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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发布时间: 2020-12-26 01:14:48

A. 简述刑事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原则包含的基本要求

含义来
刑事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自行使原则是指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律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独立、公正地办理刑事案件,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尊严。
基本要求
A 在我国,刑事司法权只能由专门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由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B 刑事司法权的职权范围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司法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权时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C 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遵循法律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
D 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办案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E 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为目标

B.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有何意义

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荐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保证公正回司法,提高司法公信答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答案:B

评析:本题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涵义有三:(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并非所有国家机关均有权行使司法权,除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该项权力。选项A符合此意;(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预。选项C符合此意;(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其中包括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和遵循程序法的程序规定两部分,选项D符合此意。选项B讲的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不是该原则的基本涵义。因为该题要求选出不是该原则基本涵义的选项,故答案为B。

尽管题目也答对了,可仔细一思考,这个问题可并不是这样简单。

因为《宪法》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将这些规定与与选项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相对应,看出问题来了吧?

对,C项中少了“行政”(机关),这样的答案就未必正确。

因为,

1954年宪法开始规定法院对相应等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时,有关部门似乎曾经意识到其后果未必很妙,所以特意设第78条明文宣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仅服从法律。虽然没有明言,但试图让苏维埃式的司法体制尽量向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靠拢的立场昭然若揭。但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几次改宪却把这样的慎思和远虑都抛到九霄云外了。现行宪法第126条所规定的内容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文本虽然极其简略,然而与54年宪法的规定相比较,从中还是可以隐约看到其内在涵义上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三点变化,即(1)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仅以法律规定为限度(法律实证主义的审判观);(2)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审判权的干涉并未受到宪法上的制约(法律民主主义的审判观);(3)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服从的规范不限于法律(法律政策主义的审判观)。前几年出现的所谓人大“个案监督”,虽然引起很大争议,基本上不了了之,但如此奇想也是从54年宪法第78条到82年宪法第126条蜕变的自然结果,其实不足为奇也。

当然,有人还认为这里面还包含有党对司法领导的问题,因分歧较大,尚无定论。

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法律适用过程中,坚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措施之一。一般理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组成部分,属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同立法权、行政权并非鼎立关系,也不是政治原则,而是一种工作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非法干涉。实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加强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防止和杜绝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干涉。

其实,这个题目在各种公务员和法律考试中频繁出现,对如C项答案者总让我反复再三,对与不对,只能凭运气了。

真不能琢磨出题人的思路。

D. 修改病句: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我国司法制度公正高效的关键。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我国司法制度公正高效的关键。

中国开辟的最早、持续时间最长的反法西斯战场,是打败和抗击日本法西斯的主要战场

E. 要什么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究竟应当如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5)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扩展阅读:

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是在各自不同而且相互独立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因而检察权的性质、内涵、地位、运行模式、权力配置等内容不可避免地具有本土资源的嵌入式特征,但其权力监督、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是共同的。

只有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才能更有利于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统一,实现国家法制统一与社会稳定。因此检察权走向独立、走向强化是各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势和发展规律。

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

F. 如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

第一,要加强对改革的顶层设计,把改革的顶层设计与完善立法的决版策有机衔接起来。在确定改革权方案的时候,要与需要修改的法律同步研究。
第二,在改革中需要调整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再启动改革,不能以改革为名,破坏现行法律,损害法律权威。
第三,一些改革举措,需要突破现行法律,但是修改现行法律条件又不具备,需要试行一些改革举措为修改法律积累经验、创建条件的,要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权有关部门启动改革或者试行改革。比如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部分城市试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就是一个例证。
第四,一些不涉及法律调整的改革,比如工作机制的改革,鼓励地方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

G.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对吗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审判权对应的是法院。

H. 如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是十抄八届四中全会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荐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 检察机关如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很大的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区、为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和河口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就必须健全和完善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就必须用统一的检察执法思想去指导检察实践,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检察权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它是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服务经济等宗旨的内在要求和前提条件。 一、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意义 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其检察职权时所具有的高度独立生,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常干涉。检察权的独立性,从理论上讲似乎较为简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真正实现,就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障碍,就是比较困难的。市场经济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平等、自由,具体到司法制度上也要求其公平、公正、公开,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公正,就是最能体现法律和法制之本质的公正性。在司法制度运行过程中要体现其公正性,就必须建立一套司法主体即司法机关合理运行的健全机制,建立起能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尽职、依法、严格执行法律的司法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或执法的绝对独立性。司法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就检察制度而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是确保检察公正的前提条件。 检察权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其外在的独立性和内在的独立性上。检察权外在的独立性,要求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办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即检察权的行使相对于社会中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而言是独立的,而且这种独立性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因此,就要从法律及其制度上健全和完善保证检察权独立行使的一种机制,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检察权内在的独立性,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也要有相对的独立性,实行主检检察官制度,实行办案检察官个人负责制。检察权的独立性最主要的是保证检察权要有外在的独立性,保证其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和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的相对独立性。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和现实基础,是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司法改革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之一,是依法治国、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保障之一。 二、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 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是互相依赖、共生共存的关系。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在党的领导下的相对独立。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社会单位及公民执行法律的状况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及各项诉讼监督权的行使,都需要保持独立性,排除各种法外力量的干扰,取得检察权行使的有效性。可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保障检察权行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但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一原则的独立性,无论从一般常识上还是从宪法第131条的表述逻辑上,都不是相对于党的领导的独立。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是在党领导之外的独立,而是在党的领导下的相对独立。 (二)党的领导是尊重和捍卫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领导。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有助于检察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保证检察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防止检察业务工作出现偏差。另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力量,使检察工作的开展得到其他法律职能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有利于排除各种干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总之,没有党的领导,检察权的行使可能失去正确方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将难以顺利贯彻;不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失去了可靠基础,党的领导就背离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同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但这种监督应该是方针政策性的、宏观上的、一般性的,普遍情况下不应对具体案件和具体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否则,就很难或不能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的公正性也就难以保证,设立司法机关的目的和必要性也就值得商榷了。党的方针性、政策性的领导和人大宏观上、一般性的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应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并不矛盾,反过来讲,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也绝不能代替或非法干涉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二者应是辩证统一的,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对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恰恰是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的科学化、法治化的必然结果。 三、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途径 从法律和制度上对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作出规定和设置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使这种独立性得以真正的实施。在检察权得以独立行使的前提条件下,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执法,进而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使检察权得以真正的独立行使呢? (一)自觉接受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检察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政法工作的指导地位,最根本的就是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广大检察干警的头脑,坚决反对那些打着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的幌子否定党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检察改革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利用司法个案炒作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错误言行。牢固确立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地位,自觉地、主动地接受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并在执法中坚持党性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对党关于政法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检察机关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办理自侦案件,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基层检察院查办重要案件,也要及时向党委报告,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二)理顺人大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检察机关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是我国政治体制决定的,检察改革不但不能动摇这一制度,而且还要强化这制度。但是,为保障司法公正,人大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第一,应取消人大对检察工作报告的表决权。检察机关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我国宪法的规定,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却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取消。人大代表应通过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实现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第二,应当规范人大对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但是如果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涉及到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办理建议或意见,以及对已经处理的案件组织特别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改正的建议,那么,这种监督不仅妨碍司法独立,而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同时,监督方式的随意性也易于开辟新的司法腐败通道。所以,这种个案监督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只能是对质询权、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决定权、特赦权和逮捕代表许可权这四权权力的具体化、程序化,超越这四项权力的个案监督是没有宪法根据的,甚至可能违宪。而且个案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必须严格加以规范,不能将个案监督发展成为一种常规的法律监督。 (三)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地位,健全检察官职务保障机制。 没有检察官独立的检察一体制是一种纯粹的行政体制,没有检察一体的检察官独立是种纯粹的司法体制,都不符合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因此,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之间的关系,在两个极端之间确定最佳的平衡点,然后再从制度上保证检察官独立的实现。一是独立的经费制度保障。无论是基层检察机关还是上级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非某个地方局部的利益。从目前的经济保障制度看,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同,各地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情况也不同。同时,由于经济命脉受制于地方财政部门,受利益驱动,很难真正做到独立。这就有必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垂直经费保障制度,全国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和业务开支,由中央财政统一列支,再根据各地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预算层层下拨,使检察机关摆脱地方利益的束缚和地方行政机关的制约,实现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这也是各国确保司法独立较为普遍的做法。二是独立的人事制度保障。为摆脱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通过用人权干扰检察权的行使的现象和防止部分不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被安排进检察队伍的情况,在检察官的管理、晋升方面,可以实行垂直分类管理制度。垂直管理,就是将用人权由地方党委掌握改为由上级检察机关掌握行使,改变过去检察官的任职、晋升由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推荐,再予任命的做法,使上级检察机关直接掌握检察官的晋升和任命,真正从有利于检察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符合检察官资格和晋升条件的人员进行任命,引进优秀人才,调离不适应检察工作的人员。分类管理,就是将检察官按工作性质进行分类,改变现行行政化管理体制下混同管理的现象,把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分开管理,使检察官从日常行政事务中脱离出来,把全部精力投入到检察业务工作中去。同时,在对检察官的日常管理中,也要摆脱科长、处长对检察工作实行领导的行政管理模式,实行高级检察官领导办案小组的方式,通过规范低等级检察官的晋升考试考核办法,严格等级晋升,实现高素质、专业化的高等级检察官对低等级检察官的领导,从而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水平。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J. 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内容有哪些

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荐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内
四、保证公正司法容,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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