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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

发布时间: 2020-12-18 11:36:18

⑴ 如何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1、必须把党复员干部特别是领制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造就一支宏大的具有法治素养和法治意志的治国理政干部队伍。
2、重视法治思维养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3、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形成良好法治环境。
4、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切实把法治建设成效和依法履职的情况考准考实。

⑵ 如何提高自身,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是坚持学法、尊法。
提高全体公民法律素质,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示范作用、主导内作用十分重要。各容级领导干部必须清醒的认识自己的地位、作用、影响,通过自己带头学法用法来促进全社会的法治教育蓬勃开展。

二是坚持职权法定。
人民是权力的本体。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明白职权是法定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要明白权力只能用来为老百姓服务,用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而决不可用来谋取私利。

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能整天喊法治、讲法治,对别人讲法治,对自己搞人治。甚至在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搞专❤制,那就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是坚持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⑶ 如何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民,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教育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是从事理论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较为全面和深层的法律认识。而职业性法律意识是指具体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属于上述职业性法律意识的一种类型。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影响于社会,形成一种无形力量,作用于众多的普通公民,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由于行政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对社会一般法律意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它既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强化人们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任,也同样会削弱以至销蚀公民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赖。因此,转变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陈旧观念,培养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1、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封建时代“官贵民贱”,行政机关及其成员与普通百姓之间无平等可言。近代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建立,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行政机关及其成员和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在我国社会中,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平等地对待国家公务员和公民。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一样,必须同等地受法律的制约和限制。国家公务员也必须遵法守法,而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二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要求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享有和承担完全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政府要管理社会,它就必须拥有特别的权力。现代法治要求的并非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完全无差别的待遇,而强调的是“国家公务员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三是,公民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面对居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公民必须获得与行政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和途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寻求保护和对抗行政机关的两条重要途径。虽然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平等的思想和制度已在现代社会生根开花,但由于“官贵民贱”的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存在,加之国家公务员手握权力,在行政活动中往往处于管理者地位,也容易形成管理——服从思维定势。这种不平等观念既阻碍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正常交往和交流,也影响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甚至可能使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恶化。因而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至关重要。
2、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现象如:家长作风,以权压法,以权弃法,徇私枉法等等都是“权大于法”观念的体现。因此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权力有限”意识刻不容缓。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根据。“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产儿。”行政机关的创设源于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是国家公务员赖以生存的基础。与“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公民自由”相反,对国家公务员而言,凡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国家公务员只能行使法律明确授予的职权,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其权力具有有限性。职权法定和权力有限是国家公务员必须树立的法律意识。要行使权力,做出决定,必须首先看法律上是否有明确授予;同时,即使有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还必须按法律所设定的权力范围和要求去行使,而不能为所欲为。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和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力日益膨胀的现实,并不能 否认“职权法定,权力有限”这一基本行政法治规则。其一,国家公务员因社会发展、社会需要而扩大了的权力,并不是自然取得的,仍然是通过法律的授予才享有的。社会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是以法律为中介得以实现的。其二,尽管国家公务员享有越来越大的权力,但并不能说国家公务员可以享有无限权力。任何社会必然有公民个人可自由生存而不受任何权力干预的空间;同时每一个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无论多大,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域,只能在此范围内活动。其三,虽然代议机关常用笼统的法律语言授权行政机关,但也不说明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可以对该权力任意行使、任意解释。因为“不论授权法用了什么样的笼统语言,任何权力都应有限制”。同样,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这一事实,也不能说明国家公务员可以为自己设定权力。其一,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是被代议机关关系委任的权力,本身具有派生性。其二,它尤其要受法律优先、法律保留规则的限制。即行政法规范必须与法律规范相一致,而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等重要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设定权。

⑷ 如何做到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努力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造就一支宏大的具有法治素养和法治意志的治国理政干部队伍。结合柳州市的工作实际,我认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重点是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首先要加强法治教育和培训,在学习中着力解决自身法治精神缺失、法治意识淡化、法治素养低下、法治底气不足等问题,让法律法规进脑入心、进言入行、进岗入责,确保每项工作、每项建设都能在法律法规规范下高效有序运转,把已习惯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并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一种自发的心理需求,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遵循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 (二)深入研究法律。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需要法学理论的指导和支持,作为研究法律的主力机构是各级法学会。近年来,柳州市法学会立足本职工作,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柳州建设。工作中,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法学研究与推动柳州经济建设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服务民生需要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激发群众参与热情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营造法治环境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推进依法治市相结合,全面推进法治柳州建设向纵深发展,为传承法学文明,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2013年11月,全区首个地市级校园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在柳州市建成。2014年9月,全区法学会现场会在柳州市召开。 (三)时刻运用法律。近年来,柳州市政法系统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探索破解信访工作难题。一是搭建一个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平台。目前,全市117个乡镇(街道)已经全部建立了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1191个村委(社区)全部建立了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在中心和工作站里普遍配备“四员”,即信息员、接访员、调解员和为民服务办事员,“四员”在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的指导下,紧紧围绕“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主题:即由信息员收集农情民意信息,接访员重点做好接访工作,调解员负责调解各种矛盾纠纷,为民服务办事员负责做好重点信访户的互帮互助工作。基层联调平台的建立,使大量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量。二是建立判后答疑制度,实行阳光司法。随着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日趋复杂,法院案件受理的数量逐年增加。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文书的表述不到位,是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的根源之一。2013年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即主审法官在案件判决后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运用权威的法理解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2014年度经过判后答疑的案件,一审服判率在91.2%,二审服判率在99.4%,大大提高了审判质效。判后答疑将执法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减少了涉诉信访。 (四)坚决维护法律。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司法制度,确保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科学性,确保法律的权威。一要健全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要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考评标准,通过高标准、严要求,带动办案质量的提高,确保每一起执法司法案件都能经受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要进一步加大案件评查力度,依法纠正执法办案中的过错、瑕疵,坚决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二要进一步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严把证据关,又严把法律关;既确保实体公正,又确保程序公正。不搞有罪推定,杜绝违法调查、违法取证。同时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成为领导干部的新常态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缺失。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遵守宪法和法律要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刚性约束机制。要将提高法治思维作为对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要求,像抓作风建设和惩治腐败一样抓依法办事。要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加强对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对违法枉法、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党员干部触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处理,不能用党内纪律处分代替依法追究责任。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和环节要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必须有效地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总之,要通过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决不允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真正让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成为领导干部的新常态。

⑸ 如何培养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是在使用干部时,坚持依法办事的人优先。有依法办事的人,才能有依法办事的事。领导干部注重法治思维,就是要注重使用坚持依法办事的人和培养部属依法办事的能力。现在有个别领导干部对部属依法办事不是很欣赏,觉得过于刻板或疲软,而对那些以“狠”带兵或“灵活”办事的人反而看重。工作中这样做貌似取得更高的绩效,实际上因为运用了非正常渠道和手段,其效果不可能持久。注重使用依法办事的人,可以使一个单位的工作走上法治的轨道、正常的轨道和科学的轨道。

二是在选择处理问题的规则依据时,做到法律优先。对任何问题的处理,都要有理有据。注重法治思维,就是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处理问题的方式、手段和程度是否有法律依据,只有合乎法律,才能理直气壮地去做;在法律法规上找不到依据,就要慎做或不做。

三是在选择处理问题的途径时,做到法律路径优先。处理问题的路径很多,如人们常说的“私下了断”、“集体表决”、“以功抵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都是人们常见的处理问题路径。这些处理问题的路径都带有明显的主观意志和个人好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注重法治思维,就是在处理各种问题时首先选择法律渠道,也就是按照法律要求、法治方式和法律程序来处理问题。通过法律路径处理问题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和权力的权威性。

⑹ 如何提高自身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一、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民,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教育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是从事理论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较为全面和深层的法律认识.而职业性法律意识是指具体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属于上述职业性法律意识的一种类型.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影响于社会,形成一种无形力量,作用于众多的普通公民,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由于行政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对社会一般法律意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它既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强化人们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任,也同样会削弱以至销蚀公民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赖.因此,转变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陈旧观念,培养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1、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封建时代“官贵民贱”,行政机关及其成员与普通百姓之间无平等可言.近代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建立,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行政机关及其成员和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在我国社会中,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平等地对待国家公务员和公民.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一样,必须同等地受法律的制约和限制.国家公务员也必须遵法守法,而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二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要求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享有和承担完全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既然政府要管理社会,它就必须拥有特别的权力.现代法治要求的并非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完全无差别的待遇,而强调的是“国家公务员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三是,公民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面对居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公民必须获得与行政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和途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寻求保护和对抗行政机关的两条重要途径.虽然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平等的思想和制度已在现代社会生根开花,但由于“官贵民贱”的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存在,加之国家公务员手握权力,在行政活动中往往处于管理者地位,也容易形成管理——服从思维定势.这种不平等观念既阻碍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正常交往和交流,也影响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甚至可能使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恶化.因而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至关重要.2、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现象如:家长作风,以权压法,以权弃法,徇私枉法等等都是“权大于法”观念的体现.因此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权力有限”意识刻不容缓.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根据.“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产儿.”行政机关的创设源于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是国家公务员赖以生存的基础.与“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公民自由”相反,对国家公务员而言,凡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国家公务员只能行使法律明确授予的职权,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其权力具有有限性.职权法定和权力有限是国家公务员必须树立的法律意识.要行使权力,做出决定,必须首先看法律上是否有明确授予;同时,即使有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还必须按法律所设定的权力范围和要求去行使,而不能为所欲为.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和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力日益膨胀的现实,并不能 否认“职权法定,权力有限”这一基本行政法治规则.其一,国家公务员因社会发展、社会需要而扩大了的权力,并不是自然取得的,仍然是通过法律的授予才享有的.社会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是以法律为中介得以实现的.其二,尽管国家公务员享有越来越大的权力,但并不能说国家公务员可以享有无限权力.任何社会必然有公民个人可自由生存而不受任何权力干预的空间;同时每一个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无论多大,都有明确的法律界域,只能在此范围内活动.其三,虽然代议机关常用笼统的法律语言授权行政机关,但也不说明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可以对该权力任意行使、任意解释.因为“不论授权法用了什么样的笼统语言,任何权力都应有限制”.同样,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这一事实,也不能说明国家公务员可以为自己设定权力.其一,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是被代议机关关系委任的权力,本身具有派生性.其二,它尤其要受法律优先、法律保留规则的限制.即行政法规范必须与法律规范相一致,而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等重要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设定权.

⑺ 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哪些方面

一要当好学法的表率。
学法是守法用法的基础。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注重学法,不仅要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的原则、原理,学法的价值、精神。通过学习,了解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将承担什么责任等。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必须把法治教育作为培训重要内容,帮助受训学员切实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
二要领会好宪法要义。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决定》强调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所以领导干部要更多地读宪法、懂宪法,将宪法规定转化为工作能力,将宪法精神转化为工作习惯。

三要强化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领导干部要在纷繁复杂的工作事务中有所超脱,应当化繁为简,即以法治理念把握复杂的利益关系,找出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实际形势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效果的科学决策。

四要注重法治实践。
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升,关键靠实践。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工作中,必须扑下身子,躬身实践。凡是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务必按法律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法治精神,同时要深入法治工作第一线,善于剖麻雀、析个案,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要遵法守法。
总书记强调,正人必先正己,正己才能正人。中央怎么做,上层怎么做,领导干部怎么做,全党都在看。如果领导干部对待法律是“说一套做一套”,那么下级以及群众对待法律也将阳奉阴违,久而久之法律权威就会丧失殆尽,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就会落空,领导权威也将在此过程中不复存在。

六要认真对待监督。
从很大程度上讲,衡量领导干部法治水平的基本标准是如何对待监督。美国法学家富勒将道德分为“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两个方面,其中的“外在道德”指的是法律制度规范约束引导下形成的习惯行为。毋庸置疑,这种外在的道德约束与内在道德的最大区别是监督的力量。法律不同于道德,前者是刚性的、强制的、明确的、外在的,后者是柔性的、自觉的、模糊的、内化的。所以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要害在于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以及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专门监督、党内监督、公民监督、社会监督等,用外在监督促进内在遵守法律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⑻ 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哪些方面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重点是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重视法治思维养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比较缺乏法治传统,一些领导干部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动工作、解决问题。因此,必须重视法治思维的养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着力提高法治素养。一要牢固树立法治信念。党员干部要从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怀有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2、要加强法治学习培训。
在法治已确定为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如果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有的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怎么能当好领导?怎么能保证不出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不仅要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的原则、原理,学法的价值、精神。通过学习,知道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要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把宪法法律列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帮助广大干部切实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同时,要坚持把法治教育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
3、要高度重视法治实践。
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高,关键靠实践。各级领导干部在领导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一定要扑下身子、躬身实践,凡是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按法律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同时,要深入法治工作第一线,注意剖释个案,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⑼ 如何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增强依法办事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迈向现代文明国家的当然路径。无论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还是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纠纷、制约权力和保护权利,都需要大力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法治思维是指一定主体以法治理念为基础,运用法律规则、原则、价值和精神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以致形成结论,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主要包括合法性思维、法治至上思维、体系性思维、程序性思维、证据性思维等。合法性思维主要指领导干部在做出决定时首先要想一想自己作为决定的主体是不是合法,作出决定的程序、依据、证据等是不是合法,合法就可以做,不合法就不能做。法律至上思维主要指领导干部在决定时要把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至上包括外部至上和内部至上。所谓内部至上,是指法律体系内部有自己的等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最终服从于宪法。所谓外部至上,是指当法律与道德、习俗及政策等规范发生冲突时,法律规范为最高的效力,需要优先遵从。体系性思维是指法律是一个体系,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也包括国务院、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还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正是因为法律是一个体系,所以领导干部在作为决策时要通盘考虑,不能仅盯着某一个法,既要看到上位法,也要考虑下位法;既要考虑一般法,也要考虑特别法。程序性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在做出决策和决定时,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还要考虑符不符合程序法规定。证据性思维是指领导干部在做出决策和决定时,要基于证据所支撑的法律事实,没有证据就没有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也就不能形成正确的推理和判断。
依法办事是指领导干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办法、路径对待和处理相关问题而形成的方法与模式。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是一个内在思维和外在实践的关系。法治思维更多是一个内在思维活动,而依法办事则是外在的表现形式。依法办事最核心的内涵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办法和路径来对待和处理相关问题。如领导干部在做出决策和决定时,相关法律法规对决策和决定的职权、程序、方式、时限有明确的规定时,严格遵守这种规定就是法治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措施等,就是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可分为宏观与微观两种。宏观的法治方式如:对国家而言,依法治国就是其法治方式,对执政党而言,依法执政就是其法治方式;对各级政府而言,依法行政就是其法治方式。微观的法治方式主要指在具体的立法、执法、司法和行政决策过程中,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和行政人员能否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主体、程序、时限、方式等去立法、执法、司法和做出行政决策。
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处理政务的能力与民众日益增长的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大距离。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个人意志至上、法治观念淡薄,常常习惯于凭个人意志来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甚至干预正常的执法和司法活动。可以说,当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如何大力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迫在眉睫。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和实践,努力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法治思维是一个逻辑思维过程,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影响下的行为方式。当然,不管是法治思维还是法治方式都不是与生俱来的,都需要通过后天不过学习、培训、实践才能形成。只有通过学习,才能真正懂得法治在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优越性,才能真正知晓何为合法性、何为法律至上、何为法律程序等。只有在掌握法治的特点和相关内涵的基础上,再通过培训、实践,才能进一步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法治思维,并在法治思维引领下运用法治方式。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
二是健全法治制度,用制度倒逼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学习、培训和实践对于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当然很重要,但这些路径必定主观性强,具有很大的自我依赖性,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支撑,其效果也许并不明显。所以当前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治制度,用制度来倒逼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如健全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制度。通过规定领导干部出庭应诉,让领导干部切身感受何为法律至上思维、何为程序性思维、何为体系性思维、何为程序性思维,也让领导干部通过诉讼明白,如果在工作中没能很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诉讼中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再比如,健全、完善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制度。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主要指党政机关在重大决策前,必须由相关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审查通过时,才能形成重大决策。此种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本身就是对领导干部决策时是否运用法治思维,是否符合法治方式的全面审视和检验,此种合法性审查的全面审视和检验本身起到倒逼领导干部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重大决策。

三是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列入干部考察范围。在中国,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干部考察内容向来是引领领导干部工作的标杆,一直都是干部能力提高的灯塔。如果把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法治指标作为政绩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作为干部考察的主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一定会高度法治工作,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培养。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有明确要求,即“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作者单位: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
作者:作者单位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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