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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带来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20-12-24 08:32:04

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会给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法律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是立国之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给百姓更稳定的社会环境,也可以给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有法可依,有法可守,可以更好地做一个合法、守法的公民。

Ⅱ 全面依法治国对个人的影响

个人权益能得到保障!

Ⅲ 依法治国对大学生生活有什么影响

提升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对于贯彻落实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
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力军。
大学生最终是要踏上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事实证明,法治意识强的毕业生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与社会主义建设,为社会进步做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法治意识差的毕业生走上违法道路的可能性大。由此可见,法治意识的高低不仅能决定个人的成败,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依法治国需要依赖于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大学生是公民中先进的特殊群体,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对实施依法治国具有长远性、根本性的意义。

Ⅳ 论述全面依法治国对国家,社会,个人有哪些影响

依法治来国是共产党执政方源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有力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表现形式已当然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之中,并且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法治在作用上是相辅相承的。
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器。

Ⅳ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有何影响

你好,这是很好的参考,你看看呢:
四中全会核心议题是“依法治国”,要在原有“依法治国”基础上对中国法治体系进行全面升级,以适应社会进步和发展。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将形成一个影响中国未来至少数十年的《决定》。那么,为何此时中央刻意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升级版目的又是为了治谁呢?

占豪认为,当前提出依法治国根本原因有三:

一、法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新中国以后,中国法治文明呈螺旋式上升趋势,总体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是,我国的法治无论是体系、人民的法律意识或是执法机构,所体现出来的法治文明程度都仍然不够。文明的社会一定是法治的社会,一定是法治体系完善、执法公平的社会。基于当前现状,继续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与社会和谐的根本需要。

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和资本权力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政府应逐渐从主导经济资源配置、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者角色中解脱出来,在市场机制逐渐完善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激发市场的活力吗,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这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继续深化市场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另外,还有包括深化财税改革、城乡一体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创新等。

如此变化,意味着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人为干预减少了,事前管得少了、限制少了,市场本身在经济运行中起的作用将被大大放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等制度限制,那么市场就会陷入原始的市场竞争当中。这种原始的竞争,市场上的竞争者会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这种野蛮的市场竞争,不但不会促进经济发展,还会破坏市场的有序运行,如此必然会导致社会混乱,经济发展会受到重创。鉴于此,国家出台法律法规,由政府加强市场监督、监管并依法治理的体系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这些法治体系,去监督市场的运行,从而保证市场处于公平的竞争之下。只有这样,市场才能是公平的市场,竞争才能是公平有序的竞争。当然,国家才能对资本不失控,社会经济才不会变成各种势力之间的征伐,经济、社会才会处于可持续发展和进步当中。

更直白点说,就是国家、政府放权给市场,是为了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却不能失去对资本、资源的终极控制,避免经济走向失控,社会走向失序。

当然,这种规范更为重要的是规范政府的权力,避免权力滥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避免权力和市场进行直接的、私下的利益交换,避免以权谋私形成黑色利益,增加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一个公平的市场,一定是一个在政府依法严密监督,同时又给市场足够发展空间的市场。中国的依法治国的改革,正是基于此,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充分活跃、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同时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公民社会。

三、反腐、打黑除恶,打破局部利益,避免形成阻碍社会发展的既得利益集团。

我们知道,自新一届领导人上台,中国就进入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反腐进程。反腐近两年来,共有18万干部落马受到惩治,仅省部级以上官员的落马数量就达53名。在此期间,不仅仅是对政府官员反腐,还包括对媒体的反腐,对学术的反腐,对媒体的反腐等。当然,也包括打黑除恶。改革开放以来,包括腐败分子、黑社会、无良媒体等黑恶势力,他们已经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创造的价值有限,但却不断巧取豪夺社会资源,掮取更大的权力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和继续得利模式。譬如,面家形成的官僚集团,保护伞下却是黑社会集团刘汉。再譬如,一些媒体失去职业道德的敲诈行为、以权谋私行为等等。

上述这些黑恶势力,他们逐渐联合起来,形成了很强大的利益集团,他们占据了大量社会资源、经济利益,掌握了大量的权力。如果整个国家、社会,盘踞着大量这种既得利益集团,那结果会是什么呢?就是国家发展逐渐丧失活力,经济陷入停滞,国家推行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也将无法改动。因为,一改就会动到这些势力的利益,他们就会利用自己掌握的各种权力、各种社会资源,对改革者进行抹黑、打压。如此一来,国家改革将无法继续推行,民众利益将无法得到保证,社会将逐渐变成一潭死水。至于那些利益集团,他们犹如盘踞在国家人民身上的吸血鬼,他们不创造经济利益,倒是不断贪婪地吸食着百姓的血汗。长此以往,社会各个阶层会出现严重对立,社会矛盾必然激化,整个国家可能因此陷入动荡之中。历史上,所有的朝代兴替几乎都是因为这种原因导致的。

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认为,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主要针对的目标是包括贪官、违法商人和拥有某种权力的既得利益体,依法治国的目的是节制包括政府行政权力、资本权力和其它权力,将各种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各种权力只能在合法的渠道内、社会的阳光下有序运行。只有这样,才能还社会一个清明,还市场一个公平,才能可持续地推动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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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对我国有什么影响

依法治国,是来坚持和发展中源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我国依法治国将产生什么影响

《决定》展示出中共依法治国决心,新的司法改革措施将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后发表的公报中宣布,将坚持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对干预司法的活动进行制约。中国共产党计划赋予司法系统更大的权力,并给予公民在立法过程中更大的话语权,同时强调了确保党在法律体制中领导地位的重要性。该报道援引分析称,这一专注法律问题的决定反映出党内人士已经意识到有必要建立现代化法律体系,来公平、权威地解决争端,特别是在经济增速放缓加剧社会压力之际。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些举措,对于这个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市场经济运行而言至关重要。

Ⅷ 全面依法治国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探讨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的问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领会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实质,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保证我国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就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只有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使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规范化。没有法治,不依法治国,不仅国家不能长治久安,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这是因为:
首先,市场经济是一种规则经济,它比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更需要法律规则。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市场经济与社会分工紧密相联,其经济活动是以商品交换而进行的,为了保证商品交换有序进行,必须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保障。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经济利益的交叉与冲突将成为现实,为了保护不同利益主体的正当利益,清除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也必须依靠法律规则的作用。第三,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是统一的市场与统一的经济活动,与之相适应的是要求其基本行为准则的统一,使所有的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市场准则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则,就没有公平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有平等的市场竞争,而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则就没有市场经济。
总之,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是由市场经济自身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完备的法制,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其次,法治与市场经济是双向互动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但法律对经济状况和经济关系绝不是机械被动反映,法律在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又与经济相互影响并对经济状况发生积极反作用。实行市场经济,政府不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市场主体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但市场本身又会带来无序化,为了防止市场秩序的混乱,国家必须加强对经济的宏观管理。这种管理既有经济手段,更有法律手段,完善的法律体系能避免市场经济带来的负作用,使市场经济沿健康的轨道发展。社会主义基本价值取向是追求社会的公正与平等,而对市场的趋利性不予引导就会偏离社会主义价值目标。因此在中国必须强调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强调市场经济必须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运行。只有实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才能通过法制的渠道,合理积极地利用市场经济的各种合理因素,限制与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相悖的消极因素,使市场的趋利性有利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庞大复杂的社会主义系统,各个社会系统因果互动,相互制约和影响,而法治则是这一社会系统的曾.控制器,通过实行依法治国理顺各方面关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在辩证地分析了法制与经济的相互关系时,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伟大思想。只有法制完备了,经济才会搞好,社会才会发展和前进。
最后,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有比较完备的法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统一市场的形成,世界各国的生产、交换和消费,都日益超出一国范围,走向国际化。世界各民族之间经济上的互相往来和互相依赖,逐步取代了原来闭关自守和自给自足的状态。我国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分工,走向国际市场,就一定要学会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各异,虽然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互相依赖和互相合作也日益紧密,但相互竞争也不断加强,有关当事国或当事人的利害得失也常有矛盾冲突,彼此之间的经济关系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办事,需要借助于统一的法则加以指导、调整和约束。因此,依法治国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世界的需要。
二、依法治国是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改革呼唤法治,法治贯穿改革,法治与改革同步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从我国改革的实践来看,经济体制改革是对人们利益关系的重构,政治体制改革将调整人们权利义务关系,不管是利益关系的重构,还是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都需要法治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特殊地位,它能使在改革深化过程中,各阶层群体的利益得到正确处理与协调。法治对改革的作用具体表现为:首先,法治为改革制定统一章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改革应按照总体设计,在总结试点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将具体的改革措施和步骤用法律形式明确加以规定,然后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离开法治的改革就难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其次,法治为巩固和保障改革取得的成果提供有效手段。在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需要及时把一些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消除人们怕变的思想顾虑;另一方面又可以为深化改革提供依据,促进改革向纵深发展。最后,法治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改革也是一场革命,它不可能不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要排除各方干扰,必须运用法律这个有力武器。
当前,我国的改革已进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全局性整体推进的新阶段,新阶段的一个重大特点,是要大力使体制和政策制度化和法律化,也就是由过去的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依靠法律手段来引导和调控,从而推进和保障我国的改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以及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对外贸易新体制等等。上述新机制或新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只有完备市场经济法制,使市场经济关系、经济运行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因此,法制建设必须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法治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我们应当把实行依法治国放在与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并重的高度来认识。
三、依法治国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
社会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整个社会系统的协调进步。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表明,没有法制,不依法治国,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社会生产力也不可能高速持续增长。现代政治学认为,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只有将权力纳人法治轨道,把它置于大多数人的共同制约下,并在实践中形成一整套法律制度,实现依法治国,才能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
邓小平同志极为重视法治对社会稳定的作用,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为重要。这些方面制度好可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邓小平还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实现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社会长期稳定。稳定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稳定是全方位的,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稳定、人心稳定等。稳定和发展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两大最高利益。
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稳定与发展双重目标的最佳方略。这是因为:首先,法治是现代国家社会稳定的保证。社会稳定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等社会要素处于协调平稳状态,不出现根本破坏性变化,追求社会稳定就是使社会处于有序状态。而法治则是引导社会按照法律规定,有条不紊地进行各项活动,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缓和、协调、化解和预防社会矛盾与冲突,为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服务。其次,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制度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制度。当前,我们要抓紧制定与健全发展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使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获得可靠保障。最后,法治是将社会稳定与发展统一起来的有效手段。社会关系的调整可分为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两大类。所谓个别性调整是指针对某一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整的方式。其特点是有助于对具体情况作出恰当处理,但缺乏普遍适用的标准。所谓规范性调整是指根据反复适用于同一类型情况的规则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整的方式。

Ⅸ 依法治国对民事诉讼法实施的影响

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现状之我见
案件执行工作作为人民法院两大任务之一,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初期,各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对其给予足够重视,加之执行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设置混乱,执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案件执行工作不规范等情况极为普遍,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执行工作越来越多的阻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和司法权威的完全树立。特别是近几年来,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已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公认的一大社会顽疾。
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实施以来,随着人民群众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各种涉法利益冲突的增加,法治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所必经的一个相对不稳定的社会阶段对人民群众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近几年来,更是成为严重制约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也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严峻考验,使社会公平正义受到了极大挑战。客观地看,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财产私有化程度加快,但社会公众财产的公示公告不够,财产监管制度不完善,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难以查询到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相关部门及个人囿于自身狭隘利益的考虑,不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更有甚者采取非法手段极力阻挠人民法院执行;部分被执行人诚信意识缺乏,蓄意隐瞒、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甚至给人民法院来个人间蒸发,让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无法查获其行踪;部分党员干部甚至是一些领导干部法纪观念淡薄,经不住当事人的一再恳求,挡不住"人情关系"的庸俗干扰,而出面干预和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而人民法院因人力物力受制于人,挺不起腰,抬不起头,不得不屈服忍耐;执行案件的数量激增与执行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执行人员分身乏术,疲于应付的现象;个别执行人员消极执行的情况;法律法规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不够完善,又相对滞后,从法律程序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种种不利因素,不一而足。
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日益严重,以及各种暴力抗法事件的增多,人民群众特别是一些案件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充满怨言,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造成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对此在紧紧依靠党委、人大领导和监督的同时,不断创新执行理念,改进执行方式方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执行手段。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就"执行难"问题下发文件予以支持,但均因于法无据,而在施行过程中畏头畏尾,收效甚微。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状况仍没有得到大的扭转。
二、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篇的闪光点、对执行工作的影响及实际执行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次民事诉讼法执行篇的修改,最高立法机关既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自治权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从法律层面上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严厉制约和制裁的依据,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必将起到强大的积极促进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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