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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募捐

发布时间: 2020-12-20 01:09:13

1. 禁毒知识题

一、判断题
1、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2、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3、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
4、复吸的一律强制隔离戒毒。( × )
5、种植毒品原植物,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 )
6、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吸食毒品罪。( × )
7、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可由各地政府视财政情况自行规定。(×)
8、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
9、过量吸食鸦片,可引起急性中毒,因呼吸抑制而死亡。( √ )
10、所有的毒品都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和危害性。( √ )
11、“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主要说明毒品所造成的生理依赖持久性。(×)
12、按药物对人体所产生的作用,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
13、苯丙胺因其纯品无色透明,像冰一样,故俗称“冰毒”。( × )
14、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
15、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应一律进行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 )
16、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实行劳动改造,并在劳改中戒除毒瘾。( × )
17、擅自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由卫生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
18、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型的禁毒宣传活动。(√)
19、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2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
2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制度。( √ )
22、教育部门应编写禁毒教材,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专门开设禁毒教育课,将禁毒教育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 × )
23、凡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设立禁毒委员会。(× )
24、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25、禁止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
26、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除去资金,其它都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
27、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28、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
29、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30、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B)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A.2006年12月29日 B.2007年12月29日
C.2008年1月29日 D.2008年2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C )起施行。
A.2007年12月29日 B.2008年1月1日
C.2008年6月1日 D.2008年6月26日
3、禁毒工作由( A )负责。
A.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禁毒是(D )的共同责任。
A.各级人民政府 B.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部门 D.全社会
5、禁毒经费主要来源于( B )。
A.戒毒所收入 B.政府财政预算
C.查禁毒资返还 D.行政罚款
6、“金三角”是指位于东南亚的( D )边境地区的三角地带。
A.泰国、老挝、柬埔寨 B.越南、老挝、柬埔寨
C.泰国、越南、缅甸 D.泰国、老挝、缅甸
7、1987年6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麻醉品滥用的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确定将每年的( D )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A.12月7日 B.6月17日
C.12月19日 D.6月26日
8、对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尿检由( A )负责。
A.公安机关 B.医疗机构
C.卫生部门 D.防疫部门
9、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 B )。
A.一年 B.二年 C.三至六个月 D.九个月
10、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期限为( C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九个月
11、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人员,强制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实际执行的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 A )。
A.三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12、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后应在( C )内将决定书内容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A.3天 B.7日内 C.24小时 D.48小时
13、生产经营国家规定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 C )备案,领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A.卫生局 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D.经贸局
14、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属于( D )。
A.不构成犯罪,也不用行政处罚
B.应行政处罚
C.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D.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BCD )。
A.种植罂粟三百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B.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C.抗拒铲除的
D.非法种植原植物数量较大,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16、( A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乡级
17、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 C )。
A.直接行政拘留 B.直接刑事拘留
C.强行带离现场 D.视为犯罪
18、娱乐场所应当建立( C ),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A.登记制度 B.询问制度
C.巡查制度 D.搜查制度
19、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 A )。
A.强制检测 B.强制拘留
C.强制搜查 D.强制隔离戒毒
20、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的机关是( B )。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B.公安机关
C.卫生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1、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 D )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A.行政拘留 B.刑事拘留
C.警告处分 D.治安管理
22、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 B )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A.患有严重残疾 B.患有传染病
C.可能发生自残 D.可能发生自伤
23、“K粉”的化学名称是( B )。
A.甲基苯丙胺 B.氯胺酮
C.氯化铵 D.美沙酮
2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B )规定。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公安部 D.卫生及经贸部
25、( C)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A.商业部 B.外交部
C.海关 D.公安部缉私局
26、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 B )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A.仓库 B.邮件 C.邮政车辆 D.邮递员
27、我国《禁毒法》施行后,戒毒体系中不包括( D )。
A.强制隔离戒毒 B.自愿戒毒
C.劳教戒毒 D.社区戒毒
28、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 D ) 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A.予以强制戒毒人员家属
B.予以强制戒毒人员所在社区
C.予以强制戒毒人员单位
D.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29、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B )工作。
A.自愿戒毒 B.社区戒毒
C.强制隔离戒毒 D.戒毒康复
30、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施行,( A )同时废止。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
C.《强制戒毒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 依法捐赠是什么意思

含义
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
示例
例句1
网络关心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将捐赠图书给甘肃省碌曲县的4所小学。

列句2
今天咱们把一些东西捐赠给了希望小学。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 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3.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哪个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专应当及时聘请属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民政部门的监督。
此外,在内部组织结构上,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4. 依法向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者可以依照什么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5. 工商部门关于公益捐赠的规定

您好!工艺捐赠不归工商部门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范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全文如下:
折叠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相关文章: 法学文献1篇1次)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折叠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折叠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折叠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折叠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折叠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6. 如何理解国税发[2008]55号中“依法据实扣除”

问:根据国税发[2008]55号文件,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依法据实扣除”是否可理解为可以全额扣除? 答:国税发[2008]55号文件中的“据实扣除”不能理解为全额扣除。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分为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 一、限额扣除的政策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直接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捐赠,在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5、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 6、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 7、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 8、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 9、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55号) 10、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11、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请贵公司对照上述规定,根据被捐赠的组织来确认适用限额或是全额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 慈善法来了,怎样才能依法促善

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
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等行为。
同时,将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登记的手续,提高办理登记的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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