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
❶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建设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是核心,同时也要坚持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选择。
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是核心。
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德治国是基础。
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必然选择。
❷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是指以法律(含原则、精神与具体规范)作为治理国家、社会的准绳,任何人不得超越于法律之外。是法治的原则。
以德治国,是指以某些人或者集团认定的道德标准作为对人行为的指引、规范。其实质是人治,因为某些人的道德认知并不能代表全体的社会成员
1)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再次是因为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2)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以德治国着力于强调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治国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两者相得益彰。
❸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1、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再次是因为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
2、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以德治国着力于强调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治国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两者相得益彰。
❹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的实例
法治之法必须是符合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普遍善良之法,而不是脱离道德以外的法律;以德治国(德治)的道德必须是以现代的道德观为基础的,而不是我国传统的道德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之下以现代的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德治是统一的,二者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
1、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
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2、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
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
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
(4)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扩展阅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
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 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❺ 如何看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A 如何看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建设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是核心,同时也要坚持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选择。
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是核心
治国方略问题是指导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方针问题,它带有全局性、长远性与根本性。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法律具有高于一切的决定性作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德治国是基础
以德治国就是要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其覆盖面又广于法律。道德在人类社会中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其他一切社会规范莫不受道德规范的制约。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道德是立法的基础。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反映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是合乎理性、正义、公平观念的法。要制定这样的法律,从参加人员、制定过程到法的内容,都必须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
道德是执法的基础。公正执法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而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僵硬性,且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现实中,执法者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因此,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恰当地运用好这些权力,公正执法,就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取决于执法主体的道德能力,如果执法者的素质低,滥用权力,就会出现执法不公的情况。
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当大多数人对某一法律不屑一顾时,该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在正常社会里,道德水准的高低与守法自觉性的强弱成正比。守法的自律心态是法律他律性目标实现的基础。
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必然选择
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紧密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总之,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重要保障,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❻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有什么作用
1、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
纵观历史,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国家才能治理有序,社会才能健康运行。
我国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宽猛相济”、荀子提出“隆礼而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都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于国家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
2、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着眼当前、面向未来,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继续实行好,把法治中国继续建设好,最关键的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这条道路的基本特征和原则要求,彰显其鲜明特点,发挥好突出优势。
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和落实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从根本上说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应当清醒看到,我国法治建设现状同党和国家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还有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实践证明,要切实解决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单纯就法治论法治是不够的。
应当着眼全局、系统谋划,特别是要立足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重视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着力培植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都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的文化环境,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
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筑依法治国的坚实道德基础,形成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律实施过程中。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不仅需要“良法”,更需要“善治”;不仅法律的制定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法律的实施更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为遵循、为依据,又要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导向和思想内涵,确保法律的实施不违背立法宗旨、不偏离正确方向。
法律在许多方面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也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在实施过程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和裁决。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验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尺,使执法司法行为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获得坚实的民意基础、道义基础。
5、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很重要的是对其蕴含的道德价值的认同;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很重要的是源于思想道德觉悟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讲,良好的公民道德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源泉。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促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提高人们的道德实践能力。
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发挥新闻媒体、公益广告、文艺作品的教育功能。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道德更加深入人心,为推进法治建设培育丰厚的道德土壤。
❼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制定的重要治国方略,只有弄清和把握其辩证关系,并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
“德治”与“法治”二者之间既是相互区别,又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依法治国”是一种相对而言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实行“法的统治”,依法治理国家,依法管理社会。而“以德治国”则是在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努力使进步道德精神贯彻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中,使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都符合和体现进步道德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历来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手段。实现法治的目标,实现“善法之治”的社会理想,法律的制定必然要受到道德因素的制约。法律应以完善道德为目的,必须以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作为基础才能不失其存在的社会根基。同时,法律又以其所独有的稳定性、强制性、程序性等特征,在社会控制的过程中发挥着道德无法替代的作用,并促进道德的进步。法律与道德的这种辩证统一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
一方面,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国为基础。法律的制定以及整个法律制度的建设,都必须以一定的道德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道德对法律的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法律的产生源于道德规范,并且主要是吸纳了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可以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第二,道德是法治的价值取向。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良好的道德规范的目标就是惩恶扬善、伸张正义,而法律正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上述目标,促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道义的要求。因此,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整个参照系数。第三,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能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集方面的权力,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更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第四,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是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这种自觉和自愿意识便属于道德的范畴。第五,德治是法治的有益补充,道德可以解决法律无法解决的许多问题。一般来说,法律只是规定人的行为正当性的最低标准。但是人的许多行为是无法通过法律来规定的。因此,只有通过道德来调节人们的这部分行为。
另一方面,以德治国需要以依法治国为保障。由于道德现象本身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就使得社会道德总是处在相互冲突和相互矛盾的混乱中。要使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道德及其反映人民共同利益要求的道德,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接受和普及,就必须要有一种强制性的力量作为推广和普及的手段。法制就是这样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法制的实施总是把与之相应的主要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直接用法律规范的形式给以确认或吸收,从而以法律的手段使这些道德规范和原则在社会上得到推广和普及。同时,法制的实施总是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来禁止和打击与其道德精神不一致的“恶”的行为,从而“净化”社会风气,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总是能够把识别好与坏、是与非的标准显著地昭示给广大人民,起到提高人民道德认识水平的明显作用;能够通过法律条文的广泛宣传和实施,充分体现其规范、协调、指导、教育、惩戒等社会功能,从而促进道德规范的养成、道德意识的觉醒、道德理想的实现。尤其是在出现道德评价失当,价值取向紊乱,道德教育扭曲变形,道德生活不甚理想的状况下,要强化道德风气、树立道德精神,更是需要发挥法制这个硬约束机制的作用。因此,法制的实施不仅是道德建设的重要支柱和巨大推动力量,而且是加强道德建设、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主要途径。
❽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利弊对照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却有本质的区别。“以法治国”是说用法律去治国,法律是一种用来治国的工具,这是传统的管理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是说治国必须依法,即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现代的控权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是有可能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
“依法治国”的“依”是依从、依靠、按照的意思,“依法”就是依从法律、依靠法律、按照法律的意思,“依法治国”就是要求人们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体现的是法律至上、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以法治国”的“以”是用、把、拿的意思,“以法”就是用法律、把法律、拿法律的意思,“以法治国”就是要求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由统治者来使用;以法治国则更多的强调人的因素,强调统治者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体现的是统治者将法律作为个人专断、独裁的“人治”工具。
以法治国有人在法律之上的意思,而依法治国则体现法律至上的原则。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以法”者,是位高权重者将“法”作为一种手段去治理别人,不治自己。即韩非子所谓“法家”,以法治人
“依法”者,既治别人,也治自己
依法治国,要求的是在治国中国家必须依法。
以法治国,是国家以法律作为武器管理国家。
可见,“以法治国”的实质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吏”。
我们的作业...
从一些网站查的...
希望能对你有用...
❾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1)依法治国是最根本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对人们的思想道德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2)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属于不同范畴。前者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后者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
(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互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充分实现,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推行,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又必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