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渗坑
❶ 环境污染有哪些
一、空气污染:日常生活释放的污染大气的主要成分:
二氧化碳(CO2)主要来自煤、石油和天然气的燃烧。最大的排放者是火力发电厂、汽车等交通工具。
氯氟烃(CFCS)主要来自使用氟利昂的空调和制冷设备、含氯氟烃的喷雾剂(如摩丝)、甲基氯仿或四氯化碳干洗剂等。
一氧化碳(CO)主要来自汽车尾气、烧煤和露天烧垃圾等。
氮氧化物(NOX,包括NO、NO2、NO3)主要来自汽车尾气和燃煤发电厂。
二氧化硫(SO2)主要来自燃煤发电厂和民用烧煤等。煤灰、煤烟和油烟主要来自在马路旁架煤炉子的餐饮摊点、烤羊肉串摊、呛锅炒菜等。
粉尘主要来自清扫路面和机动车辆的行驶从地上扬起的尘土。
铅粒主要来自使用含铅汽油的汽车尾气。
臭氧(O3 ,又称作光化学氧化剂)主要来自汽车释放出的氮氧化物在太阳光照射下与氧气反应生成。
碳氢化合物主要来自汽车尾气、油箱泄漏和汽油挥发。
二、水污染:日常生活造成水污染的主要物质的来源:
病原体(病菌和病毒)来源粪便、宰杀鸡、鱼、鸭、肉的污水等。
死亡有机体来源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
有机和无机化学品来源浴室和厕所化学清洁剂、室内装修溶剂、杀虫剂、地板窗户和家具清洗上光剂以及其它药物等。
磷来源含磷洗衣粉和洗涤剂等。
石油化工洗涤剂来源家庭和餐饮业大量使用的石油化工合成的餐具洗涤灵等。
重金属(汞、铅、镉、铬、砷等)来源生活垃圾中的装修废弃物、电池、油漆、颜料、鼠药、电子产品和化妆品等。
三、生活垃圾污染:现代生活垃圾中主要的污染物有:
1、塑料来源于商场、市场上大量使用的塑料袋,商品的塑料包装,一次性聚苯乙烯快餐饭盒,塑料餐具和杯盘,电器包装发泡填塞物,塑料瓶,冷饮皮,餐馆用的一次性塑料桌布等等。塑料垃圾难以分解,它的降解时间需要一至两百年。
它的长期堆放给鼠类、蚊蝇提供了繁殖的场所,既威胁人类的健康,又影响市容面貌;焚烧处理塑料垃圾会释放出多种有害的化学物质。其中二恶英(Dioxin)对动物毒性极大,即便在很小量的情况下,二恶英也能使鸟和鱼类出现畸型和死亡,二恶英对人体的伤害表现为:使人消瘦、肝功紊乱、神经损伤、发生癌症等。
2、电池
电池含钮扣电池、普通锌锰电池、充电电池、普通碱性电池和汽车铅电池等。钮扣电池、普通锌锰干电池和碱性电池含有汞。当其废弃在自然界里,汞就会慢慢从电池中溢出来,进入土壤或水源,再通过农作物进入人体,损伤人的肾脏。另外,汽车废电池中的酸和重金属铅泄漏到自然界可引起土壤和水源污染。
3、剩餐
剩餐主要来源于餐饮业,吃盒饭的流动人口和上班族。剩餐提供的营养还促使垃圾中的细菌大量繁殖,产生对人畜有毒的氨气和硫化氢气体,也可促进垃圾中沼气的产生,埋下发生垃圾爆炸的隐患。
4、油漆、粘合剂、颜料
来源于建筑、家庭装修后的废弃物。含有有机溶剂的油漆和粘合剂类垃圾具有危险的毒性。它因挥发性高,易被人体吸入。可引起头痛、过敏甚至昏迷,或致癌。较为常见的会使人的神经、消化、血液循环和泌尿系统受伤害。
5、废纸张、易拉罐和玻璃瓶来源于办公室、学校、写字楼、商场、冷饮处、家庭等。
6、医疗垃圾
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除无机垃圾外,还有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手术器具、人体组织等,以及治疗用的纱布、脱脂棉等。这些垃圾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有害物质,容易腐烂发霉,孳生蚊蝇,造成疾病的传播,还可能存在传染性的病菌、病毒、化学污染物及放射性物质等,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被视为“顶级危险”和“致命杀手”。
(1)污染环境渗坑扩展阅读
按环境要素分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音)声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
按属性分
显性污染,隐性
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
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
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污染等)固体废物污染、液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陆地污染:垃圾的清理成了各大城市的重要问题,每天千万吨的垃圾中,很多是不能焚化或腐化的,如塑料、橡胶、玻璃等人类的第一号敌人。
海洋污染:主要是从油船与油井漏出来的原油,农田用的杀虫剂和化肥,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它们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结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鸟类和人类也可能因吃了这些生物而中毒。
空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或超过了有害程度,导致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这是最为直接与严重的了,主要来自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每天都有人因接触了这些污浊空气而染上呼吸器官或视觉器官的疾病。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
放射线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❷ 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有哪十条
二、具有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1种情形可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❸ 应当认定为 "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有哪些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❹ 工业污水渗坑这种处理方式对环境影响有多大
渗坑就是一种低成本的污水处理方式,在传统的农村就有常用的各种形式的渗坑、渗井来处理家庭生活产生的污水。
我们无法知道,没有被爆出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还有多少,这么大面积的污水堆积,放之不理,直到被媒体爆出来,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为什么事情总要发展到人尽皆知的时候才有人站出来解决,这无法不令人感到震惊。
❺ 江苏一公司污水渗坑就地掩埋被发现了吗
6月26日据生态环境部消息,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江苏徐州市、宿迁市下沉督察时,针对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群众举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举报问题整改不彻底、不到位。泽龙石英有限公司的污水渗坑被督察组发现后,不但没有立即整改,还直接就地掩埋,企图掩盖环境违法事实,性质恶劣。
2016年7月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宿迁市沭阳县木炭加工企业污染环境。案件转办后,沭阳县虽然进行了一定整改,但未能建立长效机制,没有举一反三彻底整改到位。督察人员下沉督察时发现,一些没有任何治污设施的土窑依然在进行烧炭生产。
作为一家整治后重点企业,本应做到规范运行、达标排放,然而泽龙公司却肆意排污,而且在督察人员发现后,不是积极整改,而是企图掩盖违法事实。
督察组表示,江苏徐州、宿迁两地市及有关市、县对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转办案件敷衍了事,对长期存在的污染问题睁只眼闭只眼,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督察组还将进一步调查,并要求地方依法依规严格处理、严肃问责。
来源:中新网
❻ 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回的废物、含传染病答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或者说,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但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否则,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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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污染环境罪会被判多久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版期徒刑。具体判罚需由人权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判决。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❽ 严重污染环境罪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版放、权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❾ 两高司法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包括哪些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❿ 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21日起施行。
《解释》提出,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