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环卫设施有什么
一、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二、具备环卫设施复建(还建)的能力; 三、已确定还建的区域和具体方位;
四、有拆迁环卫设施还建协议及还建保证金或异地另建一次性赔偿金票据等相关材料。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㈡ 环境设施必须遵循什么的原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实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共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2 垃圾收集点
3.2.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超过 70 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 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置排水和通风设施。
3.2.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2.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3 公共厕所
3.3.1 公共厕所的规划, 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 的规定。
3.3.2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3.3.3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的数量应采用表3.3.3的指标。
表3.3.3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
注:1 居住用地中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城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2 公共设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3 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1)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
主干路、次干路、有铺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2)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3)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4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区间的绿化隔离用地。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计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的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专用的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已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GB50337的规定。
3.3.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沟内。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出。
3.4 化粪池
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以上抽粪车的进入,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种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 0.05 米,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 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3.5 废物箱
3.5.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耐用﹑阻燃。
3.5.2 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5.3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应符合以下规定:
商业、金融街道:50~100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垃圾收集站
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1.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
4.1.4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4.1.5 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2垃圾转运站
4.2.1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
4.2.2 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垃圾装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Q—转运站规模(t/d)
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取1.13~1.40;
n—服务区域内人口;
q—人均垃圾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可采用(0.8~1.8 Kg/人·d)
4.2.3 转运站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型转运站每2~3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2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装运站。
3 垃圾装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含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 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用地面积可根据绿化率的提高而增加。
3 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4 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 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4.2.4 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30%。
4.2.5 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4.3 垃圾、粪便码头
4.3.1 垃圾、粪便码头设置应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和陆上作业区。陆上作业区用以安排车道、计量装置、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用地。
4.3.2 码头所需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宜按表4.3.2确定。
表4.3.2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
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300t时所要的停泊岸线,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用岸线折算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4.3.3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少于15m2配置。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拥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垃圾、粪便、污水)散落下水体的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
4.4 水域保洁工作基地
4.4.1 需要进行水域保洁的地区,可根据需要采用定点拦截设施、人工打捞船和机械清扫船。机械清扫船的数量可根据作业距离,按每25Km清扫河道长度配置一艘清扫船。
4.2.2 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应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4.4.3 水上专业运输应按巷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应为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应为1000~1200m2,并应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4.4.4 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使用岸线每处应为120~150m,陆上用地面积不应少于1200m2。
4.5 垃圾处理设施
4.5.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划和标准的规定。设施应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有利于减少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减少工程建设投资,减少垃圾处理后产品和残渣的运输费用。
2 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应按其相应的适用条件,并应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
3 各类垃圾处理厂内外应种植绿化隔离带,厂内绿化率不应大于30%。
4.5.2 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GJJ17、《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有关规定。
2 卫生填埋场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并与垃圾处理综合利用相结合。用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5.3 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焚烧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G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有关规定。
2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回收利用。
3 当焚烧厂采用余热发电时,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采用余热供热时,应靠近热力用户。
4.5.4 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堆肥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GJJ/T5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堆肥厂的厂址选择应考虑与垃圾填埋或焚烧处理工艺相结合,以便实现综合处理。
3 堆肥处理设施宜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
4 堆肥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GJ/T30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
4.6其它垃圾处理厂
4.6.1 可兴建生活垃圾分拣设施,对可利用物质(包括大件垃圾)回收或资源化利用。
4.6.2 根据地区条件,可在住宅区或宾馆、饭店、食堂等配置易腐烂垃圾生化处理机,减少后续处理量。
4.6.3 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根据区域性总体规划设置区域性大件垃圾处理设施。
4.6.4 居民区和公共场所收集的有害垃圾,应集中收集后进行安全处置。
4.6.5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有计划的建设。
1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不得混入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2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储运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拦围挡,并有防尘、灭蝇和污水等污染控制措施。
4.6.6 其他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理厂或特种垃圾处理厂的规模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工艺技术确定。
4.7 贮粪池
4.7.1 贮粪池应建在城市郊区。贮粪池的数量、容积及其分布,应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
4.7.2 贮粪池应封闭并采取措施防止渗漏、气爆和燃烧。北方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4.7.3 粪便的处理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不健全地区,化粪池粪便可设置粪便处理厂或通过粪便预处理厂
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厂。
表4.7.4 粪便无害化处理厂用地指标
表5.1.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
注:1、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
2、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
4.7.4 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
处理工艺确定。用地面积应按表4.7.4规定计算: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5.1.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
5.1.2 基层环境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表5.1.2确定:
5.1.3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1 市、区、镇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2 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以减少空驶里程,同时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当停放车辆数量、大小不确定时,停车场可按2.5辆/万人规划设置。
5.2.3 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超过150m2计算。
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3.1 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5.3.2 作息场所可单独设置或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宜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作息场所设置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
注: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的人口数量。
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5.4.1 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5.4.2 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
5.5车辆清洗站
5.5.1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
5.5.2 车辆清洗站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进行设置,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宜与加油(气)站、停车场等合并设置。
5.5.3 公交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等专业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设施,清洗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动车辆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OJ71的规定。
5.5.4 清洗站内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车辆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人城市污水管网。宜用中水冲洗。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6.0.1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6.0.2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有关规定设计。
6.0.3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居民住宅区内的通道,应满足2t以上载重车的通行,设计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3 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4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5~30t载重车通行。
5 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设计时, 需经当地环卫部门批准。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为20m,最大纵坡度为5%,特殊地段不应超过7%。
6.0.4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6.0.5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应根据环卫车辆的型号确定,不应小于4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6.0.6 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应大于30m。在环卫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点,应有150m2的空地。
表6.0.4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A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
A.0.1 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常排出重量:
式中: Q—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预测的人均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
A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
A2=1.02~1.05。
A.0.2 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排出体积:
式中:Vave—生活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3/d);
A3—生活垃圾密度变动系数
A3=0.7~0.9;;
Dave—生活垃圾平均密度(t/m3);
K—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
K=1.5~1.8;
V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最大体积(m3/d)。
A.0.3 生活垃圾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式中:Nave—平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E—单支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4—生活垃圾清除周期(d/次);A4当每 日清除1次时,A4=1时;每日清除2次,A4=0.5时;每2日清除1次时,A4=2,依次类推;
N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附录B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
B.0.1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方法:
式中: Q—转运站生活垃圾的日转运量(t/d);
n—服务区域内居住人口数;
q—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0.8~1.8kg/人·d;
δ—生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1.3~1.4。
附录C 垃圾
C.0.1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码头岸线由停泊岸线和附加岸线组成。当日装卸量在300t以内时,按表C.0.1选取:
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码头岸线长度计算
采用公式C.0.1,并与表C.0.1结合使用:
L=Qq+I (C.0.1)
式中: 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
Q—码头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
q—岸线折算系数(m/t),见表C.0.1;
I—附加岸线长度(m),见表C.0.1
表C.0.1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
注: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数为拖轮的停泊岸线。
㈢ 街道办房屋、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管理的确权依据是什么
你好,土地确权后不能进行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后也不能自由买卖,不过确土地确权后承包权可以继承。
1、中国的农村土地一直以来都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也只会确权给村里,不会出现私有土地。个人只能拥有承包权。
2、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买卖,要买卖只能国家征用,然后国家出让使用权。国家征用土地是有规划的,要保持一个耕地的红线,不是让他征用就征用。所以说,理论上农村集体土地就是不能转让的。
3、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不果如果子女不在村里落户,那么是否允许子女承包还得村里讨论同意才行。如果你在承包土地上有大量的投入,那么如果村里收回是要给补偿的。
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清晰产权,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可以流转的,但你要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那是不可以的。如果宅基地可以卖给社会上任何人,那就是商品房,这个土地的性质就变了。小产权房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不符合规划,跟所有权没有关系。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1、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
2、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3、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望采纳,谢谢。
㈣ 我要是到城建局去哪个部门(城建、城管、绿化、环卫、公共设施管理)最好
城管形象太差了,公共设施管理好
㈤ 环卫基础设施里面都包括了些什么内容
环卫基础设施里面主要包括环保设施、过滤除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空气净化设施、固废处理设施、噪音防治设施和一些专用设备等。
大气污染治理方面:①车间有机废气净化设备,②光氧设备,③活性炭吸附、脱附,④催化燃烧,⑤除尘成套设备,⑥加油站油气回收设备。
空气净化设备方面:空气净化设备(又称“空气清洁设备”、空气清新机)是指能够滤除或杀灭空气污染物、有效提高空气清洁度的产品,目前以消减室内空气污染的家用和商用空气净化设备为主。
专用设备方面:各类污水泵、污泥泵、存水泵、计量泵、螺旋泵、空气压缩机、罗茨鼓风机、离心鼓风机、表面曝气机、自动取水样机、格栅清污机、刮砂机、刮泥机、刮泥吸泥机、药液搅拌机和污泥脱水机等。
(5)公共环卫设施有什么扩展阅读
设施按设备的功能分类有废水沉淀槽、废水中和槽、过滤(压滤)器、离子交换柱、活性碳吸附柱、气体吸收(回收)塔、蒸馏塔、废渣堆放池(场)、粉尘收尘(除尘)器、噪声消声器、放射屏蔽装置、取样器(工具)、分析仪器等。
生物纳膜抑尘技术在粉尘产生的源头加入生物纳膜,BME生物纳膜是层间距达到纳米级的双电离层膜,具有原子能级的特殊结构,且活性极高。
遇见其他分子时能很快结合,可有效聚合包括吸入性粉尘在内的工业及建筑粉尘,使粉尘聚合颗粒具有稳定化的表面与界面效应,从而实现粉尘的快速沉降,抑制整个生产线的粉尘产生。
近年来,政府大力倡导各大高污染企业做到“低碳环保、绿色生产”,促进新型节能环保设备发展。提倡节能减排,环保生产等节能政策和措施,或者对排污大的设备进行改造、增加节能设备等,降低能耗和空气污染,共筑绿色的生态环境。
针对这一问题,对于节能减排的技术就有了更高的要求,不少企业因此而感到困扰,由北京中科宇杰节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节电设备”,深得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喜爱。
不仅解决了这些企业的节能减排问题,还为耗能排污企业赚取了直接性的利润。这一节电设备的已在各行各业的工业、商业、政府机构等广泛得到应用。
㈥ 请问政府单位采购的大规模环卫垃圾桶以及果皮箱是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公共基础设施
垃圾桶果皮箱,无论从单位价值还是从使用渠道看,显然都够不成固定资产的要件,应属公共基础设施。
㈦ 专业生产垃圾桶,垃圾桶是属于“环保”行业下的“公共环卫设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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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环卫属于什么行业类别
环卫复属于环卫行业,主要包括城制市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
环境卫生工作涉及地方病防治、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住宅建筑规划、市政工程、城市清扫和废弃物处理、市容管理、交通噪声管理、园林绿化、城乡给水和水利工程、工业废弃物排放管理、公共场所和服务行业卫生管理、个人在公共场所的卫生行为等很多方面。
(8)公共环卫设施有什么扩展阅读:
环境卫生研究内容:
环境卫生研究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空气卫生。②饮用水卫生。③土壤卫生。④住宅卫生与居民区规划(见住宅建筑设计卫生)。⑤公共场所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对于预防疾病、保护人体健康十分重要。公共场所一般指:旅店、影剧院、公共浴室、理发馆、舞厅、音乐茶座、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商场、候车(机、船)室、游泳池等。
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主要指:室内空气、水质、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卫生状态。
㈨ 农村公共环境卫生 大学生能做什么
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意义深远:一是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实现初级卫生保健,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民办实事,办好事,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培育社会文明卫生新风, 提高市民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三是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因此,我们要以主人翁姿态,积极投身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工作之中,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把自己的城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整洁优美、文明进步的现代化科技城,为子孙后代造福。所以我们要做好一下几点:
一、借鉴***经验,进一步增强抓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为载体,以“清除垃圾,规范摊点,美化城市”为主要内容,按照“巩固、提高、延伸、辐射”和“以城带镇、以镇促城、城镇联动”的总体思路,层层推进,步步深入,经历了全面发动、夯实基础和不断提高的过程,探索出了一条符合我省实际的创建工作路子。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全省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精神风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工作、生活和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在创建活动中,全省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其中***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创建工作走在了全省的前列。总结***市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方面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四条:
一是强化领导、齐抓共管。***市切实把创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成立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市委书记、市长亲自挂帅指挥,抽调精干人员设立专业工作组,组成自上而下的工作网络。四大班子领导全面动员,踊跃上阵,人人肩上有责任,个个分工抓落实。各级各部门协同配合,通力合作,社会各界广泛动员、积极参与,营造出合力抓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是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制定出目标清晰、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的创卫责任分解表,层层签定责任状,完善各项配套规章制度,严格奖惩制度,强化制度约束,推动创卫工作走上经常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是突出主旨,务求实效。创卫工作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着力建设让人民安居乐业的人居环境,围绕群众生活实际和发展要求,突出抓好城市绿化、净化、亮化、美化和完善基础设施等各项民心工程,坚决杜绝政绩工程,创卫成果惠及全市城乡群众。
四是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始终把农村的创卫工作和城市创卫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农村改水改厕、沼气推广等项工作有声有色,形成创卫工作城乡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市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方面的做法,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实践,为全省加快创建工作提供了新鲜的经验,值得各地借鉴学习。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推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新成效
创建卫生城市是城市居民为改善自己的物质生存空间和精神享受空间而进行的实践活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开展,将极大地改善城市卫生面貌和形象,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完善和拓展城市的整体功能。近年来,我省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创建工作,在城乡环境整治、农村改水改厕、旅游景区卫生治理等方面取得了突破,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我省创建工作虽然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经济发达省份、城市相比,在创建的规模、档次、标准、水平上差距还很大。目前,我省只有黎城县进入了国家卫生镇(县城)的行列,至今还没有一个城市进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在严峻的形势面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加快创建卫生城市步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战略任务。总的目标要求是: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和卫生村镇必须取得突破,即***市、***市、***市、***县、等有条件的市、县、镇要力争进入国家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行列。同时,要在全省形成争先赶超的热潮,产生一批省级卫生城市,提高全省整体的创建水平。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和提高,下大功夫、花大力气走出一条适合本地实际的创建之路。
1、以防病为重点目标,提高公共卫生整体水平。要以治理公共卫生环境为突破口,坚持不懈大搞室内外环境卫生,有效治理环境污染,保持清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把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老鼠、苍蝇、蟑螂和臭虫)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切断四害引发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加强食品卫生、公共环境卫生和饮用水卫生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2、以完善城市环卫基础设施为重点,提高公共卫生管理能力。注重长短远近结合,抓紧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显著提高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率。在城市规范和建设垃圾箱、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加快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步伐。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清洁生产,发展集中供热,建设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环境监管,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各类环境事故的发生。
3、立足统筹城乡发展,注重整体提升。在抓好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的同时,以点带面,城乡联动,拓展新领域、扩大覆盖面,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卫生村镇和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创建卫生村镇,要深入开展农村改水改厕改灶工作,移风易俗,讲究卫生,改变农村地区落后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解决“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等五乱现象,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各市在全国即将开展的新一轮“国家卫生村”开评时,要争取榜上有名,不能落空。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和大型企业工作要进一步巩固成果,提升水平,向卫生先进社区延伸,整合社会资源,创新体制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尽力提供好的条件,努力建设环境优美、欢乐祥和、治安良好的新社区。单位和居民小区内要落实责任制,动员广大群众,使环境整洁,卫生设施完善,道路硬化,路面平整,绿化美化好。
3、全面普及健康教育,重视公民基础行为习惯的培养,革除陈规陋习,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积极健康的人文环境。切实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法律的形式倡导爱国卫生工作,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赋予爱国卫生工作新的内涵、新的生机和新的活力,推动社会卫生管理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为突破,掀起爱国卫生运动新高潮
爱国卫生作为一种政府组织、各部门协作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会大卫生工作方式,五十多年来在除害防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及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抗击“非典”和禽流感的斗争中更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夏季即将来临,各类肠道传染病进入高流行期,同时,非典、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还在严重威胁着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卫生工作时刻不能放松,爱国卫生运动丝毫不可松懈。
1、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国家卫生城市”通过环境的改善,不仅能够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还将对城市的进一步扩大开放、招商引资起到无法估量的推动作用,促进城市的全面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真正把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职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亲自检查督促,着力解决影响创建工作开展的重大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协调创建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抓好各项工作的督促落实,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创建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各级爱卫会要把创建工作抓在手上,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行动,解决难点问题,督促检查推进情况。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按照省爱卫会的实施方案,把工作任务尽可能地细化、量化,具体工作要一项一项地抓好落实,促进创建目标的最终实现。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爱卫机构建设,为爱卫办配备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手段,切实发挥他们的督促、协调等职能作用。要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爱护创建战线的同志,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让他们大胆放手地开展工作。
2、强化长效管理,促进创建工作与经常性卫生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创建工作贵在坚持,重在长效。各级政府和爱卫会要将创建工作融入经常化的卫生管理工作,广泛开展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为龙头、以农村改水改厕和除“四害”为重点的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坚持创建与管理、突击性整治与经常性管理相结合,重点解决集贸市场、摊点管理等老大难问题,突出抓好食品卫生和小街小巷整治,着力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条件好的城市和县城要争取提档进位,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轨道,拓宽投资渠道,实行多元投资体制,因地制宜建设城市供、排水系统工程和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程以及城市垃圾、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系统工程,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环境质量,逐步提高卫生整体水平,努力创造净、绿、亮、美的人居环境。
4、坚持面向群众,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创建工作要把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水平作为最终目的,坚持服务群众、依靠群众。一是始终着眼于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满足群众需要、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解决日常生活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把开展卫生城市创建与为民办实事紧密结合起来,多做雪中送炭的工作,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办群众之所需;二是充分考虑群众的意愿和承受力。推进卫生创建,一定要考虑群众的利益,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实把工作开展的力度和推进的速度同群众的可承受程度结合起来。特别是在改造老旧小区和小街小巷,规划建设摊群点和城市休闲设施等具体项目时,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坚决防止和克服以创建为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三是广泛发动群众和吸引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之所以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就是因为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因此,各级爱卫会要以促进实际工作和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确定各种活动主题,使得群众乐于参与和便于参与,把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和发挥出来。创建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介和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动员,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群众成为创建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和推动者。
5、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健全创建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创建工作要重视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创新的理念、改革的精神部署工作,以开拓的精神和市场化的办法推动工作,努力实现创建工作的良性循环。一是推进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坚持市场导向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最大限度地盘活存量,吸引增量,走出一条以城建城、以城兴城的市场化之路。二是推进创建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健全指挥有力的领导机制、凝聚群众的动员机制、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各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形成行为规范、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三是推进创建手段的创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从广度和深度上增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寻求广大干部群众和全社会的支持。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推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新成效
创建卫生城市是城市居民为改善自己的物质生存空间和精神享受空间而进行的实践活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开展,将极大地改善城市卫生面貌和形象,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完善和拓展城市的整体功能。近年来,我省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创建工作,在城乡环境整治、农村改水改厕、旅游景区卫生治理等方面取得了突破,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我省创建工作虽然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经济发达省份、城市相比,在创建的规模、档次、标准、水平上差距还很大。目前,我省只有黎城县进入了国家卫生镇(县城)的行列,至今还没有一个城市进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在严峻的形势面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加快创建卫生城市步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战略任务。总的目标要求是: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和卫生村镇必须取得突破,即***市、***市、***市、***县、等有条件的市、县、镇要力争进入国家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行列。同时,要在全省形成争先赶超的热潮,产生一批省级卫生城市,提高全省整体的创建水平。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和提高,下大功夫、花大力气走出一条适合本地实际的创建之路。
1、以防病为重点目标,提高公共卫生整体水平。要以治理公共卫生环境为突破口,坚持不懈大搞室内外环境卫生,有效治理环境污染,保持清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把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老鼠、苍蝇、蟑螂和臭虫)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切断四害引发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加强食品卫生、公共环境卫生和饮用水卫生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2、以完善城市环卫基础设施为重点,提高公共卫生管理能力。注重长短远近结合,抓紧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显著提高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率。在城市规范和建设垃圾箱、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加快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步伐。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清洁生产,发展集中供热,建设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环境监管,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各类环境事故的发生。
3、立足统筹城乡发展,注重整体提升。在抓好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的同时,以点带面,城乡联动,拓展新领域、扩大覆盖面,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卫生村镇和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创建卫生村镇,要深入开展农村改水改厕改灶工作,移风易俗,讲究卫生,改变农村地区落后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解决“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等五乱现象,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各市在全国即将开展的新一轮“国家卫生村”开评时,要争取榜上有名,不能落空。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和大型企业工作要进一步巩固成果,提升水平,向卫生先进社区延伸,整合社会资源,创新体制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尽力提供好的条件,努力建设环境优美、欢乐祥和、治安良好的新社区。单位和居民小区内要落实责任制,动员广大群众,使环境整洁,卫生设施完善,道路硬化,路面平整,绿化美化好。
3、全面普及健康教育,重视公民基础行为习惯的培养,革除陈规陋习,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积极健康的人文环境。切实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法律的形式倡导爱国卫生工作,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赋予爱国卫生工作新的内涵、新的生机和新的活力,推动社会卫生管理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