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金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社〔2010〕31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 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第九条 县(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十条 县(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区)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后,县(区)级财政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补助资金由县(区)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有关资金分配文件要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有财政部商卫生部负责解释。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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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公共款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④ 如何提高公共资金管理及使用绩效
(一)提高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水平。
1、通过整合财政资源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预算支出执行考核制度,对执行率低的项目在来年的预算安排中相应减少。健全预算指标流动机制,对重点工程建设资金采用支出总额预算控制,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工作进度拨款,谁进度快谁先拨,总额指标拨完为止,这样既有利于预算指标充分流动,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又有利于调动建设单位加快工作进度的积极性。完善专项资金结余清理制度,对无法实施的项目或已完成的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重新安排。
2、完善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贫困山区的补助力度,免除或减少贫困乡村的配套资金要求。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加快专款拨付进度,尽可能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和资金拨付天数,缩短链条,逐步建立“直通卡”的支付网络。建立专项资金有效协调机制,各部门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统筹考虑,调整结构,形成合力,有针对性地抓好重点领域和项目。严格项目审批制度,建立项目库制度并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应深入调研,严格立项、筛选、论证制度,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审,按照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操作程序,建立滚动的部门项目库。实现资金和项目步调的协调,需多年完成的项目分年度安排资金。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责任追究体系。
1、建立健全使用绩效评估制,推行问效制。
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逐步建立和推行绩效评价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资金使用单位的节约和绩效意识,强化资金使用单位被监督意识,促进其不断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2、建立健全监督体制,明确责任主体,推行问责制。
实施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首先要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相关主体的责任,分清决策者应负什么责任,资金的分配者应负什么责任,资金的使用者应负什么责任,监管者应负什么责任。使得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利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结果报告制度,报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或通过媒体公之于众,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把资金使用绩效与领导的升迁、业绩联系起来,促使每个单位领导的责任意识。
(三)撤并机构,整合部门职能。
专项资金条块分割、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资金已带有深刻的部门烙印,变成部门掌控的资源,资金安排和分配缺乏按职责权限进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操作程序,甚至已经形成固定的利益链。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的关键是调整部门设置,对职能类似或雷同的部门进行撤并,整合部门间的职能,彻底解决多头管理,交叉补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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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面向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八个项目工作的补助。八个项 目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重大传染病防治、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慢性病与老年人动态健康管理、食 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以及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 第九条 卫生部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也要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12月底前要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和用款计划,并连同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形成县(区)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和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各县(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卫生厅提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地区当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预算 安排和自筹资金缴存财政社保专户的凭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晓店镇纳入宿豫区申报,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纳入宿城区申报。原则上,泗阳、泗洪、沭阳三县直 接将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与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宿城区、宿豫区报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与省财政厅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连同当地财政筹集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资金一起纳入社保专户,进行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作核定的项目用款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将全年70%的专项资金下达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工作进程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 要求及时拨付;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财政拨款后,按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进度,及时将项目资金下拨使用。下拨采取每月核定发放,6月底前要将 财政拨付的70%的专项资金全部下拨到各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其余资金待年终考核后清算。补助资金的清算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提供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 第十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下拨的依据为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上报的工作量月报表及各项工作清单明细,清单明细要记录服务对象、服务 提供人、服务提供日期等详细信息,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认定。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作量月报表与清单明细进行初审,然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终审认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每年将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也要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在农村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省考核补助资金(即省补助的30%部分)下达10日内,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剩余30%资金与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剩余资金 一并拨付卫生部门使用。原则上,年度项目工作专项资金要在当年12月底之前下拨使用完毕,补助到村卫生室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资金不低于全年总资金的 30%。
⑥ 政府采购是公共资金管理的什么环节
一、政府采购制度 :
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 是指以公开招标、投标为主要方式选择供应商(厂商),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商品或服务或工程的一种制度。它具有公开性、公正性、竞争性,其中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石。
政府采购制度是西方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中国《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制度出台,中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观念上没有转变,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
1、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①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进行支出控制、强化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每一年度预算编制时,政府采购金额从商品单价开始确定,经议会批准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追加、追减,保证了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还便于对支出进行源头控制。采购商品的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减少了资金的周转环节,避免各单位挤占、挪用、滥用财政资金。
②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便于财政监督和减少腐败。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尤其是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市场上采购所需的商品和劳务,公开性强、透明度高,既强化了财政监督,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滋生腐败的温床。
③主要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使政府得到了物美价廉的商品、工程和服务,节约了财政资金,提高了支出效益。欧盟的经验表明,公开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可使资金使用效益净提高10%以上。
2、强化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制度在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作为一种制度化、法律化的公共支出手段,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调控功能。
①政府采购支出对于国民经济总量具有重要影响。目前,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支出一般相当于GNP的10-20%和整个预算支出的30%。政府采购支出总量的变化对于刺激经济、保持供求平衡和宏观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②政府采购支出结构的变化在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民族工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政府对某些商品进行的示范采购,可以有效引导和扶持该行业的发展。
③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化的间接手段,还可以对经济进行经常的、规范的调节。
3、促进国际经济协调与合作:
为使本国企业有效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本国、本地区及全球经济的发展,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逐渐成为各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区域化、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内容。1979年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各缔约方将除国防、通讯和部分能源投资以外的中央政府有形商品(不包括工程和服务)的政府竞争性采购领域对外开放。1996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正式生效,缔约国将开放本国中央政府、次中央政府及其他一些公共部门的商品、工程和服务采购领域,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一些双边、多边地区性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也签署了政府采购协议,如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以色列等。
4、有效保护国内产业:
虽然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是一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各国经济实力的差距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各国在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同时,也在通过机构和产品清单、门槛金额、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规定采购的本地含量等政府采购的法律和制度手段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有效保护,以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
⑦ 物业管理公共基金是什么
一、物业管理公共基金指的是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二、依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⑧ 公共服务项目资金是由谁管理的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面向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八个项目工作的补助。八个项
目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重大传染病防治、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慢性病与老年人动态健康管理、食
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以及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
第九条 卫生部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也要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12月底前要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和用款计划,并连同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形成县(区)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和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各县(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卫生厅提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地区当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预算
安排和自筹资金缴存财政社保专户的凭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晓店镇纳入宿豫区申报,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纳入宿城区申报。原则上,泗阳、泗洪、沭阳三县直
接将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与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宿城区、宿豫区报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与省财政厅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连同当地财政筹集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资金一起纳入社保专户,进行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作核定的项目用款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将全年70%的专项资金下达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工作进程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
要求及时拨付;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财政拨款后,按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进度,及时将项目资金下拨使用。下拨采取每月核定发放,6月底前要将
财政拨付的70%的专项资金全部下拨到各乡镇卫生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其余资金待年终考核后清算。补助资金的清算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提供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
第十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下拨的依据为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上报的工作量月报表及各项工作清单明细,清单明细要记录服务对象、服务
提供人、服务提供日期等详细信息,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认定。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作量月报表与清单明细进行初审,然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终审认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每年将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卫生局、财政局也要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在农村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省考核补助资金(即省补助的30%部分)下达10日内,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剩余30%资金与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剩余资金
一并拨付卫生部门使用。原则上,年度项目工作专项资金要在当年12月底之前下拨使用完毕,补助到村卫生室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资金不低于全年总资金的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