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方略与社会管理
1. 社会管理学与和谐社会的目的、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目的
对于社会发展而言,人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人的全面发展,既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社会发展的现实手段。离开了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没有社会的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目标理想和一个实践过程,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因素,必须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核心,是构建和谐社会前提与目的的统一。所以,以人为本,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
构建和谐社会所起的作用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疑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脊梁
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无法制则无和谐社会。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制作保障。
依法治国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宝。实践证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对法治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没有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依法治国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又能为依法治国注入新的内容。
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律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完善法律,确保构建和谐社会有法可依,现代社会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制度,没有对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就没有和谐的社会。要增强全体公民守法的自觉性。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弘扬法治精神,践行法律规范,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检察制度是根据我国宪法而设置的一项重要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制。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有国家性、专门性、广泛性、强制性等特征。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严重存在,尤其在我国改革开放期间,腐败已构成对执政党的政治挑战。而检察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民主专政任务的实现,维护法制的统一实施和国家统一,惩治腐败和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权力滥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平衡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检察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环节。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的侦查权来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通过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内部执法活动监督,从而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执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负有重大使命。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恰恰是检察机关神圣的职责。执法机关通过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公平与正义,保持社会稳定。一方面通过打击犯罪来修补已经遭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其恢复平衡,一方面通过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来维护平衡的各种社会关系,促使其和谐。
三、执法机关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全面履行职能
必须树立全新执法理念,服务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检察机关应及时调整执法理念,始终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正确执法观的同时,更加自觉地把自身所从事的检察工作放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再认识,再定位,再把握,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使检察权,确保司法公正。当前,我们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力度、质量、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工作机制还不够科学,执行得还不够规范,导致对诉讼活动中的一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检察机关要更好地肩负起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建立公正高效的运行机制,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以规范执法来提高我们的法律监督能力。
必须积极发挥职能,创造一流业绩,树立检察机关形象。一是充分发挥“打击”功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围绕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始终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人们安全感、扰乱和破坏经济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消除不和谐因素,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不断强化“监督”职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公平合理高效地运用法律规则,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三是积极开展综合治理,不断净化社会风气。检察机关要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认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别是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展特色预防活动。
2. 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制道路 有哪五个坚持
五个坚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实现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的一般规律与我国实际情况有机结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确立了良法善治的法治格局,开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依法治国方略与社会管理扩展阅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3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在这3个方面中,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支撑。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3. 社会管理学与和谐社会的目的及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目的
对于社会发展而言,人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人的全面发展,既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社会发展的现实手段。离开了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没有社会的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目标理想和一个实践过程,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因素,必须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核心,是构建和谐社会前提与目的的统一。所以,以人为本,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
构建和谐社会所起的作用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疑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脊梁
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无法制则无和谐社会。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制作保障。
依法治国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宝。实践证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对法治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没有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依法治国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又能为依法治国注入新的内容。
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律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完善法律,确保构建和谐社会有法可依,现代社会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制度,没有对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就没有和谐的社会。要增强全体公民守法的自觉性。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弘扬法治精神,践行法律规范,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检察制度是根据我国宪法而设置的一项重要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制。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有国家性、专门性、广泛性、强制性等特征。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严重存在,尤其在我国改革开放期间,腐败已构成对执政党的政治挑战。而检察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民主专政任务的实现,维护法制的统一实施和国家统一,惩治腐败和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权力滥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平衡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检察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环节。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的侦查权来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通过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内部执法活动监督,从而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执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负有重大使命。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恰恰是检察机关神圣的职责。执法机关通过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公平与正义,保持社会稳定。一方面通过打击犯罪来修补已经遭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其恢复平衡,一方面通过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来维护平衡的各种社会关系,促使其和谐。
三、执法机关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全面履行职能
必须树立全新执法理念,服务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检察机关应及时调整执法理念,始终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正确执法观的同时,更加自觉地把自身所从事的检察工作放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再认识,再定位,再把握,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使检察权,确保司法公正。当前,我们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力度、质量、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工作机制还不够科学,执行得还不够规范,导致对诉讼活动中的一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检察机关要更好地肩负起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建立公正高效的运行机制,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以规范执法来提高我们的法律监督能力。
必须积极发挥职能,创造一流业绩,树立检察机关形象。一是充分发挥“打击”功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围绕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始终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人们安全感、扰乱和破坏经济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消除不和谐因素,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不断强化“监督”职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公平合理高效地运用法律规则,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三是积极开展综合治理,不断净化社会风气。检察机关要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认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别是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展特色预防活动。
4.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是什么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指法律法规要完善,做到解决问题能有法可循,是后三者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即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3、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即指执行的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即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依法治国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法律就是一个尺子。
(4)依法治国方略与社会管理扩展阅读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第六,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5. 如何处理政府治理的现代化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的提出,既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选择,也体现了新一届领导人在治国理政问题上的创新思维与科学精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课题。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的提出,既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选择,也体现了新一届领导人在治国理政问题上的创新思维与科学精神。
就现代国家而言,是否具备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和良好的治理能力,直接影响到现代国家政权与社会的稳定、发展。依法治国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式和必然要求,同时还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要求
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首要任务就是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为实现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供科学的领导力量,提高党和国家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党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力量,政府则是政策的直接实施者,是应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的直接负责机构。只有不断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才能提升各级政府依法应对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因此,将建设法治政府作为首要任务,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和必然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首先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这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其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证行政执法权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规范有效运行,从而解决当前政府公信力下滑和行政执法疲软的两大问题。其次,要不断加强党的依法执政建设。党是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共同领导主体,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各级党委组织确实做到依法执政,即地方党委要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再其次,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最后,要建设高素质执政队伍。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依法治国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直接执行主体,要不断加强其治国能力建设,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为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这也是中国法制渐进改革进程走向全面成功的关键性环节。
建设法治经济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经济要求
经济是国家治理的重点领域,构建完善的法治经济,意味着市场经济必须服务于市场规律,政府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政,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任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经济要求。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首先要做到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的法制。因此,建设法治经济,有法可依仍然是前提。法律既要确保经济运行的市场自由,也要维护经济运行的市场秩序。
经济层面的治理现代化,就是要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我们要根据现代市场体系变化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这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课题。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求党和政府在治理国家经济时,既要依法维护市场的自主性,又要依法参与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不仅要加快完善市场运行体系,也要不断提升党和政府统筹规划治理经济的能力。所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经济,既要激发市场的自主创造活力、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也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这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要求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建设法治社会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关键任务,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社会治理体系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治则是社会治理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只有不断创新社会法治体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会用法治思维来化解社会矛盾,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才能更好地建设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才能更好地确保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国家要坚定不移地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要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的立法工作,将社会治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国家和社会治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不断提高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人们逐渐树立法治理念,为在社会治理中推进守法、用法奠定基础。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思维是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思维。社会矛盾问题是我们国家和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大挑战,依法治理是我们必须要坚持的原则。这不仅是社会治理合法性的来源,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体现,更是关系着整个社会和谐与稳定、整个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性原则。
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要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其权力主体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党作为领导主体,理应时刻将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执政理念的根本体现。
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国家事务和自身事务,保障人民实现当家做主。党和政府作为治国理政的领导者和执行者,应珍惜人民群众给予的权力,将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执政活动的出发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从而能更好地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
6. 怎么做到社会管理手段打击与教育相结合
法治是治理国政的基本方针。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必须坚持依靠法治思维方法分析观察问题,运用法律手段妥善解决问题,才能有效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打击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一、坚持依靠法治思维方法分析观察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1、依靠法治思维方法,认真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根本原因和问题,因时事宜及时解决。
2、依靠法治思维方法,妥善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确保社会长治久安。
二、坚持运用法治手段妥善解决问题,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1、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激发社会管理创新活力,力推经济建设科学发展。
2、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打击犯罪,优化社会发展环境。
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打击是手段,预防是根本,稳定是前提,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堵塞违法犯罪空隙,减少安全隐患,有利于优化社会发展环境,同时,为深化法治承德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动力和重要保障。
三、坚持依法治国,加强普法教育,为推进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以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为重点,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通过多层面、多渠道的学法,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指导,引领和规范党员干部学法遵法用法守法行为。正确引导和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正确的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3、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为载体,强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4、以扎实推进依法治国(治市)工作为目标,着力提升全民法治维权观念。
7. 怎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转变,是"四五"普法确定和实现的重要目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建设法治江苏,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基础。只有全民法律素质
的大大提高,法律才能成为人们内在的自我表现需要和自我要求,"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一、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法治化的重要基础
所谓公民法律素质,是指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因素和思想观念形态的全部精神生活现象的总概括,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包括理念层面的,如法律的信仰、意识、知识等,行为层面的,如法律的习惯、行为等。简单地讲,法律素质是指公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以及运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的综合构成。公民法律素质是法治化建设的基础。在法治化进程中,公民法律素质的问题渗透到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各个方面,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才能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群众正确而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权力的有效行使,必须在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下才能做到,因为行使权利有一个如何正确行使,如何行使到位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不断提高法律素质,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正确而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在依法治国中,人民群众是主体,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化进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弥补我国"政府推进型"法治的不足和缺失,也有赖于法律素质的极大提高。
第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才能不断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中指出:"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使地方立法与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相适应"。立法质量是法律体系的生命线。而立法质量的提高,关键立法者的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及其对该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的把握。只有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良好道德的人才能创制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的高质量的"良法"。此外,立法工作涉及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只有广大公民主动参与,在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才能保证"良法"的制定,而公民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则是人民群众关心立法、参与立法的前提。
第三,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才能做到公正司法、准确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司法、执法活动是带有专职性和有序性的,它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强烈的法律意识,较高的法律素质,否则难以正确而忠实地履行好神圣的职责。同时,司法、执法活动也是多方面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是错综复杂的,还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在具备良好法律素质条件下,有从实际出发,正确地理解法律的良好素质和能力。这样,在法律和客观实际之间,实际上则是由法律素质来起决定因素的。如果说是在有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素质要发挥作用,那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法律规定时,法律素质的作用就更加显得重要和突出。从另外一层意义上说,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而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榜样力量。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度的法律素质,不仅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它也是全体公民提高法律素质重要的条件和基础。
第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才能真正行使法律监督,消除司法腐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在我国法制建设中,从严格意义上讲,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监督还很不得力,所以出现"有监无督,虽监难督"的状况。法律监督不力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律素质不高是其重要的原因之一。从监督者来说,由于法律素质不高,监督往往是被动性的而非自觉性的,是滞后性的而非超前性的,是报复性的而非责任性的;从被监督者来说,由于法律素质不高,对监督往往是逆反性的,视监督为形式,视监督为麻烦。
要改变目前存在的"权力大、监督权力的力量小;权力多,制约权力的力量少"的状况,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不断提高其法律素质,从而提高其法律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是很重要的方面。人民群众普遍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素质,懂得了自己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了解了自己的监督权利,就会以较强的积极性、主动性行使监督权,及时有效地揭露和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形成一种强大的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的社会压力和舆论氛围,并长期坚持下去,形成习惯和传统,这样,就能够自觉地监督违法行为和执法不严等不良现象。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
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乃是当务之急。如何切实而有效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呢?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法制宣传教育的实践,不仅表现在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思想的灌输,也同时表现为法律自身的教育作用(立法效果),司法实践活动中具体案例的教育(司法效果)和人们自身意识及其他教育影响(守法效果)等。
一是增加和丰富公民的现代法律知识,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提供必要的基础手段。
法律素质的提高离不开对一定的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就不可能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如前所述,提高法律素质是法治化的基础,如果人们普遍法律知识,法律素质不高,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普遍理解和遵守执行而起不到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法律知识也是守法的基础,是养成守法品质的前提。只有掌握了相应的法律知识,才有可能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才能谈到提高法律素质。
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广泛传播宣传,使公民对国家法律体系的框架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和逐步全面的把握,使之知道什么是可为的、什么是应为的、什么是不可为的。因此,对于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来说,通过系统的、长期的、有针对性的法制学习教育,仍不失为一个比较直接而有效的途径和措施。
二是培养和巩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信赖和理性守法的精神,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通过法制宣传加强对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教育,可以促进全民形成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价值观,使之在理性上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寻求法律保护创造条件。这也有利于拉近法律与公民社会生活的距离,使公民认识到法律与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的紧密联系,培养公民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对法律的情感,坚定法律信仰,从而影响公民的法律思想感情和行为模式,促使公民逐渐走向依法办事的理性自觉。
三是引导全社会养成普遍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营造广泛的社会基础。
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政府主导的社会工程,可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尤其是发挥各专业部门在法制宣传中的职能作用,开展深入持久的专业法宣传普及,并与专业法的执行活动紧密结合,使各项法律的执行实施被人们所认知认同,同时,法制宣传还能将法制宣传教育与动员公民参与相结合,加强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教育,调公民运用法律、参与法律实践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促进公民形成学法、守法,依法办法、依法维权和表达自利益诉求的行为习惯。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创新是实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目标的关键
普法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创举。20年普法,对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毋庸讳言,其作用仅是启蒙式的、初步的。就目前公民法律素质的现状来看,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一是法律素质总体上还比较薄弱,缺乏尚法的精神和对法律的信仰,自觉守法和护法的社会风气尚待形成,"法律工具论"的观念在整个社会尤其是党政官员中很普遍。
二是普法教育与法治制度运作差距较大,在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和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以权乱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又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也直接阻碍了公民法律素质的提升。三是普法教育的受众面不平衡。特别是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的法制教育还存在一定的死角。工作半径大、普法覆盖面达不到要求,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群体和职业者之间所具备的法律素质存在较大差距。
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思维创新为前提,以拓宽内容为基点,以改进方法为手段,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立足多元化地进行研究和探索,寻求普法教育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上的有效发展途径。
(一)创新普法理念,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推动普法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要树立"大普法"的理念。普法是全民普法、不只是普法职能部门和普法工作者的"专利",其主体是全民。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各级组织、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是最具说服力的普法。普法的客体也是全民,普法教育对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实施。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学习,提高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文化素质,是每个公民必须面对和努力适应的现实。所以,要树立一种崭新的普法传播理念。即:普法不仅仅是普法工作者的事情,每一个公民既是受教育者,又是施教者;普法不单独是由一群人灌输给另一群人,而应是一种互动,一种双向交流和感染。公众在学法的过程中,了解法律、理解法治精神,接受法治思想的熏陶,逐渐确立了法治观念,提升了法律素质。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人文与民本精神。我国普法对象众多,内容广泛。普法教育要承认和重视不同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立足点,满足和服务于不同时期不同阶层的需要,一切以适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求、提升法律素质为标准。普法只有成为人们的内在需求时,才能持之以恒和深化发展。从人的心理角度来说,当普法符合个人需要时,它就会产生亲和力、认同感,从而引导积极的态度,从而赢得广大民众的主动参与,使普法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再是为了普法而普法。
(二)拓展普法内容,重视对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教育,提升普法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在教育内容上,除了进行具体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外,应主要进行现代法律观念的教育。在现代法律观念的教育中,尤应强调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教育。现行实体法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法律精神的要素,但这种隐藏于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往往难以系统地为人们所掌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立足于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法律生活之上,开展对法律价值、权利本位、法律至上、自由平等等等观念的传播和渗透,使广大社会公众通过对法律制度文化内容和法治精神文化内容的学习,消除过去认识上偏差,认识到只有通过法律和法律生活才能有效实现自身对秩序、安全、正义、自由、平等的追求,认识到法治的理想在于制约权力、保护权利、实现利益,认识到法律应当是最高权威的规范标准和价值尺度。换言之,只有认真对待义务,才能确保权利;只有履行义务,才能实现权利。
(三)丰富普法形式,讲究载体的多样性,切实增强普法教育的实效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不同于建设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建设主 要依靠人们的理性思维,而法律素质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感性。所以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不仅仅是一种理念、知识的灌输,更重要的是围绕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这个中心,不拘一格的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在培养公民内心自觉的、理性的法律权威和观念上下功夫。要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兴趣,对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律思维的探索欲。 这其中,要注重普法教育与传统优秀文化的结合。在普及社会主 义法律的同时,也要倚重对这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和宣传,将其 传统道德文明,健康向上的东西融入到普法教育中,形成与中国 传统优秀文化相融合的现代法治文化,发挥其在提高公民法律素 质中应有的效应。要注重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法治实践 是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最佳途径。要将法律运用到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中去,把解决问题的过程、践行法治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法律素质的过程。应特别重视对广播、电视传媒的利用,这 些媒介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具有其他途径无法比拟的优势。 应充分利用媒介的这些优势,引导他们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公 民法律素质为己任,充分发挥其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8.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你这是不是最近要做的一份试卷上的最后一题,嘿嘿
9. 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文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4.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6.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7.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8.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9.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10.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13.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4.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15.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6.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17.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18.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七、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0.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1.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2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八、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4.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
25.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26.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九、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7.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8.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29.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30.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1.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32.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33.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34.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5.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要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36.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
37.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38.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39.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地方、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40.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落实本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将本纲要的规定落到实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本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本纲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41.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42.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