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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下调

发布时间: 2020-12-14 19:42:30

㈠ 如何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对于基层领导干部,平时最担心,工作中最棘手的恐怕就是各种突发事件。如果不能迅速果断地及时控制局面,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提高领导干部
处理突发事件的
能力,有效化解危机,
尤为重要。
一、在思想上做好充分准备,时刻保持警醒基层领导干部对各种突发事件,要有一种常备不懈的精神状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对自己管辖范围内或负责的工作中,可能突然发生的情况,要高度警觉,心中有数,不能有侥幸麻痹心理。当然,这种高度警觉,是在清楚洞察形势、科学把握规律的基础上保持的警觉,而不是心中无数,整天精神高度紧张,惶惶不可终日,那就变成了有事没事瞎紧张,盲目的警觉。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有原因、有征兆的,我们所说的突发事件,只是说它发生和发展的非常迅速,超过了常规,并不是无端生事就酿成了巨变。只要认真分析现实中的各种突发事件,我们就会看到这些事件的发生、发展以至于激化,都有着可以把握的脉络和规律。如果能科学把握这些规律,就能进行主动的、科学的预防和预警,及时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把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因此,基层领导干部
必须站得高看得远,比一般群众研究得要深一些,预见性要强一些,平时想问题、办事情,善于发现倾向性、苗头性、全局性的因素,锻炼见微知著的能力,做到未雨绸缪,始终保持一种清醒的警觉,能够避免的
,及时进行预防,在无法避免时
,也能够做好应对的准备,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在平时工作中做好充分准备,搞好
各种应急预案基层领导干部对各种突发事件,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周密的、细致的应急方案,并把这种方案付诸实施,才能算是真正有计划、有准备。应急方案和我们日常所做的工作计划与方案不同,它可能用得上,也可能用不上。一种应急方案这次没用上,可能有多方面原因,或许是因为我们预防工作做得比较好,消除了产生突发事件的隐
患;或许是某些因素发生了变化,阻止或延缓了事态进一步激化,暂时没有爆发。当制定的应急方案没派上用场时,
基层领导干部要及时做好群众和一般干部的思想工作。如果我们在群众中进行了广泛动员,并领导群众采取了切实的预防措施,而事件并没有像原先预期的那样发生,更要及时向群众作出认真负责的说明,消除误解,避免群众认为应急方案根本用不着,而增加了以后的工作难度,降低了领导的威信。
三、及时进行有效组织和动员,取得群众理解支持
正确处理突发事件,
基层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组织、动员和影响群众的能力,要做到这一点,没有人民群众对基层领导干部的广泛信任是不行的。越是关键时刻,越能检验基层领导干部的威信,越能体现群众对基层领导干部的信任程度。群众对基层领导干部的信任,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长期培养和平时积累,
基层领导干部只有
在日常工作中
积极为广大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好事
,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才能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群众信任
。有的基层领导干部遇到突发事件,往往埋怨群众在关键时刻觉悟不高,不理解领导意图
。实际上,基层领导干部
只有认真总结教训,扎实改进工作
方法和工作作风,
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在关键时候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和二级响应防控措施有什么不同

一级响应下: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由省有关部门组成的各应急小组和相关专家组赶赴事件发生地。省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立即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非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室内外体育健身场所实行预约限流措施,停止开放篮球足球排球等团体性和对抗性运动项目,关闭文化娱乐场所和地下空间、体育健身场所、游泳馆等。对养老、福利、精神卫生等特殊场所进行封闭式管理。

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是什么意思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是指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市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病例的增加,截至2020年1月25日21时,湖北等26个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涵盖总人口超过12亿。

5、流动人口管理:加强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㈣ 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方案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省社会政治稳定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
2、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全省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科学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发挥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
5、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辐射作用;完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三、实施办法
1、先期处置
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省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县的,要同时向相关市、县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若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港澳办、台办、侨办、国家旅游局或外交部。
2、应急决策
省专项应急机构接到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迅速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照决策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如下应急处置决定:
(1)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或授权省应急委启动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
(3)对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省专项应急机构和省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向省委和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给予支持。波及到相关省(区、市)时,及时予以通报。
3、指挥协调
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省专项应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 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省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4、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1)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闻发布组: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4)涉外工作组:
由外(侨)办、台办、公安和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5)特种应急组:由公安、国防科技工业、金融、网络监管、环保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事发地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皖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破坏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和上级命令、指令,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请求、要求或决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扩大应急
对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和发展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省人民政府进一步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应急力量增援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全省大部分地区时,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时,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宣布省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一般和较重突发公共事件发展为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应急委和省专项应急机构报告。
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则。新闻发布工作由省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省政府新闻办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事件的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县的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由省外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具体组织安排。
对不宜公开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省应急委和省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省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省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㈤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指各地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形势,依据本地区应急预案,启动的一种应急响应等级。

例如:针对湖北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启动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应急响应”规定如下: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5)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下调扩展阅读:

处置措施:

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部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伤病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

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省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发展情况,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

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㈥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是“一案三制”。以此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其中“一案”指的是设立相应应急预案;“三制”指的是体制、机制和法制。
应急管理的机制主要包括六大环节:预防为主、预测预警、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及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顺便一问:你也是NC大学的吧。

㈦ 如何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全,并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性医院除了完成辖区人民身体保健预防及疾病的医疗工作外。同时还需要参加突发的意想不到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卫生救援等紧急救护保障任务。如参与抗洪、地震及传染病疫情救援等,并在其中得到锻炼。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平时必须制订应急策略、建立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紧急控制措施。确保及时、迅速、高效及有序地应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 1 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 无论是重大传染病疫情、各类中毒事件、生活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各类恐怖事件,还是其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常都会出现大批量伤病员。面对突如其来的事件,往往会超出医院抢救承受能力,如果医院事先没有准备或准备不充分,必然会顾此失彼,应接不暇。因此,综合性医院应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制订综合性、针对性的各项应急预案,对提高应急抢救能力极为重要。 1.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医院要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统一协调各部门参予应急处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落实,明确各自责任。只有在高度统一指挥下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各方面力量,调集所有资源对事件及时予以控制。 1.2 预案要科学合理 医院要查阅收集掌握本区域各种卫生信息(如传染病、自然疫源疫病)、地质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等)及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地区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各种紧急措施及抢救预案。预案必须系统地反映在不同情况下的指挥程序和内容,主要包括向各执行任务单位发出号令的顺序,准备行动的要求、人员、装备数量及编组方式,指挥员分工及指挥位置等,各种保障活动必须在上级统一指挥下协调进行。 1.3 预案要全面、突出重点,要方便实用便于操作 医院要制订重大传染病、中毒事件、自然灾害及重大意外伤害控制预案。传染病的诊断标准、预防及治疗措施要简单明了,不仅医务人员容易掌握,而且非医务人员也易于知道掌握。要让全社会人人都参与这样看似很简单的措施,即可有效地预防传染病流行,这就是最好的预防策略。医院要制订大批伤病员分类及转送标准。对因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台风、洪涝等)、意外事故(如车祸)及恐怖袭击等造成大批伤员出现时,要对病人进行分类。对多发伤患者按照胸、腹、头、四肢顺序进行处置,确定手术适应症,作必要术前准备,积极进行救命性急诊手术(如气管切开、开胸心脏按压、胸腔闭式引流、开胸剖腹止血手术等)。同时对自然灾害还需把抢救伤员、搜救幸存者,控制疾病流行等也写入预案内。 2 加强应急教育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医务人员常常是最先了解并是一线参与抢救的人员。无论是传染性疾病还是不明原因疾病或中毒事件,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思想,对控制灾害蔓延,减少灾害损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突发事件早期处置的好坏,常常关系到整个事件的最后结果。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在职培训制度,并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定期进行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及能力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应急能力。 2.1 应急培训的内容 培训的内容包括:临床医护人员流行病学方法和思想,处理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传染病和常见中毒知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状态下救治,心理素质培训等。要组织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2.2 加强演练 建立的各种预案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但只有在反复演练中才能确保预案在启动时顺利实施,也只有通过模拟训练来提高应急队伍的水平。演练形式包括紧急集结拉动、市内重大车祸等意外事故现场抢救、图上作业等各个方面。通过演练不仅可以使大家了解掌握预案,还可以检验预案是否合理、科学、全面,以便及时进一步修改完善。医院要进行应急能力演习,提高医务人员综合应急处理能力。 2.3 加强应急机制的研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意外性、较难预测,有的甚至不可预测。要开展预警研究,监测预警。要总结院内抢救车辆、中毒等意外事故的经验,同时要研究国内外已发生的重大意外事故的抢救成功经验,如对美国“9 11”事件、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等卫勤保障经验,今年的SARS疫情控制经验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研究。借鉴国内外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各种预案、预警指标。提高处理的综合性和系统性。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应急事件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

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

http://www.caea.gov.cn/n602669/n602673/n602686/n607350/35020.html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2.1.2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省、市(地)级以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6)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全国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国家、省、市(地)、县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国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国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标准见l.3)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国务院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特别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省(区、市)、市(地)、县(市)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1.6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1.7 科研和国际交流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应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㈨ 试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最大程度地减低突发事件产生的可能和危害。
(1)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反应及版时、措施果断。
(2)领导负责、权分级负责、系统负责、岗位负责。
(3)防治结合、专群结合、路地联控。
(4)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㈩ 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是如何划分的

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有对应的各个单位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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