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面积使用权
A. 小区内各个楼栋的公共区域是不是全小区的人都可以拥有同等使用权
小区内各个楼栋的公共区域是不是全小区的人都可以拥有同等使用权的
B. 小区共用面积使用权纠纷
根据你的陈述,一楼上二楼的楼梯间是房屋的公摊部分,应当是共有,不能私用。你提到的二楼外跨走廊,具体走形我了解,不好评价。
C. 业主有权使用小区公共用地吗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D. 什么是地上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小区内每栋楼的地上面积和每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该怎么算,急!
房产证上来有两个面积,建筑面积就是自交易标准面积,包括了所有公摊面积在内的。也是使用权的面积。
套内面积就是所谓的实用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就是小区的整个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就是小区规划包括一些小区周边的林木和街道面积。
你想问的是每户应该占多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要知道,不能这样分的,一栋楼由地起N层,应该是把各层各户的面积加起来,再按建筑面积均分。这样才是合理的。
E. 小区地面土地使用权归属
对于城镇住宅小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分摊问题,住宅小区内业主分户小土地证的分摊总面积为各楼房的建筑占地面积,而不是小区业主们所认为的小区内全部土地面积。
F. 房产证上的“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是什么意思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在共有土地面积中所分摊的面积,标注在土地证上。
分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标注在房产证上。二者不是一个意思。
计算方法:
1、房屋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楼房总建筑面积×楼房占地面积。
2、分摊面积=分摊系数×各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系数=需要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土地使用面积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占地面积,即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共占的面积。
2、建筑面积,仅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3、居住面积,指室内居住面积。
此外,土地共用人之间所占地表和空间位置及不同用途对土地利用有一定影响,可在分摊面积时将这些因素折合成不同系数加入到分摊面积的计算中去,从而使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的分摊更接近实际、更合理。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多层住宅的各业主对本栋楼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按份共有的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证上的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即指本土地使用权属按份共有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依本业主房产建筑面积占整栋楼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6)小区公共面积使用权扩展阅读
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分摊面积,是经分摊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面积。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这样理解的:
1、纳税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经营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2、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者实际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大,则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3、纳税人的土地用于出租的,按实际出租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共分摊面积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土地使用面积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土地共有使用权
G. 小区楼道公用面积业主有使用权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所有业主作为共有人,享有使用的权利。
H. 公摊面积使用权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对吗物业公司私自收停车费有依据吗
现在买房有许多公摊面积,而对于公摊面积很多人不太了解。
如果大家了解房产相关政策,而且在购房签合同的时候,应该会发现公摊面积其实并不是指所有公共部位。比如说一栋楼的消防间,楼梯间以及电梯间这些确实属于公摊面积。但在楼房外的区域,也就是说停车场地,其实并不属于某个业主的公摊面积,而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场地。
如果发现物业有违规行为的话,也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相信政府也一定会管束物业单位。切忌不可任意妄为,不仅不会解决问题,而且还会造成不良影响。
I. 小区公共用地使用权应归谁所有
现在法律规定,公用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
J. 小区公共区域使用权有没有伏先与非优先之历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公摊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决定公共区域面积给谁使用。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0)小区公共面积使用权扩展阅读: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将房开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小区内1015.64㎡的会所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该业主大会是2013年3月25日由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嘉鸿花园”是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的住宅小区。其中,该小区在5-6幢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建有会所,合计建筑面积1015.64㎡。
该小区业主大会在诉状中称,当时建立小区的时候,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对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批复中,核定建设会所是作为居委会、公厕、物业等配套用房。
业主们认为,当时房开公司在购房合同中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约定条款中承诺“监控系统、小区绿化、会所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九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
房产交付之后,小区里面的业主们都把上述会所当做文娱活动场所使用。但是到了2015年,业主们得知开发商正在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将会所的所有权登记在房开公司的名下。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当时行政部门的审批规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2015年8月18日,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嘉鸿花园业主大会以独立法人资格向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涉案会所属于小区公共配套建筑,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庭审从上午9点到下午1点结束,鹿城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物权法
推荐于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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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单位盖的楼房但是我们都是自己出钱买的,有房产证土地证,可是小区里的公共用地单位说是单位的,单位这样说对吗?
— 你看完啦,以下内容更有趣 —
小区里的公共区域是属于小区还是业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3赞·461浏览2017-11-16
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怎么办?
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业主不得侵占,如果个别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如果个别业主拒绝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拓展资料:《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参考资料:网络_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90赞·21,477浏览2019-11-05
小区的公用建筑产权归属
小区的公用建筑产权属于小区业主。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绿地和个人绿地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和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时,转让共有权和共有管理权。 (10)小区公共面积使用权扩展阅读: 小区公用建筑产权所有者的权利: 从法律调整的角度看,建筑区划外的“业主”权利只能依据房地产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业主”权利需要专门的规则来确认和保护。众所周知,随着人口的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紧张程度的加剧,以土地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高层建筑或复合建筑越来越普遍。 在建筑区域(通常称为小区)内,许多业主在一个区域内形成了强大的公共社会关系。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有必要重新定位所有权的概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业主权
5赞·6,861浏览2019-09-25
小区哪些属于公共区域
《物权法》有规定的,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业主共有。还包括小区的排水系统、配电房、天然气管道、小区出入口、路灯、沟渠、围墙、电梯、水箱等。
8赞·2,260浏览2018-01-08
业主有权使用小区公共用地吗?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