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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防治

发布时间: 2020-11-21 11:31:51

A. 国家需要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建立哪些重要制度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内法》、《农容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另外,还有《土地复垦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农药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等与土地生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B. 国务院什么时候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2369环保举报电话,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有效防雾霾
据去年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目前在政策法规层面,《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拟稿)》已经完成,并列入全国人大2017年的立法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日已由环保部提交至国务院,预计2016年出台可能性较大;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正在修订中。在“国家版”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湖北省率先制定“地方版”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对前期土壤污染治理经验法律化,对当前零散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进行整合细化,应该说是一次很好的探索,但只是仅靠一部地方法规单兵突击还不够,应从中央到地方加快立法,形成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全覆盖。污染防治
1.科学污水灌溉
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有些工厂排出的废水可能是无害的,但与其他工厂排出的废水混合后,就变成有毒的废水。因此在利用废水灌溉农田之前,应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净化处理,这样既利用了污水,又避免了对土壤的污染。
2.合理使用农药
合理使用农药,这不仅可以减少对土壤的污染,还能经济有效地消灭病、虫、草害,发挥农药的积极效能。在生产中,不仅要控制化学农药的用量、使用范围、喷施次数和喷施时间,提高喷洒技术,还要改进农药剂型,严格限制剧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重视低毒、低残留农药的开发与生产。
3.合理施用化肥
根据土壤的特性、气候状况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特点,配方施肥,严格控制有毒化肥的使用范围和用量。
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可增强土壤胶体对重金属和农药的吸附能力。如褐腐酸能吸收和溶解三氯杂苯除草剂及某些农药,腐殖质能促进镉的沉淀等。同时,增加有机肥还可以改善土壤微生物的流动条件,加速生物降解过程。
4.施用化学改良剂
在受重金属轻度污染的土壤中施用抑制剂,可将重金属转化成为难溶的化合物,减少农作物的吸收。常用的抑制剂有石灰、碱性磷酸盐、碳酸盐和硫化物等。例如,在受镉污染的酸性、微酸性土壤中施用石灰或碱性炉灰等,可以使活性镉转化为碳酸盐或氢氧化物等难溶物,改良效果显著。
因为重金属大部分为亲硫元素,所以在水田中施用绿肥、稻草等,在旱地上施用适量的硫化钠、石硫合剂等有利于重金属生成难溶的硫化物。
对于砷污染土壤,可施加Fe2SO43和MgCl2等生成FeAsO4、Mg?NH4 AsO4等难溶物减少砷的危害。另外,可以种植抗性作物或对某些重金属元素有富集能力的低等植物,用于小面积受污染土壤的净化。如玉米抗镉能力强,马铃薯、甜菜等抗镍能力强等。有些蕨类植物对锌、镉的富集浓度可达数百甚至数千ppm,例如,在被砷污染的土壤上谷类作物无法生存,但在其上生长的苔藓砷富集量可达1250×10-6。
总之,按照"预防为主"的环保方针,防治土壤污染的首要任务是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对已污染的土壤,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清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控制土壤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C.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百万公众


法律原则(Principle of Law)是指是那些由法官作出判决时使用的原则,或者由发展立法以供法官使用的人们所使用的原则{1}。在《布
莱克法律词典》中,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
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2}。而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3}。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具体体现,是土壤污染防治法
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指贯穿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之中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是确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础,其不仅可以弥补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而且对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的执法、司法、守法以及相关的法学研究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核
心。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准则。它蕴涵着土壤污染防治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与要达到的理想,集中体
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区别于其他调整土壤污染防治关系的法律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基本价值
取向,是制定具体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设计具体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度的基础。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须遵循体系强制的
要求,将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到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度和规范中。同时,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解释的
准则。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土壤污染防治法乃至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化的要求,实现与保持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
上的和谐统一,使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成为可能。
同时,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进行受土壤污染防治法调整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的基本准则。土壤污染防治主体
所进行的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而且还要遵循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进行
受土壤污染防治法调整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动时,如果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欠缺相应的具体规范进行调整,土壤污染防治主体应遵循土壤污染防
治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活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土壤污染防治法上的强行性规范,土壤污染防治主体不得约定在土壤污染防治
活动中排除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否则,应认定为无效。
此外,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裁判者对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土
壤污染防治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不设定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因此具有高度抽象
性。裁判者进行裁判时,必须对各项基本原则进行具体化,否则这些基本原则就不能成为裁判规范。而裁判者在裁判土壤污染防治纠纷时,须
对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裁判者对具体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如有两
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另外,裁判者在裁判纠纷时,如不能在现行法中找到据以判案的依据,即现
行法存在法律漏洞。这时。裁判者就须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裁判土壤污染防治纠纷的法律规范。
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在借鉴国外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应确立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环境,遇到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损害或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上的确切证据为理由,延缓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
施以防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该原则旨在防止环境破坏的发生,而非回复或减轻已遭破坏的环境与生态。
预防原则成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由土壤污染问题的不可逆转性、巨大风险性以及土壤污染后果的严重性决定的。
土壤污染的各种污染源——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及放射性污染等,都会给土壤造成不可逆转的污染问题,都会给自然环境和人
类健康带来种种巨大的风险。这种种风险一旦转为现实,其后果往往是极为严重的,对自然环境与人类健康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而土壤污
染与污染造成的损害一旦形成,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要彻底清除土壤污染及减轻或消除由它引起的损害花费的代价是极为昂贵的[1],有时
是不可能的。所以,当土壤遭到污染将有可能带来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后果时,即使缺乏科学上的确切证据,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这种后
果的发生。
该原则的发展首先见于20世纪70年代的国际海洋污染法,经过数十年的立法实践,于90年代正式成为各国国内法律原则。1992年《里约宣
言》对该原则做出正式规定,此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均有提及。现已广泛适用于生物科技管理、自然资源
及生态保护、毒性化学物质的管理以及国际贸易等领域。
预防原则除了见之于世界环境会议宣言以及多个公约外,在世界各国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里面得到了更好的诠释:我国的《环境保护
法(试行)》(1979年)第21条规定:“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合理利用污水灌溉,防止土壤和作物
的污染。”在荷兰,从可持续的观点来看,预防原则成为整个土壤保护政策的一个基石[2]。在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预防原则
,要求预防土壤的负面影响。规定场址的所有者、占有者和在场址上进行或已经进行活动的当事人如果所进行的活动可能导致土壤特性的变化
,法律强迫他们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防止由这些活动所导致的有害土壤改变的发生;如果使用土壤所带来的空间上的、长期的或复杂的影响而出
现土壤的有害改变也会要求采取预防措施[3]。
2.可持续利用原则
可持续利用原则是指开发利用土地、土壤资源时,必须考虑土地、土壤资源的后续利用价值及永续利用价值。该原则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
就是要保证土壤资源的永续、合理和健康的使用。它综合考虑了经济、社会和生态三个方面因素,是为了实现土壤生产力的稳定与增长,保持
土壤资源的生产潜力和防止土壤退化,达到生态持续、经济可行、社会可接收的土壤利用目的。可持续发展是土壤可持续利用原则的理论基石
。可持续发展理念正是在人口增长和经济增长导致对土地、土壤需求的增长,人类违背自然规律利用土地、土壤资源,使得自然生态系统遭受
破坏、水土流失、物种灭绝、土壤污染(环境污染)、农田和牧场退化不断加剧,对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安全构成日趋严重威胁的情形下提出
来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在资源利用中保护和增强可更新资源的再生能力,减少不可更新资源的耗用以及提高可更新资源对不可更新资源的
替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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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1 不过量使用化肥、农药
2不用污水灌溉农田
3不用或少用不易降解的农用地膜
4不随意丢弃废旧电池
5增加土壤容量,提高土壤净化能力。

防治的根本方法是挖去受污染的土层,换上新土,以根除污染物。(日本的水俣事件就是采取这种措施的)

E.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污染防治是如何要求的

一、《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这样要求的:

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做到:

(十八)……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F. 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首先要弄清楚农村土壤污染的来源。
一是过量使用肥料,导致土壤板结。
二是过量使用农药,导致有害物质进入土壤,进入地下水。
三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膜等使用后不加清理直接翻耕如土壤,导致土壤透气性变差,造成白色污染,阻碍植物根系发展。
这些都会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导致粮食、蔬菜等作物减产甚至绝收,往大了说就是影响我国粮食安全。
防治措施主要有:
一是推广有机肥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施用。
二是推广低毒高效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以及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
三是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膜等的回收工作,清除农田“白色垃圾”,还农田一片净土。

G. 如何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首先,加强相关立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从农业环境保护出发,防止因使用化肥、农药以及污水灌溉对土壤造成污染;从防治“三废”污染出发,防治因排放污水、废水、废气以及不合理处理、处置固体废弃物而对土壤造成污染;从保护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人文遗迹角度出发,在保护这些特殊区域环境的同时保护这些区域的土壤,使其免遭人类活动可能带来的污染。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且不系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只是原则性、概括性的,对于如何保护土壤不受污染、如何对已污染的土壤进行整治、修复或改良等,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加强相关立法,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其次,积极开展土壤污染修复。在典型地区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第三,加强土壤环境监管。强化土壤环境监管职能,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管控农业生产过程的农业投入品乱用、滥用问题,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置活动,以防止造成新的土壤污染。

H. 土地的污染与危害有哪些 防治方法

目前,我国土地污染尤其是耕地污染形势相当严峻:一是污染程度加剧。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二是污染危害巨大。据估算,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最终危害人体健康。三是污染防治基础薄弱。目前,全国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程度不清,导致防治措施缺乏针对性。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还是空白,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也未形成。资金投入有限,土壤科学研究难以深入进行。

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承担的《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项目已经启动,计划用3年半左右的时间投入10亿元完成对全国土壤污染开展系统调查。要在调查摸清我国土壤污染总体状况的基础上,研究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标准,制定我国土壤污染防止和治理的战略、对策。

首先要加强土地污染的综合治理。防治土地污染要综合治理,必须多部门协调统一行动。要完善土地管理考核体系,在实现耕地总量“占补平衡”中强调对现有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质量。同时优化农用地使用制度,通过稳定承包制度,完善转包、转让、出租、入股、联营等土地市场手段激励农民增加对耕地的投入,不断提高耕地利用效益。

其次,要重视实用技术的开发,增加治理经费的投入,特别是要大力开发推广成本低廉、简单易行的实用技术。对不同的土地污染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如对粪便、垃圾和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进行综合利用;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积极慎重地推广污水灌溉,对灌溉农田的污水,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控制;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等。

I. 如何抓好土壤污染防治

加大土壤环境管理力度,提升监测监察能力,防治新增土壤污染。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严格实施土壤环境监管,严禁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集中处置监管,防止危险废物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严禁在产生、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污染周边土壤。建立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网络,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县区重点防控。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展土壤修复试点工程,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推广“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垃圾治理模式以及微动力污水处理方式,减少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对土壤的污染。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大力推行化肥农药使用减量化技术。加强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分类处理,推广使用0.01毫米以上地膜。继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规划畜禽养殖产业,推广厌氧发酵、有机肥加工等实用技术,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循环发展。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周边为重点,实施土壤修复试点工程,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J. 土地污染的法律规定

尽管我国土地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目前并没有关于土地污染的专项立法,关于土地污染防治的一些规定大多散落在各个部门法中。《环境保护法》。该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农业法》。该法第58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土地管理法》。该法第3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该法对土地污染防治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①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③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④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而制定的,它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以及土壤监测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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