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共
1. 公共信息的特点是
在经济学中,所谓公共信息(Public Information),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够自由获得的信息。在竞争激烈的寡头垄断中,经济主体对市场知识的需求特别迫切。他们在客观上假定其他竞争者的行为是合理的,即假定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具备公共的市场知识。这种共同的市场知识即公共信息。
罗伯特·维里克查尔(1980)认为,当具有信息集合A的市场有效时,并且在每个市场参加者可利用的信息中,唯有信息A的知识,使市场参加者产生了共同的或者同质的认识,这就是市场的常识或共同知识。简单地说,公共市场知识就是指这样一种假设:所有的相关信息都能够被所有的市场参加者获取。
1、市场公共信息导致了市场支配力
基于上述假设,在市场体制下,市场价格体系正是通过市场参与者的共同知识来实现其支配力的。没有市场参与者的共同知识,市场价格体系就不可能有资源配置的调节和指导功能。
例如,如果对某个同质商品价格100元和110元两者之间的价格高低争论不休,那么,价格体系就会由于这种因逻辑混乱导致的共同知识的丧失而无法操作。所以可以认为价格对于每个理性的市场参与者的指导和协调是以市场的共同知识为基础的。
2、公共信息的存在较大地妨碍了风险的分担,因而破坏了市场参与者相应的预期收益
市场公共信息的增加将会降低市场运行的效率,也就是说,随着公共信息的传播,市场将会变得自给自足,从而极大地排斥风险交易的可能。
同时,公共信息的增加最直接地影响到市场参与者收集信息的刺激和动力,在交易机会减少的情况下市场效率也就相应降低。
2. 什么是信息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 环保部门发布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节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环保部门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环保部门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节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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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chaogu.com/viewthread.php?tid=217782&highlight=%D0%C5%CF%A2%B9%AB%BF%AA
3. 106907167880是什么公共信息
可以将它分成两个部分来理解:
1、什么是公共信息网络:顾名思义,公众使用的网络,其实就是互联网及其上的各种应用。
2、什么是信息网络安全:它可从两个角度考察,一是技术角度,二是安全问题对受众(广大用户、网友)的影响。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十分重要,不仅涉及公众对网络的正常使用,而且关系到信息对公众的影响、导向,涉及身心健康、社会稳定等等。
4.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登录不了怎么办点击企业登录入口后显示网页走丢了。
一般这种情况是网站后台服务器出了问题,需要检查与更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5.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的可信度多大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pbz.gov.cn/)是我国企业标准备案改革创新的国家官网平台,是可信的。但在该平台备案的企业标准是否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可行、适用等方面,需要用户自己去甄别、判断、决策。从我们从事企业标准几十年的经验对该平台已公开的企业标准来看,有很多企业标准在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可行、适用方面是有问题的,仅举一例:如在室内装饰类产品企业标准中,没有防火、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这对用户存在很大安全问题。所以,当你购买产品时,应该先看清楚产品上标示的执行标准代号,再用执行标准代号去查该产品的执行标准文件(具体内容),看清楚执行标准文件的具体内容后,你再确定是否购买该企业的这个产品。
6. 公共信息平台的信息平台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是指基于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提供物流信息、技术、设备等资源共享服务的信息平台。具有整合供应链各环节物流信息、物流监管、物流技术和设备等资源,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管理服务、技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基本特征。
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信息服务需要大量权威的政务信息,管理服务是物流相关管理部门的政府职责,这两项功能应由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提供;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技术服务和交易服务则完全可以采用市场化的机制建设和运行。
7.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产品申请企业标准执行号资料:营业执照复件、产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如果自己会编写标准自己编写即可。在企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编写及执行号。如果自己不会编写,可以请第三方委托编写。费用一般是1000~1500左右。
8. 公共信息服务及供给
我国公共信息服务主要是指包括情报、专利、标准、档案、图书馆、经济、金融、政务公开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邮电通信等方面的公共信息服务。关于公共信息服务理论,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是认为公众有权获得公共信息,政府应当保存和管理完整的任何形式的公共信息;保证公共信息的发布、复制以及再分配;保证公共信息获取来源和信息格式的多样化、免费共享。政府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加政府治理的透明度,提高社会的运行效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一)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的定位
据统计,社会信息资源中80%有价值的信息以及3000多个信息数据库都掌握在政府手中。一方面政府是信息的收集者,另一方面政府也是信息的生产者。由于政府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服务的组织,现代社会政府不仅是信息的收集者,更是信息的生产者。对于政府,这个社会最大的 “信息处理企业”来说,进一步发展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符合信息时代政府职能转变的走向,公共信息服务是当前政府职能转变中要重点加强的一个领域,成为市场体制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明确,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对于公共信息服务来说,政府作为主体具有其他主体无可比拟的优势。
第一,公共信息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必然出现严重的供不应求的失衡状态,政府可以利用财政拨款直接投资于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或与企业联合共同开发公共信息服务资源,也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引导、鼓励企业投资于公共信息服务领域等。
第二,政府提供的公共信息服务具有权威性、快捷性、有效性等优势。当然,政府部门所拥有的信息大多是原始信息,缺乏必要的加工、整理,将大量的政府信息资源加工成有针对性的公共信息,将成为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重要内容。
第三,公共信息服务是由政府部门生产、编辑和维护的信息,政府无可替代的权威性决定了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信息的可靠性。
第四,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重点强化的职能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日益到位,对于那些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领域,政府要管,还要管好,而对于那些市场和企业能管的而且能管得好的领域,政府要退出。
政府利用现有的公共传播媒介,在最短的时间内使政府服务信息传达给公众,使政府服务方面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递和反馈,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政府效能的提高。
(二)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的作用
公共信息的生产、供给与社会信息需求相一致,政府必须发挥积极作用。公共信息从生产、编辑、维护到发布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政府应该发挥在政策指导、制订发展规划、提供资金扶持,基础设施的提供,人才的培养以及政策信息方面的职能。政府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划和协调作用,制定公共信息服务规划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的形势和趋势,针对国内公共信息服务需求的实际,适时地制定出公共信息服务的各种规划。对于政府来说,具有宏观性、政策性和指导性的发展规划能够避免公共信息服务项目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2.重大公共信息服务项目的投资与管理作用
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信息服务项目,则必须由政府直接投资和管理,这一方面可以利用政府财政做社会急需而企业又无力去做或者不愿意去做的事情,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财政的支持,能够及时地开发出社会急需的公共信息服务项目。
3.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发布作用
公共信息服务尽管一直存在,但是只是近几年在网络经济的推动下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为了规范公共信息服务的发展,政府机关应该鼓励各民间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等积极投资于公共信息服务领域。政府必须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从政策上鼓励信息服务机构和人员走企业化经营之路,从信息开发利用、保密与交流、数据安全保护、信息市场管理等方面制定必需的规章、条例,使我国信息服务业纳入法制的轨道。
4.对公共信息服务的管理作用
通过行政手段对全国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是政府有效提供信息服务的组织保证。公共信息服务的管理职能主要是:对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战略问题进行研究,主持制定有利于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中央和地方性优惠政策,制定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为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沟通和协调各信息服务机构的联系,实现有限资源的共享,对现有的公共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等。
9. 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