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污染
『壹』 环境污染事故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别
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专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属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主要类型有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线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贰』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主要特点是没有预谋、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没有无差别对回待。
如酒后驾车答误闯人群密集区,造成人员伤亡,这属于过失伤人或者杀人,事件本身属于突发安全事故;又如火车脱轨。
恐怖袭击事件的特点是有预谋、有主观上的故意、有无差别对待。
比如新闻报道过的学校砍人事件,该事件的实施者有预谋、有主观故意、无差别对待的对学生进行砍杀,就属于恐怖袭击了。
像新闻报道的患者家属砍杀医生事件,这种属于有预谋、有主观故意的报复行为,具有明确目标性,没有无差别对待的特点,所以只是一般的故意杀人。
『叁』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相比较,二者具有许多共性。如都对生态环境具有破坏作用,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和伤害以及会造成国家财产不同程度的损失等。但同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又具有其独有的特征。
1) 发生的突然性
一般的环境污染事故是污染物质常量的排放,有固定的排污方式和途径,并在一定时间内有规律地排放。而突发性污染事故则与此不同,它没有固定的排放方式,事故的发生有很强的偶然性与意外性,往往突然形成,污染物排放途径和方式不定,在瞬间或极短时间内就造成危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难以预测,这是由于引发其发生的人为活动或自然因素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造成的。人类活动引起的不确定性,如人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等;自然因素的不确定性,如水文、地理、温度、降水、日照、辐射以及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自然现象或自然灾害均可使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率提高。另外,人类认识客观世界能力的局限性,使人类在已开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评估、预测、防范等方面还会存在着各种偏差,如预测模型、风险参数、条件假设、推导等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这使人类还难以真正了解和掌握各种事故突发的客观规律,并对其进行有效地控制和预防。
2) 形式的多样性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放射性污染事故、溢油事故、爆炸污染事故、农药、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等多种类型,涉及众多行业与领域。就某一类事故而言,造成污染的因素众多,十分复杂,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不当等都有发生污染事故的可能。另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也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
3) 危害的严重性
一般的环境污染事故,其危害性相对较小,不会对人们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突然,在瞬时内大量泄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果事先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在很短时间内往往难以控制,不仅会打乱一定区域内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还会造成人员伤亡、社会财产的巨大损失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事故的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都较大。
4) 处理处置的艰巨性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的污染因素较多,一次排放量也较大,污染面广且发生突然,危害强度高,很难在短期内控制。加之目前人们掌握突发性事故的监测技术、处理方法有限,也给处理处置带来了困难。处理此类事故必须快速及时、措施得当有效,否则后果严重。因此,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后的监测、处理比一般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复杂与艰巨得多,难度更大。
5) 事故发生规律的可循性
尽管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存在着明显的不确定性,但事故前的系统状态变化却是一个按客观规律演变的连续变化过程,突发事故的发生只是该系统连续变化过程中符合客观科学规律的一个突变。污染源集中处,有害物资的生产、贮存、运输、使用是突发事故的发生源;工艺技术落后,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防范不足是发生突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研究分析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规律,建立危险源系统状态变化的动态模型,进而掌握突发事故发生前的系统变化及导致该系统状态突变的原理和规律,为突发环境事故的预测和控制提供可能。
『肆』 环境污染事故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伍』 突发的环境污染怎么处理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处置是指在应急监测已对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内染范围及其危害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容,为尽快地消除污染物、限制污染范围扩大,以及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处置包括: (1)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2)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 (3)减轻或消除污染物的危害; (4)消除污染物及善后处理; (5)通报事故情况,对可能造成影响的区域发出预先通报。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及时有效地处理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小对环境和人身的危害,是环境保护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陆』 突发环境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6)突发环境污染扩展阅读: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2、预警信息发布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首先要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做好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柒』 如何处理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作为一个直接管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政府部门单位,在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就从以下专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属第一时间主要领导和专家到达事故现场,简单对事故的基本情况作深入的了解,掌握事故的发生、发展和结果预测,特别是危害和伤亡等严重程度进行分级评估。
二是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全力做好事故的处置的同时,按照事故的特征特点和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危害级别向相应的政府和部门报告。在最快的原则上请求上级及相关部门人力物力的协助;
三是全力的在第一时间内找出事故责任人和事故源,全力的停止事故的发展;
四是全力的在最早时间内妥善被威协的人和物,有必要时先疏散撒离、隔离相关人畜,安抚受灾群众;
五是事故处置完毕后对事故的严肃总结,严格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奖励在事故 处置中有突出表现的人。
『捌』 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企业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法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级。
1.4适用范围
l.5工作原则
企业在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故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接受政府环保部门的指导,使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成为区域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可为本企业和其它企业及社会提供服务,在应急时快速有效。
2组织指挥与职责
建立健全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组织机构图)
预防和预警
3.1 环境污染事故源
3.1.1企业基本信息
自然概况;地理位置;气象及水文资料;周围居民点、敏感点信息;
3.1.2环境污染事故源
厂区平面布置;工艺流程及排污管线(要求标明产污环节、排污口位置);
产品在从原料→产品存储的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潜在环境污染事故源基本情况,包括事故源的名称、数量、位置,可能发生事故的时空特点。
3.2预防工作
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等事故源进行调查,掌握本企业潜在事故源环境优先污染物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针对污染物的特点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
建立优先污染物的快速监测方法,购置优先污染物的快速监测设备, 建立优先污染物的处置技术。
3.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进行分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当采取的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企业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2.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4.3指挥和协调
4.3.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企业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故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
4.3.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4应急监测
企业环境监测部门第一时间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掌握第一手监测资料,并配合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5信息发布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环境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6.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4.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⑴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⑵ 组织各专业组对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应急装备的可行性、应急人员的素质和反应速度等作出评价,并提出对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
⑶ 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