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合同中能够依法变更的是
㈠ 多选题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应该是( )。
自然灾害、突然事变、当事人死亡、第三人死亡、法人消灭。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都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事件种类
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雹、洪水等)和意外事故(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可以使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或解除,也可以使当事人免除侵权责任等。
2、时间的经过
一定时间的经过可以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如根据时效制度的规定,时效期间的届满,可以使权利人的权利归于消灭;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法定保护时间的届满,可以使当事人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归于消灭。
3、人的出生和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导致该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产生。自然人的死亡导致继承关系的产生,也可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
4、其他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其他自然现象和客观事实,也可成为法律事实而引起民事法律后果。
(1)下列合同中能够依法变更的是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
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起诉阶段是这样,在诉讼的其他阶段也是这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一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㈡ 合同法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条有哪些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
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㈢ 下列合同中,( )不能适用《合同法》。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3.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
4.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
(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具体来说,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
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什么样的合同变更是合法的
当事复人对合同进行制变更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进行变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㈤ 合同中。什么叫法定变更
约定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比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在订立合同后,又就数量内进行增减容的;
法定变更是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做的变更。比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㈥ 下列选项中 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是
你没有选项,告诉你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㈦ 合同的变更主体是什么求答案
对于主体变更程序,我国对不同的保险标的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对一般财产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都说明了,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得随财产转移而自动变更、必须保险双方协商—致,并且”保险方均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以资证明”。对货物运输的保险合同或另有约定的合同,则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不需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即变更保险人时,原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是该项财产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或者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又不是经营管理人,而是保险标的非法所有人,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无论是否申请批改或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未过户的情况,保险合同均无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未过户的车主或原保险人均无权向保险人索赔。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作为未过户车辆的车主虽不是保险标的合法所有人,尽管其占有或处分车辆的行为无效,但投保人因买卖关系而取得了对保险标的暂时使用管理权,他对汽车进行投保,就享有保险利益,因此只要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批改,保险人同意办理批改手续,或者投保时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未过户的真实情况,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就应当有效,也就是说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新的被保险人自动变更为新的主体。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于认定未过户车辆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其主体是否随保险标的转移而自动变更,最根本点在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是否将保险标的未过户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是否同意继续承保,因为车子的过户与否,影响的是该车买卖的合法性,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原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汽车)出售给第三人,虽未过户,但已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合同就有效,第三人可向保险人索赔,而未经保险人同意办理批改手续,即便是经过户,其保险合同均无效,第三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向保险人索赔。这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
㈧ 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说明这个内容指的是什
主要是指合同里面的全部条款或者某项条款的变更,其中分为依法双方法律行为边和依法单方法律行为变更。
(1)依双方法律行为变更
合同变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当然地可以依双方法律行为发生,即《合同法》第五章规定的协议变更。
(2)依单方法律行为变更
其一,一方依己意变更合同内容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形成权的行使即为此种情形之著例,另外,如双方在原合同中约定了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一方可以变更合同,则当此情形出现时,一方可直接依据合同约定单方变更合同条款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其二,一方依己意变更合同虽无法律支持,但在其执意变更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但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下列合同中能够依法变更的是扩展阅读
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
合同变更蕴含着一个前提,即原合同关系的成立且有效。如果原合同关系不存在,则合同的变更就丧失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2.合同内容发生非要素的变化
合同变更,顾名思义,合同的内容需发生变化,包括对合同条款的修改与补充。
3.合同变更本身的明确且有效
法定变更或裁判变更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此处变更的有效性专指依协议变更的情形,由于协议变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与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规则相同,合同变更首先应当具备明确性要求,其次,应当满足相应的生效要件。
㈨ 合同变更成立的条件及变更的范围有哪些
工程合同变更,是指施工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商和承包商依法通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施工承包合同变更的范围包括工程性质、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进度、价款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中承发包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变化等都可以被看做为合同变更,最常见的工程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业主刘建筑物的外形或使用功能有新的想法,因此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同时也要重新修订预算。
第二,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作重新修改。
第三,由于工程条件预定不准确导致工程环境发生变化,必须要重新修改施工方案和变更施工计划。
第叫,由于应用新的技术和知识,可以大幅度降低成本,有必要变更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第五,由于业主指令、业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变更。
第六,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第七,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第八,合同双方当事人由于倒闭或其他原因不得不转让合同,造成合同当事人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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