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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0-12-18 23:17:58

卫生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哪里可以找到呀急!

这位同学,你是中医药大学06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吧。我出的案例题网络上找不到的。

Ⅱ 卫生法学的两则案例分析——急用,谢谢您的帮助

由于行政诉讼牵涉到行政机关的设置,在不清楚你所在的城市的前提下,暂且按照我们专上海直辖市的行属政机构体系对你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案例1:诊所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市政府(在我们上海,市卫生局是卫生系统的最高行政机关了,它的上级只能是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如果仍然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是:确认市卫生局的处罚违法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败诉,法院会判决维持。

案例2:主体是医院和患者的近亲属,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法律关系的产生,属于侵权之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09年11月13日宣。

Ⅲ 卫生法案例分析

职工食堂无论是否营利均应纳入食品卫生许可范围
2006年11月24日,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的执法人员到XX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而供应职工饭菜。金山分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食堂予以取缔并罚款20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缴纳罚款后,向XX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原告系铝箔制品企业,既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非食品摊贩,被告处罚主体错误。
被告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辩称,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卫生部《餐馆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XX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食堂无论营利还是非营利,均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原告开办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对其予以处罚于法有据,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当,处罚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XX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开办食堂涉及众多职工,其食品卫生是关公共安全,与食堂是否营利无关,应属公共食品卫生监管领域,故原告提出其非营利性食堂不受该法限制的意见,与法有悖。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XX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堂应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到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此,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条文字面文义来看,显然仅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原告公司是铝箔制品生产企业,既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非食品摊贩。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同时该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从事食堂经营须具备的条件和主管部门对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XX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XX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二)食堂”。显然,食堂属于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范围,且未区分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食堂。
二、本案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去理解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立法原意。
1.目的解释法。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应拘泥于文字,应当从法律制定的宗旨和立法的目的出发。本案原告开办食堂涉及众多职工,其食品卫生事关公共安全,应属公共食品卫生监管领域,原告提出其开办食堂不受该法限制的意见,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另外,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作出解释,“指一切从事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显然,法律所指的“生产经营”亦未特别指出为营利性活动。
2.体系解释法。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应从单一的条文去理解,而应该联系前后条文的逻辑联系作出判断。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职工食堂。结合上述的三个条款可以得出职工食堂“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结论。根据法律规范的反面解释规则,食堂经营者要依法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Ⅳ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主要责任和补偿责任

Ⅳ 卫生法概述题库案例分析

“食品卫生法”需要完善的几个
提要:“中国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颁布并实施,已经实施了10年以上的食品卫生法,作为一个基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多年的“食品卫生法”执法过程中,一些法令的规定是不完美的,在执法过程中很难操作,现列出以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卫生法需要改进执法

1主要缺乏清晰

1.1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法“执法主体”,但在2004年中央编办发[2004] 3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农业,质量监督,卫生,工业和商业,食品和药物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职责分工,在分工提供全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依法监督,但在一天到一天的工作,其他几个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测试项目,因为这些项目有一定的收入,我们就可以做到这一点的规定,有的甚至抢着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所以现在很多省份,直辖市食品药监部门没有履行职责下的文件。

1.2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乡镇卫生院没有设置食品卫生监督员资格。由于县卫生监督员编制级卫生监督机构,无论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的比例,大部分县级人员严重短缺,并没有照顾农村食品安全在农村地区潜在的问题

1.3难以实现,由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内部,而不是外部的铁路系统,但现在居住面积放开,也没有明确的单元格,在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以及铁路和铁路部门争地盘由于经济利益的卫生监督机构。

2管理不够细致的条款,这是很难操作

2.1条的8,前三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苍蝇,老鼠,蟑螂设施,经常出现顾客投诉菜苍蝇,蟑螂和其他害虫,但有没有处罚的依据。食品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活动,“四害”是没有根据的处罚。

2.2第23条规定:“表明,特定保健功能......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此类产品的规格可能需要做的广告在电视或厂家直接在剧院,露天市场面到面对面的口头宣传,往往夸大,误导消费者购买,一旦没有达到期望的结果,消费者的投诉,调查和处理没有依据。

2.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准入条件要求很明确,但现实是一些业务单位未能达到准入条件。你不许可他仍然工作,尤其是夜市排档设立批准在城市管理的权利,如果你想取缔非常困难,因为这部分职工下岗失业的弱势群体,在请愿书上的禁令。

2.4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赔偿的范围,标准的确无法定义,是由法院裁定或监督机构协调不明确卫生监督机构的一天到一天的工作带来不便;赔偿,因为食物中毒事件中,双方来到卫生监督机构的协调。

2.5,该法并未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的声誉。如餐厅或食物中毒发生在食物中毒应取消从事食品经营资格,并饮料行业18年厚生健康管理局[2005]第498号颁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三年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但是,提供不建立的直系家庭成员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这里的问题是,原本是丈夫和妻子,父亲和儿子业务的餐馆,一旦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其他人申请,仍然工作,但没有限制的法律依据。

2.6该法案没有提供餐馆及其他营业单位中毒案件,公安部门已提交,但尚未破解的情况下,不明白的目的中毒,地方也申请继续经营的餐饮业如何应对。

3处罚设置不合理

3.1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最高行政处罚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而现实,最害怕的是卫生许可证被,,因为吊销卫生许可证,只要任何人的家庭成员原有的法律,可以申请重新运行。
> 3.2枉法构成犯罪的罪行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只有第3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恶意假冒,人体健康危害的原因,但也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3.3例处罚文书过度处罚程序过于繁琐,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非法无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的,罚款50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第33条的规定处以罚款高达一千给予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程序。然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很少侵犯可以使用一个简单的处罚程序。

金额截权利“食品卫生法法”第39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和经营,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产生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以罚款1,000元至50,000元之间。“第42条,第43条和四十五名。权利的自由截量太大,难以操作,而且容易滋生腐败。
上述提出的有关问题,建议在修订“食品卫生管理法”,法律公平的精神,公正,严谨,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原则。

Ⅵ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急)

1、首先必须解决诉讼(医疗事故鉴定)时效问题。
2、如有证据证明医院不作为而导回致误诊误治,医院应承担责答任。
3、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赔偿计算不同,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过错适用《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
亚峰医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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