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事是
『壹』 简述依法治国科学内涵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应注意把握: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也就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对所有这些事业、事务的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
(1)依法治国事是扩展阅读: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系列开创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提出,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谱写新篇章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颁布实施,确立了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法治政府建设进入“快车道”。《民法总则》颁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贰』 依法治国就是依法办事对不对
这句话是错误的。因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合法性思维、程序思维、权利思维。依法办...
『叁』 中国古代依法治国的典型事例
1、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较为彻底的封建化变法改革运动,顺应了封建历史发展的潮流,推动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大大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历史的发展。通过改革,秦国废除了旧的制度,创立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制度。
改革推动了秦国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壮大了国力,实现了富国强兵。为以后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申不害提出,韩非加以发展的“术治”
术治的中心思想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韩非子·定法》)。他们认为“法”是公开的,“术”则是藏在君主心中、暗自运用的,君主掌握这种统治术,就可使“群臣守职,百官有常”,巩固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这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3、道家思想的“无为而治”
无为而治是道家的治国策略,所以治国是无为而治的第一应用。为了贯彻无为而治的方针 ,各级政府官员既要抛弃各种政绩主义和形式主义,也要抛弃“为人民谋幸福“、“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等仁政理念。
宽刑简政、轻徭薄赋、与民休戚,尽量靠万民的自为无为无不为,靠万民的自治无治无不治,自己做好必要的服务工作即可;同时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信任和依靠下属,让下属去完成各项工作,自已主要做好识人用人的工作。
(3)依法治国事是扩展阅读:
早在公元前七世纪左右,管仲为齐国相,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他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字里行间充满了对法治的信心。他凭借“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使齐国大治,“九合诸侯一匡天下”。
管仲不仅强调“以法治国”,同时也注意建设道德体系,使法治与道德教化相结合。他以“礼义廉耻”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体系,并且上升到关系国家存亡的地位,他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从管仲起,到韩非综合法家思想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历时已数百年。在这期间,法家的思想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成为先秦最具代表性的法理学。
网络-商鞅变法
网络-无为而治
网络-术治
『肆』 全面依法治国这件事能不能办好,就是要正确认识把握 的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切实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落到实处,就必须在认识和行动上厘清和处理好三个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问题。当前,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是因为部分地方和部门把权力凌驾于法治之上,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问题。首先,党对依法治国负有领导责任。执政党与法治关系的调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我党对法治负有领导责任,这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必须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关系,将党对法治的领导应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其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一致的。党与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要领导法治不是说党可以超越凌驾于法治之上。再次,党的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要带头遵守法律。《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领导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要接受管理,更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和党内法规去治国理政。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党员和群众,应在依法执政中走在老百姓前面,带头遵守国家法律。
第二,正确处理治国理政与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强调的就是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主体的政府应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依法确立政府的权力清单和法定责任清单,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加快改革政府的执法体制,把自己建设成为法治政府。首先,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法治政府与人治政府本质的区别是,人治政府往往权大于法、情大于法、人大于法,政府权力不受制约,政府部门以权压法,政府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普遍存在。法治政府的显著标志是政府机构职能、权限、决策程序、责任法定化,政府应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政务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其次,政府要依法执政,接受法律监督。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政府部门野蛮执法现象,表明政府在执法方面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也反映了执法部门超脱于法律之外,存在着以权代法的行为,当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依法执政要求的现象时,就要求依法对政府执法机构和人员进行制约和监督,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坚持文明、公正执法。最后,要建设法治政府。治国理政是党和政府的基本职责,治国理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这就要求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政府。
第三,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一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依法治国需要继续全面深化,另一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又离不开法治这个根本保障。因此,必须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改革要于法有据。首先,要改变过去一些地区和部门的“改革要上路,法律先让路”的错误理念,坚持改革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其次,改革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去推动改革,必须摒弃党员领导干部人治思维和方式;改变领导干部以改革名义想怎么样干就怎么样干的错误做法;改革中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在改革中坚持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和法治的方式,确保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决策实施的合法性;最后,要实行改革法律责任倒查。要确保改革决策公开公正,为改革决策失误倒查责任的落实创造条件,对重大决策要实行领导终身负责制,使改革决策于法有据,改革决策实施程序于法有据,改革失误追查于法有据。
『伍』 请问什么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属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
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5)依法治国事是扩展阅读: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网络-依法治国
『陆』 依法治国对民事诉讼法实施的影响
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现状之我见
案件执行工作作为人民法院两大任务之一,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初期,各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对其给予足够重视,加之执行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设置混乱,执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案件执行工作不规范等情况极为普遍,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执行工作越来越多的阻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和司法权威的完全树立。特别是近几年来,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已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公认的一大社会顽疾。
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实施以来,随着人民群众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各种涉法利益冲突的增加,法治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所必经的一个相对不稳定的社会阶段对人民群众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近几年来,更是成为严重制约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也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严峻考验,使社会公平正义受到了极大挑战。客观地看,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财产私有化程度加快,但社会公众财产的公示公告不够,财产监管制度不完善,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难以查询到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相关部门及个人囿于自身狭隘利益的考虑,不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更有甚者采取非法手段极力阻挠人民法院执行;部分被执行人诚信意识缺乏,蓄意隐瞒、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甚至给人民法院来个人间蒸发,让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无法查获其行踪;部分党员干部甚至是一些领导干部法纪观念淡薄,经不住当事人的一再恳求,挡不住"人情关系"的庸俗干扰,而出面干预和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而人民法院因人力物力受制于人,挺不起腰,抬不起头,不得不屈服忍耐;执行案件的数量激增与执行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执行人员分身乏术,疲于应付的现象;个别执行人员消极执行的情况;法律法规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不够完善,又相对滞后,从法律程序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种种不利因素,不一而足。
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日益严重,以及各种暴力抗法事件的增多,人民群众特别是一些案件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充满怨言,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造成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对此在紧紧依靠党委、人大领导和监督的同时,不断创新执行理念,改进执行方式方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执行手段。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就"执行难"问题下发文件予以支持,但均因于法无据,而在施行过程中畏头畏尾,收效甚微。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状况仍没有得到大的扭转。
二、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篇的闪光点、对执行工作的影响及实际执行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次民事诉讼法执行篇的修改,最高立法机关既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自治权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从法律层面上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严厉制约和制裁的依据,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必将起到强大的积极促进和推动作用。
『柒』 依法治国的故事
毛泽东怒杀刘青山、张子善
1951年11月,揭发出天津地委书记、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刘青山,原天津专区专员、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的巨大贪污案。
刘青山和张子善是在1949年8月,从冀中八分区和十分区调到天津地委和天津专署分别担任地委书记和专员的。这两人居功自傲,贪图享受,意志消沉,腐化堕落。经常扬言:“天下是老子打下来的,享受一点还不应当吗?”两人于1950年春至1951年11月,假借经营机关生产的名义,勾结私商进行非法经营。他们利用职权,先后盗窃国家救灾粮、治河专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克扣民工粮、机场建筑款,骗取国家银行贷款等,总计达170余亿元(旧币)。刘青山吸毒成瘾,借口有病,长期不工作。他们把自己负责的地区视为他们个人的天下,宣扬天津地区的党内只能有“一个领袖”、“一个头”。
『捌』 依法治国是国家工作人是的事,与我们青少年无关.
错,
依法治国要靠全体国人参与,
国家工作人员只是执行者,
但是参与、配合还是需要广大群众,
作为青少年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
『玖』 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正不正确,政治保证坚强有力
关键是方法问题,如果不接受监督是无法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