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依法进行执纪审查
『壹』 在执行执纪审查安全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基本程序、调查取证、定性量纪、权利保障”,这四个方面是决定纪律审查质量的关键。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深化“三转”要求,推进纪律审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需要以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裁量意识和权利意识”为抓手,不断提升纪律审查质量和效率。 强化程序意识 规范审查过程 明确纪律审查操作规范,对回避制度、量纪步骤、量纪建议等纪律审查基本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严格遵循规定程序开展纪律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审查权限,按照规定步骤、方式、时限行使职权,进一步推进纪律审查强制措施使用、涉案款物处理、办案时限、权利保障情况等环节的程序审核。严格执行调查处理程序,以程序正义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强化证据意识 规范事实认定 强化证据意识和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严格遵循借鉴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审查的案件依据充分、事实确凿。充分遵循证据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证明力标准判断等,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适用、证据效力的判断,强化对取证工作的审核监管。在实现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求所有办结案件达到“定性、定情节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和“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三项标准,确保事实认定扎实可靠。 强化裁量意识 规范量纪处分 要对党纪政纪案件调查报告中的量纪建议环节作出明确规范和要求,避免“重定性、轻量纪”、“量纪畸轻畸重”等纪律审查实践中易发生的情况,确保执纪公正。明确提出量纪均衡原则,要求量纪应当客观全面把握政策形势,同时遵循已有案件先例,对于同一时期违纪事实和违纪情节相近或类似的案件,量纪基本均衡,实现“同案同惩、类案类处”。 强化权利意识 规范办案手段 强化纪律审查人员权利保障意识,切实践行依纪依规安全办案的基本要求。明确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调查阶段合法权利保障情况负责,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专人全程监督。对谈话取证阶段、隔离审查、错误事实材料见面阶段如何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严禁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出现侵害被调查人及其他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要有效提高纪律审查质量,预防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监察行政复议等情况发生。
『贰』 怎样把握好执纪审查与案件审理的协调制约关系
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既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纪检机关突出主业主责,强化职能定位,落实“三转”要求的核心和关键。执纪审理工作,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特殊、作用特别,发挥着关乎能否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违纪行为的保障作用。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任务、新要求,执纪审理工作就需准确把握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严格运用党纪尺子衡量、用纪言纪语描述,进一步突出执纪特色和党内审查特点,体现出纪律检查的政治性。
改变惯性思维,树起纪律规矩的权威性
党章规定纪委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检查的政治性。这一职责定位决定了纪律审查本质是党内审查,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不是司法检控,纪检工作也不是“警察抓小偷”,对于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应挺在法律前面,使其在“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
对此,执纪审理人员必须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突出执纪特点,聚焦审理主业,由重点审查违法犯罪问题向重点审查违纪问题转变,并由此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引导转变以往贪大求全的办案模式和纪律审查方式,紧紧围绕纪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回归本职,回归党章要求,不再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不能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算总账”。要站在政治的高度认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向,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切实肩负起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职责,增强办案的综合效果,服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局。
『叁』 如何落实好《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执纪审查工作
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审查过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纪律审查操作规范。严格回避制度、量纪步骤、量纪建议等纪律审查基本程序和具体规定,严格审查步骤、审查方式、审查时限等权限批准,严格涉案款物处理、审查时限等程序审核,以严格程序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始终在依纪依规轨道上运行。
严格审查取证,规范事实认定。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强化证据意识和执纪审查人员责任意识,严格遵循借鉴相关政策法规,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必须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纪律审查依据充分、事实确凿。充分遵循证据规则,通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适用、证据效力的判断,强化对取证工作的审核监管。在实现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求所有办结案件达到“定性、定情节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和“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三项标准,确保事实认定扎实可靠。
严格执纪裁量,规范量纪处分。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撰写纪律审查调查报告、提出量纪建议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相关规定和要求,依违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量纪,避免出现“重定性、轻量纪”、“量纪畸轻畸重”等情况,确保执纪公正。量纪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量纪均衡,既客观全面把握党规党纪,又遵循已有案件先例标准,对于同一时期违纪事实和违纪情节相近或类似的案件,做到量纪均衡,实现“同案同惩、类案类处”,确保纪律审查质量。
严格权利保障,规范审查措施。强化纪律审查人员权利保障意识,严格落实依纪依规安全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正确使用纪律审查措施,切实保障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杜绝在审查措施使用、纪律审查过程中出现侵害被调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调查阶段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负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依纪依规安全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纪律审查规范化,为纪律审查提供安全保障。
『肆』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 个工作日,完成移送工作
七个工作日内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专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属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伍』 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什么工作
就是纪察委部门对可能涉及到或者是参与了违纪行为的公务员进行调查检查的一回种调查的过程,其调答查中依据以下的条例: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陆』 如何进一步提高执纪审查能力提高执纪审查力度
一是强化制度保障。制定了《鹤岗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规范执纪审查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在问题线索受理与管理、问题线索处置、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4个方面对执纪审查进行了规范。
二是强化科技保障。针对基层纪委执纪人员“程序意识不高、文书规范不够、审查能力不强”等问题,我们“零成本”研发并推广使用了执纪审查和案件监督管理应用软件,实现了审批文书规范、审查全程智能指导的目标。
三是强化把关保障。加强对县(区)纪委、市直部门纪检组(纪委)执纪审查重要(重点)案件的审理把关,确保定性准确和处理公正。
四是加强场所建设,硬件设施保障到位。高标准规范化的办案场所是保障纪委安全文明办案的硬性条件。
五是完善机制制度,日常管理约束到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的工作遵循,作为基层纪检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好贯彻好。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归口管理、审批、保密、应急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在具体的案件中,认真落实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谈话取证安全管理责任制,坚决把纪委执纪审查的权利装进制度笼子,依靠有效的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督执行,确保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安全文明执纪。
六是强化日常监督,责任要求落实到位。为实现对执纪办案的全程监督,将办案责任要求落实到位。对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的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和研判,即时查找谈话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查看谈话对象的情绪表现,及时提醒办案安全责任人要履职尽责,及时提醒办案人员要提高警惕注意办案细节。
『柒』 党的纪律检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哪些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党的纪律检察机关依纪依规进版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权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并且现在处于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捌』 党的纪律检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哪些人
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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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有两类情况的要重点关注,有一类情况的也要认真对待。这是十八届党中央基于当前依然严峻复杂形势和遏制腐败蔓延目标任务所作出的正确决策,也是执纪审查必须把握好的一把尺子。
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其中主要领导干部尤为重要。只有把主要领导干部看住了,把领导班子建设好了,才能以上率下,一个地方和部门的风气才能正起来。同时还要掌握好后备干部、即将进入党政领导班子的干部情况,避免出现“带病提拔”、“边腐边升”。只有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才能更好地发挥震慑和治本作用。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既要靠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引领,又要靠严明的纪律作保障。执纪审查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既要依规依纪查清违纪事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更要注重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发挥执纪审查的思想教育功能。
『玖』 执纪审查是什么意思
执纪就是指执行纪律检查的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执法人员。
接受组织审查指的是,官员干部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委部门执纪审查。
使用背景
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简称新规则)。新规则中与以往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相比,就体现了这一突出的变化:纪检机关“办案”,不再是“调查”而是改称“审查”。
从“接受组织调查”到“接受组织审查”,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更加突出了纪言纪语,淡化之前表述中含有的案件调查涵义。正如过去通常叫案件线索改为问题线索一样,这一称谓的改变,体现了纪检机关职能的转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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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中国共产党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的规则。
规则于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共九章五十七条, 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并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此次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此次规则执行。
二、实施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深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执纪审查各环节突出党内审查不同于“调查”特色。立案审查后,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审查期间仍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并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材料。
审理报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审查不同于调查之处,反映了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走向迈向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一大步。这是长期以来,根据反腐实践和群众、纪检监察队伍意见,不断补充、完善、修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