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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控制的

发布时间: 2020-12-23 22:52:23

❶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和gb16889-2008的区别

GB16889-2008修订的主要内容(抄与gb16889-1997区别):
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
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❷ 控制环境污染的方法是什么100字

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做好综合的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保护环境其内容主要有:
(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 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4)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污染物排放量还相当大,远远高于环境的自净力;工业污染治理任务仍相当繁重,有些经过治理的地方又出现反复,城镇生活污染比重明显增加;不少地区农业水质,土质污染日渐突出,有些地方的农副产品有害残留物超标,影响人体健康和产品出口;部分地区水土流失,荒漠化仍在加剧,等等。从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已初步得到遏制,部分地区有所改善,但目前我国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不容乐观。严峻的环境形势迫使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是持续发展还是自我毁灭。毫无疑问,我们应当刻不容缓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否则,日益恶化的环境将使我们在其他领域中所取得的一切成就黯然失色。因此,在推进现代化建设中,我们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同时,必须把环境保护放在突出的位置。我们应该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环境也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我们应该保护环境,否则人类会加速灭亡!
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❸ 污染预防与末端控制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急急急

污染预防:对产污环节的治理与控制
末端控制:对进入环境的污染总量的控制
因此其根本区别在于针对对污染物进入环境的不同阶段采取的的控制手段

❹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措施是怎样的

1、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必须从源头抓起。室内环境污染除氡部分来自于地下土壤外,其它污染主内要由容装饰装修材料、家具和日用化学品产生。因此,只有选择环保材料和正规的装修公司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室内环境的污染问题。
2、新建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必须实行全过程控制。工程各方应承担起各自在工程各阶段中应尽的责任:工程设计前,勘察单位必须进行土壤氡浓度的测定,以确定相应的防氡措施;工程设计单位选择环保性能符合规范规定的材料
3、通风设计应尽可能选择合理的自然通风以改善室内环境;材料进场验收,要严把质量关,避免不合格材料被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严格按要求规范各种施工行为。

❺ 控制大气污染最根本的办法是什么具体措施有哪些

【控制大气污染最根本的办法】减少废气和废物排放是控制大气污染最根本的办法。
【大气污染控制】是为了对付大气污染物而采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政策,各种工业排放的特殊气体污染物,比较容易通过改变生产工艺或甚至关闭、迁移工厂的方式解决。目前主要的大气污染物是由于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碳和硫化物,以及汽车尾气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
大气污染控制可从两方面来理解:
1、是从立法的角度,指用法律来限制或禁止污染物的扩散。这就需要确定哪些物质应受限制,控制到什么程度,研究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对财产的损害、对美学的危害以及不同污染物质在大气中的相互作用、污染物在大气中的迁移转化规律等。近几年来,这种污染控制的研究范围还在扩大。
2、另一方面,“控制”一词具有防止的意思。用什么方法来防止大气污染发生呢?除了取消哪些使环境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的污染源之外,还可采用一些手段把污染物排放量降到不致严重污染大气的程度。这种手段是利用某种装置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进行工程分析,进行防污染设备的研制、设计、建造、安装和运行,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❻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环境保护部公告

1.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专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2.为贯彻《中属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3项标准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3.该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标准修改单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❼ 水体污染的控制分为几个级别来处理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4.2章节规定,按污染物性质和内控制方式,将水体污染物容分为二类: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水体的受纳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内或车间预处理设施内进行处理达标后排入下一级处理单元。

第二类污染物:在总排放口处理达标后即可。

❽ 怎样进行POPs的污染控制




斯德哥尔摩公约强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者在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向用户、政府和公众提供这些化学品危险特性信息方面负有责任的重要性,意识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的不利影响,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6,各国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费用的方针,同时适当顾及公众利益和避免使国际贸易和投资发生扭曲,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和各种经济手段的应用,鼓励那些尚未制订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管制与评估方案的缔约方着手制订此种方案。··中·持·新·兴··拥有催化降解二恶英的系统 ;用于处理烟气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催化降解装置 ;催化降解装置。催化降解系统去除效果好、使用寿命长、运行费用低、无二次污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可以高效去除垃圾焚烧、钢铁冶炼、殡葬等行业烟气中所含二恶英。

❾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一般要求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提示的附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一11一26批准 2002一07一01实施
3.3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 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4.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4.9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5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5.2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5.3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5.4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5.5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6.3 危险废物的堆放
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6.3.2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6.3.3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6.3.4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6.3.5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3.6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6.3.7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6.3.8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6.3.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6.3.10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6.3.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3.12 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7.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7.2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7.3 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7.4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7.5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7.6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7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7.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8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8.1 安全防护
8.1.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8.1.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8.1.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8.1.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8.2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9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9.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3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9.4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10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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