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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污染治理

发布时间: 2020-11-21 13:49:57

① 重庆润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重庆润天环保致力于装修污染治理的全国连锁企业,根据重庆空气治理,重庆甲醛治理,重庆除甲醛公司等不同污染源进行针对治理并达到国家环保标准。针对装修材料,家具材料纺织品等不同污染我们有相应的治理方案,从根源祛除甲醛,苯,TVOC等有毒致癌物质并确保达到国家环保标准。重庆润天环保承接大中型环保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治理),自助产品直销,新房装修污染综合治理。公司一直专注于室内空气污染的治理及防治、室内空气检测等多项工作,严格遵循“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国际理念,并在公司逐步建立以此为目标的管理、审核及评估体系,打造专业的室内空气环保品牌。重庆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局注册、拥有国内同业中先进的室内空气检测、污染治理的设备和经验。根据客户的实际污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方案,按污染的程度不同进行收费;收费合理,先检测,后治理(也可应客户要求只检测不治理),不造成二次污染;经本公司净化治理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达到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同时在去除室内污染及异味技术上已采用环保总局推荐的唯一最新治理技术:光催化综合治理技术+负离子高新技术+高分子材料+生物酶。目前已形成具有一定规范化、流程化的工程实施队伍,和一些有丰富工程管理、实施经验的优秀工程管理人员。在过去的日子里,重庆旖灵公司取得过骄人的成绩:治理过客户装修房数千套、治理过一些集团、企业、娱乐场所等多达几百家,2005年底公司升级污染治理产品以及治理技术为:“光催化综合治理技术+负离子综合治理技术+高分子材料+生物酶”,更加完善和彻底解决了同行中不能完全控制污染及异味的难题,至今我公司治理过的用户无一反弹并在同行中广泛推广并受到一致认可,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将一如既往的为广大客户真诚服务,我们的宗旨是:“用最专业的产品、最完善的治理技术,最专业的施工队伍、最真诚的服务为每个客户打造一个健康、环保、温馨的环境”。重庆润天环保不仅拥有大量优秀的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在把好产品关上我公司更是注重理论投入实践,除了产品本身的原理外,实验也是层层把关,只有真正通过实验的产品方可投入市场,我们使用的不仅是好的产品,最新的治理技术,来改善室内空气,更为了重庆人民的身体健康而竭尽努力。
法定代表人:李帮云
成立时间:2008-07-04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0010800002058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湖支路19号1幢20-1号

② 重庆海博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重庆海博环境污染治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2月0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环境污染治理等。
法定代表人:高忠明
成立时间:2006-02-09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0010800004916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南路82号2单元13-2号

③ 重庆室内甲醛污染如何治理

室内污染治理分多种有害气体污染治理,常见的室内污染治理是指装修后专产生的污染物。属如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等有害气体,这些有害气体在中国是有一个标准值的,每个标准值相信请参考:《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

不同的污染气体执行标准值也稍有差别,以甲醛为例:甲醛是随温度和湿度增加而释放的,这就是我们在夏天装修过程中能明显感觉比冬天装修的味道要大的一个原因。

甲醛治理主要有以下方法可以参考:

  1. 开窗通风;

  2. 绿色植物去除;

  3. 室内升温加快挥发;

  4. 室内加速空气流通速度(如电风扇);

  5. 邀请重庆地区专业的除甲醛公司进行治理(琉彩环保)

其它的洋葱、果皮等方法就不建议选用了。以上是琉彩环保科技网络知道小编手工编写回答。欢迎其它朋友补充说明!

④ 重庆涪陵怎样防治和治理工业污染

涪陵是重庆市的工业重镇,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是其必须迈过的一道坎。为此版,涪陵区紧盯达标排权放,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杠杆手段,全力推进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

涪陵将力争到2020年实现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在2015年基础上化学需氧量下降11.8%、二氧化硫下降49.1%、氨氮下降6.9%、氮氧化物下降25.7%、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下降7%的目标。

⑤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国家环境噪声污染严重设备名录的设备和产品。第二十条 从事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施工、经营等活动,应当采取调整作业时间、合理布局噪声污染源位置、改进工艺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第二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期间在施工场所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项目业主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夜间施工前4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施工前1日在施工现场公告附近居民。环境保护、市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夜间施工作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二十三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排放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干线,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路面应当符合本市低噪声路面维护技术规程要求。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建设。第二十六条 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装在用机动车消声装置。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辆开展定置噪声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二十七条 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要求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第二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在禁鸣路段和区域鸣放喇叭。主城区禁鸣路段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规定,其他禁鸣路段和区域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规定。铁路机车鸣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安装和使用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第三十条 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车辆修理场所应当合理规划和选址,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第三十一条 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或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防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区(长江郭家沱以上至马桑溪大桥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园大桥以下水域,下同)内试鸣汽笛,在视线良好、没有其他船舶威胁本船安全时,不得习惯性鸣笛。禁止采、运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区进行夜间采掘和卸载作业。第三十二条 除警用、医疗救护、森林防火等国家航空器外,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超低空飞行训练或者从事商业性活动。第三十三条 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不得噪声扰民。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不得噪声扰民。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等活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扰民。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一)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二)经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四)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在交通繁忙时刻必要的疏导活动;(五)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况。前款规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装置,在非紧急情况时应当合理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第三十五条 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⑥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四)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下列噪声实施监督管理:(一)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三)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五)其他社会生活噪声。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铁路机车和航空器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交通、文化、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各自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检举和投诉。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当事人。

⑦ 重庆市康乐巢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重庆市康乐巢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02月1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室内环境检测与治理等。
法定代表人:杨波
成立时间:2014-02-19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0010500043925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28-14

⑧ 重庆合力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重庆合力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2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无)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烟尘、粉尘治理工程设计与施工等。
法定代表人:殷嵩
成立时间:1996-10-24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220306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杨家坪西郊路1号附121号5-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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