高广大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中之重
公安民警是公安执法的主体,其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执法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执法活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只有着重加强民警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培训一条龙格局,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法规测试、集中学习、个人自学、日常考核、综合奖评、排名公示、竞争上岗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和知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正执法,也才能做到公正执法。
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制度建设是实现公正执法廉洁的治本之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矗进一步保障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必须加强相关执法制度建设。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尽快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法质量检查制、执法监督制、警务保障制、民主公示制、执法奖惩制等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保证机制和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重要专政机构,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改善,才能有效保障公正执法,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和谐、安全环境,也才能使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篇二】秉公执法心得体会
通过近期开展的秉公执法教育活动,使我感觉到自己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同时,也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立足本职、执法为民的宗旨,不断努力、不断进取,取得业务和思想上的双提高,努力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通过学习,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规范执法行为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规范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徇私枉法,钱权交易,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都是与我们工作要求格格不入的。另一方面还要求我们执法人员要提高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因为工作质量的高低于取决于执法人员的各项素质,所以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二、公正执法是对我们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我们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公正执法就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公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任何偏离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我们肩负着执法的重任,我们必须让让党和人民放心。要公正执法,就必须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要牢记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就必须为人民服务。
三、秉公执法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体现,也是我们执法的整体素质的体现。秉公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我认为秉公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秉公执法。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在执法工作中我们往往有特权思想是以威严为主而忽略了以人为本秉公执法,应当既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又要维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我作为一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中具体体现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和人生观。通过这次秉公执法教育活动,要进一步解决自己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各项素质,增强个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一定要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秉公执法。
『叁』 政治生活中公安机关如何更好地依法行政
公安机关更好地依法执政,就是按政策办事,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
『肆』 依法行政对公安机关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对公安机关的基本要求:一、唯法,不唯权上;二、唯事实,不唯私欲。
『伍』 如何提高公安民警法制思维和依法办案能力
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不仅要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实践,重点要强化“四个理念”,实现“四个统一”。
一、树立严格执法理念
强化职权法定、严格执法的理念,努力实现依法履职与依法治权的有机统一。重点抓好三个方面: 首先,法定职责必须履行到位。其次,执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第三,执法者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
二、树立文明执勤理念
牢固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勤的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树立规范文明的执法形象,不仅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更有利于促进法律在人民心中树立尊严和权威。 在处理敏感案、事件时,要把法律的刚性和执法的柔性结合起来。在执法办案时,要把打开“法结”与打开“心结”结合起来。
三、树立公正执法理念
牢固树立平等对待、公正执法的理念,努力实现维护法律权威与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首先,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第三,要坚持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四、树立保障人权理念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的理念,努力实现社会维稳与公民维权的有机统一。
首先,要更加自觉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各项执法办案的首位。其次,要更加注重在社会管理中体现服务为先。第三,要更加注重在维权中实现维稳。
『陆』 结合公安实际,试述如何做到依法行政
警察行政权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水平。警察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是此长彼消的,即警察行政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行政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在保障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对警察行政权的行使严格进行规范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是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进一步实现公安行政执法公正,必须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一、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具体的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仍然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诸多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并且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一) 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在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公安行政执法中案件事实的性质认定错误。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在分析认定案件性质时,往往把握不准案件事实中的主要矛盾及其法律属性,对是与非,此与彼的界限混淆,将一般违纪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将合法行为认定为非法行为,将犯罪行为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将违反此法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彼法的行为,等等;
2.公安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构成认定错误。有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为不熟悉、不了解相关的公安专业性知识,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不能准确把握违法构成的标准,把本来不构成违法的行为错误认定为违法行为;
3.公安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针对具体、明确的行政相对人,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公安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马虎,不负责任,粗枝大叶,不深入细致地调查案件事实有极大的关系;
4.公安行政执法中公安行政相对人责任认定错误。过错责任(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是案件事实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责任不分轻重,各打五十大板,不认真剖析具体案件中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中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只是简单从事,粗略了解前因后果即主观断案的做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仍然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5.公安行政执法中不重视把握案件事实情节。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不能全面把握和充分考虑事实的法定情节和与适用法律相关的其他重要情节,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准确,确定法律责任不适当。例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决定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年龄的法定情节的考虑却被忽略了。再如,妇女违反了公安行政管理,在决定对其给予公安行政处罚前,对其是否怀孕的法定情节应当注意而未加注意。此外,对有些案件事实情节虽然法律未做明确规定,但对适用法律具有重要影响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予以考虑而没有考虑。
(二) 适用实体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适用法律,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将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中的公安行政执法活动。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适用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具体行政行为应该适用甲法,却错误地适用了乙法;(2)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规范中的此条,却错误地适用了彼条;(3)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却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效力低的法律规范;(4)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不完整、不全面或者画蛇添足。本来应同时适用几个不同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条款,却错误地只适用了其中的一个法律文件或者一个条款;本来只适用一个法律文件或者一个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条款,却错误地适用了几个法律文件或者几个条款;(5)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公安行政执法中,不注意掌握法律规范生效的期限,不了解或者不认真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错误地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后颁布生效的法律规范来评价、制裁(处罚)法律规范生效前的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公安行政执法错误;(6)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已经废止的或者撤销的法律规范。已经废止的或者撤销的法律规范一般不能再适用,除非对发生在宣布废止或者撤销前的行为进行处理才有适用价值。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对此问题没有予以注意,对发生在新法生效,旧法废止后的违法行为仍然适用旧法的现象却屡见不鲜;(7)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却错误的适用了没有法律效力的公安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一旦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抵触或者规定的处罚权超越高层级规范规定的范围,该规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法和适用的依据。但在具体的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适用法律规范不注意相应法律规范是否有效的现象却较为普遍;(8)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对公安行政相对人有行政管辖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却错误的适用了对公安行政相对人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 在履行公安行政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所谓公安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的总称。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决定程序、行政监督程序、行政检查程序以及其他一些公安行政执法的规则、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人。作为公安行政执法的很重要组成,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对于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尚未受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足够重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种执法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安行政执法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这主要表现为:
1 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采取法律所要求的方式或采取了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如不按规定制作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到后不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采用非法手段调查取证等。
2 做出行政行为时虽然符合法定方式,却违反了法定方式的具体要求。如,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盖印章,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和理由,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未记载决定的日期、决定的内容等。
3 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步骤。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普通程序有:传唤、讯问、取证、告知、听证、裁决六个步骤,办理的治安案件只有经过这几项步骤,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才符合法定程序。
4 做出的行政行为在时间限度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规定,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12小时等。
三、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执法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 法制建设方面
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行政立法体制不完善,权限不明确,技术不成熟,法律规范效力层级较低,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1、 公安立法呈分散状态
公安立法的分散状态削弱了法制的统一协调性,尤其是由于公安行政执法广泛性、多样性的特点,许多法律法规涉及到公安行政执法,警察的权力看起来很大,但在执法实践中缺乏有效、准确和便于执行的法律法规,造成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却管了,使执法处于无序状态。
2、 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缺乏统一的规范
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多,领域广,现有执法程序比较零散,缺乏严密统一的程序规定,有的行政法律法规中没有程序规定,有的程序规定分散于法律法规中,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没有明确的界限,标准不一。
3、 执法实体规范存在滞后和被动局面
现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速度,一些特定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客观上造成了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无法可依。
4、 少数法律法规脱离实际,操作困难
部分法律法规条、款、项概念界定不清,过于笼统,又缺乏必要的选择,导致难以遵循,操作性差。
(二) 执法素质方面
1、 法治观念薄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长期形成的专制和人治专权思想难以根除,在一些民警特别是领导中还时有反映,导致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服从领导意志多于服从法律,维护领导权威多于维护法律权威。
2、 服务观念淡化。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民警对于法律手段的保护和服务功能认识不足,片面强调打击功能的重要性,忽视了服务是宗旨,忽视了执法的根本目的是社会效益的提高。
3、 缺乏责任意识。一些民警怕出事,因循守旧,就案办案,目光短浅,思路局限,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大局意识差,不能从全局的高度来修理具体的执法事项。缺乏程序意识,重实体,轻程序,证据意识淡薄,对收集证据有畏难情绪。
4、 缺乏创新精神。有的民警不善于研究新时期公安执法工作的特点和对策,以各种理由强调执法的难度,满足于被动应付,对市场经济的挑战和压力认识不足,不能与时俱进,思维方式落后,执法方式滞后。
(三) 执法监督方面
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科学,责任机制不统一,对内部执法活动监督不力,尤其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权威性不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落实,不到位,内部监督形不成合力。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不强,不适应外部监督的客观要求。奖惩机制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落实不到位,难以操作。
(四) 警务保障不力
长期以来,相当多的公安机关后勤保障不力,靠收费罚款来补充经费的不足,得以维持正常运转,造成基层公安机关的民警受利益驱动,滥收滥罚现象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
四、 对策与建议
根据以上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
(1) 进一步完善国家行政立法,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或者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整个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更加明确化和规范化。
(2) 尽快组织力量对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对那些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安行政管理发展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除和修改,对那些相互不能衔接、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应组织力量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3) 整顿公安行政立法秩序,改进公安行政立法体制。为了改善公安行政立法的混乱局面,尽快规范和统一公安行政立法权限和各种法律形式和名称,通过整顿和规范公安行政立法活动,从而为公安执法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提供便利条件。
(4)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力度和投入,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公安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使之能高效、合法的开展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公安行政管理的职责权限,做到依法行政。
(5) 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和依法赔偿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公安行政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杜绝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消极执法倾向,整顿公安行政执法秩序。理顺公安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
(6)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使国家权力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介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审计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均能全面、系统地制度化、明确化,使行政执法监督真正做到科学、有效,使上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能够形成合力,发挥积极有效的监督作用,以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水平。
公安行政执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形象,决定了公安工作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左右着人们对国家法律制度、社会制度的信赖,这是一项艰巨而刻不容缓的任务,不仅需要理论的研究与讨论,重要的还是付诸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