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防控疫情
Ⅰ 概括实现疫情防控法治化需要哪些方面的努力
各个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的科学制定和不断及时的完善, 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程度。执法力度的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Ⅱ 毛概疫情防控下的全面依法治国如何进行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
Ⅲ 谈-谈:大学生如何以实际行动做到依法战"疫”,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1、大学生要成为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的积极参与者,前提是要做好自我防护。
只有保护好自己,不让病毒感染,才能让家人放心,才能给社会做贡献。保护好自己,必须严格遵守当地防疫指挥部的命令,积极学习疫情防控知识和关注疫情防控的最新动态,科学防疫:
既要无事不出门,出门戴口罩,勤洗手;又要消除恐惧心理,坚持学习,早睡早起,多做操,增强身体的免疫力;还要不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
2、大学生要成为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的积极参与者,必须从关爱家人做起。
宅在家里的大学生要多做家务,主动关爱家里的每个人特别是老人。要向家人积极宣传疫情防控的最新知识,引导家人做好防护并通过做室内健身操提供免疫力,引导家人理性对待网络上的相关信息,消除恐慌。
(3)关于依法防控疫情扩展阅读:
做好大学生战“疫”思政工作
一要就事论“势”。
这个“势”指优势和大势。论“势”就是:一讲清楚我国疫情防控的制度优势,世界发展大势,以增强学生制度自信。要让学生明白中外疫情防控对比彰显了制度优劣。
二要就事论“是”。
这个“是”指事物发展规律和法则。论“是”就是:一讲清楚疫情防控的基本规律。要让学生了解疫情发展和防控有其自身的规律,相信国家有强大的科技实力,有健全的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我们一定能战胜疫情。党和国家及时公开发布疫情数据,积极开展防控知识普及。
Ⅳ 在传染病预防中各级政府应当承担哪些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Ⅳ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疫情期间如何体现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越是危难时刻,越要高举法治利剑,让一切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执政、依法处理、依法追究,完善处罚程序为防疫工作提供安定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从严从重从快处罚是强化公共安全的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是对仍怀叵测之心的警示。惩前毖后,以儆效尤,体现了以法治巩固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合法权利的宗旨。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社会文明是社会的开化状态和人类的进步程度,是政治文明、国家文明、人类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统一体,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是法治精神融入核心价值、规范社会行为的一次实际检验。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人民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凸显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与“全国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在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下,各级党组织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但也出现了因隐瞒信息、拒不配合导致传染扩散的情况,甚至发生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治理既要有温度,更要有力度,不仅要引导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遵守者,还要依法排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坚持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相结合中,为建设法治中国筑牢群众基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注入新的动力。
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治国治众者,不可以图利。”我们党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对群众不满意、防控不力的干部,对擅离职守、推诿扯皮、临危退缩、消极应付的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相反,对在防控期间发挥关键少数作用的干部,对坚守岗位、率先垂范的干部火线提拔。赏罚分明,正向激励,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以有效问责强化制度执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Ⅵ 如何理解“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
我认为是:疫情防控越是到了最关键的、最重要的、最困难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的、合法的、正确的防控方法,不用违法的、犯罪的防控方法。
Ⅶ 为什么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两方面)
因为全国要下好这一盘棋。
Ⅷ 如何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确立应急准备制度——平时做好资金、物资、人员和技术储备
重大动物疫情具有出现突然、发展迅猛、危害严重的特性,建立健全预防机制是预防、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前提。《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平时做好充分的资金、物资储备以及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的应急准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
合理补偿当事人损失——有关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防控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履行三项义务。首先是报告义务,《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其次是协助监测、检验的义务。第三是严格执行政府措施的义务。
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完善疫情监测网络,防控经费、疫苗、药品储备等都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还应承担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中心、组建应急队伍、承担疫情防控、扑灭等任务。
《条例》还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如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支持、监测、流行病学等方面的调查工作;制定具体的应急实施方案等。
Ⅸ 发现国家依法宣布疫情,从该区域流出依据什么法律采取措施
依法不依法的就不说了,但是武汉本地的政府的无作为,确实是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