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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产权市场

发布时间: 2020-12-23 13:39:31

A. 排污权交易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也就是自净能力确定。但环境容量受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很难准确得出。因而实际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只是一个目标总量,更多时候它表现为最优污染排放量(由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排污权交易建立在最优污染排放量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极大可能超出环境容量,毫无疑问会构成对环境的破坏。
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进一步准确化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环境标准从形式上看,似乎体现了各污染源之间的公平,但实际对于不同的排污企业,可能因为背景水平、治理难度等的差异并未公平地分摊削减污染的负荷。现行排放标准对于新兴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产生一种限制。
排污权交易原则上禁止各功能区之间排污许可证的转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这就是当环境围绕压力大的地区向污染压力小的地区转让排污权时,适用两地环保部门协商制定的“兑换率”。然而由于兑换率直接涉及两地的经济利益,可以想见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又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
非排污者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从理论上来说违反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实际上将一部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非排污者,由于非污染者的原因减少了污染,意味着在环境自净能力许可范围内又可以多排放,极不公平,长此以往,后患无穷。从实践看,中国不会有那么多的环保组织和个人有能力参与到市场中来,就算有,也不可能长期负担这本不应该由他们支付的排污权。
此外,未能适当地考虑排污时间问题。效果良好地满足短期环境标准意味着除控制污染外还要控制时间。污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环境自净能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有所不同。如果节省的排污权在同一时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净能力差的时期,就等同于超标排放。 从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学理论,政府存在一个自我扩张的倾向,总是希望多管事。同时,政府总是希望手中的钱越多越好,通过环境税、排污收费等手段,在保证环境效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只能得到环境污染产权出售的收益。并且,实现许可证市场的均衡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因此,政府会偏好政府干预的手段,也就不会对排污权交易这样的靠市场机制解决问题的方法太感兴趣。
作为一种市场手段,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如何合理地将初始排污权分配给数个污染源。初始分配权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以来获得:它可以在现有的排污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过拍卖或抽签的方法在范围更广的申请者中分配。对于局部的污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许可证可以免费发放;而对于全局性的污染物来说,许可证应该进行拍卖。但是,如何合理确定分配方式呢?如果采用免费发放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门就不能取得经济利益。而如果对初始排污权都进行拍卖,则有可能增加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阻力。因为排污企业提供了就业机会,交纳了税收,生产了社会需要的产品,却需要以较高的竞标价格购得初始排污权,也可能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投标人越少,拍卖者所能得到的价格就越低。怎样确定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方式,对政府管理部门也可能成为难题。
在实施总量控制基础上的排污权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则,政策就会偏离目标。由于排污权交易中容量资源转变为有价值的财产,企业的牟利动机将表现的更加强烈。如果监管不严,违规可能获得利益,比如出售非减排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就会被破坏,也就不可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怎样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怎样分配好初始排污权,既要完善的监督机制,又要监督人员本身的素质高,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下还有一定难度。 1960年,英裔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 Ronald (Harry)]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概论。
1968年,美国人戴尔斯(J.H.Dales)在《污染、财富和价格》(Pollution, Property and Prices,1968年发表)中对排污权交易进行了详细阐述。随后美国在《空气清洁法案》对此作出立法性规定,并将其应用于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70年代后期,美国环保保护局(EPA)开始制定排污权交易程序。
80年代,汽油铅排放交易程序实现。
90年代早期,联邦政府开始了关于移动源的ABT(mobile source averaging,banking,and trading programs)计划。
90年代中期,电力行业控制酸雨计划实施SO2排放交易,洛杉矶烟雾控制计划实施NOx同SO2的排放交易。
90年代后期,美国在东北部实施NOx排污交易预算计划。 90年代,我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最初为了控制酸雨。
2001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订《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合作项目,随后开展了 “4+3+1 项目”。
2001年9月,在多方努力下,江苏省南通市顺利实施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交易双方为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双方在2001—2007年期间交易SO2排污权1800吨。
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达成SO2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中国跨区域交易的先例。
2007年11月10日,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

B. 现阶段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前景大吗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原有的环保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方式全由排污者承担的管理模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弊端,一方面由于受自身规模、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工业企业自身承担建设污染治理设施难度较大,运行效率低下,严重影响污染治理效果,另一方面,排污违法成本偏低导致污染设施常处于半开半关状态,给监督管理增加了难度,工业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是反映了这一新形势下的战略需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以第三方治理为突破口,把市场机制引入环境污染治理领域,推行治污集约化、产权多元化、运营市场化,把排污者的直接责任转化为间接的经济责任,把污染治理交给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来完成。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重点推动典型行业、大型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先试点,后重点,逐步推进,加快环保服务业的发展,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体系建设中建议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坚持强化排污者治污主体责任与治污者具体治污责任和连带责任相结合,坚持强化约束机制与完善政策引导相结合,坚持市场培育和规范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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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第三方治理有不同的类别,在管理中要注意这种差异性。根据环境服务企业是否拥有治污设施的产权,可将污染第三方治理进行分类为“委托治理服务”模式和“托管运营服务”模式,前者是是面向新改建项目的覆盖工程设计、采购、安装、运营全过程,环境服务企业全部或部分拥有治污设施产权,后者是是针对现有治污装置、设施,环境服务企业不拥有产权,只接受排污企业托管,负责其治污设施运营管理。根据合作模式不同可以分为“企企合作”模式和“政企合作”模式,前者是环境服务企业与排污企业合作治理排污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后者是政府与环境服务企业间的合作,进行污水、垃圾处理等本由政府承担的市政基础治污项目。

C. 解决环境污染有三种方法,关闭工厂,指定排污标准对超标准进行罚款,或通过产权交易来解决,试从经济学角

出现环境污染从经抄济学角度看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第一种方法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为它减少了社会的生产。第二种方法即对企业征收税,用于补偿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但这需要政府的力量出现。第三种方法即利用市场的力量,即通过产权交易将环境污染内部化,使企业有内部的动力来解决环境污染。

D. 资源环境经济学问题+排污权交易的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优缺点

(一)实行制度上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也就是自净能力确定。但环境容量受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很难准确得出。因而实际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只是一个目标总量,更多时候它表现为最优污染排放量(由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共同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排污权交易建立在最优污染排放量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极大可能超出环境容量,毫无疑问会构成对环境的破坏。
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进一步准确化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环境标准从形式上看,似乎体现了各污染源之间的公平,但实际对于不同的排污企业,可能因为背景水平、治理难度等的差异并未公平地分摊削减污染的负荷。现行排放标准对于新兴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甚至产生一种限制。
排污权交易原则上禁止各功能区之间排污许可证的转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这就是当环境围绕压力大的地区向污染压力小的地区转让排污权时,适用两地环保部门协商制定的“兑换率”。然而由于兑换率直接涉及两地的经济利益,可以想见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又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
非排污者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从理论上来说违反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实际上将一部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非排污者,由于非污染者的原因减少了污染,意味着在环境自净能力许可范围内又可以多排放,极不公平,长此以往,后患无穷。从实践看,中国不会有那么多的环保组织和个人有能力参与到市场中来,就算有,也不可能长期负担这本不应该由他们支付的排污权。
此外,未能适当地考虑排污时间问题。效果良好地满足短期环境标准意味着除控制污染外还要控制时间。污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环境自净能力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有所不同。如果节省的排污权在同一时期使用,又恰好遇到自净能力差的时期,就等同于超标排放。
(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问题
从政府角度看,按照政治学理论,政府存在一个自我扩张的倾向,总是希望多管事。同时,政府总是希望手中的钱越多越好,通过环境税、排污收费等手段,在保证环境效果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只能得到环境污染产权出售的收益。并且,实现许可证市场的均衡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因此,政府会偏好政府干预的手段,也就不会对排污权交易这样的靠市场机制解决问题的方法太感兴趣。
作为一种市场手段,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如何合理地将初始排污权分配给数个污染源。初始分配权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以来获得:它可以在现有的排污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过拍卖或抽签的方法在范围更广的申请者中分配。对于局部的污染物而言,其中一些许可证可以免费发放;而对于全局性的污染物来说,许可证应该进行拍卖。但是,如何合理确定分配方式呢?如果采用免费发放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门就不能取得经济利益。而如果对初始排污权都进行拍卖,则有可能增加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阻力。因为排污企业提供了就业机会,交纳了税收,生产了社会需要的产品,却需要以较高的竞标价格购得初始排污权,也可能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投标人越少,拍卖者所能得到的价格就越低。怎样确定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方式,对政府管理部门也可能成为难题。
在实施总量控制基础上的排污权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则,政策就会偏离目标。由于排污权交易中容量资源转变为有价值的财产,企业的牟利动机将表现的更加强烈。如果监管不严,违规可能获得利益,比如出售非减排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就会被破坏,也就不可能达到预定的目标: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怎样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怎样分配好初始排污权,既要完善的监督机制,又要监督人员本身的素质高,更高的要求在目前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下还有一定难度。
(三)立法上的困难
排污权交易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很不相同的市场势力。第一种是定价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试图操纵许可价格。第二种是掠夺性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试图把许可市场作为手段,减弱他们在生产和销售市场上遇到的竞争。也就是说,由于许可证数量的有限,持有者会产生囤积、投机的行为,许可证还可能成为行业或地区生产垄断一种方式。在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立法加以规制时,很难对这些行为加以界定。标准过严,可能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反之,不仅破坏环境,还会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在惩处这类囤积、投机行为,确定其法律责任时,只能处以经济和行政处罚,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惩罚力度也会影响交易者对市场规则的遵守,不能减少执法中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E. 关于环保项目有那些商机

环保项目分三个方面。

一、在环保产业方面:

1、发展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包括污水、垃圾处理,脱硫脱硝,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土壤修复,监测设备等,重点攻克膜生物反应器、反硝化除磷、湖泊蓝藻治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技术装备等;

2、发展环保产品,包括环保材料、环保药剂,重点研发和产业化示范膜材料、高性能防渗材料、脱硝催化剂、固废处理固化剂和稳定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产品等;

二、在节能产业方面:

1、发展高效节能技术和装备,包括锅炉窑炉、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装备、节能监测技术和装备,重点示范推广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基于吸收式换热的新型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技术等;

2、发展高效节能产品,包括家用和商用电器、照明产品、建材产品和汽车等,重点研发和示范具有自主智能财产权的新型节能汽车及配套系统,重点推广能效等级为1、2级的高效节能产品;

三、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方面:

重点发展共伴生矿产资源、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餐厨废弃物、建筑废弃物、道路沥青和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解决共性关键技术的示范推广。

(5)污染产权市场扩展阅读

地球环境的恶化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环境保护日渐得到了各国的重视。由于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经济发展、社会问题有着比较难协调的冲突,因此,对于环境保护概念的理解也日趋新颖和合理。

环境保护就是通过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措施,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还要依据人类的意愿,保护和改善环境,使它更好地适合于人类劳动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坏环境并危及人类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

F. 如果上游工厂污染了下游居民的饮水,按科斯定理(),问题就可以妥善解决。

选择B、 只要产权明确,且交易成本为零;

解释如下: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即:

1、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2、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3、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

(6)污染产权市场扩展阅读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明确产权和交易成本。

钢铁厂生产钢,自己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但这些只是“私人成本”;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则是社会付出的代价。

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于是,经济学家提出要通过征税解决这个问题,即政府出面干预,赋税使得成本高了,生产量自然会小些。但是,恰当地规定税率和有效地征税,也要花费许多成本。于是,科斯提出:政府只要明确产权就可以了。

如果把产权“判给”河边居民,钢铁厂不给居民们赔偿费就别想在此设厂开工;若付出了赔偿费,成本高了,产量就会减少。

如果把产权界定到钢铁厂,如果居民认为付给钢铁厂一些“赎金”可以使其减少污染,由此换来健康上的好处大于那些赎金的价值,他们就会用“收买”的办法“利诱”厂方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污染。

当厂家多生产钢铁的赢利与少生产钢铁但接受“赎买”的收益相等时,它就会减少生产。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厂方赔偿,还是居民赎买,最后达成交易时的钢产量和污染排放量会是相同的。但是,产权归属不同,在收入分配上当然是不同的:谁得到了产权,谁可以从中获益,而另一方则必须支付费用来“收买”对方。

总之,无论财富分配如何不同,公平与否,只要划分得清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会生产那么多钢铁、排放那么多污染,而用不着政府从中“插一杠子”。那么政府做什么呢?明确产权,并且有效地保护产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科斯定理

G. 环境污染属于市场失灵的哪个表现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

对经济学家而专言,这个词汇通属常用于无效率状况特别重大时,或非市场机构较有效率且创造财富的能力较私人选择为佳时。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在此着重于经济学主流的看法。

经济学家使用模型化理论解释或了解这个状况,市场失灵的二个主要原因为:
1、成本或利润价格的传达不适切,进而影响个体经济市场决策机制。
2、次佳的市场结构。

市场失灵在某些经济体的存在通常引起究竟应否由市场力量引导运作的争论。而这也产生要用什么来取代市场的争议。最常见对市场失灵的反应是由政府部门产出部份产品及劳务。然而,政府干预亦可能造成非市场的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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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的表现:
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下列方面:
⑴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
⑵外部负效应问题
⑶竞争失败和市场垄断的形成
⑷失业问题
⑸区域经济不协调问题
⑹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⑺公共资源的过渡使用

不同教科书用的定义不同,原因也不同,基本上全部的教科书相同的定义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在不少场合下会导致资源不适当配置,即导致无效率的一种状况。

H. 外部影响是如何导致市场失灵的你对运用科斯定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有何看法。

外部性的存在会造成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不一致,表现回为:外部经济时答,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利益小于社会利益;外部不经济时,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私人利益大于社会利益;这无疑导致资源的配置不当。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如果某种产品的生产产生了外部经济,则其产量将可能小于社会最优的产量。如果某种产品的生产会产生外部不经济,则其产量将可能超过社会最优的产量。这就造成了经济运行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从而造成市场失灵。
科斯定理是指只要产权明确,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无论初始所有权如何分配,市场配置的最终结果是有效率的。对于决环境污染问题,科斯定理是可以解决的,但前提是必须满足定理的前提假设,即产权的明确和足够小的交易成本。在现实社会中,这些假设是难以被满足的,例如空气污染问题,就不可能用科斯定理解决,因为无法明确空气的初始所有权。再如河流污染问题,科斯定理也难以解决。对于上游水质的污染,下游的居民就无能为力,因为即使产权明确,对于一条较长的河来说,想使上下游的居民进行交易也会花费较大的成本,从而使交易变得低效率,而带来社会福利的损失。

I. 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为什么环境污染不能依靠市场,通常需要政府加以管理

这是一道微观经济学中关于政府与市场的论述题,环境污染不能依靠市场,通常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原因如下:

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来解决,原因是环境污染是外部性问题。外部性使得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或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不一致,因此造成市场失灵,从而市场对资源的配置缺乏效率。

环境污染中存在着外部性影响,潜在的帕累托改进机会并不能得到实现,原因主要有:存在巨大的交易费用。以生产的外部不经济如污染问题为例,由于交易费用足够大,污染者和受害者在如何分配“重新安排生产计划”所得到的好处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

解决外部性存在“免费搭便车”的现象;③势力的小对称性。即使污染者与受害者有可能达成协议,但由于通常是一个污染者面对众多受害者,因而污染者在改变污染水平上的行为就像一个垄断者。在这种情况下,由外部影响产生的垄断行为也会破坏资源的最优配置。

(9)污染产权市场扩展阅读: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当前,人类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是人与自然矛盾日益激化的集中体现。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源于其外部性、公共品属性和不可再生性三大特殊属性。生态文明制度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手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对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J. 怎样来解释污染对市场经济造成的外部性,污染对市场经济是否具有正、负外部性,各举一例子说明。

首先,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应,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经济外部性是经济主体(包括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即社会成员(包括组织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时其成本与后果不完全由该行为人承担。分为正外部性 (positive externality) 和负外部性 (negative externality)。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负外部性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

其次,污染只有负的外部性,没有正的外部性。
工厂在生产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就是一种负外部性。它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包括政府治理污染的花费,自然资源的减少,以及污染物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
教育是一种正外部性。完善的教育系统培育出的人才,会对社会建设作出贡献,这是对所有人都有益的。建设一栋造型美观的建筑,让这个地区的所有人都可以欣赏到这一道风景线,也是一种正外部性。

最后,解决外部性的基本思路
让外部性内部化(internalize the externalities),即通过制度安排经济主体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或社会成本,转为私人收益或私人成本,是技术上的外部性转为金钱上的外部性,在某种程度上强制实现原来并不存在的货币转让。
典型办法
1.征税与补贴
任何一种经济活动都会对外部产生影响,比如说,汽车运输必然会产生废气污染环境,而植树造林发展林业就会形成改善环境的结果。这就是经济的外部性。如果说前者是“负外部性”的话,后者就应该被称作是“正外部性”。外部性扭曲了市场主体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会导致市场无效率甚至失灵,而负外部性如果不能够得到遏制,经济发展所赖以存在的环境将持续恶化,最终将使经济失去发展的条件。
所以,可以对负的外部性征收税费,对正的外部性给予补贴。征税可以抑制产生负的外部性的经济活动;补贴可以激励产生正的外部性的经济活动。这种用于消除负外部性的税收被称作庇古税(Pigovian tax).
2.科斯定理
如果存在产权划分,交易成本较低且参与人数较少的时候,人们可以通过私下谈判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如上文所说的养狗问题,要么养狗者给予邻居补偿使其接受养狗,要么邻居给养狗者一定费用使其停止养狗。
3.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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