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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依法治国

发布时间: 2020-12-17 00:17:22

『壹』 检察机关如何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依法治国

检查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贰』 辨析: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

(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是主体,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3)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在人民授权的法定范围内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认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不准确的。

『叁』 如何树立宪法权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依法治国必须树立法律权威.

一是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法律是国家制定,反映社会公众意志和共同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当人们看到法律一词时,首先应当想到其神圣和庄严。在“五五”普法活动中,应当把普法的重点放在培养和增强法律意识上,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人们的灵魂深处。在广大民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头脑里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使法律在人们心目中享有崇高威望、具有高度信仰和普遍认同,形成人人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必须崇尚法律思维。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应,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经过思虑判断得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在私人决策或公共决策过程中,与思维有关的方式主要有政治思维、经济思维、法律思维和道德思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思维方式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思维标准会得出不同的认识结论。在法治社会中,要求人们在分析解决问题和作出决策时,要首选法律思维方式,即以合法性标准作为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当法律思维与政治、经济、道德思维发生矛盾时,应当以法律思维作为基准性思维,在合法性思维范围内尽可能地考虑政治、经济、道德效果的最大化。

『肆』 依法治国如何体现在检察院公诉工作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公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公诉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刑事诉讼监督权等重要司法权,要求公诉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刑事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和庭审方式的改革,要求公诉部门提高干警素质,创新公诉机制,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工作主题,积极推动公诉工作与时俱进,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树立正确的公诉观念,全面履行公诉职能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公诉工作。增强大局意识,通过依法正确履行公诉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维护稳定的指示精神,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公诉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国家政治安定、经济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正确认识公诉工作的地位,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诉工作居于追诉犯罪的重要环节,在国家刑事诉讼中处于承前启后的地位。公诉职能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正确履行公诉职能,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形象。
3、主动适应新的形势,确立公正和效率的司法理念。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思想,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轻视人权保障,忽视程序法的问题,注重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公诉原则,正确执行刑事政策,把办案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提高运用证据的能力和水平。公诉工作的核心,是审查证据判断案件性质,运用证据指控、证实犯罪。审查证据材料必须全面、客观,既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证据的审查,也要注意对无罪、罪轻证据的审查。准确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研究制定常见犯罪的证据参考标准,不断提高运用证据的能力和水平。
5、积极倡导创新精神,努力推动公诉改革。公诉改革是推动公诉工作发展的动力。公诉改革应以维护司法公正,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为目标,积极探索合理的诉侦体制、诉辩体制和诉审体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诉制度。公诉改革要在国家基本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遵循诉讼规律,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公诉业务工作
6、依法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取证。加强同侦查机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活动。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对侦查机关(部门)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7、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于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徇私舞弊、非法取证、任意改变强制措施和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追诉漏罪、漏犯力度,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8.注意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告知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知悉其刑事诉讼权利。认真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申诉、控告,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帮助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在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时,尊重被告人的意见,将被告人同意作为适用的前提条件。
9、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支持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条件,认真听取其辩护意见。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研究、探索证据交换的模式,探索实行控辩双方在审判前相互交换证据材料和信息,促进司法公正。
10、依法行使不起诉权,推动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公诉部门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处理的,可以进行公开审查。在审查中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方面的意见,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
11、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积极建议或者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积极尝试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的改革,合理使用司法资源,集中时间和精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2、以出庭公诉为中心,提高出庭公诉水平。要改革审查起诉审结报告的传统模式,以制定出庭公诉预案为基础,充分做好庭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出庭公诉中推广运用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积极鼓励证人出庭作证。适应庭审对抗性、辩论性增强的要求,不断提高公诉人法庭质证水平和辩论技巧。公诉人出庭公诉要讲事实、讲证据、证法律,不仅对定罪提出明确意见,而且对量刑提出具体建议,以理服人,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13、提倡检察长、主管检察长亲自办案、亲自出庭。检察长每年至少办理一件、主管检察长每年至少办理两件由本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并出席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各级院领导应当通过抽查案件、跟庭旁听、观摩评议等形式,检查、指导和促进公证工作。
14、强化审判监督意识,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按照“慎重、准确、及时”的原则,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的案件,坚决依法提出抗诉。严格掌握抗诉标准,提高刑事抗诉案件的办案质量,保证刑事抗诉的准确性;既要重视对有罪未判的案件提出抗诉,也要重视对重罪轻判案件提出抗诉,还要重视对轻罪重判案件提出抗诉,保证刑事诉讼的全面性。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5、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公诉工作整体水平。按照公诉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公诉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起诉案件、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定期组织案件考评活动,逐步提高办案质量。全面推广普通话出庭,规范法庭用语。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坚持和完善复议复核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和案件检查制度。
三、加强对公诉工作的领导,建设高素质的公诉队伍
16、加强对公诉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公诉工作发展。各级院领导应将公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公诉改革、公诉队伍建设、公诉工作规范化管理等问题,从人力、财力和精力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上级检察院要强化宏观指导,注意发现和解决下级检察院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大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公诉工作的指导。下级院对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案件要及时请示报告,对上级院的决定坚决执行。
17、提高公诉人的职业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诉队伍。积极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选任主诉检察官,保证主诉检察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独立办案的检察官担任。每位公诉人每年至少要进行15天以上的业务培训、调查研究和理论学习。通过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等活动,培养一批掌握各种刑事案件出庭特点和技巧的专家型公诉人。
18、充实公诉部门的办案力量,确保公诉队伍的战斗力。各级检察院应根据年受理起诉案件的数量等公诉任务,合理确定公诉部门人员数量。刑事案件发案率较高、起诉案件数量较大的地方检察院,应适当增加公诉人员数量。注意保持公诉骨干的相对稳定,避免优秀公诉人才流失。
19、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对主诉检察官等公诉人员的监督制约工作,必须建立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与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注意将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平时监督与定期监督相结合。坚决查处公诉队伍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保障公诉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检察院应保护公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公诉人员的出庭特点和办案数量,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予必要的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主诉检察官,优先解决其职级待遇,有条件的检察院应向主诉检察官发放岗位津贴。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保障开展公诉工作必需的经费、物质条件和技术装备,特别是要按照科技强检的要求积极配备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开发适用于各项公诉业务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的水平。

『伍』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是主体,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3)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在人民授权的法定范围内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认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不准确的。

『陆』 如何发挥 检察机关在 依法治国中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持,《决定》实现了依法治国的历史跨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检察机关做为国家治理中的重器,在依法治国全局战略中肩负着举止若轻的重任,《决定》为检察事业发展开辟了更加宽阔的前景,我们要顺应时代潮流,做出无愧于时代的业绩。
一、坚持党的领导,捍卫宪法权威,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方向
检察机关要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厘清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任何偏离党的领导,背离宪法走西方所谓“宪政”的歪门邪路,是坚决不允许也行不通的。所以检察机关只有坚定不移的坚持党的领导,在宪法授权范围内积极作为,才能在这场宏大的改革浪潮中,肩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
二、增强使命感,主动作为,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决定》描绘了依法治国新蓝图,阐释了依法治国新理念。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检察机关要善于在党和国家宏大战略中准确定位,打赢阶段性战役。
一是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二是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提高检察公信力
三是监督依法行政,推进法制政府建设
四是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三、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夯实依法治国基础
检察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首先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其次,建立完善的执法规范,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第三,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敢于向一切违法乱纪腐败行为“动刀子”。 四、深化改革,积极作为,提速依法治国进程。《决定》对深化司法、行政改革明确了任务,检察机关一定要在深化改革的大局中,不等不靠,积极作为,在改革总体框架内,进行深度改革,建立适应依法治国总战略的检察运行机制。
一是积极参与人大的立法工作。
二是积极探索,深化检察改革。要在顶层设计的框架内,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依法治国要求的检察体制机制。
三是加快推进检察人员职业化进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分类目标管理,健全内部执法办案流程管控,完善检察人员执法保障规范,确保检察人员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依法治国布局宏大,前途光明,意义非凡。为检察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战场。全体检察人员一定要领会要义,把握先机,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肩负起历史使命,书写无愧于时代的新篇章。

『柒』 如何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检察工作正确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规定和确保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紧密相连,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必须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差别,没有任何国家的法治道路是完全相同的。凡是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创造性地把本国国情和法治规律结合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生发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是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富于民族性、开放性、包容性的法治道路。

『捌』 在检察工作中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适应现代司法形势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匹配的先进司法理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笔者结合基层院工作实际,体会到在检察工作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要的是树立四个优先意识。 一、法律优先意识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其要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法律执行和遵守,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要的就是要树立法律优先的意识,要用依法治国的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使执法办案沿着法制轨道规范有序进行。笔者认为着力要做到学好法、用好法,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一是要夯实法律理论基础。学习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宪法、组织法、刑法、刑诉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积极参加法律和检察业务培训学习,扩大法律视野,提高解释法律、运用法律地水平。二是要提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在基层院部分干警中,常常存在一些凭经验办案、凭感觉办案的现象,他们办案常采取的是类比推理的方法,惯于沿用以往的案例判罚,缺乏法律理性思维,造成了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错误。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执法者,检察工作人员要将依法办案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努力培养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法治意识,自觉依法办事,从法律的角度、用法律的眼光来看问题、想事情,用自己的言行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二、程序优先意识 目前,许多检察干警办案中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对打击犯罪抱有片面和机械的认识,简单地把办案理解为:只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程序上的问题能过去就过去,能省略就省略。具体表现为违规收取涉案款物、违法调查取证、超期羁押等等。程序上的缺失一方面使公平正义成为空中楼阁,丧失了对实体公正的保障。更为重要的是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及检察机关的形象,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后续反应。实践证明,连年出现的涉检信访上访问题,往往就与我们在办案中漠视程序的执法方式有关。因此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然要把握程序优先这一准则。 为使程序优先免于落入形式主义地俗套,一是检察干警要准确把握各项诉讼法的立法意图。正确理解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作用,在执法办案每一环节,严格按照程序法操作,切忌将办案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二是要在日常的督查和定期考核中,充分体现对执法程序规范的重视程度。特别是在基层院人员少办案量大,容易出现办案程序问题的现实情况下,更应建立专门性的常设执法督查机构。目前,虽然很多基层院都建立了相应机构,但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状况,即兼职人员多专职人员少,监督实体多监督程序少,事后监督多事前防范少,监督效果实难保证。在此,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对执法督查机构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从制度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要从监督方式上求创新。如针对一些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执法督查人员应提前介入,跟踪调查,掌握办案人员程序是否规范的第一手资料。三是要加大检务公开的力度,摒弃检察工作神秘化观念。近年来,检察机关相继推出了一些检务公开措施,如设置检务宣传栏、开通举报电话等,但相比起法制社会的要求还是远远不够的,仅凭简单的告知,很多案件当事人,特别是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的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还是处于一知半解的阶段,更谈不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了一些违法违规办案的行为。笔者认为,检务公开方式应该做到经常化、基层化、平民化,检察机关应在社区、学校、农村建立长期法制宣传联系点,与当地基层组织搞好配合,将检察机关办案流程等知识制成小册子,发放到基层群众手中,并定期进行法制宣传讲解,普及法律知识。 三、大局优先意识 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归根到底是受国家建设的大局和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党和国家根本任务具有统领性、目标性、引导性的地位。法治的使命与国家发展目标和发展途径是统一的,党和国家大局的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就奠定了其在各项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任何工作与之相比都是部门工作与整体工作,局部工作与全局工作的关系。 在检察工作中,我们要准确把握大局优先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以看出,这种独立是相对的独立,并不是绝对的独立。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应该是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过程,绝不能脱离大局,为办案而办案。否则,检察工作就会缺乏生命力,甚至会偏离政治方向。 就基层检察院而言,尤其应树立大局优先的意识。其原因在于: 一是有助于把握决策方向。基层检察院作为基层司法机关,是党和政府及上级检察机关许多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实际执行者、操作者,如何能做到政令畅通,就要求我们基层院领导必须树立大局优先的意识,自觉有效执行有关政策和指令,同时在制定各项工作决策时,要以上级政策和指令为依据和指导,将基层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之中,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行思考和谋划,使基层院检察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协调一致、步调统一,不给大局添乱。二是有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因体制、机制的限制,基层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很多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自侍位高权重,四处“打招呼、递条子“,甚至无视基层检察干警依法查办案件的职权,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办案手脚。这时候,更要求我们的干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拓宽办案视野,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形成办案合力,共同打击犯罪。三是有助于正确处理打击和保护的关系。基层院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打击犯罪和服务经济社会大局之间的矛盾,陷入两难境地。处理不得当,要么会出现打击面过大,不利于经济发展,要么就会放纵犯罪,损害法律权威。这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所要求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要义是相悖的。因此,基层检察院在办案中,要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的概念,即不能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也不能屈从于地方保护主义,用公平正义换取短期经济利益。做到凡是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就坚决予以保护;凡是以职权谋取私利的,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扰乱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就依法予以打击,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群众利益优先意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靠群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依靠群众开展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活动原则之一,也是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法律依据。高检院也根据“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提出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充分体现了群众利益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要求。 笔者认为,将群众利益优先的意识具体落实到检察机关办案中,就是要树立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不少检察干警将政法机关简单地作为专政机关,对群众利益存在不关心、不重视的思想,主要表现在:藐视无罪推定原则,重视有罪供述,滥用强制措施等。这种陈旧的办案执法模式不仅跟不上现代司法形势的发展,与社会义法治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相悖,最终损害的将是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如何贯彻群众利益优先、人性化办案的理念,笔者结合基层院检察工作实际,认为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切实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要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充分体现人性化办案的思想。特别是对主观恶性不大的偶发性轻伤害案件和因民事纠纷引发且具有偶发性的轻伤害案件,区别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如流氓斗殴、寻衅滋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办理,灵活运用逮捕、起诉标准,适时采取调解措施,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要正确对待群众诉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大量问题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执法对象也是通情达理的,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很多检察干警总是将涉检信访上访的群众,下意识地归为无理取闹、找麻烦的对象,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不能正确对待群众诉求,造成检民矛盾激化。因此,我们在检察工作中,要将群众利益放在至高的位置,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站在群众的角度多考虑,多安排,尽可能为群众解决困难,尽可能少给群众增加麻烦。比如在控告申诉这类直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部门,可以联合侦查监督、起诉、民行等部门推行一站式服务,适时开展联合办公,使人民群众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三是要适当增强工作的“柔”性。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与其它政法部门一起被视为专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基层院工作中,常会遇到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被害人来咨询相关事项时,“大气不敢出,有话不敢讲”。部分干警心中也存在特权思想,以管人者自居,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工作方法“刚“性有余,“柔”性不足,以人民赋予的检察权人为割裂了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因此,笔者认为,检察干警在工作中要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前提下,适当增强工作的“柔”性,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从细节中体现人性化。在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规范办案用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污辱、不嘲讽、不挖苦;自侦案件查案中,不轻易扣押、冻结、查封犯罪嫌疑人财物,不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在受理当事人咨询时,应准确告知当事人相关的程序和手续,最大程度为群众提供便利。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玖』 检察机关如何落实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国新要求

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专论断,这对新时期的检属察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重任,应积极参与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确保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新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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