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重点人员
⑴ 对重点人员采取的管控措施有哪些
对重点人员来采取的源管控措施有:
一、是实行跟踪管控。
二、是实行定期见面。
三、是实行动态研判。
四、是实行风险评估。
结合日常工作,通过网络信息和实地调查,掌握重点人员就业状况、交往人员、经济来源、居住处所、活动轨迹等情况,对重点人员是否有到区、市和进京上访、违法犯罪迹象作出评估,对有异常行为的重点人员,及时列为高危人员管控,作为重点关注对象。
⑵ 重点人员,和重点人口,有什么区别
人员指的是有数量 人口是没数 ,一方是可以知道多少 人口人数可多可少 不确定
⑶ 对重点人员采取的管控措施有哪些
对重点人员采取的制管控措施有:
一、是实行跟踪管控。
二、是实行定期见面。
三、是实行动态研判。
四、是实行风险评估。
结合日常工作,通过网络信息和实地调查,掌握重点人员就业状况、交往人员、经济来源、居住处所、活动轨迹等情况,对重点人员是否有到区、市和进京上访、违法犯罪迹象作出评估,对有异常行为的重点人员,及时列为高危人员管控,作为重点关注对象。
⑷ 重点人口和重点人员的区别是什么
公安系统关注对象的名字术语,重点人员指个别几个人,重点人口指一类人。
附《重点人口管理》
第一条 为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括动,教育、管理、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人口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嫌疑,由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人员。
重点人口管理为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基础工作,严禁对外泄露。重点人口为公安机关内部用语,严禁对外使用。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嫌疑的人员应当列为重点人口: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1、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等活动嫌疑的;
2、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者其他破 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嫌疑的;
3、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或者有 组织、参加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组织活动嫌疑,或者与这些组织有联系嫌疑的;
4、有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
5、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抗拒国家法律 实施等宣传煽动活动嫌疑的;
6、有从事间谍或者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二)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1、有杀人、强奸、伤害、拐卖妇女儿童 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嫌疑的;
2、有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公私财物 嫌疑的;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动嫌疑的;
4、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嫌疑的;
认有参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或者参加境内黑社会性旗的组织及犯罪团伙嫌疑的;
6、有伪造、变造货币、国库券及有价证券或者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活动嫌疑的;
7、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贷款或者进行金融票据、信用证、搐用卡、保险诈骗等金融诈骗活动嫌疑的;
8、有经常聚众赌博或者聚赌抽头嫌疑的;
9、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嫌疑的;
10、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列入重点人口管理:
(一)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
(二)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
第五条 重点人口的列管与撤管,由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逐人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写《列管(撤管)重点人口呈报表》或者《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经公安派出所领导集体审核后报县 (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审批。
对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重点人口的列管与撤管,经公安派出所领导集体审核后,由县 (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核报地市公安处、局审批。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重点人口日常管理工作,户政 (治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工作,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重点人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重点人口管理以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为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点人口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芒应当通过人口调查、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案件查处、群众举报、档案材料清理、情况信息通报、治安耳目提供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列管重点人口。
第九条 重点人口管理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要紧密依靠群众,严格掌握政策,深入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对象,采取相应的工作方法。
(一)谰查了解。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应当深入辖区开展调查,澄清重点人口底数,熟悉每个重点人口的身份情况、别名、绰号和体貌特征以及主要问题、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等基本情况,掌握重点人口的现实表现,及时发现新的列管对象。
(二)查证核实。对有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和转递的各种信息材料,应当调查核实。对需要侦查的重要线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侦查部门;对不够打击处理的应当做好材料积累工作;经查证核实嫌疑被排除的,所列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经考察确已悔改的,应当撤管。
(三)重点控制。对有重大现实危害的嫌疑人员,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应当采取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方法,落实管控措施,及时掌握动态,严密控制。
(四)积极疏导。对因矛盾纠纷激化可能键而走险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靠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协同其亲属共同进行教育疏导,及时缓解矛盾,
(五)帮助教育。对25岁以下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人员,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帮教工作小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十条 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通报协查制度。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发现和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报、了解掌握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对人户分离或者暂住的重点人口,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了解掌握其去向,及时将列管依据等主要情况书面通报给现住地公安派出所。
(二)材料转递制度。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边防、出入境管理、文保等业务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在查处各类案件时,应当将可能涉及重点人口的信息材料及时转递到涉案人员的现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清理考察制度。对重点人口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准确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对需要变更类别、撤管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档案管理制度。对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当逐人建立档案,列管依据、审批材料、考察材料以及照片、指纹、笔迹等材料应当齐全。户口迁移的,应当将档案转递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管理;撤销管理和已经死亡的重点人口的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重点人口档案只供公安机关内部参考便用,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一条 对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要进行考核评比,并作为考核公安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工作的重点指标之一。派出所的考核由县 (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进行,责任区民警的考核由派出所进行。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在发现、预防、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和效果,对涉案成员案前管控情况进行检查,看是否漏管失控;对发生刑事案件后能否主动提供案件线索进行检查,看发现、打击犯罪的作用;对重点人口中的帮教对象转变情况进行检查,看帮教工作的效果。
第十二条 对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中主动、及时提供案件线索的公安派出所及贡任区民警,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应当给予嘉奖记功。对因疏于管理而不能提供线索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属于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涉及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一九八五年公安部印发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⑸ 社区五类重点人员是哪五类
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精神病患者、信教人员。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管理人群包括0~6 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重性精神病。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为三大类人群共提供14项服务
1、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2、健康教育
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4、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5、0~6岁儿童健康管理
6、孕产妇健康管理
7、老年人健康管理
8、中医药健康管理
9、预防接种
10、慢性病患者管理(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1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12、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13、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14、健康素养促进
其中1-4项为针对所有人群的服务;5-9项为针对特殊人群的服务;10-12项为针对患病人群的服务。13-14项在机构处针对所有人群服务;有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在开展:
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很多地方仅限于发现有精神病后建立档案,做记录、随访,其他均是转到规定有条件的单位);
2、孕产妇健康管理(除产后访视)。
(6)公共卫生重点人员扩展阅读
“重治轻防”问题的严重性,加重了疾病的个人、家庭和社会负担,也与“预防为主”的医疗卫生工作方针相悖。由此建议:
1、加大财政投入,调整投入结构。宏观上应明确国家、社会、个人的支出比例,切实起到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宏观调控作用。从2010年到下一个“五年计划”结束,政府可将卫生支出长期占财政支出的3~4%,逐年快速提高至7~8%,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等基本公共卫生的分配比例应提升至55%,以确保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运行经费,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改革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由编办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修订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中人员编制和结构标准,并建立适应发展的调整机制;制定优惠政策,拨付专项经费,大力引进急需的学科带头人和公共卫生专业技术骨干,包括农村公共卫生实用型人才。
提高公共卫生人员培养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变革公共卫生服务队伍的薪酬制度,建立薪酬增长机制、公共卫生服务岗位津贴制度等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3、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普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适时扩大服务范围。建立有效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站医生增补机制和人力资源培训机制,加快“乡镇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进程,以保障人人享有基本水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在此基础上实施非传染性慢性病综合管理、农民健康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农村居民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工程、降低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漏种率等项目,切实提高城乡居民所能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4、提高公共卫生干预能力,进一步协调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有效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和实用技术的研究及其激励、评估、推广机制,加快相关产业发展,逐步快速提高干预措施、生命科学成果在我国GDP中的贡献率,以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持久发展。
建立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学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机制,提高我国医疗卫生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医学教育、医卫人员的职业培训、资格考评、职称晋升等体制和机制。使临床医护人员重视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使公共卫生医师掌握一定的临床医学知识,实现疾病预防与诊治的有机结合。
⑺ 综治上的重点人员有哪些
以下七类重点人员进行动态管控:
1、涉恐人员;
2、涉稳人员;
3、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
4、涉毒人员;
5、在逃人员;
6、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7、重点上访人员。
“7类人员”包括:有从事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有参与或涉嫌从事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信访事项已经终结、或签订有关停访息诉协议后仍然继续上访,或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越级非正常上访的人员;
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员;因从事、参与杀人、伤害、爆炸、放火、绑架、强奸、抢劫、劫持等严重暴力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因从事、参与、包庇、协助恐怖活动,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因从事、参与、包庇、协助贩毒活动,受过刑罚处罚或被刑事拘留过的人员。
(7)公共卫生重点人员扩展阅读:
综治"三防":人防、物防、技防。
人防、物防和技防是安全防范的三个范畴。人防和物防是古已有之的传统防范手段,它们是安全防范的基础。
人防、物防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人力,物力进行安全防范,比如人员巡逻,站岗等等防范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些传统的防范手段也不断融入新科技的内容。物防就是物理防范,由能保护防护目标的物理设施,如门、窗、柜等构成,主要作用是阻挡和推迟罪犯作案。
技防则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安全防范,比如电子监控,电子防盗报警等等技术手段。
⑻ 七类重点人员是哪些
七类重点人员:涉来恐人自员、涉稳人员、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涉毒人员、在逃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重点上访人员。
(8)公共卫生重点人员扩展阅读
除七大重点人员外还有以下四大人员的说法:
四无人员的简历当下四无:无负担、无资本、无学历、无前途。
央视财经频道制片柏松的新浪微博中,转发了一张农民工妇女在北京西站给孩子喂面的照片,微博中对该照片的评论是,“真不知他们来北京干什么”,并表示,火车票一票难求是因为太便宜了。随后,柏松微博中连续出现言论称,“强烈建议政府对进京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无目的、无工作、无住所、无良的几无人员进行清退。
⑼ 重点人口和重点人员的区别是什么呢
重点人口是一个模糊概念,比如70岁以上的残疾人,属于某社区密切关注的重点人口,没有特指某一个人。但重点人员就会特指一个人,比如你们单位拟提拔的干部,属于重点考擦人员,是特定的一个人或几个人
⑽ 基本卫生服务规范中六类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要求
变化很大的
分析好了可以写一篇论文
总之《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新增服专务项目和属内容有:
1、将儿童保健管理人群从0-3岁扩大到0-6岁,并增加儿童口腔保健等服务内容;
2、增加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检查项目,增加健康教育服务内容,提高服务频次;
3、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人数;
4、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承担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等服务项目
2009年版《规范》有10项服务项目,2011年版《规范》有11项服务项目
5、利用各种健康主题日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9次/年
6、修改了编号
7、明确了不同重点人群的辅助检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