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场所禁烟条例2017
⑴ 违反上海市禁烟条例,罚款金额多少
上海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自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正式通过。新修改的规定确定,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除上述特定的室外区域外,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也禁止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将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据悉,该修正案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⑵ 上海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的实施对烟民有什么影响
控烟条例的实施虽然不会降低烟民数量,但对烟民有约束作用,大部分烟民都会尽量避开禁烟场所吸烟。而且在上海开出首张顶额控烟罚单后,我相信,控烟会越来越有成效,也会产生更多的舒适的无烟场所。
在控烟的热潮下,也产生了不少控烟志愿者们,他们中最年轻的有四岁,也有不少的退休老人也参与其中,在我看来,控烟,不仅仅是需要相关条例的颁布,还要求我们每一个人用自己的社会公德心去维护,另外也需要更多的志愿者们提醒监督身边的烟民们到合适的场所去吸烟,控烟条例才能逐渐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⑶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修订
2016年,上海抄将袭修订现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拟实现室内全面禁烟,即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并取消吸烟(区)室的设置,同时考虑将违法行为纳入上海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随着依法控烟实践的推进,《条例》的不足之处逐渐显现。例如,《条例》规定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旅馆某些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室),工作场所只规定国家机关所在建筑物内的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等,与《公约》要求采取有效立法措施,在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仍有明显差距。
据了解,本次修订在现行《条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根据《公约》第八条的核心精神,重点的思路是:第一,实现本市室内全面禁烟。即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并取消吸烟(区)室的设置。第二,坚持多部门执法。在综合考虑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三,教育与惩戒并重。进一步突出场所管理主体和吸烟者的责任,优化处罚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提高违法成本。
⑷ 上海禁烟通知的具体内容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和港口、商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八)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九)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十)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一)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
(一)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
(二)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
(三)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第八条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九条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控烟工作应当作为本市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旅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三)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六)房屋行政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⑸ 上海禁烟令是怎样的每个餐厅都完全不可以吸烟么
上海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餐厅属于公专共场所,不能吸属烟。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的文件。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生效后,国内第一部由省级人大颁布的控烟法规。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5)上海公共场所禁烟条例2017扩展阅读:
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2、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3、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⑹ 上海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的实施,哪些场所仍存在违规现象呢
上海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的实施,哪些场所还存在违规现象呢?上海公共场所吸烟条例在2010年正式实施,在2017年得到修缮后重新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在室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都禁止吸烟。我国一直以来都是烟民大国,社会上形形色色吸烟的人大概有3.5亿,这个数据在全世界都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其中又有大部分的青少年加入到烟民中来,所以我国的控烟工作一直以来都比较严峻。
⑺ 上海市全面实施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的时间
20111年5月1日,饭店、餐厅、网吧今起将取消吸烟区,一旦出现违规吸烟情况,经营者版将受罚。按照卫生部权要求,今天起,7大类28小类室内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经营者须在这些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烟警语和标志。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包括7个大类,28个小类。分别为: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⑻ 上海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的实施,会对烟民造成哪些影响
我觉得对于烟民会有点不方便,特别是老烟民(烟瘾较重),但是这个条例的实施确是应该的。
吸烟有害健康,这是共知的。中国的烟民大约有3.5亿,这是可怕的。当然这避免不了公共场合吸烟这种情况的发生。公共场合吸烟不仅对吸烟者本身有危害,对周围的人也是有害的,特别是小孩、孕妇等等特殊人群。这一现象对于吸烟者和环境现场的形象也是不好的。
所以,让我们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一起来实现无烟环境吧。
⑼ 上海市控烟条例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和港口、商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四)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 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八)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九) 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十)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一) 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二)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
(一) 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
(二)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
(三) 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第八条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九条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 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控烟工作应当作为本市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二) 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旅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三) 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五) 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六) 房屋行政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七)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⑽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正文
第一条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和港口、商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八)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九)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十)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一)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
(一)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
(二)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
(三)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第八条 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九条 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控烟工作应当作为本市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旅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三)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六)房屋行政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