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思考
1. 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义务和规律方面做了许多规范请结合相关内容联系实际谈谈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认识
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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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05:13 人民网-人民日报
胡健淼
执法者只有守好法,才能执好法。
保证行政执法所执之“法”的“合法性”,依法行政才有前提。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恰恰是不自由的。
行政执法不仅要符合“法定程序”,更要符合“正当程序”。
在走向法治政府的征途之中,我们有许多事情要做。其中,主要的部分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明确的七个方面的措施。这七个方面的措施完整、准确,不可偏颇。但我想强调的是:第七项措施“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确实非常重要;而且这些观念不应只停留在宏观的层次上,相反,应当深化到“操作”的层面上而加以丰富。那就是,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走向法治政府的目标,我们,尤其是公务员,还应当认识到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执法者,首先是“守法”,其次才是“执法”;执法者只有守好法,才能执好法。我们以前存有一定程度上的误区,以为政府公务员的任务是“执法”,百姓的任务才是“守法”,“执法者”不存在“守法”,“守法者”不存在“执法”。这种认识只对了一半:守法者不存在执法,但执法者同样负有守法的义务。只有行政执法者人人守法,政府才能做到依法行政。
第二,只有保证行政执法所执之“法”的“合法性”,依法行政才有前提。我们习惯于认为:所谓合法,当然是指某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而言;至于法律本身,它只是用以判断是否合法的标准,而不可成为是否合法的怀疑对象。这同样是种误区。当我们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时,“法”当然是一种判断标准,而不是被判断的对象。但“法”本身也有“合法性”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否则无效;属于法律专属事项的,法规和规章就不得越权制定……行政执法必须以“法”为依据,但这些“法”必须是“合法”的;尤其是当行政机关以自己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为依据时,更应当体现这一点。不保证这一点,依法行政将会前功尽弃。
第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应该是“自由”的,而应该是不自由的。从一定的视角出发,政府的行政职权有“自由裁量权”与“羁束裁量权”之分。随着现代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大,自由裁量权的比重会越来越大,从而出现“自由裁量权”的侵权会比“羁束裁量权”的侵权更为可怕的局面,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当今的行政法,主要是控制政府“自由裁量权”的法。只有当我们让“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越不“自由”时,我们才离“法治政府”越近。所以,我们不该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自由”的。
第四,行政执法不仅要符合“法定程序”,更要符合“正当程序”。如果说,中国从只重视实体的合法性过渡到同时重视程序的合法性是一个伟大的进步,那么,从要求行政执法符合“法定程序”过渡到符合“正当程序”,更是一个伟大的进步!“法定程序”是以该程序是否由法律所规定为标准确立的,而“正当程序”则以该程序是否符合“正当性”为标准设立的。“正当程序”无疑是“法定程序”的更高阶段,所以,只有当我们从“法定程序”迈向“正当程序”时,我们才向“法治政府”靠得更近。
(作者是浙江大学副校长、教授)
《人民日报》 (2004年09月29日 第十三版)
2. 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依法行政能力是公务员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之一。但毋庸讳言,相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对公务员提出的较高要求来讲,公务员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仍有某些不适应的地方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条件下依法行政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1.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培养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我国 有两千多年的漫长封建专政的历史,人治的传统根深蒂固,社会公众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公务员队伍素质虽然较高,但也同样需要培养法律意识。一是要做到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法行政能力是公务员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之一。但毋庸讳言,相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对公务员提出的较高要求来讲,公务员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仍有某些不适应的地方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条件下依法行政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1.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培养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我国 有两千多年的漫长封建专政的历史,人治的传统根深蒂固,社会公众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公务员队伍素质虽然较高,但也同样需要培养法律意识。一是要做到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二要要做到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当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是要做到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确立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提高公务员执政为民的思想。要做到执政为民,就要服务于民,公正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坚决反对脱离群众以权谋私。首先,在行政观念上,依法行政应既服务于公益又服务于私益,公务员依法行政必须坚持把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穿各项工作之中。公务员依法行政应当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体现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以避免那种仅局限于单纯的公益或者单纯的私益的狭隘服务意识。其次,在行政手段上,通过行政制裁、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计划等多元化手段服务于民,以避免行政方式的机械和僵化。
3.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要进一步拓宽对公务员的监督范围和内容,除了继续加强廉政监督外,还要突出对公务员履行职责能力的监督,始终保持其能在法律的规范下依法办事;加强对公务员工作绩效的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的及时顺利完成。一是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三是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同时,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力。
4.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工作实效。一是建立和健全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的评估体制。不光是领导对下属的评估,还必须有下属对上级领导的评估以及平级之间的相互评估,制定依法行政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二是建立考核评估的量化指标体系。要通过设定政府法制机构设立及人员的配备、依法行政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条件的改善、人民群众对地区和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满意程度、政府和部门领导是否依法决策等具体量化指标,突出对依法行政工作实施领导情况的考核;要通过公民,对行政法律、法规的知晓情况,政府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和本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的熟悉掌握情况,大众媒体对行政法律法规宣传情况等具体量化指标,对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质量进行考核评估。三是建立以社会公众为本位的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利用社会公众对公务员进行评议,不断推进和深化依法行政工作。
5.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教育和培训是公务员能力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公务员政治上的成熟是以理论上的成熟为基础的,有了理论上的成熟与坚定,就有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才会有行为上的正确。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广大公务员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学习了解与其工作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培养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培训部门的培训,要把依法行政能力的培训列入对公务员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在教学方法上既要重视理论学习,又要重视案例教学、案例分析,使公务员能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到底有哪些法定职权、应遵循哪些法定程序、承担哪些法定责任。
3. 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包括哪些内容
公务抄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根据2013年12月,人事部,当时还是国家人事部,当时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中,依法行政能力的基本内容被规定为如下几条。
一,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法制观念。
二,要忠实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三,准确运用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四,依法办事,准确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以权代法。
五,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违法宪法法律尊严。
4. 公务员依法行政,求论文一篇
规范政府行为,建设法治政府
地方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环节,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其依法行政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多年来,地方政府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了依法管理水平,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不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到依法行政工作的整体推进,影响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一、存在问题
一是执法部门对依法行政认识不到位。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依法行政的认识还不够,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但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对于依法行政工作常常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一些地方依法行政工作还只是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中,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当中去。有的把依法行政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制定的一些政策、办法明显违法;有的长官意志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凭经验办事,想当然地决策,轻视或不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处理问题;有的唯上、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讲话没有准则,不讲诚信,政策朝令夕改,随心所欲。
二是行政执法主体较混乱。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主体不合格,部门职能重叠,职责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有些地方仍然热衷于搞“运动式”执法、多部门“联合执法”;有些地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经常设立一些没有执法权的临时机构突击开展工作;有些地方和部门越权执法,实施了不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为。
三是行政执法目的不正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行政事务的正常管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然而有些行政机关,其执法目的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行政执法带有强烈的利益色彩。目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正常经费不足,主要来源靠罚款和收费,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越多,“执法养人,养人执法”,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一些部门之间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争管辖,争权力,争罚款,争收费,造成重罚轻管,以罚代管。
四是行政执法程序意识不够强。有些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光重视实体法,认为只要结果是正确的就可以,至于手段和方法如何,在所不论。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有的先处罚,后收集证据;有的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不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有的不告知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有的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案件处理尺度不一,畸轻畸重,执法不严,显失公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人治”思想的影响。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缺乏法治文化的长期熏陶。再加上建国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没有真正形成重法、奉法的良好风气。总体而言,依法行政还是一项自上而下强力推行的工作,在基层,政府中依法行政的认识还没有及时跟进。有些行政部门的领导,“长官”意识强,在行政管理中只知道采用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一些重大决策不是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而是凭个人感觉拍板。有的执法者,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抗法,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二是经济利益驱动。基层行政执法部门普遍执法经费不足,县、乡政府往往将罚没收入作为任务列入预算安排,这就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容易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地为罚款而罚款,为收费而收费,导致行政管理权的性质异化。
三是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措施不多,监督制度落实的少,大多数监督渠道和监督力量徒有其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司法救济方式以及投诉渠道不甚了解,不知道如何去监督,甚至还不敢去监督。
三、对策建议
一是要加大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力度。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专断作风、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的观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身体力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同时,要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逐步营造一个行政法制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机制。要明确规定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条件,切实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制度,采取公平竞争的方法,择优录用,把好进人关。二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都必须参加一定课时的执法培训。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稳步提升。三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淘汰机制。对一些不具备基本的政治、法律素养,不符合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以及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必须及时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
三是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的一条重要途径。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狠抓落实。各类行政管理活动,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之外,都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的范围包括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各个方面。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本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全面公开。所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都应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可以查阅,可以咨询,大多数行政事务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从而方便群众办事。努力打造“透明政府”、“阳光政府”。
四是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一要开展经常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二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审查,防止问题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同时要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保证文件的严肃性。三要推动决策权、审批权等重要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要实行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防止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现象的发生。四要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及时上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五要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岗位和每一名执法人员身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六要健全行政投诉制度。各级政府要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地址、电话及服务内容,认真查处当事人举报投诉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5. 《公务员依法行政》论文
规范政府行为,建设法治政府
地方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环节,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其依法行政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多年来,地方政府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了依法管理水平,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不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到依法行政工作的整体推进,影响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一、存在问题
一是执法部门对依法行政认识不到位。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依法行政的认识还不够,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但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对于依法行政工作常常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一些地方依法行政工作还只是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中,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当中去。有的把依法行政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制定的一些政策、办法明显违法;有的长官意志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凭经验办事,想当然地决策,轻视或不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处理问题;有的唯上、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讲话没有准则,不讲诚信,政策朝令夕改,随心所欲。
二是行政执法主体较混乱。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主体不合格,部门职能重叠,职责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有些地方仍然热衷于搞“运动式”执法、多部门“联合执法”;有些地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经常设立一些没有执法权的临时机构突击开展工作;有些地方和部门越权执法,实施了不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为。
三是行政执法目的不正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行政事务的正常管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然而有些行政机关,其执法目的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行政执法带有强烈的利益色彩。目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正常经费不足,主要来源靠罚款和收费,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越多,“执法养人,养人执法”,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一些部门之间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争管辖,争权力,争罚款,争收费,造成重罚轻管,以罚代管。
四是行政执法程序意识不够强。有些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光重视实体法,认为只要结果是正确的就可以,至于手段和方法如何,在所不论。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有的先处罚,后收集证据;有的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不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有的不告知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有的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案件处理尺度不一,畸轻畸重,执法不严,显失公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人治”思想的影响。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缺乏法治文化的长期熏陶。再加上建国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没有真正形成重法、奉法的良好风气。总体而言,依法行政还是一项自上而下强力推行的工作,在基层,政府中依法行政的认识还没有及时跟进。有些行政部门的领导,“长官”意识强,在行政管理中只知道采用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一些重大决策不是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而是凭个人感觉拍板。有的执法者,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抗法,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二是经济利益驱动。基层行政执法部门普遍执法经费不足,县、乡政府往往将罚没收入作为任务列入预算安排,这就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容易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地为罚款而罚款,为收费而收费,导致行政管理权的性质异化。
三是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措施不多,监督制度落实的少,大多数监督渠道和监督力量徒有其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司法救济方式以及投诉渠道不甚了解,不知道如何去监督,甚至还不敢去监督。
三、对策建议
一是要加大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力度。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专断作风、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的观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身体力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同时,要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逐步营造一个行政法制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机制。要明确规定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条件,切实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制度,采取公平竞争的方法,择优录用,把好进人关。二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都必须参加一定课时的执法培训。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稳步提升。三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淘汰机制。对一些不具备基本的政治、法律素养,不符合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以及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必须及时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
三是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的一条重要途径。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狠抓落实。各类行政管理活动,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之外,都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的范围包括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各个方面。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本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全面公开。所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都应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可以查阅,可以咨询,大多数行政事务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从而方便群众办事。努力打造“透明政府”、“阳光政府”。
四是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一要开展经常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二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审查,防止问题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同时要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保证文件的严肃性。三要推动决策权、审批权等重要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要实行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防止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现象的发生。四要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及时上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五要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岗位和每一名执法人员身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六要健全行政投诉制度。各级政府要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地址、电话及服务内容,认真查处当事人举报投诉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6. 怎样培养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
1.要培养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能力。逻辑学常识告诉我们,意识和观念是行为产生的必要条件,有什么样的意识,才可能有什么样的行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依法治国这座大厦的基石。一个国家的人民如果缺乏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无异于摆设。公务员如果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则依法行政只能流于形式。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而且,任何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意识和思想观念的支配下产生的。
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直接影响和决定其对依法行政的态度。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公务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基础。因此,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新时期的公务员应努力培养自己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公务员应通过法律学习,加强法律思想修养,领会法的精神和法的实质,自我进行“洗脑”,摒弃人治、人大于法、情大于法、法自权出、法律工具主义等过时的错误的观念意识,努力培养和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观念。
在诸多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中,公务员最重要的是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其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大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公务员应具体培养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观念、依法行政和执法为民观念、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观念、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观念、权责统一的法律责任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依程序行政的观念、人民主权和保障人权观念、诚实守信观念等。只有通过学习和修养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念,公务员的法律素质才会有质的提高,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
2.要培养公务员理解法律尤其是理解法律法规条文的能力。为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需要,公务员不仅应了解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知识,而且应在储备知识的基础上具有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即要全面地理解我国现阶段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具体情形,对法律基本原则和规则有全面的认识,具备理解和学习法律条文的能力。对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等重要法律,公务员要具有深刻理解的能力。因为只有真正理解了,才能准确把握,科学运用,指导依法行政的实践。例如,《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法律条文,实际上赋予了公务员对错误命令和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既为公务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准绳,也对公务员执行公务出现的不良后果有了明确的责任区分,对此公务员必须全面理解和领会把握。尤其是工作在公安、司法、法院、检察等战线上的公务员,对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条文,更应善于科学分析和比较鉴别,具有深刻理解把握的能力。
3.要培养公务员灵活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公务员应在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善于把法律法规知识合理、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并根据不断变化的环境,因地制宜地灵活运用知识。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为例,它要求公务员在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该条文精神的基础上,应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具有较高的政治鉴别力,对于来自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加以正确分析和判断,灵活采取不同的执行策略:对于上级依法作出的正确的决定和命令,要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如果判断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就要善意提出,请求上级加以改正。如果上级强调要继续执行,公务员就应继续执行,不得违抗,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后果,其后果完全由上级承担;如果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比如走私、贪污、行贿、受贿、枉法、弄虚作假等方面的决定和命令,下级公务员不得执行。如果下级执行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上级命令和决定是属于明显违法行为的,公务员就可以不予执行,而应当执行法律;如果公务员执行了明显违法的上级决定和命令,不管公务员是否向上级提出意见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灵活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是公务员依法行政所必须具备的一种重要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又需要公务员具有高度健康的责任意识、较高的政治鉴别能力、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等。
4.培养公务员行政执法能力。执法能力是公务员依法行政的重要能力。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包括行政批准、许可、命令、禁止、征收、征用、免除、限制以及行政监督、检查、调查、审查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
由于行政执法本身的特点,使其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中占有突出的重要地位,可以说它是依法行政的核心,一切具体的事务的处理和解决最终都需要落实到公务员较强的执法能力上。
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公务员应具备较强的行政执法能力素质,善于依法管理经济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善于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用法律手段保障公平、正义、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保障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健康发展,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公务员应具有依法办事、准确执法的能力,要坚持和遵循合法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矛盾和纠纷。公务员要具有公正执法的能力,坚持公正原则,在执法中公道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公务员应具有文明执法的能力,要坚持公开和民主原则,在执法时应通过出示证件等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身份,要坚持以人为本,体恤执法对象的需求,尊重他们的人格,把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统一起来,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和爱护。
尤其是在司法、法院等系统工作的公务员,更应具备较强的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能力。英国著名政治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审判,其危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前者污染的是水源,而后者污染的仅仅是水流。司法是解决纠纷、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务员公平、公正执法的能力的强弱,对公正司法非常重要。
5.培养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技能与技巧。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效率、质量和水平,有时在很大程度上往往取决于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技能和技巧,这就需要公务员在依法行政时应具有一定的技巧与技能。
第一,要具有科学分析判断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转型、矛盾凸现等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公务员要善于综合运用包括法律知识在内的多方面知识,对依法行政的具体环境、发展趋势等作出比较准确合理的分析判断,对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解决的办法等,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要有科学的依法决策能力。善于依法科学决策并且决策果断,就能把握规律,抓住机遇,发展自己,否则,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或优柔寡断,就会导致失误或错失良机,后悔莫及。
第三,要有执行能力。曾有著名法学家研究指出:一个公务员依法行政成功,百分之五在战略,百分之九十五在执行。而执行力=领悟力+操作力+应变力。领悟力要求公务员对上级领导依法行政的指示和意图加以理解、领悟、思考,以处理好坚持依法办事与尊重上级领导的关系,创造依法办事的良好组织环境;操作力要求公务员制订依法行政的战术,并处理好与同事、下级等的关系,组织各种各样的力量和资源,与组织合作,协同作战,力争佳绩;应变力要求公务员具有较强的依法行政的智慧和技巧,能根据环境的变化采取不同的依法行政方式,在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的基础上,权衡利弊,随机应变,以变应变,因势利导,因人而异,殊途同归,追求实效。
第四,要具有学习能力。要有进取心,不断根据需要学习充实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摒弃落伍的陈旧的观念意识,树立先进的依法行政理念,不断提高自己的依法行政能力。
第五,要具有总结能力。善于及时总结,才能不断进步。要把依法行政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失误的教训等进行及时总结,避免重犯曾犯过的错误,并注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勇于探索,开拓进取,敢于创新,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适时相应地变革自己的依法行政方式方法,提高自己依法行政的领导能力等。
6.培养公务员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行政相结合的能力。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办事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是中国特色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中,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依法执政实现的。
依法执政体现了党对执政方式的理性选择和执政规律的把握。作为依法执政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党的领导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本质所归。《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十七大也强调“共产党执政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所拥有的执政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认可,公务员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也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认可。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崇高表现。从本质意义上说,依法治国,就是依靠人民群众这个主体,依靠人民自己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严格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求,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公务员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具体承担者,是在人民授权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的执行者,而绝不是超越人民授权或凌驾于人民之上的超级“公民”,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贯彻“法治”精神,才能排除“人治”干扰,最终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
因此,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对公务员法律素质提出的必然要求,公务员应具备把三者统一起来的本领和能力。
7. 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现状
依法行政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基础性工作。虽然近几年来,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提高,工作措施不断加强,但行政执法部门仍存在诸多令人担忧、亟待解决的问题,依法行政,任重而道远。
一、执法分工不清,责任区分不明。同一部法律(法规),有两个以上执法单位同时实施,分不清主管实施部门和协助实施部门,这样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时候就有可能违背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责,造成双重执法;再就是责任不明,客观上由于个别部门职能或法律法规之间存有空隙或交叉的问题,主观上由于部门利益驱动,一些领域的执法工作缺乏协同配合,甚至出现有利益就争着管,无利益就推诿不办的现象。
二、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低,法律意识不强。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依法行政的基础。目前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没有专业化的执法队伍,特别是缺乏专业法律人才。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就必然差,总体素质就低。例如,这次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自己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时,有一半的部门敷衍了事,存在多报、少报、错报的问题,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具体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加上目前人民群众对一些专项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缺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致使有些执法工作人员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同时自己的业务水平也得不到提高。
三、监督机制不到位。在内部监督方面,执法部门内部执法职能互相交叉,执法责任分解不够详尽,部门自身监督能力弱,对执法过错存在家丑不可外扬和护短等侥幸心理,遮遮掩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问题普遍存在。外部监督方面,地方人大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往往是集中检查、视察多,日常联系监督少;对面上整体工作检查多,对个案监督少,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或者对发现的问题抓整改不够,造成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这样就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没有完全实现阳光操作。政务公开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但由于目前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一些执法机关存在应付现象,具体执法程序、标准等公示流于形式,没有完全实现阳光操作。我们认为,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就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把普法工作作为保证依法行政的根本性措施来抓。采取有效的形式加大对专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尤其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广泛深入的普法活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执法监督的积极性,在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同时,还能相应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促使执法部门更好的行使内部监督职能,使行政执法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效率。
二、狠抓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建设,夯实依法行政基础。一方面,建立严格的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从源头上严格把关,在保证执法人员高素质的同时壮大执法队伍。另一方面,坚持不懈的抓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市场经济及入世方面的知识学习和培训工作,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秉公执法、廉洁高效、适应入世需要的复合型执法队伍。从根本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打好依法行政的基础。
三、完善监督机制,扫除监督盲区。在内部监督方面,健全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应的操作办法,进一步提高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层次和水平,真正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并抓好落实,对执法出现的问题,认真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靠制度制约权力,保证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外部监督方面,地方各级人大要围绕行政执法方面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加大工作监督力度,加强各工作委员会与相应的执法部门的对口联系,通过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和执法规范保送备案,听取对口部门执法情况报告等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监督;积极探索实践个案监督等新的监督途径,加大对影响重大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得以正确贯彻实施。
四、大力推行政务公开。行政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将其工作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时限、服务承诺、违法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公示于众,增强执法的透明度,通过设立投诉箱、公开栏、监督电话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全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了解,动员社会各界加强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对人民群众通过投诉箱、监督电话等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努力做到政务公开不流于形式,真正实现阳光操作,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8. 论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是公务员能力建设的重要 内容 ,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实现执政为民的要求。贯彻执行依法行政和实现执政为民的要求,要充分认识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下大力气增强各级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观念,加强制度建设。
一般认为,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观念,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能力。
根据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关系的一般法理,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的组成要素,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 法律 人格,但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通过公务员实施的。因此,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是公务员能力建设的鲜明主题 ;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是执政为民的要求
在努力提高各级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的过程中,应注意的 问题 是:1、充分认识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在公务员能力建设中的作用 。2、确立 教育 和培训在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中应有地位。3、将依法行政教育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相结合。4、下大力气培育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5、加强培训机构、教材和师资队伍的建设。6、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7、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制度建设
除了建立健全上述教育和培训制度外,按照国家的要求,还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着力提高干部素质;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9. 我国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要求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第一,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法律意识的落后,严重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80%以上的法律、近90%的法规都要靠行政机关执行,靠公务员来落实。可以说,公务员能否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否得以实现。然而,我国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法律意识还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一些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把法律当成管老百姓的工具,把依法行政简单化,认为依法行政就是依章办事,遵守上级下达的有关红头文件就是依法行政,而不管所奉行的“章”,所遵守的“法”的等级、效力和内容如何。
其次,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就是制订计划和实施计划,行政命令是行政活动的唯一方式。而市场经济则相反,它是一种自由经济,本身具有自我调节的能力,即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发生作用。这样公务员在管理中的角色发生变化,由过去经济活动的直接组织者、指挥者转变为间接的监督者、调控者,也就是说公务员由市场秩序的组织者、策划者变成了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市场规则的执行者。
为此,这就要求公务员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行政管理,即熟悉与其专业相关的各种法律规则,在复杂的环境中学会恰当得运用法律规范,依法执行行政职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然而,我们有相当一部分公务员还仍然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方法。比如执法定任务,罚款定指标,运动方式执法,以政策替代法律,以文件作为管理依据等。所有这一切,表明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不能适用于市场经济的需要,弱化了法律规则的权威性,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培根有句名言说得好,“一次枉法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是水源”。可见,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依赖于公务员素质的高低。
所以,现阶段公务员要提高自身的依法行政能力,增强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是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廉洁、务实、高效政府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国家公务员履行义务的基本要求。
二、公务员法律责任意识有哪些错误观念?
(一)法律就是管治百姓的
这种错误的观念代表了一部分公务员的思想状况。他们认为,法律就是管老百姓的法,强调法律责任意识,就是为了更好地管治老百姓。这种思想是极其错误的,必须纠正,首先,公务员的公共权力最终来自于人民所赋予,人民赋予公务员权力并不是期望得到片面的管治,而是希望作为政府行政主体的公务员能够贯彻法治精神,更好地服务于民众。同时,法律也不只是仅对老百姓有约束作用,公务员同样也要受法律制约,所以公务员不能把法律单纯地看成是只针对老百姓。
(二)法律居于人权之上
部分公务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注重执法对象所应拥有的基本人权,他们认为法律和人权是不能同时共存的,要执行法律就必须铁面无私,而不能注重人情。之所以产生这种错误的观念,一是因为把法律和人权看成互相对立的两个层面,没有理解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权。其实法律和人权是相互促进的,法律维护基本的人权发展,而人权的发展又反过来推动社会法制的进步。二是因为把人权和人情混为一谈,以为在执法过程中,尊重人权就是看重人情,就是违背了法律责任。
(三)执法时不用顾及方式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发现民众有了违法行为,就必须坚决的打击,积极“斗争”,决不手软。产生这种误区的原因之一,在于把自身和民众放在了一个对立的立场上,把自己塑造成大公无私的执法者,而把民众看成对立阶级;原因之二是认为执行法律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坚决打击,而忽视了对待民众要以教育为主,法律为辅。执行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要让民众变得惧怕法律,而是要让民众得到教育和启示,从而更好地守法护法。
(四)法律就是用来阻止老百姓非议的
这种观点认为,保持和谐就是要消除民间的不同声音,不准许民众有任何异议。比如某些民众对政府机关的工作有误解,可能产生类似上访、投诉等行为。一些公务员就把这部分民众视作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捣乱分子,动辄以履行公权力的名义阻挠老百姓的诉求。出现这种误区的原因,一是在于这些公务员受到传统官僚主义思想的影响,自以为是;二是在于这些公务员执政方式仍停滞不前,没有随着时代实际需要而改进。
(五)法律就是让权力不作为
这部分公务员明白了法律对于权力的监督作用,但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以为做到自己不违法乱纪的最好办法就是不作为或少作为,多做多出错,少做少出错,不做不出错,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种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在机关工作中可能经常看到,一些人安于现状,不动脑筋,思想保守,不思进取。出现这种错误的原因,是因为对责任意识理解上的偏颇,不敢承担责任,认为什么都不做就代表是遵纪守法。事实上,消极的不作为已经背离了法律所要求的责任意识,有时甚至出现更大的责任事故。
由于公务员法律责任意识存在以上方面的偏差,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公务员的公权力的正确履行,影响了政府的威信,降低了政府的能力,引起民众对公务员公权力的质疑。
当前,必须要更新和改变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公务员对于法律责任的了解,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的执法能力建设,杜绝公务员阶层中存在的官僚主义思想和作风。继续加强对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教育,在平时的工作中,及时纠正错误的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法律责任意识。
三、培养公务员法律责任意识有什么意义?
现代文明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它要求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遵循规则,遵守法制。公务员的法治意识的本质在于以思想上的规则意识,指导、控制个人行为的规范性,从主观意识上自觉地约束自己,保证个人行为过程的合法性与行为结果的合理性。
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就是要改变因人废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的局面,防止执法不严、滥用职权、违法不究的现象;就是要尊重法律权威,自觉遵守法律,以“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行动指导方针,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我国个别地方行政管理有着浓厚“人治”色彩,按领导意志行事,“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然存在;视法律为儿戏,目中无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践踏法律的行为时有发生;法制意识淡薄,随意行政的习惯依然存在。
这些轻视法治的行政行为极大地阻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破坏了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公民的利益,扰乱了行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正义原则。
公务员法律责任意识的要旨,就是以法治精神指导自己的日常行政行为;将法治的理念在内心扎根,使法律成为高于一切的权威,使行政行为的指导思想法治化,行政行为的运作合法化;使法律所体现的正义、公正、自由、平等的精神大行其道,成为行政活动的主导价值原则。
宪法及法律在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一切国家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服从和遵守。
公务员如果没有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意识,在行政活动中就可能无视甚至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就可能违背公共行政的基本目标,失去人民支持,最终便可能使政府失去其合法性基础。
公务员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责任意识,才能以规范性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为党、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当作自己神圣的职责,处理好用权与守法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法纪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以权代法,以权抗法;才能正确处理好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把权力与责任有机地统一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以权谋私,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升官发财等封建意识,从而正确运用手中权力,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处理好权力与权威的关系,以自己的模范守法行为赢得群众的信任,而不以权压人,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公民利益;才能处理好公权与私利之间的关系,做到公权公用,不图私利,不贪便宜,对家属、子女、同乡、同事、战友、朋友等都一视同仁,按规则办事,不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