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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人大工作

发布时间: 2020-12-20 14:07:49

A. 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党,公民分别怎么做

如何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呢?四中全会《决定》有很多具体的要求,并很有新意,会实实在在起到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的作用。

《决定》中提出,依法执政,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这意味着党要把宪法法律作为治国的首要规则,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予以执政。《决定》中提出,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并且把法治建设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之一。这意味着,宪法所内含的约束公权力运行的法治价值得到重视,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在公权力运行的部门得到维护。《决定》中要求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意味着今后的改革要发挥法治的引领与规范作用,宪法法律的权威会得到进一步加强。

全会充分肯定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一重要论断。所以,在维护宪法权威方面,除确定每年的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外,还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并针对现行宪法的规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这意味着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会逐渐予以程序上的设计与启动,宪法的权威将得到实实在在的维护。事实上,依法治国要求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核心则是宪法至上。宪法至上意味着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法律包括社会规范都不能与宪法的原则与精神相冲突,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要尊重和遵守宪法。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更在于实施。

另外,《决定》中还确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等等。这些内容,非常具体,也便于落实,让人们对宪法法律的权威会有一个重新的认识。

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为此,必须要有科学的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在党的领导下,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同时,也要有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以及全民的守法。尽管做到这些需要一个艰难的过程,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随着宪法法律权威的树立和得到强有力的维护,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定能实现。

B. 说明我国人大和中国共产党是如何推进依法治国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第一次专门召开的研究法治工作的会议。在十八大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之后,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在肯定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后指出,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据此,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很明显,这里提出的法治体系不同于法律体系,它包括法律的规范、实施、监督、保障和党内法规五大体系;法治国家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制建设,它包括法治国家、政府、社会的三位一体的建设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依法治国总目标下,决定确立了若干原则和任务,制定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完整施工图,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阶段。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党的报告中首次把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首次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C. 如何用法治思维统领人大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目标。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理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法律法规的信仰者、坚守者,做依法治国的维护者、推动者。

强化法律至上意识

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是人大义不容辞的职责,人大工作应始终坚持法律至上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时时处处遵从法律,做到不唯上、不唯权、只唯法。要把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当做立身之本,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运用,使人大法律学习经常化、制度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与学习,举办代表履职培训班,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工作者、乡镇人大主席赴全国人大培训基地参加专题培训,使这些参训人员在培训中增长法律知识、强化法制观念、增强应用法律本领。

人大代表应当熟悉和掌握开展人大工作、履行代表职责必备的法律和专业知识,要乐当法制宣传员和监督员,把宣传法律法规作为代表履职和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要在实际工作中养成法治习惯,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人大机关应把法治意识贯穿于人大工作实践中,体现在行权履职的全过程。人们常说“人大是个讲法的地方”,这就要求人大工作要习惯于用法治思维来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落实问题,让法治精神根植于心中。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对所有的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进行了一次大修订和清理,实现了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所谓正人先正已,衡阳人大特大贿选案殷鉴不远,如果不依法办事,地方人大也可能犯大错误。人大开展工作要依法,人大代表及人大机构的产生更要依法。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和人大常委会的选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精心组织好选举宣传、代表候选人提名与确定、投票选举等各项工作。加强选举监督,对选举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注重发挥党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在选举监督中的作用。确保选举工作依法开展,各项程序公开公正。

维护法律实施权威

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因此,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贯彻执行情况的好坏,都与地方人大有着莫大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地方人大应视推进法治建设为已任,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坚决纠正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变形走样,对执法部门选择性执法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要督促“一府两院”进行严厉查处,对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要向“一府两院”提出执法检查建议,监督其予以改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于法律与现实脱节,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要如实向上级人大提出修改建议,以利于法律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为促进地方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做出贡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要依照法律规定,把握标准、细化程序,加大审查监督力度,凡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严肃指出,限期改正,或者废止,坚决防止红头文件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况发生,从源头上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对于某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群众反映较大、带有一定区域特征的法律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法定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确保法治精神与工作实践相统一。我市注重充分发挥备案审查职能,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等形式,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严格把关,对部分有违法律、有违群众利益的文件条款及时提出修改建议,较好地发挥了备案审查的法律监督作用。

依法开展工作监督

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要抓住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监督计划。要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效性。把视察、调研及开展各项监督工作中了解到的信息、掌握的情况应用到决策中去,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人民意愿。冷水江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监督的决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做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人大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密切关注和强力监督。

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努力做好人事任免工作,不断完善被任命人员的任前法律培训与考试、任前考察、履职承诺、民主审议及任后履职承诺测评等制度,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任前、任中、任后监督。强化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人大意识,监督其依法用权,公正用权。防止权力被滥用,制止权力乱作为,确保权力掌握在人民信得过的人手中,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冷水江市时修改完善人事任免办法,对被任命人员实行履职承诺测评,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本人提出辞职,或由常委会提出免职案、撤职案,强化了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

地方人大在行使职权中如何才能做到既不越位又不失职,笔者认为答案无非是两个字:“依法”。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大常委会已形成惯例,在开展重大监督工作时先组织学习法律,如对食品安全、绿化工作进行专项评议前,对化解大班额进行专题询问前,都邀请专家讲授相关法律。地方人大要严格执行监督职权法定原则,遵守法定程序,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监督手段开展工作,做到决定不直接处理,监督不主动代办。加大跟踪监督力度,过问的事项要一督到底,确保人大监督落到实处。要把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纳入监督范畴,助推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把监督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促进“一府两院”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上。完善监督公开、市民旁听等制度,拉近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人大监督。

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要完善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机制,提高服务保障水平,积极督办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让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代表视察、调研活动,鼓励和指导代表、代表小组充分利用代表活动室、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等平台,开展各种主题活动。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支持和引导代表依法行使好选举、审议、提出议案建议等职权,为积极履职的代表提供必要的保障,当好代表依法履职的坚强“靠山”。冷水江市人大常委会重视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积极指导各代表小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小组活动,主动为代表排忧解难。如积极开展“代表议案、建议督办月”活动,推动代表建议的办理;在全市人大代表中开展“创模争优”活动,鼓励代表创遵纪守法、干事创业、积极履职的模范,争当优秀代表。

当然,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于不珍惜代表荣誉,利用代表职务谋取个人私利,或者违法乱纪的个别代表,绝不能护短、更不可姑息,该劝辞的要劝辞,该罢免的要罢免。对违法代表依法处理严明执法,法律在老百姓心目中才有地位才值得敬畏。徒法难以自行,地方人大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关乎法律权威和法治建设,确需慎之又慎。

D. 如何发挥人大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涵
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建设法治社会是我们党坚持执政兴国的一贯主张。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要求我们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逐步实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应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分别赋予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十五项职权和人大常委会的十四项职权。这些职权,充分表明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对同级政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处在同级国家机关最高层次的监督地位。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担负重要职责,具有重要作用。
(一)从人大制度的性质和地位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人大责无旁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人的愿望得到充分表达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构建和谐社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内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制度基础、提供政治保证。实践证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协调好社会各方关系,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上的一致性,不断增强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进而,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保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
(二)从人大工作的运行机制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人大具有其自身优势。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力量源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机关,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民主集中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在充分了解人民意愿的基础上,集体行使职权。这种运行机制发挥的好,有利于建立畅通、公正、规范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有利于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有利于形成既有对多数人的服从又有对少数人的保护这样一种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促进党和群众、社会各阶层关系和谐。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立足法定职权,把这种优势发挥好、运用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从人大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人大大有可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是民主法治,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需要以民主法治为基础,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人大工作的重要职责和根本任务。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出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使各级人大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给人大工作提出的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以更加有效的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三、认真履行人大职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着力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市进程,更好地发挥决策职能。实施依法治市、实行依法执政,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其前提是有法可依,关键是依法行政,基础是形成法治环境和公民的法治意识,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上述内容对人大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化法律监督,大力推进本辖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大力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我们将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积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市进程。同时,关注“五·五”普法教育规划编制工作,认真监督审议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规划的实施情况,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断深化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着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
(二)着力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实行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评议,通过执法监督检查,针对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监督,纠正违法现象,解决执法难点,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不依法办事的现象,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要强化司法监督,健全法工委与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司法机关为民、公正、廉洁司法,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预算审查等监督工作,推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述职评议,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积极发挥好权利维护职能,不断提高信访件的办结率和解决率,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着力于丰富民主形式和扩大政治参与,更好地发挥代表和乡镇人大的作用。人民群众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主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通过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激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发挥其在建设法治社会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联系代表制度,深入开展“代表之家”、“代表进社区”活动,畅通代表和群众知情、参政和监督的渠道。加强议案、建议意见的督办力度,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坚持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和定向视察制度,充分发挥代表在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开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切实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增强选民和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加强代表培训工作,提高基层代表的法治意识和履职能力。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在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着力于提高法治素养和践行法治的能力,更好地加强自身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和依靠党的领导发挥人大作用的关系,正确处理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和行使法定职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和“一府两院”的关系,正确处理继承好传统和开拓创新的关系,正确处理常委会建设和机关建设的关系,努力在大局中思考,在大局中行动,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建设法治社会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意义,充分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地方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围绕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制度,完善学习平台,进一步浓厚常委会及其机关法治学习的氛围。要坚持在大局中思考,在大局中行动,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积极探索地方人大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践行法治的能力。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探索地方人大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为人大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坚持党的领导,积极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治优势。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人大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同级党委的支持。

E. 人大代表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

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各级人民代表负有特殊的使命。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选出的、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治理国家的使者和代言人。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对各级人大代表如何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如何更好地担负起依法治国的重任,更好地行使权力,发挥作用呢?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应当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种政治职务。既然是一种职务,就具有和其职务相应的权力和义务。《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和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集中到一点,就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应当说,这是一种重大的政治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在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本行政区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说话办事。既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载入宪法,各级人大代表就应当按照《代表法》的要求,“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作出与自己的代表职务相称的贡献。
其次,应当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质。人大工作的突出特点就是依法行使职权。这就对代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代表要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作用,首先,要学习《 宪法》以及《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法律,掌握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的必备知识。同时,要学习一些法学理论,加深对法律的基本精神笔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的理解,以便在参与制定、审议通过以及监督实施某个具体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能够运用这些基本精神和原则作出自己的判断,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将相继出台,代表还应不断地学习这些的法律法规,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第三,应当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代表法》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不论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还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坚持依法办事,是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原则。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中,要结合视察检查的执法内容,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把握其重点和要点,以便在视察检查活动中,能够及时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职能作用。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是由法律作保障的。《代表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为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重大情况的制度,各级人大在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中要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只要各级人大代表自觉地、主动地发挥自己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必将进一步促进和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F. 如何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首先要增强法治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把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作为首要任务,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使人大法律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一方面要认真深入学习宪法,准确全面掌握宪法精神实质,坚持用以宪治国的理念来统领人大各项工作,用宪法原则来指导人大常委会履行各项职权,不断增强宪法至上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人大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加强对《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但要学习程序法,还要注意学习实体法,熟悉人大工作的法定程序和工作原则,用法律体系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通过强化学习,切实增强依法治国理念,筑牢法治信仰,不断提升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工作的意识,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时时处处遵从法律,做到不唯上、不唯权、只唯法,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打牢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
其次要依法行使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这是人大工作的一条根本的原则,也是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办事,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在依法行使职权的时候,集体行使职权,在举行会议通过议案、决议、决定、表决时,法律要求到会的人数,应不折不扣的符合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在闭会期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同样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不能怕麻烦图省事,使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发展是第一要务,也是人大工作依法行使职权的根本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立足推动发展谋划工作,找准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化监督为支持、用监督强服务、以监督促落实,做到尽职不越位,决定不处理,监督不代办,保证各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运用专题调研、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将党委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力求做到工作有为、决定有效、监督有力、任免有序,使人大各项职权全部做到依法充分行使,效果更加明显。
再次要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广大群众的桥梁纽带,一边连着党和政府,一边连着人民群众,是人大工作的主体,也是做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者和参与者。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做好代表工作,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当好代表依法履职的坚强“靠山”,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才能更好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才能切实发挥好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群众紧密的优势,深入广泛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关注民生,发挥好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的桥梁作用,沉下身子,深入一线,把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以及社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审议工作报告、提议案和建议等方式向人大和“一府两院”予以反映,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将党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解释好,使各项政策措施阳光运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享有权,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法治国精神、法律法规带到人民群众中去,进行宣传解释,使广大群众知晓精神实质,增强自觉学法、用法和守法的意识,提高全体公民法治观念,有效发挥人大代表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中国人大网---对人大如何发挥推进依法治国职能作用的认识
http://www.bjrd.gov.cn/rdzl/llyj/fzlt/201501/t20150108_142496.html

G. 如何发挥人大代表在法治中的作用

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如何更好地担负起依法治国的重任,更好地行使权力,发挥作用呢?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应当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种政治职务。既然是一种职务,就具有和其职务相应的权力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和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集中到一点,就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应当说,这是一种重大的政治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在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本行政区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说话办事。既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载入宪法,各级人大代表就应当按照《代表法》的要求,“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作出与自己的代表职务相称的贡献。

其次,应当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质。人大工作的突出特点就是依法行使职权。这就对代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代表要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作用,首先,要学习《宪法》以及《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法律,掌握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的必备知识。同时,要学习一些法学理论,加深对法律的基本精神笔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的理解,以便在参与制定、审议通过以及监督实施某个具体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能够运用这些基本精神和原则作出自己的判断,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将相继出台,代表还应不断地学习这些的法律法规,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第三,应当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代表法》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不论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还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坚持依法办事,是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原则。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中,要结合视察检查的执法内容,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把握其重点和要点,以便在视察检查活动中,能够及时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职能作用。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是由法律作保障的。《代表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为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重大情况的制度,各级人大在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中要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只要各级人大代表自觉地、主动地发挥自己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必将进一步促进和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H. 运用所学政治生活知识说明我国人大和共产党是如何推进依法治国的

以下给出的答案没有联系材料。\r\n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其宗旨。\r\n2.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r\n3.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就是党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自觉带头遵守法律,采取措施保证法律的实施,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r\n4.依法执政体现在党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能,使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r\n5.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I. 为什么说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专维护宪法法律属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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