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乙肝
㈠ 卫生部取消对乙肝检查了
要看地方啊
这两天我办入职时
我们这的医院都检查了的
结果我是病毒携带者大三阳人家就不要我了
你说我得这病有错吗/
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有哪些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根据第2条的规定,下列为公共场所: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卫生部乙肝扩展阅读: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㈢ 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具体是哪些
中新网2月10日电 日前,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专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属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指出,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通知》强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㈣ 卫生部会取消公务员体检时也取消乙肝两对半的检查吗
国家陆续会取消入学和就业方面的乙肝检查,实践证明乙肝只通过血液传染,日常接触吃饭都不传染。平时你可以去肝胆相照论坛看看,那是乙肝携带者的论坛。祝健康
到乙肝网站查看回答详情>>
㈤ 工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的工作
你说的那个文件2007年底就出台了,全文可按这个网址查看:
http://www.zdnet.com.cn/supe_tuangou//2008/0203/729547.shtml
重点是第十九条,解释查看这个网址:
http://..com/question/39210884.html
但事实上这些都是过时的条文,杭州青年雷闯(乙肝病毒携带者)已经首获食品卫生体检合格证.查看这个网址:
http://news.ynet.com/view.jsp?oid=55746281
这个禁区已经突破了,其他行业的限制理由还能站得住脚吗?
㈥ 卫生部新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卫生部还没放这个屁呢!各地查体中心应该都不查乙肝了,有查的给他曝光
㈦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具体是指什么工作
您好!
只要你肝功检验正常,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是没有问题的,劳动法规定不允许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但是从事餐饮、食品、医疗、幼教、医药等受限制。
再会!
㈧ 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拒收乙肝)的是哪些
实实在在的和你讲,除了无偿献血和当兵的不能干以外,其他的可以,只要肝功能正回常,去疾控中心答(防疫站)就可以办理出健康证,这个是官方的认可机构,只要你办出了健康证,理论上,法理上,你就是去干厨师也没问题啊。你上面说了那么多,都是理论的,条条框框的,不是每个用人单位都体检,也不是每个用人单位都那么严格的,一般的情况就是来个肝功能,而且是9项的,不带表面抗原的,你只要肝功能正常就不怕,就不须要复检,复检也是查甲肝和戊肝的(消化道传播),因为乙肝的歧视还在,所以心理上总归有点不舒服。
很多人在不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的情况下,人云亦云,以讹传讹。
㈨ 有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参加的工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
国内反对乙肝歧视的案例早在2003年就已出现,国家立法部门也对其越来越关注,今年5月份专劳社属部专门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反对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现象。就业者应首先查看该行业有无对就业条件的特殊需要,如餐饮等行业,否则用人单位就无权以此为由不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就业的权利。除此之外当事人若遭歧视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此路走不通则可直接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