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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提请

发布时间: 2020-11-20 15:28:51

A. 听证会的流程是怎样的

听证会是怎样开的,能否说说具体的程序、步骤?

LLHH321 | 07-01-20
好评回答

1255039305 | 07-01-20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

1、听证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

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

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

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

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一是保密的责任。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

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

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

“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

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

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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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到底有没有再审听证的具体规定包括听证程序规定

法律上没有再审听证的具体规定,包括听证程序规定。法院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庭审的程序进行再审审查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2)听证的提请扩展阅读:

一、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经评议对再审申请可作出下列处理:

(1)原裁判正确,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予驳回;

(2)原裁判正确或无重大差错,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自行和解的,应制作和解笔录,由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3)原裁判可能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的,合议庭应向分管院长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原审案件中止执行及提起再审;

(4)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应及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批准,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处理。

二、申请再审的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诉与申请再审程序的规定:

(1)审查刑事、民事、民商事、知产、行政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2)对于当事人就本院一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由本院审查处理。处理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属于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属于刑事的再申诉,由本院再次进行审查,对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可能确有错误的,决定进行再审。

(3)对于当事人就本院的二审终审的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申请再审的,由本院审查处理;属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属刑事申诉案件一般由本院直接审理处理,必要时也可以交由一审的基层人民法院复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院审定。

(4)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申请人应依法交纳诉讼费。

C. 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对于行政许可行为的听证,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作规定的还为数较少,只有个别的作了规定。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本规定第19条所述情形之一,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改组方应当向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改组申请。

接受申请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或具有控制权的企业进行改组的、被改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上述规定中设置的听证程序,主要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的。随着我国民主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听证程序的将越来越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属于其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取得行政许可,意味着获得一种权利能力,有权从事某种活动。因此,行政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作出颁发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不会要求听证。但是,一些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和城市建设等,影响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且这种影响一般是全局性的、长期的和潜在的。个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对信息掌握等原因,在行政许可对其当下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影响的情况下,他们并不能够立即感知或了解行政许可可能对他们的将来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这时他们也不会要求听证。

D. 听证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 向谁提出听证申请

价格听证制度,的定价决策听证制度,也被称为公用事业价格调整,公开收费标准,自然垄断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可行性研究,主持计划系统,定价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价格听证会,也被称为政府决策听证会的价格,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组织社区,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表明调整价格的总则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发展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

以促进民主化的决策,使政府的价格和标准化,规范的政府决策听证行为的价格,提高科学决策,决策和政府管理价格的透明度下的价格“中国人民共和国,发展本办法。
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含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行动者证明的必要性定价的可行性。
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会的第三个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商品价格的切身利益。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并宣布听证目录确定。在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该是一个公开听证会。
切身利益的价格听证目录以外发展其他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是公开开庭审理。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效率的目标和原则。
政府定价决策,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听证程序

第七条在第二章的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目录价格制定的商品和服务。
价格主管部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其中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一定区域内执行的,组织听证,也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价格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组织听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在第八条听证会集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9听证会代表应具有一定的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消费者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经济,技术,法律专家,??学者。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照听证会,合理安排,并确定听证会代表的组成和数量的内容。
第十次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可以采取自愿登记的单位,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择。
文章11日讯代表申请人提问,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和评论的发展,以及定价方案,分听证笔录和听证会。
第十二条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的人,如实反映他们的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三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市民可以坐在中的应用,作为观察员参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
章听证程序
14应用程序的发展,价格在这种方式内的经营者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条的规定,应按照定价机关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运营商委托代表行业协会如申请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有权制定价格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为定价决策部门)“第15条,内条的规定需要制定这样的价格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应根据定价机关提出定价方案,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消费者在第16条或社会群体的需要的方式发展第三个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消费者组织可以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听证申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7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一个特定的项目定价;
(三)在目前的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价上升,单位调价金额,调价总额;
(D)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五)建议设置的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价格
(F)过去三年的应用程序的工作条件,工人的数量,成本变化,财务决算表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收入水平和指标的区域比较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过去三年的供应和需求情况和未来的价格走势显示;
(vii)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章18,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的金融地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求评估的说明,你可以指定的评审机构具备的资格,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评估,由认证机构发出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和合理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验证,应用程序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改正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程序将不被接受:
(一)应用程序定的价格,而不是定价权限;
(二)制定价格的基础上不够明显的原因;价格
(c)申请项目的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不必要听证会。 />第20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审查,听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的决定之日起,定价电力部门协调听到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21条公开举行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前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
第22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的决定一个听证会后3个月内,至少在听证会10日将聘请书和听证会代表的听证会材料送达,并确认的数量代表出席。应当召开听证会,在更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了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事项和听力纪律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代表介绍
(二)申请人的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c)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政策,法律和法规,初审意见及需要说明的情况介绍; BR />(d)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需要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由认证机构评估的基础和意见;
(五)听证会代表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跨越审查和辩论;
(六)申请人陈述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总结;
(八)听证会代表的听证会的谈话审查和符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第24分钟的听证会,听证会后,10天之内的听证会代表送达。
听到分钟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简要说明听证会代表的意见;
(三)听证会代表的定价方案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代表的听证会纪要疑问,可以反映到听证主持人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25条的定价决策部门定价应充分考虑所提出的意见听证会。
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定价机制的差异较大,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重新组织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需要提请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由人民政府或者更高的价格决策部门,其中报道听证参数后,当分钟的听证会,听证会抄本和应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
文章27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少更低的价格或价格的制定对社会状况的影响,听证会总结,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

第28条赔偿责任的价格政策部门,以开发的方式在规定的价格的三分之一,没有听证会举行,由人民政府的同一水平或更高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程序,欺诈,腐败的听证会主席,并在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人民政府,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导致政策失误,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30条发出的认证机构虚假评估报告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取消指定的资格,并建议有关当局追求各自的职责。
第31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F.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几日内提出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G. 行政机关举办的听证会应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

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另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H. 听证会是什么意思一般如何进行

一、听证会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俗称,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的特点。

二、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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