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所有权
⑴ 小区公共区域的界定
小区公共区域界定应该是自家企宅屋檐,以外包括道路都属于公共区域的。
⑵ 小区的公用建筑产权归属
小区的公用建筑产权属于小区业主。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版的场所归属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绿地和个人绿地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和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时,转让共有权和共有管理权。
(2)小区公共区域所有权扩展阅读:
小区公用建筑产权所有者的权利:
从法律调整的角度看,建筑区划外的“业主”权利只能依据房地产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业主”权利需要专门的规则来确认和保护。众所周知,随着人口的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紧张程度的加剧,以土地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高层建筑或复合建筑越来越普遍。
在建筑区域(通常称为小区)内,许多业主在一个区域内形成了强大的公共社会关系。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有必要重新定位所有权的概念。
⑶ 小区内各个楼栋的公共区域是不是全小区的人都可以拥有同等使用权
小区内各个楼栋的公共区域是不是全小区的人都可以拥有同等使用权的
⑷ 私占小区公共用地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哪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住宅小区内私占小区侵害小区公共利益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对于部分业主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
物管公司或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应当主动维权,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私占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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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占小区公共用地的解决办法
1、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⑸ 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违反第四条、第八十三条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⑹ 小区公共区域到底属于谁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公摊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决定公共区域面积给谁使用。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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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将房开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小区内1015.64㎡的会所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该业主大会是2013年3月25日由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嘉鸿花园”是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的住宅小区。其中,该小区在5-6幢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建有会所,合计建筑面积1015.64㎡。
该小区业主大会在诉状中称,当时建立小区的时候,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对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批复中,核定建设会所是作为居委会、公厕、物业等配套用房。
业主们认为,当时房开公司在购房合同中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约定条款中承诺“监控系统、小区绿化、会所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九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
房产交付之后,小区里面的业主们都把上述会所当做文娱活动场所使用。但是到了2015年,业主们得知开发商正在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将会所的所有权登记在房开公司的名下。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当时行政部门的审批规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2015年8月18日,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嘉鸿花园业主大会以独立法人资格向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涉案会所属于小区公共配套建筑,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庭审从上午9点到下午1点结束,鹿城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