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依法治国有错么
1. 法家思想,真的是倡导依法治国的吗
法家思想真的是倡导依法治国,不过这是一种极端做法。法家思想过分强调法制在治理国家中作用,忽视了人们身心发展正常规律,忽视了德治的地位,人是一个有感情的动物,不是一个没有感情机器,法律之外还有人性,这种完全依靠法制治理国家具有随意性和主观性,忽视人性发展和对世界的认知,法家思想诞生于春秋战国时代,这是一个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间过渡时代,人们都在下个时代寻找出路,出现了百家争鸣局面,涌现出批具有优秀思想人物,提出了自己对世界和时代思考,法家思想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
法家思想主张“以法治国”以“权,术,势”统治为根本。人们个人感情在这里不重要,人性被排除在外,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在古代完全是服务统治阶级,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2. 历史书上的答案 秦始皇的历史作用(功与过)
秦始皇的功过相抵,这是个人回答,不过我还记得很清楚,我曾经读书的时候也回答过这个问题,当时还扣了我一分,我历史比较好。现在就给你解答一下我当时是怎么答的吧!
秦始皇的功:秦始皇采取远交近攻,分化离间的策略发动了灭六国之战。秦始皇先后灭掉韩,赵,魏,楚,燕,齐六国,完成了统一全国的大业,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秦朝。统一后在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字上实现了大融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秦始皇“废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他的伟大功绩。秦始皇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一直被延续到清末。 他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分封制,代以郡县制,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建立自中央直至郡县的官僚机构,他在经济文化方面推行了一系列巩固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措施。
在经济上大力推行重家抑商政策,扶植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始皇三十一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的农民只要向政府申报土地数额,交纳赋税,其土地所有权就得到政府的承认和保护,统一全国度量制度,废止战国时代的各国货币,统一全国币。秦始皇兵马俑。
秦始皇的过:始皇三十四年,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下令销毁民间所有藏诗书,百家语,禁止私学。最大的过我认为是焚书坑儒。
最后就是修长城了:这个不好评价了,一方面秦始皇修长城本意是好的,而且这也是当时劳动人民的结晶,对外也起到了作用。另一方面,秦始皇修长城百姓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最出名的莫过于,孟姜女哭长城。
3. 同样变法,为何吴起身亡变法即废,商鞅死后秦国仍坚持依法治国
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各诸侯国都在殚精竭虑的寻求富国强兵之策,壮大自己逐鹿中原。法家在当时作为实操性最强的学派,备受诸侯国君推崇。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进行变法,魏国一跃成为战国第一霸主;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在楚国变法,几年时间楚国国力大增,窥视群雄;韩昭侯任用申不害推行变法十余年,韩国迅速崛起;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深彻变法,秦国从此脱胎换骨,傲视天下。
那么既然大家都在进行变法,为何就商鞅在秦国的变法能够一直贯彻执行到秦始皇一统天下,而其余诸国几乎都是变法人离世后,国力开始衰落呢。鉴于诸侯国情况都差不多,就拿吴起在楚国的变法为例,和商鞅变法进行比较剖析,看看为何商鞅死后秦国仍坚持依法治国,而吴起在楚悼王去世后就身首异处,变法也宣布流产了呢?
1、吴起变法时间较短,有说从386年到公元前381年,五年时间,也有说变法仅两年多时间;商鞅变法从公元前359年颁发《垦草令》促进农业生产开始,到公元前338年商鞅被秦惠文王车裂身亡,持续时间二十一年。
2、吴起变法是打击旧贵族利益,凡封君的贵族,已传三代的取消爵禄;并将疏远的贵族打发到地广人稀的偏远之处,让他们自己开发新土地。商鞅也打击秦国老世族,但他更高明之处在于,商鞅通过军功制,培养了一大批?潘孔槌傻?span class="bjh-strong">新贵族,这些尝到变法甜头的庶人成了商鞅变法的拥趸。
故吴起在他变法最大的支持者楚悼王去世后,其余贵族群起而攻之,没有人将他的法制延续下去;而商鞅不同,即便他变法树敌众多,但大都是私仇,针对的是他个人而不是变法国策。即使商鞅离世,仍然有大批享受变法红利的受益者拥护变法并贯彻执行。
3、商鞅变法更彻底。他废除了已经不合时宜的世卿世禄制,坚决执行中央集权制,组织结构确定后,法律在实行过程中相对更顺畅,阻力也会更小。
4、秦国是边陲小国,百姓的思想相对落后,一个徙木立信就能树立起朝廷的权威,百姓执行力更强;同时,秦国君王外的贵族势力根基较浅,相对较弱,变法阻力较低。
而吴起所在的楚国,人多嘴杂,人相对来说开化的多;加上楚国世卿大夫势力大,改革阻力太大。
5、商鞅非常重视舆论的力量,从一开始就大力宣传变法,让变法深入人心。
6、秦孝公雄才大略,善用权谋,他作为商鞅变法最大的支持者,对于变法节奏的把控非常到位。
7、商鞅变法较晚,在来秦国之前,他一直待在魏国,学习了李悝变法和吴起变法的经验,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总结起来,变法成功是需要客观因素和主观条件很好的切合。商鞅作为伟大的改革家,他非常清楚要使法制延续,必须扶植新贵族,打压旧贵族,同时重视民众的力量。
4. 秦朝商鞅变法的法。和现在依法治国的法一样吗拜托各位了 3Q
变法主要内容 1、经济措施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内容如下: 1)废井田、开阡陌 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是“废井田、开阡陌”。《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战国策》说商鞅“决裂阡陌,教民耕战” ,废止“田里不粥(“粥”同“鬻”,音yù)”的原则。所谓“阡陌”,指“井田”中间灌溉的水渠以及与之相应的纵横道路,纵者称“阡”,横者称“陌”。“封疆”就是奴隶主贵族受封井田的界限。“开阡陌封疆”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封疆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2)重农抑商、奖励耕战 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商鞅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的原因:1.农业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资料。2.国家通过稳定的土地税保证财政收入。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4.工商业会加剧劳动力从土地上流失从而造成种种社会问题。5.商品经济不发达,不如经营土地有保障。 3)统一度量衡 商鞅变法前,秦国各地度量衡不统一。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之“商鞅量”,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 “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从“商鞅量”中得知,商鞅规定的1标准尺约合今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0.2公升。由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认真的。商鞅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要求秦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统一度量衡的作用:1.为经济文化的交流提供便利。2.有利于统一赋税和俸禄。3.有利于消除割据势力。4.为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基础。 度量衡的统一的意义 第一、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第二、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三、有利于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影响; 第四、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2、政治措施 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推行郡县制为重点。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李悝和吴起。主要内容如下: 1)励军功,实行军功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 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军功爵制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军功爵制发展为后来著名的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 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 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编辑本段]三、变法的目的及作用 目的:富国强兵 作用:出现了“家给人足”的繁荣景象,全国百姓以私下斗殴为耻,以为国家立下战功为荣,国家战斗力不断增强,富国强兵的秦国,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废除了旧的制度,促进了农业生产,提高了军队战斗力,是秦国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诸侯国,为以后兼并六国、统一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编辑本段]四、变法的过程 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6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 立木为信 原文: 商鞅变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 译文: 商鞅变法的法令已经准备就绪,但没有公布。他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就在国都集市的南门外竖起一根三尺高的木头,告示:有谁能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就给他十金。百姓们感到奇怪,没有人敢来搬动。商鞅又出示布告说:“有能搬动的给他五十金。”有个人壮着胆子把木头搬到了集市北门,商鞅立刻命令给他五十金,以表明他说到做到。接着商鞅下令变法,新法很快在全国推行。 毛泽东早年在评论“徙木立信”这段故事时指出:“商鞅之法,良法也。......其法惩奸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 移动一根木头并非难事,关键是以此而树立的千金难买的威信。
麻烦采纳,谢谢!
5. 商鞅变法的治国思想
商鞅坚信通过法治才能强国
战国初期,秦国国力贫弱,时常受到魏国、楚国等强国的欺辱。同时,秦国落后的生产关系阻碍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秦国需要变法以实现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商鞅受当时法学名家“吴起、李悝”的影响,坚信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强国,在秦国推行变法,为之后的秦国一统天下打下基础。尽管商鞅推行的“法治”与当今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语,但将其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加以考察,仍然是一笔宝贵的传统法律文化财富,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唯法论”的法治思想,树立法律权威。商鞅对“依法治国”的力量是极力推崇的,主要表现是“不贵义而贵法”,“任法而治”、“法任而国治”、“不可须臾忘法”。法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官员们能推行法治,国家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发展。执法者必须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在其“唯法论”思想的指导下,商鞅一方面利用法律打击传统的领主势力,另一方面利用法律保护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维护秦国社会的稳定,这从根本上促进了秦国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农战论”的法治思想,构建经济基础。主要内容是: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废除旧时的贵族分封制。“农战论”思想打击了保守的领主贵族势力,废除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井田制度,保护了新兴的地主阶级,促进了当时秦国的强盛。“农战论”思想的缺陷主要在于阻碍了秦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而商品经济不利于秦国的繁荣富强。因此,商鞅对商品经济采取了限制和打击。
再次,“刑赏论”的法治思想,规范人的行为。商鞅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提倡重刑主义。《商君书·去强》中说:“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行刑重轻,刑去事成;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商君书·靳令》中说:“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罚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商鞅主张将刑赏规定在成文法中,把人们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减少社会矛盾,定纷止争。通过这种途径树立的法律权威,可以使全社会形成守法遵法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