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卫生标准
⑴ 餐饮业卫生规范的加工经营场所
4.1. 布局与功能间
4.1.1.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生熟食品在存放、操作中发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应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4.1.2.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设置)、烹饪(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存放、切配及备餐(饮品店可不设置)的场所。制作现榨饮料、水果拼盘或加工生食海产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有备餐间;无备餐间的快餐店和食堂,符合4.2.3.3的要求。
4.1.3.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4.1.4. 粗加工场所内应分别设置肉类、水产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和操作台,水池数量或容量、操作台数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和不同场所(功能间)、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4.1.5. 烹饪场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使用煤油炉灶的,煤油储存容器应放在烹饪场所外,避免煤油或燃烧不完全物质污染食品。
4.1.6. 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餐馆、食堂宜设置独立存放隔间。
4.1.7. 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4.2.内部建筑结构
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4.2.1. 屋顶与天花板
4.2.1.1.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的脱落等情形发生。
4.2.1.2.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4.2.1.3. 烹饪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在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有效排出蒸汽、油烟、烟雾等。
4.2.2. 地面与排水
4.2.2.1.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4.2.2.2. 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易潮湿的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及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它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不小于3cm),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
4.2.2.3. 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4.2.2.4. 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4.2.3. 墙壁与门窗
4.2.3.1.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平滑的浅色材料构筑。其墙角及柱角(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
4.2.3.2. 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
4.2.3.3.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4.2.3.4. 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室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2.3.5. 以自助餐形式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4.3.卫生设施
4.3.1. 供水设施
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的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4.3.2. 洗手消毒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其位置应设在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就餐场所应设有数量足够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洗手消毒水池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结构应易于清洗。
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4.3.3. 通风排烟
4.3.3.1. 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受到污染。 4.3.3.2. 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4.3.3.3. 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加设机械排风排气装置外,还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4.3.3.4. 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4.3.10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4.3.4. 采光照明
4.3.4.1. 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它场所不宜低于110lux。光源应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4.3.4.2.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
4.3.5. 餐饮具清洗消毒与保洁
4.3.5.1.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餐饮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4.3.5.2. 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4.3.5.3. 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3.5.4. 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4.3.5.5.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4.3.5.6. 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4.3.5.7. 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4.3.5.8. 提供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建立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查验餐饮具包装、标识是否完整齐全。
4.3.5.9. 不得使用未经清洗的餐饮具。
4.3.6. 场所及设施设备
4.3.6.1. 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照要求进行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消毒的设施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4.3.6.2. 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4.3.6.3. 食品处理区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设备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施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4.3.7. 卫生间
4.3.7.1. 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4.3.7.2. 卫生间应采用冲水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4.3.7.3. 卫生间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4.3.2的规定并宜设置在出口附近。
4.3.7.4. 卫生间应设有效排气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不生锈的防蝇纱门、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4.3.7.5. 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有效的防臭气水封。
4.3.8. 更衣场所
4.3.8.1.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4.3.8.2. 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设施,在门口处宜设有符合规定的洗手设施。
4.3.9. 库房仓储
4.3.9.1.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4.3.9.2. 食品库房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
4.3.9.3.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4.3.9.4. 库房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
4.3.9.5. 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4.3.9.6. 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设施。
4.3.9.7. 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4.3.10. 防尘防鼠防虫害
4.3.10.1. 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4.3.10.2. 加工经营场所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
4.3.10.3. 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4.3.10.4. 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4.3.10.5. 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
4.3.11. 废弃物暂存
4.3.11.1. 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4.3.11.2. 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4.3.11.3. 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4.3.11.4. 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废弃物应按相关规定处置。
4.4.专间
4.4.1. 专间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不高于25℃,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以上餐馆、快餐店、食堂等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洗手消毒设施符合4.3.2的规定。
4.4.2. 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m以内高度。
4.4.3. 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
4.4.4. 专间应设一个门,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窗口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4.4.5. 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
⑵ 餐饮业卫生规范的卫生管理
6.1. 卫生管理制度
应制定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方案和事故报告制度,以及投诉受理与处理制度等。
6.2. 环境卫生管理
6.2.1. 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就餐场所的桌、椅、台等应保持清洁。
6.2.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应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6.2.3. 污水和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排放标准。
6.2.4. 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废弃物应在每次供餐结束后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6.2.5. 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均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6.3. 留样
6.3.1. 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6.3.2.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6.4. 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
6.4.1. 人员健康管理
6.4.1.1. 应建立并执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4.1.2. 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6.4.1.3.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6.4.1.4. 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4.1.5.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4.2. 个人卫生要求
6.4.2.1. 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规范佩戴口罩。
6.4.2.2. 手部操作前应洗净、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6.4.2.3.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处理食物前;使用卫生间后;接触生食物后;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6.4.2.4.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6.4.2.5. 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6.4.2.6.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6.4.2.7. 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6.4.3. 工作服
6.4.3.1. 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6.4.3.2. 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6.4.3.3. 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6.4.3.4. 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⑶ 餐饮业的用水必须符合什么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专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属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望采纳
⑷ 餐饮行业卫生标准有哪些
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于醒目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合格健康证经培训后上岗。
二、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三、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加工间内地面、墙壁、货架、灶台、油烟罩不得有灰尘、油污。
四、餐饮具一客一消毒,消毒后放入密闭的保洁橱内,并做好消毒纪录。
五、冰柜内生食与熟食、成品与半成品、肉海鲜分离存放,不得摞放、混放。
六、食品加工间内应有防蝇、防腐、防尘设施,垃圾桶加盖,并日产日清。
七、加工盛放生、熟食品的案板、刀具、容器分类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八、冷拼间内操作台上方配有紫外线灯管,配有专用冰箱、空调,冷拼间密闭性好。
九、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品名标示不清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食品仓库内保持整洁,做到分类存放,标示清楚,离地面、墙壁15厘米,配有防鼠设施。
⑸ 餐饮业卫生规范的介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餐饮业卫生规范”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2011年12月13日起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⑹ 餐饮业卫生规范的餐饮具与设备
5.1.一般要求复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接制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5.2.材质
5.2.1. 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具的构造,也应易于保持清洁。
5.2.2.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5.3. 设计
5.3.1.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避免因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
5.3.2. 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5.3.3. 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5.3.4.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加工中切配肉、水产品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⑺ 餐饮业卫生规范的培训
10.1. 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培训档案,组织部门负责内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容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10.2. 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10.3. 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10.4. 在职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
10.5.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⑻ 餐饮业卫生管理制度是什么
餐饮业卫生管理制度大全
一、卫生管理制度
1、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2、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4、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5、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6、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1、食堂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2、 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3、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4、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1、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厨房:
(1)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2)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4)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加工:
1、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1)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2)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3)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4)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5)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洗整齐并置于帽内。
2、 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原料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3、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4、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5、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6、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7、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8、 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度以下或60度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存放和销售。
四、 餐饮具的卫生
1、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2、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3、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五、 餐厅服务和外卖食品的卫生要求
1、 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2、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3、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货物分开,防止污染。
4、 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5、 外卖食品的包装、运输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注明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禁止销售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六、 其 他
1、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包括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厨房:指进行食品切配和烹饪操作的场所。
凉菜:又称冷荤、冷菜,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凉菜间:指加工制作凉菜的操作间。
原料:指供进一步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的温度一般在0~10度间。
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所用的温度一般在-20度~—1度间。
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中心温度可用中心温度计测量。
餐饮单位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餐饮业必须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到期及时验换。
二、从业人员按要求如期进行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定期培训,持合格证上岗。
三、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整洁干净的工作服,戴口罩、发帽,坚持每日清洗、消毒一次。个人卫生作到“四勤”。严禁在操作间内洗衣、物。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干净、无杂物、室内地面清洁、无油垢、无异味,垃圾桶加盖并及时清运。
五、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室内无蝇、无鼠迹、无蟑螂。
六、各种工具、容器、机械定位存放,用毕及时洗刷干净,达到物见本色;各种防尘布洁净并有正反标记。
七、不制作冷荤食品。肉类、蛋白食品要留样48小时。
八、各种食品用具要生熟分开,设有明显标记。菜墩、砧板用毕洗刷干净,立式存放,要求各面洁净,物见本色。
九、不采购、不加工腐败、变质、霉变、虫蛀、搀杂使假、标识不全及过期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相对固定商店。
十、必须采购、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十一、库房食品存放分类上架,隔墙离地,防鼠防潮,不混放。冷藏食品放置方法正确、卫生。严禁存放有毒物品和杂物。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从业人员知识培训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餐饮单位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发现有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必须停止食堂工作。
三、餐饮单位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四、餐饮单位从业人员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五、餐饮单位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增强卫生知识,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食堂出入库制度
一、食堂采购一切物品,均必须严格履行入库、出库手续,双方签字。
二、保管员(验收员)对所购物品进行质地检验,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采购与入库。
三、对工作人员(取货员)取出食品 要进行检验,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出库与食用。
四、保管员(验收员)与采购人员(取货人员)均需在入库单(出库单)上签字。
五、加强食堂仓库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食物中毒工作。
六、合理安排入库、出库食品数量,适度保持库存量,加强检验,杜绝一切不安全及浪费现象的发生。
食品索证、采购制度
一、采购员要经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采购员必须掌握一定的鉴别假冒伪劣食品及原材料知识。
三、采购食品、原材料要计划进货。
四、采购时,向供方提出质量要求,并检查食品质量。
五、采购肉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向供货方索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单。
六、采购原料必须新鲜、干净、符合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七、不采购:腐烂变质、发霉、酸败、生虫、虫蛀、有毒、有害、污秽不洁、掺杂掺假、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乳制品、调味品、酒类、饮料等;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八、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原材料采购、运输的制度,防止食品污染。
食品、原料验收制度
一、食堂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原料验收员。
二、验收食品和原料,做好数量、质量、有毒、有害食品处理等方面记录。
三、检查所购食品原料有无产品合格证或检疫、检验证明,并做好记录。
四、不签收腐败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以及超过保质期食品。
五、验收合格的食品、原料方可转交库房管理员。
六、验收记录要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食堂仓库保管制度
一、仓库保管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食品数量、质量和进、发货要登记,先进先出。有过期及变质迹象的食品及时报告并销毁、处理。
三、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存放,挂牌注明食品质量及进货日期;货物摆放符合有关要求;散装食品的储存容器加盖,并标注食品名称。
四、肉类、蛋品等易腐烂食品按规定冷藏或冷冻储存并保持规定的温度。
五、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仓库内不得存放私人用品及其他杂物。
六、严防鼠、虫、蝇和蟑螂污染食品及原料。
七、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库室内整洁。
八、仓库保管规范化。仓库保管员必须学习和掌握食品保藏知识和商品知识。
操作间热菜烹调、面点制作卫生要求
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材料。对于不能充分加热烹调的菜肴挑选要精心,操作过程要严格防止污染;半成品二次烹调时要做到烧熟烧透。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调料盛装符合卫生要求;调料容器清洁卫生,使用后及时加盖。
三、品尝食品要用专用工具;剩余食品要妥善保管;豆制品经冷藏,食用前应再次加热且要彻底。隔餐、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过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四、食堂的用具、容器要生熟分开、专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定位、保洁存放。
五、煎炸食品用油多次使用以后,颜色变深、有异味的要废弃。
六、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用前要先洗净消毒;不用变质的散黄蛋或破损蛋。做馅使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要符合卫生要求。待加工食品要离地上架。
七、不使用生虫、霉变、有异味、污秽不洁的米、面、果酱、果料、豆酱等原料。
八、面肥(引子)变质、发霉不得继续使用;有异味的发面缸、盆、点心模子要认真洗刷,保持清洁。
九、加工直接入口面点的工作台、用具、容器要专用;制作人员要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围裙;操作前要彻底洗手消毒。
餐具洗刷消毒卫生制度
一、坚持“去残渣、洗涤剂洗刷、净水冲洗、消毒柜高温消毒”四道洗消工序。感官检查以光、洁、涩、干为达到消毒要求。
二、消毒后的备用餐具整洁有序;碗柜防尘,无杂物,无油垢。
三、洗碗池要专用,用后洗刷干净,无残渣、油垢,表面清洁。
四、使用洗碗机、蒸汽进行消毒作业,物品摆放要正确、合理。
五、废弃物要有专用容器盛放,不暴露、不积压、不外溢。
六、各种盆等较大用具要用苫布防尘,消毒要用消毒剂或沸水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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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间卫生制度
一、地面清洁,门窗洁净。
二、各种炊具、用具、操纵台摆放整齐,生熟分开。
三、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并要有明显标记。
四、餐具做到: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
五、灶台清洁,炊具及时洗刷,要求目见本色、铁器发亮。
六、所有机械工作完毕及时进行保养,擦拭,并保持清洁。
七、冰箱冰柜专人管理,经常检查,定期除霜,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柜内无异味。
八、生菜上架,先洗后加工。
九、水池清洁,菜、肉分池洗;上下水道畅通,排水沟无垃圾、无异味。
十、门窗防蝇、防尘、防鼠。室内通风,光线良好。
学校食堂食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为维护广大师生和全体职工的生命安全,保障学院教学和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结合食堂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饮食安全应急预案:
一、防止食物中毒的措施
(一)健全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学院的食堂、餐厅要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食品卫生以及关于《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二)广泛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教育
广泛深入地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宣传画和实物标本等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有关的卫生知识,提高食物从业人员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卫生管理水平,减少食物中毒发生。
(三)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预防措施
(1)防止细菌对食品的污染:学校食堂应对食品加强卫生管理,特别是肉类,鱼类和奶类等动物性食品,要防止在生产加工和出售过程中的污染。食品须低温贮藏,用专用工具售货,食品从业人员要重视个人卫生,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不适宜从事食品工作的病患者或带病者,应及时调换工作。
(2)控制细菌的污染,控制细菌生长繁殖措施,主要是低温保藏。按照食品低温保藏的卫生要求贮存食品,防止食品腐烂变质。
(3)杀灭病原菌。杀灭病原菌的措施主要是高温灭菌,当肉类食品深部温度达80度时,经12分钟可彻底杀死沙门氏菌。隔餐的熟食品和剩菜饭,在销售或食用前必须充分加热。
(四)化学性食物中毒的预防
(1)有些化学物质与食用的面碱、淀粉、食盐等形状相似,因而常发生误用,误食而造成中毒。因此,要加强对有毒物品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保管和领取制度,严禁把有毒化学物质带回家中使用。
(2)加强农药的管理和使用。农药要专库保管,不能与食品同仓存放,防止污染食品。并要严格遵守农药使用的有关规定。
(3)包装或盛放有毒化学物质的容器,不得用来包装或盛放食品。
(五)有毒动植物中毒的预防措施
有毒动植物往往与某些可食的食物相似,人们如不加以识别而误食用,就会引起中毒,如有毒的蕈类和野果等。因此,要加强宣传,提高对有毒或无毒动植物的识别能力,防止误食,对不能识别的有毒动植物,须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无毒才能食用。
二、发生食物中毒的处理
(一)通报
发现食物中毒事故,立即通知卫生所做好抢救准备,同时报学院有关领导,事故严重的报医院急救电话120。
(二)紧急处理
1、卫生所:召集医生紧急救护工作;
2、后勤部门(办公室):负责车辆调度,把重病号送往医院抢救;
3、保卫处:保护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临时紧急任务。
(三)原因调查
1、保护现场,对可疑食物或有毒食物取样封存;
2、留样的食物和现场取到样品送防疫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3、分析原因,根据现场调查和技术鉴定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四)情况汇报
根据事故的大小情况,及时报上级有关单位,由院办统一上报。
⑼ 北京市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只找到
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一、为加强对小型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促进小型餐饮业改善卫生状况和条件,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制定本标准。
小型餐饮业系指:有固定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面积在30~100平方米的餐饮业。小于30平方米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生产经营。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者均应遵照本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此标准进行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
三、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1.有餐厅、厨房、库房三部分。
2.餐厅、厨房、库房面积的比例应为1∶0.8∶0.2。
3.厨房墙壁表面全部使用白瓷砖。
4.厨房地面由硬质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和地漏等排水设施,并设低位墩布池一个。
5.厨房内应安置有效的排烟、通风设施。
6.粗加工区分别设置畜禽食品、水产食品和蔬菜食品清洗池各一个。
7.冷荤(凉菜)制作有专用房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并配有紫外线灯、冷藏箱、操作台和三个水池等专用设施。
8.餐饮具清洗消毒要设专用区域,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米。
采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配置三个有足够容积的水池;采用消毒柜等物理性消毒的应设二个水池;并配置密闭餐具贮存柜。有密闭的垃圾容器。
9.厨房内有足够容量的冷藏冷冻设施。
10.食品库房设置货架,不得用于生活起居。
11.餐厅、厨房、库房要设置沙窗、门帘,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蜂螂和其他有害昆虫的措施。
12.设有顾客使用的洗手池。
13.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四、使用面积在30~50平方米的餐饮业,只能从事以煎、炸、烙、烧、烤、蒸煮、沏等单一和简单制作 方法的品种。其设施卫生标准按第三条执行。
五、小型餐饮业不得从事送餐业务。
六、本标准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七、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