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㈠ 劳动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知法懂法。
劳动者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得知法懂法,知晓法律的条款,知晓法律的规定,不当法盲,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就可以立即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学会用法。
劳动者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必须要学会用法,法律的条款很多,不是一遇到问题就胡乱抓些法律条款,而是要用正确的法律条款去维权,只有用对了法律,才能让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3、工会维权。
劳动者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还是要谨记加入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职工权益的保护伞,也是单位和员工的沟通桥梁,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利用工会的力量去维权。
4、寻求援助。
劳动者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自己又没有专业的知识,可以去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免费为自己提供法律援助,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和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后,可以去工作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保障部门来帮你维权。
6、仲裁申请。
劳动者和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可以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通过仲裁委的居中裁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法院起诉。
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前面的途径没有维到权,就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准备好足够的证据,法官通过证据的判断来做出公正的判决,生效判决下达后,假如单位不执行,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扩展阅读:
合法权益是指受国家法律保护并能取得预期收益的特权,如各项无形资产。
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
有合法的利益如继承的财产、有违法的利益如赃款、有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利益,这种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比如赌债;又如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
权益:合法的利益等于权益,之所以不应该称合法权益,是因为既然有合法权益,那岂不是还有非法的权益或是违法权益?显然,没有这种说法。许多法律在说到立法目的时,都是说保护XXX的权益,当然,也有说保护合法权益的。这里比较混乱,原因是在于没有厘清权益这个词。
㈡ 如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如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重视培训,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1.用正确舆论引导公众,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主动配合执法维权。要大力宣传、引导企业正确对待职工合法利益,表扬表现优秀的企业,曝光表现不好的企业,让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2.工会积极参与和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业余技能学习,引导和教育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巩固、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
二、注重职工人文关怀,做好职工的心理疏导。
1.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加大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投入,帮助他们做好自我管理、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
2.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通过建立健全工会宏观参与机制、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把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任务,坚持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扩展信息
国务院做出部署,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一、实施符合我国国情的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全面开展工资清欠专项工作,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努力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三、不断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四、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劳动合同签订率稳步提高,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完善。
资料参考:国务院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 - 网络
㈢ 劳动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最好做好以下三点:
1、依法签订劳动版合同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2、劳动者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
3、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要及时通过公权力途径(提起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诉)来解决,切莫冲动意气用事。
特别提示:当遭遇特别复杂情况时,建议到当地工会、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寻求帮助,或是到律师事务所进行面对面的法律咨询。
㈣ 作为一名教师,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人身伤害问题,教师必须拿起法律武器,在发生侮辱、殴打教师的案件中,及时向公安执法部门报案,绝不能放任违法犯罪行为。
一旦出现工伤问题,教师要了解本地的相关规定,尽快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诊断证明和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意见等材料。
如果负责工伤的人事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做出答复,对于人事局未作出书面答复的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事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教师的医保问题一般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协同解决,按医保政策,上个月没缴费,下个月就要停止有关医保待遇。一旦遇到医保停缴,对教师医疗影响会很大。教师医保各地在缴费比例和缴费来源上,规定各不相同,一些地区财政拖欠多、医保赤字大,教师医保就难以得到保障。这个时候教师可以通过申诉、集体诉讼的方式解决。
(4)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扩展阅读
《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一些不良现象发生正面冲突,有可能受到人身权利的损害。
《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分几种情况予以制裁,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确保教师的人身权利。
㈤ 作为中职生,怎样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抄: “求助有路” 。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请求相关的机构给予帮助, 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非诉讼手段。 一些能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 如 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通过相关链接栏目列出了一些可以反映情况、寻求帮 助、解决争议、处理问题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
第二: “敢打官司” 。
主要介绍运用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勇敢地状告侵权者,因为这不仅 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社会的稳定。否则不仅丧失了自己的合法权 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
第三: “善于斗争” 。
对违法犯罪做斗争时,要既勇敢又机智。 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保 护自己。 帮助学生树立法律保护意识, 增强学生敢于和善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信心。
㈥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以下三个方面:
(1)诉讼途径。诉讼俗称“打官司”,诉讼途径就是指受害人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或申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途径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非诉讼途径。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非诉讼途径,是指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解决问题,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非诉讼途径很多,主要有:投诉、申请、调解、申请裁决、申请仲裁、申请复议、申请复审、复核、申请行政复议和申诉等。
投诉是指公民就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向主管机关、有关群众性组织或其他单位反映并要求处理和解决的行为。投诉的内容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商业信用问题投诉、服务质量问题投诉、行政管理问题投诉。
投诉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没有格式上的限制,说明情况、提出要求即可。口头形式既可到有关部门当面陈述,也可以电话投诉。
申请调解是指一般的民事纠纷或者一般的治安违法案件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行为。
可以申请调解处理的案件,主要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如宅基地纠纷等和一般的治安违法案件,如比较轻微的打架斗殴等。另外,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起诉的,也可以申请调解处理。申请调解既可以用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裁决是指治安行政违法案件发生以后,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处理的行为。
治安违法案件的处理权属于公安机关。治安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公安机关不一定知道,受害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报案,请求处理。申请裁决时,应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证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制裁违法人。
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其对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仲裁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海事仲裁。实践中与公民关系较密切的是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申请复议是指公民受到纪律处分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后,因对处分或处罚决定不服而向处理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复议的行为。申请复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服本机关本单位的纪律处分而申请复议。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的纪律处分不服时,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要求复议时,一般应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㈦ 如何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
有的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该如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准确,不知道该如何应用,往往造成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会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样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形中造成放弃了部分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当遇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么要学会学习法律知识,要么要学会找法律专业人士去进行法律咨询。总之,一定要及时地了解自己的争议所涉及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第二、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
在维权实践中,协商处理劳动纠纷,是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均能在短期内解决纷争。尤其对劳动者来说,在许多时候都希望自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并得到实惠。这个协商和解程序虽不是必经程序,但是在实践中确是一个解决劳动纠纷的好途径。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三、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程序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程序作了更为完善、更为明确的规定,不仅将调解组织由原先的一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增加为三种(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而且将调解程序缩短为15天时间。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调解协议还赋予了法律效力。如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无须再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上述这些新规定对于劳动者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劳动纠纷都是非常有利的。
第四、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履行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维权实践中,劳动者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要注意
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由原先的60天延长为一年时间。这对于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仍然会由于各种原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因此,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错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切忌轻易地放弃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
2、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有调解程序,要抓住调解机会;
虽然在劳动仲裁程序之前就可先行调解,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不愿协商,或者因双方差距大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之后,在审理程序当中均有一个调解程序,这个调解程序也是化解纷争的好机会。劳动者应当抓住此次调解机会,适当地退让,积极协商处理。
3、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维权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中会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致使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所以,为了由被动变主动,建议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原件,以备后用。
4、 由于诉权只可行使一次,在提出仲裁请求时一定要准确无误。
劳动仲裁程序属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仲裁就意味着诉权已经开始行使,而这样的诉权只能行使一次。而在维权实践中,一些劳动者急于求成,在不熟悉相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下,提出的仲裁请求或不准确、或不全面,这样的仲裁请求,很容易导致部分败诉或全部败诉。而一旦在劳动仲裁阶段诉权行使之后,进入一审诉讼阶段,诉讼请求是不可随意增减或者变更的,除非与原诉求具有不可分性,否则,法院会将新增减或者变更的诉求列为新的争议而不予审理的。
第五、向法律维权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
劳动者在提出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申请的同时,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法定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仲裁时效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1)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3)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仲裁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其他必要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第六、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有权选择调解或仲裁程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权要求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或审判活动,有权自行和解,有权陈述和答辩,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等。当事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按规定参加调解、仲裁和审判活动,在规定时间提交有关材料,遵守仲裁和审判纪律,依照规定期限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按规定缴纳仲裁费和诉讼费用等
㈧ 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你与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的
排出单位规避法律的可能
你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单位裁员的劳动合同解除
单位应当补偿你的损失
同时你还牵扯到未参加劳动保险和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如果很严重还是找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吧!
下面我摘录了两则劳动法法条你可参考下: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㈨ 职工应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 要:关注职工诉求,加强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一个有效化解矛盾,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途径之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职工气顺、心齐、劲足,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同时,职工也在企业发展中过上幸福的生活。
关键词:权益维护
近年来职工上访事件时有发生,谋求自身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面对新形势,新问题,企业工会怎样才能做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呢?途径很多,其中关注职工诉求,加强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一个有效化解矛盾,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途径之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职工气顺、心齐、劲足,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同时,职工也在企业发展中过上幸福的生活。
一、关注职工诉求,用心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1.完善和畅通职工诉求渠道。一是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表达其诉求的一个重要渠道,对于企业来说,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企务公开的一个推行方式.职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是民主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落实所选的职工代表是不是可以代表广大的企业职工,是不是把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能不能把职工群众关注的问题充分的反应到职工代表大会上,从而帮助职工群众解
㈩ 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按下列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4、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0)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扩展阅读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