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罚款
Ⅰ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法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行为之一,个人罚款多少谁说了算
应该是环保局参照法规条文,评估后,下处罚通知吧。
Ⅱ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规定处罚是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Ⅲ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这是自1996年4月1日该法实施至今8年多来,立法机关首次对其作全面修订。修订案共91条,与77条的现行法相比,内容有大幅度增加。
对部分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
由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修订案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同时进一步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为了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目前有很多国家已经开始对电器产品、包装等实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即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还需要对报废后的产品或使用过的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或者处置的责任。现行法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责任规定的比较全面,而对使用后的产品和包装的回收利用及处置责任基本没有涉及。为此,修订案增加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立法防止过度包装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包装物在生活垃圾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目前,城市生活垃圾体积的30%是由各种包装物构成的。为了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过度包装问题,修订案一方面规定了对部分包装要强制回收,另一方面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的环境污染。”
固体废物进口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的承诺,针对近年来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修订案对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作了以下修改:将固体废物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许可类,分别制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对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进口,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对自动许可类固体废物的进口,必须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进口任何固体废物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而且必须经检验机关检验合格。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以进口旧货为名大量进口废物、而进口者与管理部门又经常对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发生争议的情况,修订案增加了争议的解决程序。针对进口者不明、无人承担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情况,修订案规定承运人作为固体废物退运的责任人或承担处置费用。
历史遗留的固体废物怎么办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由谁继续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解决纠纷时无法可依。修订案对此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必须妥善处置固体废物以及有关场所和设施;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负责处置。
历史遗留废物的处置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大难题。本法修订前,有的企业或单位已经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其留下的废物往往无人负责,造成严重的污染和安全隐患。为此,修订案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完善对危险废物的管理
针对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中面临的处置设施不足、长期贮存不处置、应急措施力度不够等问题,修订案在危险废物管理措施方面增加了下列内容:增加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增加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的限制;赋予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手段;对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的资金来源作了规定。
法律责任明显强化
修订案的法律责任部分共有21条,比现行法的15条从内容和条数上都明显增多。修改集中在三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对新增加的部分条款规定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环境保护法律执行过程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一些长期实施污染、且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单位拒不改正,有关政府及部门因种种原因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针对这一问题,修订案明确规定,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单位,除了罚款之外,对该单位负有管辖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纠纷应如实提供数据
真正有效地解决污染问题,最重要的是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让污染者承担污染造成的后果,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提高违法成本。为此,修订案在现有污染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受污染者举证困难等问题,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规定,因此类案件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应如实提供。并规定,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受害人进行法律援助。
Ⅳ 201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修改了哪些内容
新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6章91条(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77条)。这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1.确立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并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五条)。2.增加国家促进循环经济,鼓励购买、使用可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的内容(第三条、第七条)。3.针对一些产品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明确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第十八条)。4.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5.完善了固体废物的进口分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6.明确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发生变更、终止时的污染防治责任(第三十五条)。7.加强和完善了管理危险废物的措施(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8.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一些违法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将严重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环保部门,增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援助、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方面的规定
Ⅳ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ABC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版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权,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包含液体废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Ⅶ 为什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里没有关于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回境防治的规定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Ⅷ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违反第十七条,依据哪一条法律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Ⅸ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二款怎么处罚
没有办理延期的,找环保局办理一下,给办理人来1000元,一般不要交罚款。
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怎样处罚
可分别依据《固体法》七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