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依法治国的认识
『壹』 谈谈你对依法治国的理解与认识(2000字左右)
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几点认识
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促进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有力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表现形式已当然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之中,并且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法治在作用上是相辅相承的。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整体上的综合体现,当然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中,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国内环境,而维护国内稳定的政治局面,就必须运用法律武器。
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器。首先,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制度模式。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针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这就必然要突破我国人治模式下的诸多制度,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新制度。其次,依法治国创造的民主和秩序必将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创造的民主和秩序不但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而且能够达到市场主体平等和意志自由的要求,从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
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和里程碑。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所达到的一种状态,是指人类社会发展中与愚昧、野蛮状态相对而言的进步和开化状态,因此它一般表现为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三种形态,法律属于制度文明。任何社会的文明状态都是这三种文明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相互作用、相辅相承、协调统一的综合体现。在现代法治中,我国的依法治国即社会主义法治,它作为法治模式的一种新形态,不仅借鉴吸取了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的有益经验,而且与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在一些基本的方面有共同特点。但是,我国的依法治国与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的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体现着最大多数人的公平与正义,以社会主义道德作为自己的价值基础,同时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在我国实现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可以说,我国的依法治国不仅是现代文明的标志,而且是现代法治发展的转折点和新的里程碑。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有效运作,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规范竞争行为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立良好的法制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它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极为重要的规则,从而使市场行为得以在健康有序的基础上进行。所以,法制建设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内容是什么?
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内容:
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②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④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⑤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⑥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贰』 谈一谈你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认识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叁』 写一篇对依法治国认识的作文2000字
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你从荆棘中绽放,你从崎岖中走来,我们的法制进程。
你束起凌乱的长发,披上遮体裘衣;结绳以记事,刻骨以铭文,铸鼎而铭记。终有那世袭替代禅让,高低贵贱始有分别,赢得泱泱大国“礼仪之邦”的赞誉。然“对‘太阳’之咒骂,对酒池肉林的痛恨,烽火戏诸侯的儿戏中”,国之厦为之倾斜。“窃钩者盗,窃国者诸侯”各地诸侯历新法强国力,秦盛商鞅裂,吴兴李悝亡。
“劳力者食人,劳心者食于人”。始皇立而一统天下,君主制立于中国。“焚书籍,坑儒生”,一统钱币经济兴,一统文字文化盛,皇权集于一身,开始了文明古国千年封建之旅,终难脱人治大于法治的绳缚。江山代改,人才辈出。在重兵压城城欲摧之时,南唐后主不思励精图治,变法兴国,以跪拜佛堂而抵兵戎,以吟诗作画而自醉,一江春水不敌兵,终败送大好河山。宋太祖赢得大宋一统,但沉疴难除,旧疾不去,法之立服务于高主,黎民广大难逃重压。君主悟而臣子励,王安石受命危难,为振兴国力,欲破而后立,不惜以身战旧法。张居正“一条鞭法”为黎庶,为百姓,众说纷纭。精美设想,英雄无数,只能改经济不能改政治,政体不变,经济之变革如昙花一现,香存而花败。法制之改革不动根本,难植新芽。
在盲目与固执中,枪炮声响彻耳畔,强盗闯进家园,掠走珍宝,窃贼分割了土地,痛苦的呻吟中,雄师觉醒。戊戌变法学西洋,改旧习,可刚一触及旧
『肆』 你心中对依法治国的认识
下面笔者就依法治国的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关于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具有深刻的内涵。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的阐述,依法治国理念具有三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必须首先维护宪法的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三)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法治区别与人治的重要标志,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要贯彻职权法定原则、有权必有责原则、用权受监督原则和违法受追究原则。
对依法治国深刻内涵一定要作全面正确的理解,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实践中甚为流行的一种不符合依法治国实质内涵的“法制工具论”。所谓“法制工具论”的实质就是指把法制置于人治之下,从根本上否定法制的前提性和普遍约束力,视法制仅仅为管理的工具,当管理手段缺乏时,要求增加管理职权的立法呼声十分强烈;当管理手段受到法制限制时,则对法制弃之唯恐不及。事实上我国历史上并不缺乏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先例,著名的如战国的商鞅变法、李悝变法、吴起变法和北宋的王安石变法等,如果按照“法制工具论”的观点推论,我国历史上的这些“变法”都可以称为“依法治国”了,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因为我国历史上的统治者从来都没有也不可能把自己、把国家机器摆进去而受法律制约。如果“法制工具论”能成立,那么中国共产党在1997年才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其先进性也就无从体现了。
依法治国的“国”字,应该是指国家机器和公民二个层面。如果认为只指公民,那就是“法制工具论”。历史和事实无数次地证明,如果不先治好国家机器和官员,那国家是很难治好的。因此,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我国现行约35000多件法律法规规章中,约占80%的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且行政权具有最为活跃、最为广泛的特点,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有人戏称行政权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事实上,行政权也是最容易膨胀、最需要控制,又最难控制的国家权力。现实中存在这样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一)行政权大量地侵犯国家立法权。如有关行政主体超越职权立法、部门利益“法制化”;行政主体不依法行政等。(二)没有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职能交叉造成管理混乱。如行政机构职能配置缺乏法律论证,职能设置不科学造成交叉;设置许多没有法律依据的临时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等。(三)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四)地方政府行为存在大量行政违法。(五)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导致行政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六)有的领导干部学法不守法。
在现实社会中,最具有迷惑性的做法是,政府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口号和旗帜下,偏面地强调加强行政权、保障行政权、扩大行政权,在制定的行政依据中大量地塞进反映本部门、本地区利益的内容,有的甚至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还强令下级遵守和执行,又美其名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这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政违法。是“法制工具论”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表现。
行政权的特点和上述现实状况表明,行政主体能否依法行政成了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之所在。
三、对依法行政基本涵义的理解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事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从这个基本涵义出发可以引伸出以下三条:第一,“法”本身一定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也就是说法本身必须是合宪的。第二,行政活动一定要借助法律手段,以提高行政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会遭受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阻力)。第三,行政活动要受到法律的规制,以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对自然人和行政相对人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对国家机关和行政主体及行政人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这是法治社会普遍适用的原则。但是不是意味着,行政主体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得遵守“法有明文规定”,否则就是不依法行政呢?其实也并非这样的简单。在行政法学界有三种学说比较有名。(一)全部保留说。要求全部行政行为都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权力保留说。要求权力性行为要有法律依据(权力由法律保留给自己),非权力性行为不需要法律依据。(三)侵益保留说。侵益行为要有法律依据,授益行为不需要法律依据。目前行政法学界对第二种学说大多持赞同态度。笔者也同意权力保留说。例如,行政机关召开机关工作会议,这当然也属于行政行为,但此行为不涉及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是一种非权力性的行为。非权力性的行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规范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权力性行为才需严格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规则。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大问题。
『伍』 如何准确认识依法治国的三大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切实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落到实处,就必须在认识和行动上厘清和处理好三个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问题。当前,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是因为部分地方和部门把权力凌驾于法治之上,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问题。首先,党对依法治国负有领导责任。执政党与法治关系的调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我党对法治负有领导责任,这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必须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关系,将党对法治的领导应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其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一致的。党与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要领导法治不是说党可以超越凌驾于法治之上。再次,党的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要带头遵守法律。《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领导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要接受管理,更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和党内法规去治国理政。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党员和群众,应在依法执政中走在老百姓前面,带头遵守国家法律。
第二,正确处理治国理政与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强调的就是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主体的政府应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依法确立政府的权力清单和法定责任清单,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加快改革政府的执法体制,把自己建设成为法治政府。首先,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法治政府与人治政府本质的区别是,人治政府往往权大于法、情大于法、人大于法,政府权力不受制约,政府部门以权压法,政府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普遍存在。法治政府的显著标志是政府机构职能、权限、决策程序、责任法定化,政府应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政务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其次,政府要依法执政,接受法律监督。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政府部门野蛮执法现象,表明政府在执法方面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也反映了执法部门超脱于法律之外,存在着以权代法的行为,当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依法执政要求的现象时,就要求依法对政府执法机构和人员进行制约和监督,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坚持文明、公正执法。最后,要建设法治政府。治国理政是党和政府的基本职责,治国理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这就要求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政府。
第三,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一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依法治国需要继续全面深化,另一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又离不开法治这个根本保障。因此,必须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改革要于法有据。首先,要改变过去一些地区和部门的“改革要上路,法律先让路”的错误理念,坚持改革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其次,改革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去推动改革,必须摒弃党员领导干部人治思维和方式;改变领导干部以改革名义想怎么样干就怎么样干的错误做法;改革中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在改革中坚持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和法治的方式,确保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决策实施的合法性;最后,要实行改革法律责任倒查。要确保改革决策公开公正,为改革决策失误倒查责任的落实创造条件,对重大决策要实行领导终身负责制,使改革决策于法有据,改革决策实施程序于法有据,改革失误追查于法有据。
『陆』 如何正确认识和践行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党的十八提出以后,俨然已成为我国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真言。每个国家都崇尚法治,都期待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制国家。从古至今,各个朝代关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都是以当时的具体形势而提出并成文。立法为执法,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或是人民群众的权益利益做保障,出不得差错,更少不得关注度。
立法的科学化是防止不切合发展实际从而造成法制产生的执行标准,怎么样的立法程序是科学的,形成的法律法规是契合发展需要的?反腐力度的逐渐加强,对法律执行的要求就更加严格,对于反腐倡廉及党内法规中制度的建设更提出了新层次的要求,必须要确保对反腐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力度。
执法的严格性更是对法律实施过程最大的保障。任何法令的形成都必须要扎实可行的予以实施,并且确保执法的过程无偏差,不给群众造成生活和生产上的难题,这是其一;执法过程必须要公正严格,秉持公正,不凸显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是其二。
司法的公正性是每一个涉及司法案件的人民迫切需求的,这需要司法机关必须要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行动准则,将犯罪治理法律化,公正化,容不得一丝错漏。要禁止司法行为中出现权钱交易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无疑是给我国法制的执行平添败笔,更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其首要的行为准则当是知法懂法守法,以法律约束行为,以法律认知行为,以法律辨别是非。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少不了全民的参与,需要全民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和谐健康水平。
『柒』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解的论文,1500以上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思维,基于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新认识,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断,基于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把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纳入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范畴中来展开,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置放到维护国家治理权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格局中来落实,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的要义是,通过反腐治权、依法治官和监督制约公权力,通过尊重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人民民主。因此,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地位和主权权利,必然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对依法治国的新期待,不仅表现或者停留在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享有管理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政治民主和政治权利方面,更多的是表现在对社会民主与社会权利,如自我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养老、住房就业、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经济民主与经济权利,如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获得财产或企业股份、参加工会、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带薪休假、适当生活水准权、安全生产等。广大人民群众不仅需要抽象的民主政治权利、民主政治参与,更需要具体实在可参与、被尊重、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权利;不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在实惠实用的人身财产权利、经济社会权利、环境生态食品安全权利等具体权益。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权力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死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寻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须治权,治权必靠法治。
『捌』 怎样认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1/view-320508.htm
记者: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60年来,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导核心,带领全国人民走过了一段光辉历程,使我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领域发生了令世界瞩目的变化。回顾我们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方面的成就,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一个绕不开的大事件。作为长期致力于新中国法学研究和建设的专家,您能否回顾一下我国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历史进程?
李步云:好的。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以党的十五大为新的里程碑,经历了早期的理论准备和法治实践,以及后期的正式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两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发展阶段有五个主要标志:一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二是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它强调,刑法等七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这一文件还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取消“文革”中“公安六条”中所规定的所谓“恶毒攻击”罪和“反革命罪”。三是在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所作工作报告提了“以法治国”,大会批准了他的报告。这是在国家重要文献中第一次提“以法治国”。四是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评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该文是应中央领导要求撰写。它总结了这次历史性审判的五条法律原则,即“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该文指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这是最早提“以法治国”的党的重要文献。五是1982年宪法。它的序言庄严宣示: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具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部宪法还恢复了1975年宪法被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的原则。
依法治国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在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问题上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他提出过一系列法治原则,这些原则也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准则。例如,他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建立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新一代领导集体在实施依法治国问题上继承并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其发展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通过党内民主和国家民主的正式程序,将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确立下来;二是对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作了全面概括,并将其提高到“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三是在党和共和国发展史上第一次采纳并使用“法治国家”这一概念,并对其基本内涵和要求作出丰富和发展;四是对人权概念作了充分肯定,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五是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新概念,将民主法治人权从“精神文明”范畴中独立出来,由以往两大文明改为三大文明,凸现了宪政的重要战略地位;六是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实行依法治国奠定了新的思想内涵和理论基础。
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记者:依法治国方略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后才能提出?
李步云: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现在的60年里,前30年我们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走过了一段很长的弯路。这里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建国后的头8年里,尽管我们处在国外敌对势力的包围之中,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国内也经历了种种制度改革,但宪政建设仍然走在前进的道路上,其主要标志就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然而,自1957年初起,由于国际上“波匈事件”的影响和国内成就而引发的“唯意志论”急剧膨胀和“个人崇拜”的抬头,党中央就开始执行了一条“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的思想和政治路线。其主要标志是1957年的“反右派”、1958年的“三面红旗”、1959年的“反右倾”、1962年的“农村四清”。这条错误路线导致民主法制建设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其最终结果就是十年“文革”悲剧。这场“浩劫”使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猛醒:不搞改革开放,不走以“民主、法治、人权”为基本内容的“宪政”之路,民族不能振兴,人民不能幸福,也势必亡党亡国。同时,这场苦难也造就了一代伟人邓小平和不少党内外坚持思想解放和改革的有识之士。
记者: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
李步云:广义上,依法治国包括“法治国家”在内;狭义上,两者又有一定区别。依法治国是一项治国战略方针,其内涵:一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念和指导思想,即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条件,是建立一个良好而有权威的法律制度,而不应寄希望于出现一两个圣王贤君;二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根本准则,即治国要依法,而不能依少数领导者个人的看法来治理,不能长官意志决定一切。法治国家是近代以来一种文明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类型,要求具有一系列具体明确的标志与要求。正确理解“依法治国”还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其一,依法治国贵在良法之治。法治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分。实质法治即良法之治,形式法治则是指不论法律好坏,只要依法办事就是法治。相对近代以来“应然”意义上的法治,古代法治是形式法治。一般说来,古代法治比人治文明进步。近代与现代的良法之治,其主要内容在其法律是否体现法制民主,法律平等,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等原则。有人认为“形式法治”比“实质法治”要好,理由是在一定意义上,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因为它完全混同了两个不同的问题,不符合中外学者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通常的理解。“实质法治”并非轻视法律程序的价值,而是相反。
其二,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这里的宪法,当然是指社会主义宪法。首先,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宪法无权威,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只有依宪治国,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其次,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的现代法治精神相关联。领导干部守法,就会影响一般干部守法。再次,也同我国宪法缺少应有权威,实施并不理想有关。
其三,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国既治“民”也治“官”,但根本目的、基本价值和主要作用应当是治官。这是因为,虽然“主权在民”,但实际掌握和运用权力治理国家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国就是要求他们依法办事,依法用权。而且,受封建主义法律文化的影响,不少人习惯于把法律看作仅仅是管治老百姓的工具。还有,权力腐败现象,同缺少这种认识和依法治“权”力度不够是分不开的。
记者:据说,从1979年学术界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到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这20年间有过很多的争论,比如,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法治是纯西方的东西,提依法治国有片面性,讲健全“法制”就可以了。那么,能否详细地介绍一下在此其间主要有过哪些争论?
李步云:概括来说,主要有三大派别:即“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法治论”主张,要法治不要人治,倡导依法治国;“结合论”认为,法治与人治各有长短,两者应当结合;“取消论”认为,法治是纯西方的东西,提依法治国有片面性,我们讲健全“法制”就可以了。由于倡导依法治国,符合人民的利益,符合时代的精神,符合事物的规律,而逐步为执政党和政府所采纳。了解这三大派所争论的核心观点,对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十分重要的。
“结合论”的根本错误是,将“法治”等同于“法的作用”,将“人治”等同于“人的作用”。正如有的学者所作的形象比喻:“只有将武器和战士相结合,才能产生最大的战斗力。”但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问题,从而不符合中外历史上人们赋予法治与人治的本来含义,混淆了法治与人治作为两种完全对立的治国理念和治国原则的界限。
“取消论”的错误之一是,混淆了“依法治国”同“法律万能”论的原则和区别。任何理论与方针政策,都有其特定的涵义、内容和适用范围。依法治国最基本的含义是,国家要有一整套良好的法律,任何组织与个人都要严格依法律办事;这并不否认和妨碍我们国家还可以有“双百”方针、“科教兴国”、“以德育人”、“构建和谐社会”等等治国的方针或发展战略。错误之二是,误解了制度和人的关系。只强调了“法律是人制定的,也要人去遵守”这一点,没有看到,“制度好,可以防止坏人干坏事;制度不好,领导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甚至会走向自己的反面。”依法治国并不否认领导人的作用和他们应有的权威,而只是强调领导人的权力应由法律明确规定,权力应按法定程序行使。错误之三是,将依法治国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依法治国有利于实现和巩固党的领导,原因在于: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将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可以使党的政策更为妥当和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是党在领导立法、执法和司法;在现代,以党代政和以政策代替法律有损于党的形象和威信。但是,实行依法治国,要求党的传统的执政理念和方式作出一些重要改变。错误之四是,不理解“法制”与“法治”存在三个方面的基本区别:“法制”即“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等而言;法治则是相对人治而言。法律制度是一套法律规则以及宪法与法律怎样制定和实施的一套制度;法治则是与人治完全相对立的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原则和方法。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实行“法治”。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也有法律制度,但希特勒独裁,其法律具有法西斯的性质,党卫军横行,因而它只有自己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实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民党统治中国22年,也是这种情况。
三、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原则和要求
记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那么,怎样才算实现了这一目标?也就是说,法治国家的标准是什么?
李步云: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原则和要求,既要坚持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经验积累,又要从本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既要坚持社会主义的理想追求,又要具有中国特色;既要坚持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又要寻求其实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发展过程的阶段性。我们主张可归结为如下10项。
第一,法制完备。要求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法律体系,做到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此部门法与彼部门法)前后(前法与后法)里外(国内法与国外法)彼此之间统一、协调、不相互矛盾和彼此脱节。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法律体系”科学合理,是“良法”的一个形式要件。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还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学界有人认为,我们过去立法过快过多,是搞立法“浪漫主义”,并把法律执行不好归咎于它。后者有很多原因,同我们的立法没有多大关系。现今某些西方国家进行的法制改革内容之一,是将过于庞杂繁琐的法律体系改得相对简单明了一些,便于人民掌握。我国不存在这种情况,问题倒是相反,有些法律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些法律缺少“法律后果”的设计,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
第二,主权在民。要求法律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实现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前者包括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国家政治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的公正严明,民主方法的科学合理。后者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护法等法制都要做到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民”二字应当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中国特色”。进一步提高法制民主化水平,今后一个时期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在法制的各个环节加大公开性和工作透明度。这是在法治领域公民参与和监督的前提。在立法领域,应发展与完善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立法听证制度、法律草案全民讨论制度等。在司法领域,要彻底实行法定的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以及陪审员、律师等制度,克服行政式管理模式。
第三,人权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必须切实谋求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利益。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人民的各种利益,必须也必然通过法律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并运用法律的权威予以保护。这就表现为公民在宪法和法律上的种种权利。全部法律有两个基石范畴。私法主要调整公民彼此之间的“权利”关系,公法则主要规范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内部的“权力”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但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是为保障公民的“权利”服务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学就是权利之学”;“保障人权”即争取、促进和保护人民的各种利益,乃是全部法律的根本目的。
第四,权力制约。依据现代民主原则,建立起分权、权力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权力不受制约必然腐败这一铁的规律,已经在全党全国取得共识。党的十七大报告为此强调:“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正确树立国家的权力观,搞清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两者的区别及其相互关系是十分必要的。从党的十五大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完善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越来越重视,甚至对领导干部的质询、问责、经济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具体制度都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从理论上概括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方法和渠道是四个:即以国家法律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以一种国家权力(即检察,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制约国家权力;以社会权利(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制约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制约的基本形式就是“监督”。
第五,法律平等。平等是社会正义的主要内容,是人类理想的永恒主题,是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法律平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这同立法平等是相区别的。立法上人民内部是平等的,对少数敌对分子或势力是不平等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内涵是对任何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只能适用现行宪法和法律的同一标准,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思想和特权人物存在,也不允许对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法律之外的歧视。1982年宪法改变了前几部宪法的提法,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替代了“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考虑到司法上和立法上的这一区别。法律平等不仅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法律统一、权威和尊严的基本条件。当前在贯彻法律平等原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要通过严惩和教育等措施坚决反对少数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仍然存在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这是诉讼或纠纷中双方难以在权利上得到平等保护的主要原因。同时,要继续加大诉讼中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第六,法律至上。古往今来思想家和政治家讲的“法律至上”、“法律至尊”,其涵义都是指“法律应具有极大权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是指“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党的十七大报告)。它不是提倡法律万能,前者是指法的遵守,后者是指法的作用,两者不是一回事。法律至上和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完全一致,而且前者是后者的体现和保障。只有把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中,并赋予宪法和法律以最大的权威和尊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至上才能得到保障。维护法律权威今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坚决反对某些地方或部门制定和推行一些“土政策”、“土法律”。学术界研究并主张发挥“民间法”的作用,有其合理性,但必须以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为前提。不少人在思考如何防止“党政一把手”权大于法,这是必须从制度设计上认真研究的。
第七,依法行政。西方学者认为,法治就是指政府依法行政。这种看法虽然有很大的片面性,但政府依法行政确实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标志。其理由是,我国大概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需要行政机关执行,因而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现今世界与中国经济、科技、政治、文化的发展变化速度非常快,它不像立法机关立法可以从容讨论,它必须迅速决策与行动,比较容易不按法律办事。它是实行首长负责制,不是实行委员会制。司法机关处于中立的位置,而行政机关同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也容易违法办案与处理纠纷。这些都决定了依法行政对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
第八,司法独立。在现代,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政原则,同时具有三重属性。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其作用在于排除来自外界的任何干扰,保证审理案件做到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作为一项民主原则,它是建立在分权与制约的理论基础上,是现代民主政体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作为一项人权原则,其含义是,一个人当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时,他有得到一个独立而公正的审判机关审判的权利。司法独立原则在1954年宪法中的表述是“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的表述有所改变。有人据此提出“司法独立”概念不科学,这是不正确的。我国不仅在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中多次使用这一概念,而且叶剑英同志担任1982年宪法修改委员会主席时,在代表中央作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讲话也使用了“司法独立”一词。况且,联合国1985年已生效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我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有义务遵守这一国际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此必须加强研究,认真贯彻。
第九,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法的生命存在形式。在一种法律制度里,不可能只有实体法而无程序法,古往今来无一例外。法律程序具有工具性和伦理性的双重价值。好比工厂需要有科学的生产流程才能生产出好的物质产品;司法机关也需要有科学的法律程序,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和裁定。尤其是公正的法律程序,能体现立法,执法,司法,护法等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与程序约束,也体现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在程序中的应有保障。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多种原因,中国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十分重视程序,也是西方社会法治国家的一大特点。在我国,将程序正当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一大标志是十分必要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程序问题十分重视,如强调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等。证明全党的程序意识在大大加强。我们应坚持并实践《立法法》的明确规定,严重违反立法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决定应宣布为无效。严重违背诉讼程序的判决和裁定,应驳回重审或决定其不具法律效力。应通过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在诉讼程序的民主、公开、公正、严明上大大向前推进一步。
第十,党要守法。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通常是实行政党政治。把政党制度规定在法律中虽然相对较少,但政党尤其是执政党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已经成为一种宪法文化,否则选民不会投票给那些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政党。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改革开放以来30年的历史和现实经验证明,我们在民主法制建设上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没有党的正确领导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在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后,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必须也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一个重要决定是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思想与原则,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党的十七又正式确立了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再次明确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今后的任务主要是坚定地坚持这些理念和切实落实各种执政方式和具体制度的改革措施。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治国基本方略”。在我国,它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德育人”、“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都不能称其为“治国基本方略”,原因是“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和要求:一是全局性。宪法是治国安邦总章程,法律则是具体章程;各个方面的方针政策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二是根本性。除各种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法律还要对国家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基本制度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三是规范性。宪法和法律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特点,这是政策、道德等所不具有的。四是长期性。任何发展战略与方针政策都有一定的时间性,唯有法律同人类社会共始终。“治国基本方略”主要通过“法治国家”来体现与实施,即通过制定出一整套完备而良好的法律并运用一系列原则与制度以保证其实施。这正是“法治国家”这一概念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玖』 谈谈自己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和理解草稿
保证公平公正只有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