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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补偿公平补偿

发布时间: 2020-12-16 12:06:44

Ⅰ 农村土地补偿款不公平,应该找哪个部门

看农村土地征收进行到了哪一步了,进度不一样救济的方式和部门就不一样。版
1、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对征权收补偿方案不满。此时你有提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村委会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着手协调解决,同时还应当告知他们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你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有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果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又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后者应当认真研究,在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还应当举行听证会。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你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批准征收补偿方案的上一级部门,受理期限是60天。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

Ⅱ 拆迁补偿协议签了,发的奖金也领了,但发现不公平,反悔了

“反悔”复一词太过主制观。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如果不公平不合理,那也需要看在法律层面上,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以致有“重新来过”的可能。
已签订的拆迁协议可能被推翻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
1、征收行行为被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合法征收,如果政府征收存在实体或程序违法的情形,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的补偿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Ⅲ 先拆迁补偿低,后拆迁补偿高,可以起诉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专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属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合法途径就是依法向法院起诉。

Ⅳ 行政征用 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1、行政征用抄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德国行政法称之为公益征收;法国行政法称之为公用征收;日本立法中采用行政征用或公用征用;而在美国,从宪法第五条修正案 “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用为公用”可知,被称之为行政征用。从各国对行政征用的界定来看,一般认为: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
2、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3、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Ⅳ 如果遇到当地拆迁政策本身不公平怎么办

解决好6个问题,才能使征收拆迁过程更公平。

  1.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征收目的合法——保障政策公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征收决定书中的征收目的不符合上述列举的前五项,就要求征收方就征收目的符合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解释说明,这个可以在复议、诉讼以及听证会中实现。如果做出征收决定的目的不合法,公平就无从谈起。

  2. 征收决定中的行政复议、诉讼、救济的权利——保障权利公平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3. 意见与建议权——保障补偿公平。在征收决定公告张贴30日内,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征收人也就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与建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房屋补偿单价、产权调换地点等是“公平”的主要体现点,需要着重关注。如果是旧城改造征收拆迁项目,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

  4. 评估机构的选取——保障选取公平。建议被征收人积极参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取,选取一家有公信力、有社会责任感的估价机构,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减损,尽可能多的听取估价机构的评估思路,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要求,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在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下,拟采用的估价方法是什么,选取的估价案例是哪些,估价价值时点是否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等。

  5. 时间节点——保障时间公平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这里的“收到”是广义的“收到”,可以是邮件、张贴等形式。

    (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 知情权与监督权——保障权利公平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作为被征收人的你,如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遭受了“不公平”待遇,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Ⅵ 补偿与赔偿的区别

1、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所以如获得补偿,其价值一定是比相应的标的的赔偿金额要少。惩罚性是要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一定的惩处,补偿只是对行为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是不带有惩罚性的。

2、补偿是无过错形态下由于公平原则而来的.比如说张三撞死一个闯红灯的人,他无责任。但是因为对方死了。按照公平原则,还是要适当补偿的。赔偿就涉及到过错了,侵权,违约等就是赔偿了。

3、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则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4、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5、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福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6、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国家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国家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


(6)依法补偿公平补偿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Ⅶ 有什么方法来按公平比例赔偿

1、关于你的问题,公平比例赔偿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只有在证明双方无过版错的情形下权才可以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公平补偿责任的一般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条文评注

本条是对公平补偿责任的一般规定。公平补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是在应该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中,双方均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受害人没有过错,而行为人虽有过错但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侵权责任的意外事件情形中,而不能适用于本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类型中。

Ⅷ 如何依法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运用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2、价值、套内面积、位置三个不降低的底线
3、附条件协议(全部签字生效)
4、承诺追加条款(红花尔基项目)
5、建立危机、竞争和压力态势(世博会选址,汪洋讲话)
6、设立复合捆绑奖励
7、签订协议后反悔的司法救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8、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和征收决定,不影响协议效力(深圳案例)
9、纯商业性拆迁的,由被征收人决定,即协商搬迁
10、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开、公平、科学

Ⅸ 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关于拆迁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属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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