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新审判
㈠ 对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程序的称为( )
对人复民法院发现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程序的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㈡ 被判死缓的案子又重新审理是什么意思
1、判决死缓的案子又重新审理说明原审判决在适用实体法律或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瑕疵,为依法查清事实,上级法院裁决要求重新审理案件。
2、如果死缓判决尚未生效,那么这种情况可能源于被告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如果死缓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判决存在瑕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㈢ 审判阶段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吗,申请重新鉴定如何处理
您好:
一、审判阶段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吗
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在审判阶段又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
在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被告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认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起诉阶段,根据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诉讼阶段和申请次数上,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争辩权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二、申请重新鉴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一是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在侦查阶段都已经作过,案件起诉后,被告人、被害人认为鉴定结论有错误,申请人民法院再作鉴定,审判人员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再作重新鉴定。
二是对人身伤害程序上的法医学鉴定,被告人、被害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在医学鉴定的基础上,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医院作伤情程序的法医鉴定。
三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数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再三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对数次鉴定结论进行内容、程序、方法、人员全面细致审查,对确系存在鉴定结论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反之,不予重新鉴定;四是当事人申请到外地(出省范围)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选择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五是对同一个人身伤害案件几个司法机关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不能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㈣ 刑事诉讼法规定什么情况下人民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专属的申诉符属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㈤ 刑事案件重新审判怎样进行
刑事案件的法院审来判流程自为:(一)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二)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四)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二百零三条
㈥ “对于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应该怎么理解啊
上诉不加刑是说如果检察院不抗诉 被害人不上诉 只有被告人上诉的 法院判决不能加重刑罚
所以即使发现被告人在上诉中要加重刑罚比如说原来判了10年 上诉后发现应该判15年 也肯定不能改判15年
必须要等到判决裁定生效后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就是这个道理
㈦ 刑事诉讼法里,所有审判程序中,依法改判是否必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否必然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的前提是撤销原判,因此发回重审必然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不必然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可针对部分判决改判,部分判决维持,对改判的部分撤销,对没有改判的部分不会撤销,因此依法改判不必然撤销原判,(另外,在理解法条时凡是法条中涉及“应当”的词语均属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选择,涉及“可以”的词语属于引导性规范,允许选择)具体参见: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㈧ 当事人的申诉属于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专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属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㈨ 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审判
一、什么是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有权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是原来的一审判决已经被撤销,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
重审的前提是原来的审判无效。原来审判时被告人的陈述,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也随之无效。重审法庭上被告人要重新陈述、控辩双方要重新举证,重新质证,重新发表辩论意见。
二、重审的审判组织
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参加过本案审理的法官应当回避。
不管原来是独任审判还是合议庭审判,重审时一律组成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不得有陪审员参加。
原审法院 不宜审判的案件,二审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基层法院重审。
三、重审的程序
重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四、重审判决的效力
因原一审判决已经撤销,重审的判决视为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检察院不服可以抗诉。
五、重审的上诉、抗诉
重审判决后被告人或者检察院仍认为事实不清,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