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要求我们党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而依法治国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主要还是取决于依法行政。只有政府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执法者依法执法,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明法、遵法、守法,才意味着法制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因此,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加强依法行政,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基础。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司法机关依法约束行政行为。有法就要依法,就要在行政行为中遵照法律,按法律办事。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的关系最密切,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大、人数最重要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严格执法与否,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成败。特别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的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各种利益冲突在加剧,加上新兴媒体的广泛运用及其对负面新闻和社会情绪的放大效应,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和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和局部危机。这些都要求我们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实行依法行政,我国已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并已在实施中产生了明显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那么多的不如人意,有些行政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有些现象表现得还相当突出,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大部分由行政机关执行,因此,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将从总体上决定我国能否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如何实行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呢?
第一,要实行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可依。依法治国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既是目标更是过程,需要几代、十几代人的努力。治国必须有法,有法必须立法,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就显得极为重要。因此,当前亟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顺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变革,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制科学、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同时,目前,许多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受到部门利益的主导,一些规章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某些规章甚至为乱收费、乱罚款提供了根据。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的审查制度对保证依法行政也十分必要。
第二,要实行依法行政,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持的,由于人的个体素质的差异,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这不仅要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还要让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不断得到增强和提高。同时,还要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并严把“入口”和“出口”两个关口。
第三,要实行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必须带好头。依法行政的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能否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国泰民安,促进国富民强。董必武早在上世纪就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即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能否坚持依法治国、实行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干部。所以,实行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必须尊重法律权威,杜绝特权思想;自觉服从于法,以身作则;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自觉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
第四,要实行依法行政,必须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低,执法人员的廉洁公正,是广大公民极为关心且与其利益关系密切的问题,所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依法行政的保证。社会上出现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难以保障严肃执法造成的。为此,一方面,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另一方面,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通过全方位的工作监督网络,置所有行政活动于监督之下,达到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
第五,要实行依法行政,必须深化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由于我国公民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必须在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这不仅是让公民懂一点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地启发和鼓励公民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不但自己要守法,而且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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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各部门应该怎么做(从多方面回答,如国家。政府,行政机关,等)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纲要》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4.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5.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突出政府立法重点。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与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7.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8.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9.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10.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13.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5.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1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7.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8.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19.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0.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22.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25.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26.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7.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8.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29.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深入贯彻《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1]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日
Ⅲ 试论人权保障视野下的公安监督的论文一篇! 谢了!
【关键词】:人权保障、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中文摘要: 在公安执法工作中,要坚持以权力保障权利,以权力规制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利维护权利,大力加强和改善公安人权保障状况,以促进民众权利的互促共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目标。
Abstract: In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work, must adhere to the power security rights to power regulation power to right restricting power, the right to maintain rights, strengthen and improve public security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situatio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ublic right of sanatorium and mutually promot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realize the people-oriented law enforcement for people's goal.
第一章:引言
1.1问题的提出:人权状况在我国,未能得到更好的尊重与维护,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
1.2研究目的:本文针对xxx现象,从人权保障与执法等角度出发,找出了保障人权与公安执法之间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如何加强人权的建议,从而加强了人权保障在公安执法中不断延伸发展,使之社会更加稳定。
1.3研究方法:主要参照网上相关资料以及人权保障与公安执法方面相关书籍来完成此论文。
第二章:理论综述
2.1人权的涵义:
2.2依法行政是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所谓依法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办事。在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是否依法行政就成为能否将保障人权的法律条款付诸实施的关键。
首先,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之下,它肩负着捍卫国家主权和安全,维护社会治安,领导和管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使命。而国家主权和安全的维护、社会治安的良好、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恰恰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
其次,国家行政机关是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文化秩序的维护机关,担负着排除隐患、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的任务。只有依法行政,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使社会有序发展,才能使人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再次,国家行政机关是非政府组织和公司企业的监管机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政府组织和公司企业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和对公司企业的监督,使它们健康发展,是新时期我国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最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握有行政权力,只有严格依法行政,才能公正而合理地使用权力,不断加强自律,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第三章 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公安机关是我国重要的执法机关,拥有执法权。在公安机关执法人权保障制度设置上,由于受传统立法理念影响,往往强调公安机关执法,而忽视人权保障,在具体制度上也存在很多问题,导致我国公安机关执法人权保障制度存在很大不足,人权状况包括公安机关在内,未能得到更好的尊重与维护,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法律至上观念不强,执法犯法;特权思想严重,我行我素;违反法定程序,随意执法;群众观念不强,侵犯群众利益严重等。这显然不利于我国人权保障。
第四章 对策和建议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人权观
富于时代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决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能观、职责观和职权观要有新的发展。全面推进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工作,就要抓住更新观念这个“总开关”,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凸显出来、深入进去,并用于审视公安工作的传统观念,从而树立正确的公安职能观、职责观和职权观。
(一)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审视公安职能观。公安机关作为上层建筑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并体现为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集中表现在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历史性地指出,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在我国现阶段已经消灭,阶级斗争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们党工作的中心,必须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判断,结束了多年来“左”的思想路线人们的束缚,推动了社会的巨大进步。为此,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同时,应该更加突出地履行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职能,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彰显“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
(二)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审视公安职责观。公安机关肩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贯彻“严打”方针,强化“主业”意识,依法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治安,正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实现。我们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正是为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于法律赋予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权力,因而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负有更加重要的责任。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意味着国家和人民对公安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十分注意对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因此,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必须改变重公共权利、轻个人权利的观念,树立公共权利与个人权利并重的思想,把公安职责观统一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上来。
(三)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审视公安职权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因此,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过程中,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坚决避免与杜绝权力的泛化和滥用,避免与杜绝对人权的侵犯。特别是那些涉及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执法工作,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从程序法到实体法,都不允许超越。全体公安民警都要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切工作的起点和终点,倡导公安工作中的人文关怀,尊重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人权。过去,有的公安民警把“刑讯逼供”、“冷硬横推拖”、“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单纯视为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问题,漠然处之、麻木不仁。现在,我们必须站在遵行宪法的高度,重新认识并认真解决这些不尊重甚至侵犯公民人权的问题。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必须创新管理机制
公安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以符合宪法精神的公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科学的公安管理机制为保证。
(一)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创新和完善公安管理机制的基础是公安法规的立改废。公安立法和当前的公安法规清理工作,一定要统筹考虑公众权利和公民个人权利,权衡利弊,特别是确立“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理念,修改、废止那些侵犯人权的“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创新和完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警务运行机制。长期的公安理论研究与公安工作实践使我们不断认识到,“预防为主”更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是主动的保护措施。近年来我市积极构建以警防、民防、技防“三张网”为主体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就是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陆续推出了一系列亲民、爱民、助民、便民的服务措施,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取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组织动员了更多的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维护治安方面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今后,我们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根据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需求,研究探索警务运行的规律,不断创新和完善警务运行机制。
(三)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创新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机制。公安队伍建设要站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起点上,按照正规化标准,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奖惩激励、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等管理机制,促进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多年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公开活动、聘请特邀监督员、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增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自觉性,塑造了公安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整体社会形象。与此同时,我们创新公安队伍管理机制,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注重民警个人的全面发展,改善民警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使民警的人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以此增强广大公安民警的人权观念,促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到公安工作之中。
(四)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创新和完善公安工作与队伍建设的科学评估机制。公安工作是社会工作,就要关注和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保障好公共安全,处理好公共关系,维护好公众利益,坚持公安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必然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要及时准确地掌握警务运行绩效和队伍建设状况,并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因此,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评估机制十分重要。几年来,我们坚持开展绩效考评,对推动公安工作开展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我们的考核重点,已经从单纯关注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和打击违法犯罪,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延伸。我们先后研究并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社会安全感”和“公众满意度”的科学评估系统,“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通过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客观全面的评价、监督,促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不断上水平、上质量、上台阶,努力打造一支党和政府信赖、广大人民爱戴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必须规范警务行为
公安警务行为是公安机关职能、职责、职权的外在表现,必须遵循宪法精神,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出发点。在公安执法中,突出表现在片面强调管理和维护公共秩序,漠视对人权的保护。这说明有些公安民警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不理解、不重视,往往只强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强调公民遵守法律的义务,而忽视保护人权的责任。这些都是“警察本位”思想在警务活动中的具体反映。当前,公安警务行为要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摆正“公权”与“私权”的位置,必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处理好执法、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治安行政管理是公安机关法定警务活动,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政府行为。管理的目的是依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们通常讲的管理也是服务,就是指管理的目的性,就是强调在依法管理的具体警务活动中,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充分体现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就是服务。我们的管理水平高不高,管理的效果好不好,实质上显示了我们的服务水平高不高,服务效果好不好。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要依法约束自己,但又不能束缚自己。那种为了服务而放松、放弃甚至取消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尤其是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要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予以打击和取缔。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管理又不等于服务,强调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就是要求全体公安民警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主动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服务职能是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延伸服务来实现的。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良好治安环境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我们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执法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法律负责,让人民满意。
(二)处理好治安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所谓治安效益,是指社会治安状况持续良好,主要体现在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上;所谓社会效益,是指警务活动产
生的社会影响,主要体现在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上。两种效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点都在于维护和保障人权,其区别在于警务活动的治安效益表现为直接效益,警务活动的社会效益表现为间接效益。公安警务活动强调治安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不能单纯追求治安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也不能单纯追求社会效益,而忽视治安效益。如果片面追求治安效益,就不是“为了人民管治安”,而是“为了治安管人民”,必然忽视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严重影响社会效益,人民群众就会不满意。公安机关思考问题、部署工作,要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追求治安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以此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三)处理好做“后盾”与当“前矛”的关系。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当税务、工商、市容、质量监督等其他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受到不法妨碍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保障。这就是公安机关的“后盾”职能。公安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后盾”职能是十分重要的。但一个时期以来,这种“后盾”职能被扩大化,致使各种非警务活动大量增加,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人权保障形象,有的还引发了行政诉讼。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办事,杜绝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权力的泛化和滥用,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运用好公安机关的权力。公安机关必须处理好当“前矛”与做“后盾”的关系。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方面,公安机关是当然的“前矛”,要攻无不克、战无不胜,树立威武之师的形象;在配合其它行政部门执法方面,公安机关要做好“后盾”。尤其是在协助和配合其它行政部门工作,而又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要把握好尺度,坚持到位不错位、到位不越位,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落到实处。
第五章:结束语
公安机关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贯彻到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和谐社会人本理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具有一致性,是公安执法的指导思想,也是现代执法理念的核心内容。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更加巩固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致谢:本论文是在我的导师xxx的亲切关怀和细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最终完成,xxx老师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此谨向xxx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Ⅳ 运用政府职能和依法行政的相关知识 说明为什么在新常态下要求政府简政放权
晚上我再补给你,先说一段,不然你的问题找不到,说得不太好,见谅!
在经版济高速增权长期不同的新阶段。政府职能是执法为民,为人民服务。简政放权就是为给人民更大的自由,减少政府的不必要的编制和职位;而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一项要求,程序性的繁琐复杂,很容易阻塞人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使政府的效率变低,简政放权才能更好的使法律法规得到贯彻,人民的诉求得到及时的解决。
Ⅳ 怎样培养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
1.要培养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能力。逻辑学常识告诉我们,意识和观念是行为产生的必要条件,有什么样的意识,才可能有什么样的行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依法治国这座大厦的基石。一个国家的人民如果缺乏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无异于摆设。公务员如果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则依法行政只能流于形式。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而且,任何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意识和思想观念的支配下产生的。
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直接影响和决定其对依法行政的态度。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公务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基础。因此,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新时期的公务员应努力培养自己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公务员应通过法律学习,加强法律思想修养,领会法的精神和法的实质,自我进行“洗脑”,摒弃人治、人大于法、情大于法、法自权出、法律工具主义等过时的错误的观念意识,努力培养和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观念。
在诸多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中,公务员最重要的是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其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大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公务员应具体培养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观念、依法行政和执法为民观念、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观念、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观念、权责统一的法律责任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依程序行政的观念、人民主权和保障人权观念、诚实守信观念等。只有通过学习和修养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念,公务员的法律素质才会有质的提高,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
2.要培养公务员理解法律尤其是理解法律法规条文的能力。为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需要,公务员不仅应了解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知识,而且应在储备知识的基础上具有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即要全面地理解我国现阶段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具体情形,对法律基本原则和规则有全面的认识,具备理解和学习法律条文的能力。对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等重要法律,公务员要具有深刻理解的能力。因为只有真正理解了,才能准确把握,科学运用,指导依法行政的实践。例如,《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法律条文,实际上赋予了公务员对错误命令和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既为公务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准绳,也对公务员执行公务出现的不良后果有了明确的责任区分,对此公务员必须全面理解和领会把握。尤其是工作在公安、司法、法院、检察等战线上的公务员,对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条文,更应善于科学分析和比较鉴别,具有深刻理解把握的能力。
3.要培养公务员灵活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公务员应在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善于把法律法规知识合理、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并根据不断变化的环境,因地制宜地灵活运用知识。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为例,它要求公务员在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该条文精神的基础上,应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具有较高的政治鉴别力,对于来自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加以正确分析和判断,灵活采取不同的执行策略:对于上级依法作出的正确的决定和命令,要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如果判断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就要善意提出,请求上级加以改正。如果上级强调要继续执行,公务员就应继续执行,不得违抗,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后果,其后果完全由上级承担;如果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比如走私、贪污、行贿、受贿、枉法、弄虚作假等方面的决定和命令,下级公务员不得执行。如果下级执行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上级命令和决定是属于明显违法行为的,公务员就可以不予执行,而应当执行法律;如果公务员执行了明显违法的上级决定和命令,不管公务员是否向上级提出意见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灵活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是公务员依法行政所必须具备的一种重要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又需要公务员具有高度健康的责任意识、较高的政治鉴别能力、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等。
4.培养公务员行政执法能力。执法能力是公务员依法行政的重要能力。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包括行政批准、许可、命令、禁止、征收、征用、免除、限制以及行政监督、检查、调查、审查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
由于行政执法本身的特点,使其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中占有突出的重要地位,可以说它是依法行政的核心,一切具体的事务的处理和解决最终都需要落实到公务员较强的执法能力上。
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公务员应具备较强的行政执法能力素质,善于依法管理经济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善于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用法律手段保障公平、正义、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保障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健康发展,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公务员应具有依法办事、准确执法的能力,要坚持和遵循合法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矛盾和纠纷。公务员要具有公正执法的能力,坚持公正原则,在执法中公道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公务员应具有文明执法的能力,要坚持公开和民主原则,在执法时应通过出示证件等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身份,要坚持以人为本,体恤执法对象的需求,尊重他们的人格,把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统一起来,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和爱护。
尤其是在司法、法院等系统工作的公务员,更应具备较强的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能力。英国著名政治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审判,其危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前者污染的是水源,而后者污染的仅仅是水流。司法是解决纠纷、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务员公平、公正执法的能力的强弱,对公正司法非常重要。
5.培养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技能与技巧。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效率、质量和水平,有时在很大程度上往往取决于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技能和技巧,这就需要公务员在依法行政时应具有一定的技巧与技能。
第一,要具有科学分析判断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转型、矛盾凸现等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公务员要善于综合运用包括法律知识在内的多方面知识,对依法行政的具体环境、发展趋势等作出比较准确合理的分析判断,对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解决的办法等,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要有科学的依法决策能力。善于依法科学决策并且决策果断,就能把握规律,抓住机遇,发展自己,否则,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或优柔寡断,就会导致失误或错失良机,后悔莫及。
第三,要有执行能力。曾有著名法学家研究指出:一个公务员依法行政成功,百分之五在战略,百分之九十五在执行。而执行力=领悟力+操作力+应变力。领悟力要求公务员对上级领导依法行政的指示和意图加以理解、领悟、思考,以处理好坚持依法办事与尊重上级领导的关系,创造依法办事的良好组织环境;操作力要求公务员制订依法行政的战术,并处理好与同事、下级等的关系,组织各种各样的力量和资源,与组织合作,协同作战,力争佳绩;应变力要求公务员具有较强的依法行政的智慧和技巧,能根据环境的变化采取不同的依法行政方式,在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的基础上,权衡利弊,随机应变,以变应变,因势利导,因人而异,殊途同归,追求实效。
第四,要具有学习能力。要有进取心,不断根据需要学习充实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摒弃落伍的陈旧的观念意识,树立先进的依法行政理念,不断提高自己的依法行政能力。
第五,要具有总结能力。善于及时总结,才能不断进步。要把依法行政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失误的教训等进行及时总结,避免重犯曾犯过的错误,并注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勇于探索,开拓进取,敢于创新,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适时相应地变革自己的依法行政方式方法,提高自己依法行政的领导能力等。
6.培养公务员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行政相结合的能力。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办事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是中国特色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中,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依法执政实现的。
依法执政体现了党对执政方式的理性选择和执政规律的把握。作为依法执政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党的领导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本质所归。《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十七大也强调“共产党执政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所拥有的执政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认可,公务员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也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认可。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崇高表现。从本质意义上说,依法治国,就是依靠人民群众这个主体,依靠人民自己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严格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求,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公务员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具体承担者,是在人民授权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的执行者,而绝不是超越人民授权或凌驾于人民之上的超级“公民”,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贯彻“法治”精神,才能排除“人治”干扰,最终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
因此,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对公务员法律素质提出的必然要求,公务员应具备把三者统一起来的本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