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的工伤
『壹』 环卫工人工伤怎赔偿呢
只要环卫工人是在工作中受伤,就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伤者有权让单位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若构成伤残,还需要在伤势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贰』 70岁的老人去做环卫工出意外算工伤吗
你的情况,不能算是工伤了,因为已经超出年龄,并且不具备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得到补偿
『叁』 我是一名环卫工人上班期间被车撞算工伤吗
1、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该判定为工伤,需要排除员工有醉酒、吸毒等行为。具体结果需要以劳动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书来决定。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肆』 环卫工工伤,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可以上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或挂12333咨询投诉
『伍』 环卫工人工伤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包来含:1.医药费;2.停工留薪期自内工资;3.护理费;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5.工伤一次性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赔偿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环卫工人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及社会现行制度,决定了许多环卫工人享受不了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我国环卫工人有以下3种:
1、环卫单位的正式职工(环卫司机岗位较多):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公益性岗位(下岗职工再就业、“4050”计划):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享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待遇;
3、临时雇佣的劳动者(环卫业务或环卫工程外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申请承包单位为责任主体;承包单位无资质的,将环卫单位列为责任主体。
『陆』 环卫工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怎么申请工伤
这个伤员和环卫公司是什么劳动关系? 如果不是正式注册员工不能申请工伤。如果是,这个事情不需要伤员自己申请,由单位代办。
『柒』 环卫工人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
存在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的,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专的,应当属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捌』 环卫工工伤无人承担责任,应该起诉谁
应该起诉市政部门。
从最根本上来说,环卫工的最高管理机专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属,在省一级是住建厅。 市、县的话,看分给谁管。有是城管局主管,有的是市政局主管,有的是住建局主管。当然每个地方不一定有个城管局或市政局、住建局,反正就是当地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部门。
现在绝大多数的城市,环卫工作多归入了市政部门。
因此,工伤无人负责的事情,应该起诉市政部门。
『玖』 环卫工人如何认定工伤
环卫工人属于事业单位职工,原《工伤保险条例》没纳入适用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受伤的,可能按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具体文件规定办理。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事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于2011年1月1日施行,因此,今年1月1日后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就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具体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拾』 环卫工打扫卫生被撞死了,属于工伤吗,应得到多少赔偿
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