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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发布时间: 2020-11-21 15:33:39

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内容解读

生活垃圾处置场所不能随意选也不能随意关
居民放置生活垃圾的场所不能随便选择,也不能说不用就不用,生活垃圾的处理也须按法律规定进行。
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
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受污染者没有能力起诉以及举证困难等问题,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现有污染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
法律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
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这一原则在法律中全面落实,有助于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对此,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补充了有关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条款,规定国家对部分产品、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制度。
我国法律对过度包装说“不”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向江河湖泊丢垃圾将触法律“红线”
将垃圾随手丢进江河湖泊,或许是很多人都曾有过的经历,2005年4月起,这个先前仅靠道德约束的行为,将被纳入法律处罚的视野。
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河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界定,如何区分固体废物、废水和废气

1、最有效的区分方法的看废弃物质(废水、废气、废渣)的形态:固体废物的形态是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而废气是气态、废水是液态。

2、固态废物的存在,具有相对固定性;而废水、废气具有流动性、扩散性。

3、固态废物的比重大于2kg/m3,;而废水的 比重略大于1kg/m3、废气的 比重则更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扩展阅读:

一、废物分类

1、工业废物

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危害性较小,如钢渣、锅炉渣、粉煤灰、煤矸石、工业粉尘等。

2、生活垃圾

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通过调查研究、城建统计等方式可以得到城市生活垃圾的各种信息。

3、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即指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浸出毒性等特性之一。

由于其数量、浓度、物理化学性质或易传播性引起死亡率增加。无法治愈的疾病发病率增高或者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半固体、液体废物等。

二、废物国内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并启动了该法的修订工作。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为配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等标准和规范。

5、《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3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各地实施。《规划》要求用3年时间建设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1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座,基本实现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规划总投资150亿元。

6、《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通知》经国务院同意,2003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要求实施什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要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危险废物名录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固体废物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何时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订;
2、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新公布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新公布了吗
1、《中华人民版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权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订;
2、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最新版有什么变动

第四次修订
2016年11月抄7日第十二届全国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怎样判断是否合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 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 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 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 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 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详情见网络

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包含液体废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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