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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水污染

发布时间: 2020-12-25 20:21:30

1. 企业如何面对环境污染

当前中国企业处在转型之中,面对大量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企业已经进入将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作为竞争要素进行全面竞争的时代。
以治水为例,我国水环境形势严峻,环境保护部近期公布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3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仍有17.2%的考核断面为劣V类断面,总磷、氨氮等污染日益明显,除松花江流域外,各流域均存在总磷超标的问题,我国的水环境不同程度地有所恶化。
这其中,工业废水占水污染排放总量60%以上,如此巨大的体量下,每年还有相当数量的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在此背景下,企业该承担哪些责任?对于企业而言,抓住末端治理诚然重要,管好排放源头更加重要,效果也会更明显。
所以,无论从排污总量、对环境的危害等多个角度看,企业的环境责任将在水污染防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国家在水环境治理的相关政策中也应强调企业的环境责任建设。
企业了解自己的责任吗?
治水应注重企业环境责任建设
如何有效堵住工业废水的排放源头治理好工业废水排放?除了加强执法监管,企业自身的环境责任意识在水污染防治中也理应发挥更大作
用。然而目前,有些企业对环境责任尚不理解。他们认为,作为市场中的盈利机构,当然要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经营宗旨,环境保护与其何干呢?显然,这样的想法
是错误的。
任何企业都具有公共性,尤其是上市公司,公众是其主要的利益相关方,作为公众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中就包括环境保护责
任。而且,企业面临环境监管风险,基于股东和经营业绩最大化的直接需要,也有必要担负环境保护责任。而在环境监管约束日益严格、激励日益明显的情况下,企
业还可能因为减少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和保护环境而提升经营业绩。
作为上市公司,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以环境守法为己任。传统企业和现代企业的分水岭就是社会责任,现代企业在为社会提供商品的
同时,还需要正确引导社会的理性消费,不能脱离了资源支撑和环境承载能力的现实。上市公司环境责任危机事件的时有发生表明,迫切需要不断规范和完善上市公
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当前,环境责任更需要从污染治理向全面的环境责任管理转型。
企业怎么履行责任?
履行环境责任首先要守法
对于企业而言,所谓环境责任,首先就是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废水排放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生产权利的话,那么引入并使用相应的技
术设备控制其排污规模就是义务或责任了。尽管履行这样的责任会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但假如企业任由废水等污染排放到环境中而不加以控制,那
么,它就是在向社会和公众转嫁成本。在市场理性的情况下,这样的企业显然无法获得公众的信任,也无法得到市场投资者的青睐,并有损其市场价值。
逐利是企业的本能,但逐利必须有底线。守法是企业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对企业应更多关注其是否守法或违法,如果违法排污就必须
严惩。新的《环保法》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提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
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严厉处罚偷排偷放等5类恶意违法行为,将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这对地方政府
和监管者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守法,而且要模范地守法、严格执法。
当然,企业保护水环境绝不仅仅意味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即可,而需要做更多工作。这一方面与法律法规本身无法完全克服道德风险的特
征有关。出于各种原因,现有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实际上无法真正完全覆盖各种生产经营过程;另一方面,即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排放污染,企业也有必要从履行环
境责任的角度来尽最大可能控制废水污染排放。
企业能否做到责任自律?
企业面临信息披露与公开机制挑战
企业为何要在环境责任上“自律”?事实是,在大数据的信息化时代里,企业将不得不在环境责任上克服来自“信息披露和公开”机制的挑战。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公众型企业(上市公司为主)必须公开经营上的系列指标,以供公众监督,目的是为了增加企业经营透明度、维护股东投资者的利益。近期以来,随着水环境污染加剧,将相关水污染排放指标纳入信息公开体系已是大势所趋。
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曾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环境保护部也最新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尽管这些规定并没有强制各类企业公布所有的水污染排放数据,但可预见的是,在未来,包括水污染排放在内的各类环境指标都将极有可能
被纳入强制性公开的范围。
还应注意到,在环境信息公开的推动过程中,已经公开环境信息的同行业公司必然会对其他公司形成倒逼,促使其他公司加强履行环境责任,逐步公开其环境责任信息。
有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其市场价值的关系,学界有过深入论证。一项针对北美(美国与加拿大)的研究显示,初看起来,企业违法排污与
其市场价值之间似乎没有直接关系。对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后的外部惩罚并不能影响市场投资者对这一企业的投资决策,公司市场价值没有明显变动。但随着
政府外部惩罚次数的增加,市场接收到这一信息后,公司股价便明显下浮。在企业评估和审视自身环境责任的过程中,即便来自外部的惩罚较弱,一旦这样的惩罚信
息经由披露并不断强化,公司价值便会受到影响。
当前,我国在促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方面也在不断推进能力建设,并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技术条件。比如,我国在主要工业废水排放源都建立
了在线监测和监督体系,有着较为完善的标准制度。若能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框架下,更具针对性地制定水污染防治政策、实现水污染信息公开,这些条件
都将很好地成为推动企业承担其环境责任的重要基础。

2. 水污染防治之难,在于水的_____________。水自源头奔流而下,被沿岸居民、企业反复利用,

C。第一空,由后文“水自源头奔流而下”、“水往低处流的特性”直接对应可知,横线处填入导致水污染防治困难的水的特性应为“流动性”,而A项“循环性”强调“水流动具有反复性”,并非“水”的本身特性,排除;而B、D项地域划分以及便捷的特点文中均无体现,排除。
第二空验证,“竭尽全力”指用尽全部力量,置于此处可充分体现出文中流动性给水污染防治带来的困难,语义及程度均符合语境。

3. 污水处理行业上市公司有哪些

污水处理行业上市公司有以下:

1、中环环保(300692):公司作为城市污水处理和工业废水治理整体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主营业务为污水处理业务和环境工程业务,可提供包括污水处理相关技术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咨询、工程建设、投资与运营等全系统服务。

2、绿城水务(601368):公司自设立以来,已取得了南宁市政府授予的南宁市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以及南宁市下辖五县政府授予的五县(宾阳县、横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县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均为30年。绿城水务中签号内容了解。

3、国祯环保(300388):公司主营业务为生活污水处理,划分为三大板块--生活污水处理投资运营、环境工程EPC和污水处理设备生产销售。

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生活污水处理“一站式六维服务”,包括研究开发、设计咨询、核心设备制造、系统设备集成、工程建设安装调试、污水处理厂运营等为治理水污染所需的全方位服务。

4、清水源(300437):公司投资10500万元建设年产3万吨水处理剂扩建项目,项目是在公司现有6万吨水处理剂产能的基础上,扩建3万吨产能。项目达产后,将巩固公司在有机膦水处理剂领域的行业地位,扩大公司聚合物类水处理剂和复配产品产量,预计年销售收入15962.14万元,年净利润2277.39万元。

5、博世科(300422):公司在实施具体项目工程过程中,根据污水特点和处理要求,向客户提供污染治理设施集成系统或实施环境修复工程,并设计制造有针对性的或定制化的污水处理设备。

其中主要核心技术设备系统有上流式多级处理厌氧反应器(UMAR)、上流式多相废水处理氧化塔(UHOFe)和二氧化氯制备系统等。

6、安诺其(300067):2013年8月,公司完成以2100万元收购江苏永庆化工80%股权并对其增资2400万元,直接获得永庆化工6500吨活性染料的生产能力。永庆化工作为国内区域性活性染料行业领先企业,具有广泛的品牌知名度。

(3)企业水污染扩展阅读

污水处理 :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也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无论从资源的角度,还是水环境的角度,本身解决中国水的问题,都要有一个区域的解决方案,而不点源的解决方案。技术进步、社会结构变化又推动了这种组团式,分散化的方案,这两个本身是矛盾的,恰好是这两者之间矛盾的对立和统一,提出了行业整个实现区域整合的内在需求。

4. 企业废水污染该怎么处理

如果真要找靠谱的环保公司处理污水,首先选择的是技术和产品,而不是选择厂家。因此建议首选导流曝气生物滤池。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根据后续处理工艺的不同,它又分为:水解-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厌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气浮-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快沉-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超超声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微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臭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在旧污水处理工程升级改造、脱氮除磷、中水回用方面与其它工艺结合,发展出AB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2/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氧化沟-导流曝气生物滤池;SBR-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多种深度处理工艺。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充分借鉴了曝气生物滤池法、接触氧化法、生物膜法、间隙曝气法、人工快滤法、沉降分离法、硝化返硝化法、给水快滤法等八者设计手法,并结合二级或三级污水处理工艺而研制出来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2005年获得国家专利。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在我国的北京、山东、河北、贵州、山西、四川、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吉林、河南、湖北、天津、新疆等地已有工程实例,案例涉及生活、医院、化工、屠宰、食品、亚麻、酒精、制药、榨菜等领域的污水处理。大量的应用证明:出水水质CODcr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5.95mg/L;BOD5一般在10mg/L以下,最低3.50mg/L;SS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6.55mg/L。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使污水在同一个处理池内,完成两次曝气,两次沉淀、两次过滤,解决其它污水处理需要四个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艺流程,特别是在连续进水条件下,实现间隙曝气,活性污泥回流,整个运行没有闲置,其优点较处理其它方法较为突出,处理效果尤为显著。2009年被列为“创新项目”;同年12月又被列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2010年被列为“国家重点新产品”;12年又被列为十二五期间,国家加大投入在城镇、村镇、农村、工业、养殖、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脱氮除磷、中水回用等领域中推荐使用、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
(1)、技术前瞻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一种典型的高负荷、淹没式、固定化生物床的三相导流,脱氮除磷反应器,在不加大投资的前提下,使处理后的污水优于排放标准,达到中水回用水质,因此技术前瞻性。
(2)、工艺创新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使污水在同一个处理池内,解决其它污水处理需要四个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艺过程。整个运行没有闲置。 因此工艺创新性。
(3)、工程投资经济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的BOD5容积负荷是常规二级生物处理的5~10倍,并将两个曝气池、两个沉淀池、两个过滤池合为一体,因此,工程投资经济性。
(4)、处理效果稳定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具有硝化、反硝化功能,没有污泥膨胀之虑,不受水力负荷的冲击,因此处理效果稳定性。
(5)、处理流程简化性
导流曝气生物过滤能将污水理后,在不用深度处理设施和设备的条件下,达到中水回用水质,因此处理流程性简化。
(6)、运转费用经济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利用滤料切割、阻挡、细碎气泡,强化气、液传质效应,增加微生物与空气的接触面积和时间,大大提高充氧率,减小耗电功率,因此运转费用经济性。
(7)、操作管理简单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采用PLC实现程控运行,即通过通过液位传感与设备连锁,做到有污水自动开机,无污水自动停机;通过溶氧测定仪变频器连锁,实现曝气量调节;通过无钱传输,实现远程监控,达到水质监控、故障判等目的,因此操作管理简单性。
(8)、脱氮除磷典型性
通过内锥的下部、和外锥的上部的自养型细菌(如硝化菌)等,使氨氮被两次硝化,能将氨氮脱到3mg/L以下,最低的小于0.068mg/L,因此脱氮典型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的除磷,是在内锥、和外锥这两个好氧段产生的聚磷菌,能大量摄取溶解性磷,并且通过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的锥底沉降后,很顺畅的排泥,因此出水中的磷一般小于0.5mg/L,最低的达到0.08mg/L,因此除磷典型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有效解决了BAF(曝气生物滤池)、脱氮效果好,除磷效果差的技术难题。同时还解决了A2/O在二沉池中N2附着污泥上浮,沉淀效果不理想。增大二沉池还原电位增高、造成磷释放,除磷效果不尽人意等技术难题。
(9)、气温及运行方式适应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能在1℃—50℃之间正常运行,不受地理气候条件影响,适用于南方,也适合于北方,加上大量的微生物不会流失,即使长时间不运转也能保持其菌种的活性,进水后很快正常运行,因此气温及运行方式适应性。
(10)、检修换件方便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的主要转动设备置于地上,加上采用的是国产设备,并且设有故障判报警统,因此检修换件方便性。
(11)、工程建设灵活性
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池为模块化结构,可集中设计,也可分开设计,有利于工程的升扩建,能较好地适应各个地区地貌,对于旧污水处理工程的升级改造也时分有利

5. 如何治理企业排污

阳光、空气和水源是人类生存的依赖,任何破坏和污染的行为,都可能制造出环境噩梦。
继雾霾天气之后,企业排污引起的水资源污染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环保部在2012年2月下旬至3月,组织北京、天津、河北等六省(市)环保厅(局)排查华北平原的工业企业发现: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
《2010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下水质量状况不容乐观,水质为优良—良好—较好级的监测点总计为1759个,占全部监测点的42.8%,2351个监测点的水质为较差—极差级,占全部监测点的57.2%。这种局势还在加剧。国土资源部近几年的调查显示,有40%的城市地下水水质在不断恶化。
水质在恶化的同时,企业的排污现状却没有停止,并且出现愈演愈烈之势。为什么企业敢如此胆大妄为?首先是我国的立法不够完善。我国规范地下排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其中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动辄百万、千万的污水处理设备来说,轻重不言自明。法律之下,企业还敢向地下直接排放未处理的工业废水,根源在于现实中的法治不力,不能触及企业主的根本利益,他们铤而走险也就不难理解。
立法不完善与法治不力只是问题的表象,在执法的过程中,环保部门的孤军奋战更是让执法大打折扣。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内部多部门的协力,孱弱的环保部门紧靠一己之力难以解决全部问题。在政府内部,司法机关的介入则会补齐环保部门的“短板”。
2010年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如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处罚,只能“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司法部门介入后,依照《刑法》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起诉,则可突破行政处罚的“百分之三十”门槛,按照实际定损对责任人处以罚金,最终紫金矿业被处以3000万元罚款。由此可见,司法部门的有效介入对于增强环保监管威慑力是有益的。
造成企业肆无忌惮排放污水,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维权机制的不健全,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如果国内的公益诉讼较为完善,任何一名受到不良空气污染、水体侵害的公民个体,都可以直接以公益诉讼的名义,向相关企业要求维权、向法院起诉行政不作为者的话,相信也会对企业形成威慑。
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完善和成熟,然而中国目前却还没有真正落实这种制度,公益诉讼在目前的中国还只是一种理论,而且在中国,公益诉讼的实施限制条件极多,无论在法规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都步履维艰,由公民或社会团体为原告提起并得到立案的公益诉讼案例少之又少,暂时还很难起到填补环境监管漏洞的重任。
环境被无限制地透支下去,地下水更新和自净非常缓慢,一旦被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与生态破坏,往往长时间难以逆转,最终人们也会成为环境的牺牲品。

6. 如何认定企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7. 保护水污染的措施(政府,公司,个人)

公司:
1、解决水污染的有效方法是发展工业的和区域的循环用水系统;
2、在防治工业废水污染方面,不是消极处理已产生的废水,而是消除产生废水的原因。主要措施是:节约用水,规定用水定额,减少新鲜水用量;废水的重复利用,或在许可的条件下,废水经处理后注入地下;改善生产工艺和管理制度,发展不用水或少用水的生产工艺(如用汽化冷却代替水冷却,干法熄焦等);同时还要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合理安排生产,制定物料定额,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减少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的人为排放量,减少酸雨危害。在工业生产日益发展的地方,终年累月燃烧着煤、石油或石油产品,这些燃料在燃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飘散在空气中。它们在阳光、水汽、飘尘的作用下,发生一系列复杂的化学反应,转变成颗粒极其细微的硫酸和硫酸盐。这些小颗粒长年在空气中飘荡,一旦遇到降雨,便随雨而下,就成了酸雨。酸雨已成为当前全球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之一,如果目前不对酸雨采取措施,它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将不堪设想。
个人:
1. 节约用水,重复利用家庭用水,例如:洗手、洗米水可以拿来浇花、拖地。
2. 使用环保清洁剂,减少水质恶化,降低磷污染。
3. 避免在水库区野炊、戏水。
4. 到野外郊游、烤肉,要随手将垃圾带走,不要将油污流入溪流中。
5. 正确与适当的施用农药及肥料,减少农药和肥料的农业污染。
政府:
1、加大管理,完善水污染的相关法规法则,督促公司工厂做好工业废水、废气等的排放处理;
2、开展水污染科普活动,号召居民从自己做起,避免、改善并监督水污染现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8)企业水污染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9. 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会受到什么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企业水污染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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