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填埋标准
㈠ 白色污染的处理方法
1、分离分选技术
废旧塑料回收利用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废弃塑料的收集和预处理。尤其我国,造成回收率低的重要原因是垃圾分类收集程度很低。
2、焚烧回收能量
聚乙烯与聚苯乙烯的燃烧热高达46000kJ/kg,超过燃料油的平均值44000 kJ/kg,聚氯乙烯的热值也高达18800 kJ/kg。废弃塑料燃烧速度快,灰分低,国外用之代替煤或油用于高炉喷吹或水泥回转窑。由于PVC燃烧会产生氯化氢,腐蚀锅炉和管道,并且废气中含有呋喃,二恶英等。
3、熔融再生技术
熔融再生是将废旧塑料加热熔融后重新塑化。根据原料性质,可分为简单再生和复合再生两种。简单再生主要回收树脂厂和塑料制品厂的边角废料以及那些易于挑选清洗的一次性消费品,如聚酯饮料瓶、食品包装袋等。回收后其性能与新料差不多。
4、其他利用技术
废旧塑料还有着广泛的用途。美国得克萨斯州立大学采用黄砂、石子、液态PET和固化剂为原料制成混凝土,Bitlgosz 将废塑料用作水泥原材料。
(1)卫生填埋标准扩展阅读:
所谓的“白色污染”是指城乡垃圾中或散落各处,随时可见的不可降解的塑料废弃物对于环境的污染。它主要包括塑料袋、塑料包装、一次性聚丙烯快餐盒,塑料餐具杯盘以及电器充填发泡填塞物、塑料饮料瓶、酸奶杯、雪糕皮等。
面对日益严重的白色污染问题,人们希望寻找一种能替代现行塑料性能,又不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替代品,可降解塑料应运而生,这种新型功能的塑料,其特点是在达到一定使用寿命废弃后,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由于其化学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引起某些性能损失及外观变化而发生降解,对自然环境无害或少害。
例如淀粉填充塑料,首先其所含淀粉在短时间内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泌的淀粉酶迅速分解而生成空洞,导致薄膜力学性能下降,同时配方中添加的自氧剂与土壤中的金属盐反应生成过氧化物,使聚乙烯的链断裂而降解成易被微生物吞噬的小碎片被自然环境所消纳,同时起到改良土质的作用。
参考资料:
白色污染(环境污染问题)_网络
㈡ 垃圾的处理过程
五、卫生填埋处理
5.1 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5.2 卫生填埋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
5.3 科学合理地选择卫生填埋场场址,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
5.4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
5.5 场内应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渗滤液)产生量。
5.6 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鼓励将经过适当处理的垃圾渗沥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以减少处理量,降低处理负荷,加快卫生填埋场稳定化。
5.7 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
5.8 填埋时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做好压实和每日覆盖。
5.9 填埋终止后,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填埋气体。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应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进行定期监测。
5.10 卫生填埋场稳定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六、焚烧处理
6.1 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
6.2 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
6.3 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烟气在后燃室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停留不少于2秒。
6.4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以减少热污染。
6.5 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对烟气、污水、炉渣、飞灰、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6.6 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
6.7 应对垃圾贮坑内的渗沥水和生产过程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单独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6.8 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和飞灰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七、堆肥处理
7.1 垃圾堆肥适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的垃圾。鼓励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
7.2 高温堆肥过程要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
7.3 垃圾堆肥厂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7.4 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水可用于堆肥物料水分调节。向外排放的,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
7.5 应采取措施对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进行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㈢ CJJ17-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比CJJ17-8《…埋技术标准》有何不同
现在讨论 CJJ 17-2004 与 CJJ 17-1988 有何不同,似已无必要。CJJ 17-2004 作为行业标准已经废止。最新有效内的标准为国家标准 GB 50869-20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容理技术规范。
㈣ 进入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废物有何要求或规定
6.1 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
(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
(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
(4)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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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经过下列方式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填埋处置。
(1)按照HJ/T 228 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2)按照HJ/T 229 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微波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3)按照HJ/T 276 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高温蒸汽处理,并满足处理效果检验指标;
(4)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的入场标准按照第6.3 条执行。
6.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
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含水率小于30%;
(2)二恶英含量低于3 μg TEQ/Kg;
(3)按照HJ/T 300 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 规定的限值。
表1 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mg/L)
1 汞 0.05
2 铜 40
3 锌 100
4 铅 0.25
5 镉 0.15
6 铍 0.02
7 钡 25
8 镍 0.5
9 砷 0.3
10 总铬 4.5
11 六价铬 1.5
12 硒 0.1
6.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HJ/T 300 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 规定
的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6.5 经处理后满足第6.3 条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
和满足第6.4 条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6.6 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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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6.7 处理后分别满足第6.2、6.3、6.4 和6.6 条要求的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
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6.8 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
(1)除符合第6.3 条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
(2)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
(3)未经处理的粪便;
(4)禽畜养殖废物;
(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6)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㈤ 垃圾卫生填埋场设计原则
进行垃圾填埋场设计和施工的首要任务是选址。从工程安全角度出发,填埋场的选址应确保其周边环境(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以及人类的生存环境等的安全;从经济角度考虑,只有通过先进的选址技术才能达到节省工程造价的目的。
①选址总原则
垃圾填理场的选址应以合理的技术方案和尽量少的投资,达到最理想的经济效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②场地位置
垃圾填埋场,应在城市工农业发展风景规划区、自然保护区之外,应在行洪区或洪泛区、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远景规划区之外,应在机场、湿地和地震冲击区(250年内地震加速度超过0.19m/s2的概率不低于10%的地区)以外,应具备较有利的交通条件。
③场地地形
场地坡度应有利于填埋场施工和其他配套建筑设施的布置。垃圾填埋场不宜选址在地形坡度起伏变化大的地方和低洼汇水处。原则上,地形的自然坡度不应大于5%,场地内有利地形范围应满足使用年限内可预测的有害废物产生量,应有足够的可填作业的容积,并留有余地。应利用现有自然地形空间,将场地施工土方量减至最小。
④对地表水域的保护
所选场地必须在100年一遇的地表水域的洪水标高泛滥区之外,或历史最大洪泛区以外;应在未来(长远规划中)可预见的水库或保护区之外;应与河流和湖泊保持一定距离。
⑤对居民区的影响
场址至少应位于居民区lkm(参照德国标准)外或更远。运输或作业期间有害废物飘尘或气味应在气象扩散条件下不影响居民区,并在建场前做好该方面的环境影响评价。且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的影响应符合居民区的噪声标准。场地距居民区必须有足够的安伞距离。
⑥对场地地质条件的要求
场址应选在渗透性弱的松散结构岩层或坚硬层的基础上,天然地层的渗透性系数最好达到10(-8)m/s以下,并具有一定厚度。场地基础岩性应对有害物质的运移、扩散有一定的阻滞能力,最好为粘性土、砂质粘土以及页岩、粘土岩或致密的火成岩。场地应避开断层活动带、构造破坏带、褶皱变化带、地震活动带、石灰岩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坍陷区、含矿带或矿产分布区,以及地表为强透水层的河谷区或其他沟谷分布区。
⑦对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要求
场地基础应位于地下水(潜水或承压水)最高峰水位标高至少1m以上(参照德国标准),及地下水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场地应位于地下水的强径流带之外;场地内地下水的主流向应背向地表水域。场址不应直接选择在渗透性强的地层或含水层之上,应位于含水层的地下水水力坡度平缓地段。场地选择应确保地下水的安全,且应设有保护地下水的严密技术措施。
⑧对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要求
场地应选在工程地质性质有利的最密实的松散结构和坚硬岩层之上,并具有一定厚度,以起到良好的防止污染的屏障作用。场址基础的松散结构或坚硬岩层的工程地质力学性质,应保证场地基础的稳定性和使沉降量最小,并有利于填埋场地边坡稳定性的要求。场地应位于不利的自然地质现象如滑坡、倒石堆等的影响范围之外。
⑨对填埋场密封层和排水层材料的要求
作为防渗层使用的粘土密封层材料和作为排水层的滤料材料,因用量大,为节省投资,应尽量就地取材,并应有充足的可采量和质量来保证填埋场的施工要求。
⑩对场地使用面积的要求
填埋场场地应选择具备充足的可使用面积的场址,以有利于满足废弃物综合处理、长远发展规划的需要;应有利于二期工程或其他后续工程的新建使用;应为城市工业废物和生活垃圾集中排放和管理,以及综合治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参照《环境岩土工程》
㈥ 帮我找一下近几年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标准或文件,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卫生填埋等
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19095-2008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25180-2010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
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T107-2005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
CJJ/T137-2010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CJ/T368-2011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
HJ564-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㈦ 垃圾能分为哪几类为什么要分类
垃圾分类:
1.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等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俗称泔脚、泔水或潲水。餐厨垃圾以淀粉类、食物纤维类、动物脂肪类等有机物质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油脂、盐分含量高、易腐发酵发臭等特点。
2.纸类: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如报纸、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片、纸盒等。
3.塑料: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比如各种塑料袋、塑料瓶、泡沫塑料、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等。
4.金属: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如易拉罐、铁皮罐头盒、铅皮牙膏皮、废电池等。
5.玻璃: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
6.织物:旧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
7.有毒有害垃圾:电池,节能灯等有毒的垃圾。
垃圾分类原因:
1、减少占地:生活垃圾中有些物质不易降解,使土地受到严重侵蚀。垃圾分类,去掉可以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减少垃圾数量达60%以上。
2、减少污染:目前我国的垃圾处理多采用卫生填埋甚至简易填埋的方式,占用上万亩土地;并且虫蝇乱飞,污水四溢,臭气熏天,严重污染环境。
废弃的电池含有金属汞、镉等有毒的物质,会对人类产生严重的危害;土壤中的废塑料会导致农作物减产;抛弃的废塑料被动物误食,导致动物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回收利用还可以减少危害。
3、变废为宝:中国每年使用塑料快餐盒达40亿个,方便面碗5~7亿个,一次性筷子数十亿双,这些占生活垃圾的8~15%。1吨废塑料可回炼600公斤的柴油。回收1500吨废纸,可免于砍伐用于生产1200吨纸的林木。一吨易拉罐熔化后能结成一吨很好的铝块,可少采20吨铝矿。
(7)卫生填埋标准扩展阅读
垃圾是不被需要或无用的固体、流体物质。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垃圾处理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常见的做法是收集后送往堆填区进行填埋处理,或是用焚化炉焚化。但两者均会制造环境保护的问题,而终止过度消费可进一步减轻堆填区饱和程度。
堆填区中的垃圾处理不但会污染地下水和发出臭味,而且很多城市可供堆填的面积已越来越少。焚化则无可避免会产生有毒气体,危害生物体。多数的城市都在研究减少垃圾产生的方法,和鼓励资源回收。
㈧ 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规定填埋场边坡宜小与多少
没有明确的规范边坡宜小于多少 但是边坡坡度会有相应的限制坡高和限制坡长
㈨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废弃了吗
此标准的2004年版也已经作废。现行有效的标准为:GB 50869-20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
㈩ 卫生填埋场设计最新标准,越多越好!!!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212号)
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4.0.2、6.0.1、8.0.1、8.0.3、8.0.5、8.0.6、10.0.5、1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主要条文介绍
作者:佚名 转贴自:上海生活垃圾处理网 点击数:808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共有条文90条,其中强制性条文有9条,主要是有关安全和环保方面的。
强制性条文介绍(9条):
3.0.2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4.0.2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
4 填埋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5 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 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7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8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 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6.0.1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
8.0.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集、迁移等,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主动导出并采用水炬法集中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8.0.3 填埋库区除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采取防火措施外,还应在填埋场设消防贮水池,配备洒水车,储备干粉灭火剂和灭沙土。方兴未艾配置填埋气体监测及安全报警仪器。
8.0.5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的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
8.0.6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
10.0.5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时,确需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
2 填埋堆体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须做出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
3 未经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11.0.3 填埋场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
其它主要条文介绍(20条):
3.0.3 填埋物应按重量吨位进行计量、统计与校核。
3.0.4 填埋物含水量、有机成分、外形尺寸应符合具体填埋工艺设计的要求。
4.0.3.3 库容应保证填埋场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
5.0.3 填埋场总图中的主体设施布置内容包括:计量设计,基础处理与防渗系统,地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场区道路,垃圾坝,渗沥液导流系统,渗沥液处理系统,填埋场气体导排及处理系统,封场工程及监测设施等。
5.0.4 填埋场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和设备应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监控等附属设施或设备。填埋场宜设置环境监测室、停车场,并宜设置应急设施(包括垃圾临时存放、紧急照明等设施)。
5.0.5 生活和管理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处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与填埋库区之间宜设绿化隔离带。生活、管理及其他附属建(构)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填埋场的规模、工艺等条件确定。
6.0.2 天然粘土类衬里及改性粘土类衬里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且场底及四壁衬里厚度不应小于2m。
6.0.3 在填埋库区底部及四壁铺设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作为防渗衬里时,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并应符合填埋场防渗的材料性能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6.0.4.1 人工合成衬里的防渗系统应采用复合衬里防渗系统,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的防渗系统也可采用单层衬里防渗系统,在特殊地质和环境要求非常高的地区,库区底部应采用双层衬里防渗系统。
7.0.8 渗沥液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应优先选择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方案,排放标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99)中的三级指标。不具备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条件时应建设配套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
8.0.2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竖井(管),也可采用横管(沟)或横竖相连的导排设施。
2 竖井可采用穿孔管居中的石笼,穿孔管外宜用级配石料等料状物填充。竖井宜按填埋作业层的升高分段设置和连接;竖井设置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50m;管口应高出场地1m以上。应考虑垃圾分解和沉降过程中堆体的变化对气体导排设施的影响,严禁设施阻塞、断裂而失去导排功能。
3 填埋深度大于20m采用主动导气时,宜设置横管。
4 有条件进行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时,宜设置填埋气体利用设施。
8.0.8 填埋场应防止填埋气体在局部聚集。填埋库区底部及边坡的土层10m深范围内的裂隙、溶洞及其他腔型结构均应予以充填密实。填埋体中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隙应及时予以充填密实。
9.1.1 填埋场作业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业要求及填埋气体安全知识。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技术指标及填埋气体的安全管理。
9.2.2 填埋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填埋单元作业工序应为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达到规定高度后应进行覆盖、再压实。
9.2.3 每层垃圾摊铺厚度应根据填埋作业设备的压宵性能、压实次数及垃圾的可压缩性确定,厚度不宜超过60cm,且宜从作业单元的边坡底部到顶部摊铺;垃圾压实密度应大于600kg/m3。
9.2.4 每一单元的垃圾高度宜为2-4m,最高不得超过6m。单元作业宽度按填埋作业设备的宽度及高峰期同时进行作业的车辆数确定,最小宽度不宜小于6m。单元的坡度不宜大于1:3。
9.2.5 每一单元作业完成后,应进行覆盖,覆盖层厚度宜根据覆盖材料确定,大覆盖层厚度宜为20 – 25cm;每一作业区完成阶段性高度后,暂时不在其上继续进行填埋时,应进行中间覆盖,覆盖层厚度宜根据覆盖材料确定,土覆盖层厚度宜大于30cm。
9.2.6 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封场和生态环境恢复。
10.0.4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渗沥液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11.0.2 填埋场应设置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污染监测井。填埋场应进行水、气、土壤及噪声的本底监测及作业监测,封场后应进行跟踪监测直至填埋稳定。监测井和采样点的布设、监测项目、频率及分析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共有条文14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有18条,同样都是涉及安全和环保方面的。
2.1.5 电源电压超出额定电压正负10%时,不得启动电机设备。
2.1.8 填埋场不得接收处理危险废物。
2.3.5 控制室、化验室、变电室、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2.3.9 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因确实需要,必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临时搭接动力线;使用过程中应有专职电工在现场管理,使用完毕应立即拆除。
2.3.10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机罩,不得裸露运转。机罩安装应牢固、可靠。
2.3.14 场区内封闭、半封闭场所,必须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和设备完好。
2.3.16 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场区,填埋区严禁烟火,场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3.1.7 操作人员应随机抽查进场垃圾成分,发现生活垃圾中混有违禁物料时,严禁其进场。
4.3.1 填埋场场区内严禁捡拾废品。
4.3.3 填埋区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应保持完好。
4.3.6 填埋作业区内不得搭建封闭式建筑物、构筑物。
5.1.1 填埋场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置运行、保养气体收集系统。
5.3.3 场区内甲烷气体浓度大于1.25%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1.1 填埋区外地表水不得流入填埋区。
6.1.5 填埋区地下水收集系统应保持完好,地下水应顺畅排出场外。
8.1.4 填埋区及其他蚊蝇密集区应定期进行消杀,每月应对全场的蚊蝇、鼠类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危险程度和消杀效率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8.3.1 灭蝇、灭鼠消杀药物应安危险品规定管理。
9.1.3 填埋场环境监测项目应包括渗沥液、大气、臭气、填埋气体、地下水、地表水、噪声、苍蝇密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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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二次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此次为首次发布,于1998年01月01日起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从保护环境的需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要求,填埋场入场要求,填埋作业要求,封场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场所;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
2 引用标准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4843—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75—93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期 三点比较式 臭袋法
GB/T14679—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
GB/T14678—93 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测定期 气相色谱法
GB/T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物的测定 质量法
GB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7488—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7478—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7959—87 大肠菌值测定 多管发酵法
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在畜居栖点500米以外。
(3).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
a.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b.居民密集居住区。
c.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f.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4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
(2).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cm/s。
(3).防渗工程应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
(4).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场底变形。
(5).填埋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并),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并高出地面100厘米,以便抽出垃圾渗滤液。
(6).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气体输导、收集和排放处理系统。
(7).气体输导系统应设置横竖相通的排气管,排气总管应高出地面100厘米,以采气和处理气体用。
(8).对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气体达到燃烧值的要收集作用;对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气体要烧掉排空,防止火灾及爆炸,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相应设施。
(9).建筑物应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可燃气体集聚遇明火爆炸。
(10).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导流坝和顺水沟,将自然降水排出场外或进入蓄水池。
5 填埋物入场要求
(1)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生活垃圾。
(2)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性废弃物混合一起;严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填埋场。
6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颗粒物(TSP)、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
(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 颗粒物场界排放限值<=1.0毫克/立方米。 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场界排放限值: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7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大肠菌值。
(2)其他项目,视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7.2.1 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3838—8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3097—82一类海域。
7.2.2 对排入GB3838—88三类水域或GB3097—82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指标值。
7.2.3 对排入GB3838-88 Ⅳ、Ⅴ类水域或GB3097-82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旨标值。
表1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mg/ L(大肠菌值除外) 一级 二级 三级
悬浮物 70 200 400
生化需氧量(BOD5) 30 150 600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300 1000
氨 氮 15 25 ——
大肠菌值 10-1-10-2 10-1-10-2
7.2.4 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三级指标值。
具体限度还可以与环保部门、市政部门协商。
7.2.5 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污系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
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7。2。2和7。2。3的规定。
7.2.6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其排放限值按照GB8978-1996《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8 生活垃圾填埋场蓄水池废水的排放要求
蓄水池的废水应进入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若单独排放,应做适当处理后方可排放。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按照渗滤液的排放要求执行。
9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植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值,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执行。
10 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
对于因地质化学结构而造成地下水本底含量较高的特殊项目,应以场区地下水上游观测井水质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11 填埋作业及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a.填埋施工应实行单元填埋,随倒随压、层层压实,当日覆盖,填入的垃圾厚度应以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b.当作业场所降尘过高时,应洒水降尘,或将蓄水池内净化的水回喷到填埋场表层。
c.填埋场封场时,应做好地表面处理,并在其表面覆30厘米厚的自然土,其上再覆15~ 20厘米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降水渗入填体内。
d.封场时终场表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倾向一方,以排出降水。
e.在填埋场未达到安定化前不准作为建筑用地。
12 监测
12.1大气监测
1. 采样
颗粒物采样点数目和采样点设置按照GB16297-196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规定执行。
恶臭污染物采样点、采样频率按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6.2的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项 目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来 源
颗粒物 重量法 GB/T15432-1995
臭气强度 三点比较式 臭袋法 GB/T14675-93
氨 次氯酸盐-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97-93
硫化氢 气相色谱法 GB/T14678-93
甲硫醇 气相色谱法 GB/T14678-93
3.噪声监测
生活垃圾填埋场界噪声监测按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规定执行。
4.地下水监测
a.采样点的布设
填埋场地下水采样点应布设五点:
本底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米处。
污染扩散井两眼:设在填埋场两旁各30~50米。
污染监视井两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米处、50米处各一眼井。
b.采样方法
用特制的小水桶提取水样,严禁用水泵抽吸水样,每个样品采集2000毫升,特殊项目的采样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进行。
c.采样频率
在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使用过程中每年按枯、丰、平水期各监测一次,直到填埋场达到安定化为止。
d.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12.3.4.1 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的地下水本底水平监测项目,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使用过程中的监测,可根据当地垃圾成分选择监测项目。
12.3.4.2 分析方法按国家有关水质测定方法进行。
12.4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
12.4.1 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即填埋场废水外排口)。
12.4.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见表3)。
表3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项目 分 析 方 法 方 法 来 源
悬浮物 重量法 GB11901-89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氨 氮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大肠菌值 多管发酵法 GB7959-87
12.5 蓄水池排放监测(单独排放时)
12.5.1 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蓄水池的排放口。
12.5.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同表3,但应增加溶解氧的监测(DO-碘量法,GB7489-87)。
13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