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依法行医的认识
关于行医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9日
《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四日
Ⅱ 为什么要依法依规行医
人命关天,必须要依法依规行医。
Ⅲ 无证行医 经过多次取缔和行政处罚 也被卫生局依法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局 会如何处罚会不会坐牢啊
无证行医,经过多次取缔和行政处罚,被卫生局依法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局,很有可内能判刑。
容200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因此卫生局依据《解释》,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局,就是认为已经适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人民法院有可能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证行医刑法上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Ⅳ 如何坚持依法行医 塑造卫生队伍良好形象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内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容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Ⅳ 什么叫依法行医,依法行医的重要性。
依法行医要求医生在治病救人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范,遵从医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不应因私人利益而失去基本的行医素质和道德。在法治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需要医生依法行医,人民需要医生依法行医。
依法行医的重要性:
1、有助于提高医生的法律意识。
2、有利于培养医德高尚的复合型医务人员。
3、使医院避开风险,正常运营。
4、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拓展资料
医护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但依法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进行实习或试用的人员,可依法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视为合法。实习或试用单位应对其职务活动承担责任
爱心是医务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以“治病救人”为宗旨的医疗工作,医务人员自古就是人民群众十分崇敬的职业。医务人员应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多讲奉献,多尽责任。加强自身素质建设,举止端庄,文明礼貌,树立良好的医务人员形象。
Ⅵ 谈一谈如何依法依规,廉洁行医
如何依法依规,廉洁行医?
Ⅶ 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及依法行医的重要性
在医疗机构中依法行医的重要性?
Ⅷ 我国现行打击非法行医的法律规章有哪些
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了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方案。
规定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经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印发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按照依法行政、守法执业,执法必严、失职必究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医疗服务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追究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责任大小,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做到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坚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处理权限进行处理。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追究对象
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由国家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和损失的行为,应查明责任,予以追究。
(一)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依法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1、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2、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5、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信息的;
6、违反国家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7、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失职、渎职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2、对医疗机构执业或医师执业等事项的行政许可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对有确切线索的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受理后不认真进行查办的;
4、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
5、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自查自纠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有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上报,经上级部门督查发现的;
(二)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
(三)12个月内经两次以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包庇、袒护问题,干扰对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
(五)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六)对控告、揭发、检举其过错行为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对已出现的问题能及时正确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积极挽回损失或制止危害结果扩大的;
(二)通过自查自纠发现、及时整改、尚未造成损失的;
(三)主动交代本人违法违纪行为及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追究形式
对单位责任追究以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对个人责任追究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进行:
(一)组织处理的形式为:
1、通报批评;2、诫勉谈话;3、调离原工作岗位;4、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5、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二)纪律处分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
(三)刑事责任依法追究。
追究程序
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凡发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存在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在依法对机构进行行政立案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建立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移送、追究相关联系制度,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直接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涉嫌违规违纪的,由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责任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处理权的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书,并移送相关证据资料;建议有关单位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纪依法做出处理。
(三)对责任追究的各种处理决定、记录等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处理决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是保证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从全面推进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巩固医疗服务市场良好秩序的高度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责权一致、权为民用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稳妥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责任追究工作。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监督部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开展责任追究既要态度坚决,又要慎重稳妥,做到宽严有度,保证责任追究工作有效推进。
(三)加强沟通,争取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重视。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衔接,保证追究的时效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要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追究建议,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按要求实行责任追究或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追究建议不予采纳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可依法依纪向监察机关提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Ⅸ 依法行医的重要性
因为你不依法行医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