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依法行政
①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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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法律解释的特点是什么 法理学的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和必要性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特定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例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到底什么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哪些活动属于“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则需要作出具体的说明和界定。对此,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显然,这些说明和解释,对于保证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二)法律解释在法律实施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法律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不可能对所有生动复杂的社会现实都作出规定,无法准确预见事件和行为可能发生的种种场合。因此在将具有概括性的规则适用于具体情况时,就会产生各种不同的理解。为了统一适用法律,就需要对法律的含义作出统一的、正确的解释。在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法律解释是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中间的桥梁。
2.由于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法律解释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3.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由于种种原因,立法是不完善的,诸如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法律规定模糊不清,法律规定之间互相矛盾,等等。这些情况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因此需要法律解释来弥补、消除、改正法律规定的不足。
4.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法律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但又不能朝令夕改,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社会生活是变动的、发展的,有时发展得慢些,有时发展得快些。这就使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不适应。运用法律解释是解决这种不适应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法律解释伸展、扩张或限制法律规定的含义,以适应发展了的社会现实。在我国,法律解释可以适应改革时期的特殊需要。在社会转型、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法律全面地规范和调整;另一方面,又需要这种规范和调整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法律解释就可以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及时对某些行为做出新的法律评价,以积极推进改革并有效地维护改革成果。
5.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在中国目前这93样一个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进行的,旨在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解释工作,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
解释两种。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有权作出法定解释的机关、官员和个人,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由历史传统决定的。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法定依据。虽然如此,非正式解释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还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二)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当代中国关于法律解释的体制主要是在1982年宪法的有关规定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基础上建立的。根据这些规定,当代中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1.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它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通过创制新的法律条文对原有法律规定做出具有补充性质的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法律的人不了解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因此需要立法解释,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在没有对原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之前,通过赋予法律规定新含义的方法补充法律。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所作的答复,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定解释,但对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具有积极的作用。
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1)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这类解释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我国的审判解释权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没有对法律的审判解释权。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如果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协调和配合,统一认识,提高工作效率,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时采取联合解释的形式,共同发布司法解释文件。(2)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这是由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成为法律解释具体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在其他国家,由最高立法机关或其常设机关主要负责法律解释95的情况也是很少的。在我国,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时间和它作为议事机构的性质上来看,它也无法承担主要的法律解释工作。建国以来,常委会法律解释的历史也说明了这一点。从数量上看,目前司法解释最多。这是由它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它的任务就是适用法律于具体案件。(3)司法解释的任务。从内容上划分,司法解释的任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②在多项法律对同一问题作出规定出现理解和执行困难时进行统一解释;③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问题进行解释;④为统一案件审理标准而就某一具体案件说明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某些法律规定;⑤由于社会情况发展、变化,对某类犯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有不同的理解需要新的解释。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法律必须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不同的法律意义,做出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评价。(4)司法解释的具体方式:①在总结大量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作原则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种解释的特点是:结合司法工作但不针对某个具体案件;用概括性的方法解释法律的含义;解释的结果对司法机关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反复适用性。这种解释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统一司法实践。
②直接针对具体案件事实阐明某一法律规定在某一特定场合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则批复中,对于在适用《继承法》时,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拥有继承权的解释,以及关于承担抚养年幼弟妹的兄姐在年老无子女时,是否应由弟妹抚养的解释。这种解释的结果使法律规定中抽象文字的含义在本案中具体化,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作用。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1)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它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比如,国家技术监督局在“技监局发(1990)485号”、“技监局发(1992)491号”文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违法所得”的确定和计算方法所做的解释。第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2)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3)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或由它授权作出的解释,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种解释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不得同所解释的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解释。(4)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需要完善的行政法规体系。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是建立统一、协调的行政法规体系的重要条件。随着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发展,适应行政管理法制化的要求,新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必然大量涌现,要协调这些法规和规章之间的关系,保障其有效地实施,必须借助于行政解释。
4.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1)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做出规定。第二,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解释。(2)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是: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否则无效;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释法律的方法有多种。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三种。
(一)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二)限制解释
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如《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都应作限制性解释,前者应限制在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的父母,后者应限制在成年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
(三)扩充解释
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例如,《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做广义解释,即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③ 如何全面推进单位依法行政,更好地提升单位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监督和保障机制
“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需要贯彻法治意识,就是指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的意识,其实质就是指法律至上、以法治国的理念。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完善,要想严格依法行政,服务于民,就需要做到:一要懂法。执法者要是不懂法的话,肯定比普通老百姓构成的负面影响要大很多,这是不言而喻的,又是必须引起警惕的。懂法,先要真正懂得自己是执法人。二要守法。老百姓需要守法,执法者更需要守法。老话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因此,很好地遵守法律,才能很好地执行法律规范,这个道理不难理解。三要谨记“法”为谁所用。“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三层意思都没离开一个“民”字。法律是保护老百姓的,执法者应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才是。最后,在社会文明进步不断向前的今天,法律要健全完善,执法者的素质和行为更要增强和规范。在此不能不肯定网络和媒体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者的舆论监督作用,正是由于这种监督作用日益明显,引起人们普遍关注,还事实以真相,还蒙冤者以清白。网络和媒体正确有效的舆论监督,应该成为依法行政的助推器。
依法行政原则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具体要求,如何理解其内涵,落实其要求,关键在于能否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监督保障机制,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谈得上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才能够保障行政机关有法可依,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也只有健全各项监督和保障机制,才能防止行政机关自立“章法”、违法行政、滥用权力。可以说,我国宪法和法律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无论是权力机关的立法和监督活动,还是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体制,抑或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都对保障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也有一个过程。这就需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努力,尽快完善各项监督和保障机制,推进依法行政的顺利实施。
④ 法院行政庭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法院行政庭的主要工作包括:
1、负责编制本院各项经费的预、决算,财务报表等工作;
2、负责本院的财务和各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院办公设备、设施的采购、建设和保管、维修工作;
4、负责车辆、计算机网络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5、负责公务、会务具体生活安排工作;
6、负责干警食堂的管理工作;
7、负责法院物业管理、卫生管理。
8、开展调查研究,研究日常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做好司法行政科的信息、宣传、调研工作;
9、完成本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0、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1、依法审查、受理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负责接受行政案件的法律咨询,积极宣传法律、法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质量监督依法行政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当事人陈述。
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2、出示证据和质证 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
民事诉讼的主要特性:
1、公权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3、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4、特定性: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
5、自由性: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审判庭
⑤ 浅谈质量技术监督如何进行依法行政
一、质监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定程序办事
质监法治的基本原则主要就是程序规则,法治的关键是程序问题,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程序办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特别强调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按照预设的程序规则行为。
(一)健全行政程序是落实质监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两大部分。现在国家制定了不少质监法律,无法可依的局面大为改观,当务之急是要花大力气使已有的质监法律得到实施、遵守,即做到依法行政。
(二)健全行政程序是提高行政质监水平的关键。在质监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这对矛盾中,质监行政机关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能否依法行政是主要的。如何提高质监依法行政的水平是现代管理的根本要求。行政程序是科学管理的方式和步骤的法制化,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设置合理、科学的程序,将大大提高质监行政效率,保证质监行政行为的公正和正确。当然,行政程序法只是行政行为重要的法律,并不是要求所有行政程序都由法律规定。因此,行政权力必须依严格的要件进行,这样不仅使行政决定具有合法性、相对稳定性,而且强化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服从感、认同感,从而达到提高质监行政效率的目的。
(三)严握行政程序是质监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由于现实生活是无限丰富、复杂、多变的,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不能包涵、括尽一切,因而法律赋予质监行政机关羁束裁量权的同时,也赋予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括行政滥用职权的有效监控,便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这需要严格遵守行政程序。形成程序权利义务,从而对行政行为起到监督制约作用。这种作用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防止滥用权力。行政职权具有法定性和有限性的特点,执行好程序规范则是维护这一特点的有力武器。每一种程序是对权力范围、权力行使方法、行使对象的界定,超出该范围或不按规定行使权力即属违法。
(四)健全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一方面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则,行政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设计好的公正合理程序进行,起到防止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又为企业提供了程序权利。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义务性的,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是权利性的。例如听证程序就是使当事人拥有听证权,可以申辩和质证,并有得到通知权、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人权等。行政相对人通过这些程序权利来保障实体权利,从而保持了行政与相对人权利的大体平衡,公民更好依法办事。
二、全面推行行政程序制度,落实质监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重在程序办事,因此落实依法行政必须树立重视行政的民主程序意识,尤其是行政人员要带头遵守行政程序,国家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程序制度建设,要根据行政事项的性质、内容设定一系列具体、适当的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当前应看重健全和执行以下行政程序制度:
(一)实行职能分离制度。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
(二)执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离制度。设定行政程序不仅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要提高行政效率,即行政程序的严格程度取决于行政行为影响到的相对人的权益和行政程序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之间的关系。
对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大的行政行为才应严格执行普通程序,这一程序应有严格的调查、质证、申辩、决定、送达等规定。普遍程序与简易程序要相互分离,按不同条件分别适用。
(三)充分说明处罚理由。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定、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定,必须在决定书、裁定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据)和理由(事实证据和有关分析说明等)。说明理由不仅是质监执法行政的要求,而且有利于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使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困难和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落实依法行政。
(四)落实不单方接触制度。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的求见等)和听取其陈述,接收其证据。不单方接触也包括行政处罚裁决机构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不能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投诉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商量,交换意见和讨论处罚内容。
(五)建立听证制度。听证就是当面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申述、建议,接收其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并根据需要组织当事人辩论、质证,行政机关在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和权衡各种意见后再作出行政决定。
(六)实施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决策、行政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